第八章 融资融券业务-权益处理
融资融券业务客户投诉与纠纷处理制度模版
融资融券业务客户投诉与纠纷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健康发展、有效地维护公司融资融券客户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整体的服务水平,树立公司的良好形象,保证正常的交易秩序,根据证监会《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证券经纪业务客户投诉与纠纷处理制度》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客户投诉及纠纷所涉及范围(一)因公司员工、经纪人涉嫌违反《证券法》、国家其他法律法规、交易所业务规则、证券监管部门相关制度、公司的规章制度,而引发的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投诉及纠纷;(二)因营业部员工、经纪人在客户办理融资融券业务时,因服务质量存在问题引发的客户投诉及纠纷;(三)因融资融券交易业务活动所产生的客户投诉及纠纷;(四)因公司交易系统故障引起的融资融券客户投诉及纠纷;(五)因其他原因造成融资融券客户与公司或公司所属营业部产生纠纷而引发的客户投诉及纠纷。
第三条本制度中指的融资融券客户服务是指围绕客户融资融券业务配套的相关服务。
融资融券交易服务参照相关业务流程。
第二章客户投诉与纠纷处理工作组织管理第四条融资融券业务客户投诉与纠纷处理工作原则上由经纪业务总部及营业部分别负责受理,信用业务总部负责协助处理,在处理过程中,经纪业务总部和营业部协助信用业务总部做好客户的安抚工作。
经纪业务总部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二级部门为客户服务部;营业部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为营业部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人员。
信用业务总部业务管理岗负责处理营业部端无法解决的融资融券客户投诉。
公司总裁办公室负责客户投诉及纠纷处理工作的督促检查。
如遇重大客户投诉及纠纷问题,公司总裁办公室、经纪业务总部、信用业务总部联合进行处理。
第五条经纪业务总部客户服务部针对融资融券客户投诉及纠纷的工作职责(一)负责总部端的融资融券客户投诉及纠纷的受理工作;(二)负责协助信用业务总部处理总部端融资融券客户的投诉及纠纷工作;(三)负责协调营业部端无法解决的客户投诉及纠纷处理工作;(四)负责总部端受理及处理的融资融券客户投诉及纠纷档案保管工作;(五)负责营业部端受理及处理融资融券客户投诉及纠纷的督导检查工作。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欢迎共阅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全面规范业务操作,严格控制业务风险,促进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作。
第五条 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是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的基本规范,公司应根据本制度融资融券相关业务环节,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业务流程。
第二章 业务管理基本原则第六条 集中统一管理原则。
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在组织体系、制度建设、征信授信、业务流程、技术实现、运营结算、财务管理及风险控制等业务环节上由公司总部进行集中管理。
第七条业务隔离原则。
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与证券资产管理、证券自营、投资银行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分离,实行独立封闭运行。
第八条内部制衡原则。
融资融券业务前、中、后台相互制衡,主要业务环节流程漏洞、员工道德风险等可能影响客户资产安全的问题,以保障客户资产的安全。
客户信用账户相对独立透明,建立客户通过存管银行查询账户资金、通过登记结算公司查询账户证券等另路查询机制,公司应向投资者提供相应账户查询服务,并按照约定方式为客户提供对账单。
第三章组织架构第十二条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授权体系,按照董事会——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的架构设立和运行。
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前、中、后台应当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各主要环节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和岗位负责,负责风险监控和业务审计的部门和岗位独立于其他部门(三)确定对单一客户和单一证券的授信额度,审定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客户授信额度申请;(四)确定融资融券的期限和利率(费率)标准;(五)确定并调整保证金比例、补仓维持担保比例、平仓维持担保比例;(六)确定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种类及折算率及相关管理制度;(七)确定客户可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种类;(八)审议确定融资融券业务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证券交易课件-第八章融资融券业务
券的融资融券规模、投资者自有资金或证券的规模等。这些限制旨在控
制市场风险和维护市场稳定。
03
融资融券的风险与控制
市场风险
总结词
市场风险是融资融券业务中最为常见的风险,由于市场行情波动可能导致投资 者亏损。
详细描述
市场风险主要来自于证券市场的价格波动,当市场走势与投资者预期相反时, 将造成投资者的亏损。为控制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合理配 置资产,避免过度集中投资。
试点阶段
2006年,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 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
标志着融资融券业务的试点阶段 开始。
推广阶段
2010年,融资融券业务由试点阶 段进入推广阶段,越来越多的证券 公司和投资者参与其中。
成熟阶段
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和监管政策的 完善,融资融券业务逐渐成熟,成 为证券市场的重要业务之一。
证券交易课件-第八章融资融券业务
目录
• 融资融券业务概述 • 融资融券交易机制 • 融资融券的风险与控制 • 融资融券业务的监管与法规 • 融资融券业务案例分析
01
融资融券业务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融资融券业务是指投资者通过向 证券公司或银行等机构借入资金 或证券来进行交易的一种业务。
特点
具有杠杆效应、提供卖空机制、 提高市场流动性等。
融券交易定 义
融券交易流 程
融券交易存在一定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 和流动性风险等。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市场情况和自
身风险承受能力,谨慎决策。
融券交易风 险
投资者向券商提出融券申请,券商审核申请后提供证 券,投资者将证券卖出现金后使用这笔现金进行其他 投资或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保证金制度
第八章 融资融券业务-权益处理
2015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内部资料2015证券交易第八章 融资融券业务知识点:权益处理● 定义:在客户融资融券期间,证券持有人的权益按“客户融资买人证券的权益归客户所有、客户融券卖出证券的权益归证券公司所有”的原则处理;● 详细描述:(一) 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行使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
(二) 证券发行人派发红利的处理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或利息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按照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实际余额派发现金红利或利息。
(三) 其他权益处理其他权益包含向原股东配售股份、采取市值配售、担保证券采取市值配售以及担保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四个方面。
(四) 融券交易期间权益处理1. 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的,融券客户应当向证券公司补偿对应金额的现金红利;2. 证券发行人派发股票红利或权证等证券的,融券客户应当根据双方约定向证券公司补偿对应数量的股票红利或权证等证券,或以现金结算方式予以补偿;3. 证券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或者证券发行人增发新股以及发行权证、可转换债券等证券时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由证券公司和融券客户根据双方约定处理。
例题:1.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包括( )等。
A.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B.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C.配售股份的认购D.请求分配投资收益正确答案:A,B,C,D解析:参考融资融券业务--权益处理。
2.在客户融资融券交易期间,证券发行人派发股票红利或权证等证券的,登记结算公司按照证券公司()的实际余额记增红股或配发权证。
A.客户信用交易资金账户B.客户信用交易基金账户C.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D.客户信用交易结算账户正确答案:C解析:在客户融资融券交易期间,证券发行人派发股票红利或权证等证券的,登记结算公司按照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实际余额记增红股或配发权证。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权益处理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权益处理管理办法模版一、总则为规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以下简称“融资融券业务”)的权益处理管理,提高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融资融券业务的能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所有部门、人员及相关客户。
三、权益处理管理队伍的职责(一)融资融券业务的权益处理管理队伍由公司的各级管理人员、融资融券资产管理部门、融资融券委托融出人、归还融资融券证券的委托融出人组成。
(二)融资融券业务的权益处理管理队伍应当加强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督导和风险控制,保障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稳健运行。
(三)融资融券业务的权益处理管理队伍应关注融资融券业务的市场环境变化,及时调整风险防范措施,减少融资融券业务带来的市场风险。
四、权益质押管理(一)权益质押是指融资融券委托融出人对其拥有的股票、存量股份及权证等权益类证券进行质押,以获得融资资金。
(二)权益质押应当符合公司制定的融资融券业务融资比例、证券品种、质押范围等规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三)公司应当制定权益质押的风险控制方法,对融资融券委托融出人的质押资产进行监视、评估和管理,并开展提醒、催收、处置等工作。
(四)公司应当密切关注融资融券委托融出人的权益质押风险,采取及时和有效的措施,减少质押权益价格波动和需求萎缩给公司带来的风险。
五、权益质押回购管理(一)权益质押回购是指公司以证券质押为基础的权益质押回购交易。
(二)公司应当严格控制权益质押回购的质押比例,确保融资融券委托融出人的质押资产价值不低于融资资金的市场价值。
(三)公司应当对质押回购信用风险进行监测和管理,并实行及时调整证券质押价值时限、质押比例等措施,以兼顾融资融券委托融出人和公司自身的风险管理。
(四)对融资融券委托融出人的质押资产发生重大风险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包括提醒、处置等,保护本公司和客户的共同利益。
第八章 融资融券业务
第8章融资融券业务第1节融资融券业务的含义及资格管理1.融资融券业务的含义[掌握]:国务院《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列》规定,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2.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熟悉]:1.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1)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已满3年。
(2)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3)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4)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注册资本和净资本符合增加融资融券业务后的规定。
(5)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客户资料完整真实。
(6)已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能够及时、妥善处理与客户之间的纠纷。
(7)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因公司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故,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组织的测试。
(8)有拟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适当数量的专业人员,融资融券业务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已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专业评价。
(9)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申请3.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申请证券交易所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交易实行交易权限管理。
证券公司在开展融券融券业务前须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融资融券交易权限。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交易权限需向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及以下材料:第2节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1.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掌握]:(1)合法、合规原则。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内部控制,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客户资产的安全。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总7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最新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6月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96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下面是详细内容。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活动,完善证券交易机制,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12下一页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内的证券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一)为客户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结算;(二)收取客户应当归还的资金、证券;(三)收取客户应当支付的利息、费用、税款;(四)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以及与客户的约定处分担保物;(五)收取客户应当支付的违约金;(六)客户提取还本付息、支付税费及违约金后的剩余证券和资金;(七)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债务的比例,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水平的,客户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提取担保物。
第三十条司法机关依法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或者信用资金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的,证券公司应当处分担保物,实现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并协助司法机关执行。
第五章权益处理第三十一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据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记录,确认证券公司受托持有证券的事实,并以证券公司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证券持有人名册。
第三十二条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
证券公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客户的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
客户未表达意见的,证券公司不得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
前款所称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权益处理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权益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对客户融资融券业务权益处理的管理,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及公司相关制度等,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融资融券业务权益包括担保证券涉及权益和融出证券涉及权益。
第三条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本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投资者的利益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投资者承担。
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派投资收益等权利:(一)本公司将以在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内投票的方式征求投资者意见,并在证券交易所公告规定时间内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
客户未表示意见的,公司不得主动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
投资者在投票时,交易系统将向投资者询问其是否与上市公司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如果投资者确认存在关联关系,则系统禁止投资者对该上市公司的审议事项进行投票。
本公司对投资者的投票结果进行汇总,并分“赞成”、“反对”或“弃权”通过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网络投票系统分类投票,本公司也可以直接前往证券持有人会议(如股东大会、基金持有人大会、债权人会议等)现场进行分类投票;(二)本公司对于行使权利的最终结果不承担相应责任;本公司将保留投资者的投票记录,发生争议时,以该记录为准;(三)投资者认为有必要提议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的,可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本公司书面提出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
当投资者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时,本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上市公司书面提交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四)投资者认为有必要在证券持有人会议上提出临时提案的,可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本公司书面提出临时提案。
当投资者的临时提案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时,本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上市公司书面提交临时提案。
《融资融券业务》PPT课件
2024/1/24
20
监管政策框架梳理
01
融资融券业务的基本法律框架
包括《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为融资融券业务提供
了基本的法律保障和规范。
2024/1/24
02 03
监管部门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如《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融 资融券业务的通知》等,对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加强与国际监管机构的沟通和合作,了解和遵循国际监管标准和合规要求,提升我国融资 融券业务的国际竞争力。
27
THANKS
感谢观看
2024/1/24
28
25
科技赋能提升运营效率
2024/1/24
云计算技术应用
采用云计算技术,实现融资融券业务系统的弹性扩展和高效运维 ,降低运营成本。
大数据分析与挖掘
运用大数据技术,对融资融券业务数据进行深度分析和挖掘,发现 潜在的业务机会和风险点,为决策提供支持。
人工智能辅助决策
引入人工智能技术,建立智能决策支持系统,为融资融券业务提供 智能化的决策建议和风险预警。
设立专门的投诉处理渠道和机制,及时响 应和处理投资者的投诉和纠纷。
投资者教育宣传
监管与自律措施
定期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提高投资者对 融资融券业务的认知和风险意识。
加强监管机构的监督和自律组织的自律管 理,确保融资融券业务的规范运作和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024/1/24
19
05
监管政策与自律规范 解读
6
02
融资融券交易规则与 流程
2024/1/24
7
交易规则解读
融资融券业务权益处理规定模版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权益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对客户融资融券业务权益处理的管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及公司相关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融资融券业务权益包括担保证券涉及权益、融出证券涉及权益和余券涉及权益。
第二章担保证券涉及的权益处理第三条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
第四条公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事先征求客户的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
客户未表示意见的,公司不得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
前款所称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
第五条提议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
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如客户认为有必要提议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的,应向公司书面提出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的要求。
当客户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时,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证券发行人书面提交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的请求。
第六条向证券持有人会议提出临时提案。
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如客户认为有必要在证券持有人会议上提出临时提案的,可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公司书面提出临时提案。
当客户的临时提案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时,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证券发行人书面提交临时提案。
第七条投票表决。
公司将通过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或交易所投票意见代征集系统征求客户意见,并在证券交易所公告规定时间内代客户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
客户在投票时须如实回答是否与该上市公司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如果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投票回避的规定,公司不对该类投票结果进行汇总。
公司对客户的投票结果进行汇总,分“赞成”、“反对”或“弃权”通过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网络投票系统分类投票。
融资融券业务及其会计处理
融资融券业务及其会计处理财政部会计司 2010年4月28日2010年3月31日,市场期待已久的融资融券业务同时在沪深两市拉闸。
国泰君安、国信证券、中信证券、光大证券、海通证券和广发证券等6家证券公司成为首批试点开展该业务的券商,深成指成分股和上证50成分股成为首批入围的标的证券[①]。
截至4月20日,两市累计融资融券交易总量已达19,438.01万元,其中融资交易火爆(19,255.42万元,占比99.06%),融券交易冷清(182.59万元,占比0.94%)。
我们在对融资融券业务的特点、业务流程等进行梳理后,对其涉及的相关会计问题进行了研究,现阐述如下。
一、融资融券业务及其特点和作用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因融资融券业务产生的交易称融资融券交易。
在融资交易中,客户从证券公司借入资金购买证券,到期归还资金并支付利息;在融券交易中,客户从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到期归还证券并支付利息。
广义的融资融券交易通常还包括证券公司从证券金融公司、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融得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业务。
根据我国2008年出台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资金和证券须为自有资金或自有证券,在自有资金或证券不足时,可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入。
但是,我国证券金融公司[②]尚未成立。
因此,试点阶段证券公司用于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和证券仅限于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
融资融券业务兼具资金融通业务和证券交易业务的特点。
在融资融券业务[①]标的证券是指融资可以买入的证券和融券可以卖出的证券。
[②]根据有关新闻媒体的报道,设立证券金融公司的相关文件已上报国务院,但尚未获得批复。
中,证券公司是借出方(即“贷方”),投资者是借入方(即“借方”),“融资”和“融券”都是站在投资者角度而言的。
融资交易与一般借贷交易的区别在于,客户融得资金须以购买证券为前提;融券交易与一般借贷交易的区别在于,融券交易中的交易标的不是资金而是证券。
融资融券知识点PPT
客户 信用 交易 担保 证券 账户
卖券/融券 卖出
融资 买入
融资 买入 买券
卖券
信用 交易 证券 交收 账户
融券 卖出
买券 还券
直接还券 余券划转
融券 专用 证券 账户
券源 划入
券源 划出
自有 证券 账户
存 管 银 行
客户 管理 账户
资金 划出
资金
客户 结算 账户
资金 划出
资金
客户 信用 管理 账户
七、额度管理
– 客户实际发生融资额与融券额之和不得大于其 融资融券授信额度
– 发生的融资额不得大于融资授信额度 – 发生的融券额不得大于融券授信额度 – 系统自动通过授信额度控制客户信用交易
征信、评级与授信
八、额度调整
– 客户可在开户所在营业部申请调整授信额度。 – 调低额度的处理
• 客户本人携带有效证件临柜提交《授信额度调整申请表》 • 营业部融资融券业务账户管理岗接受客户申请材料,由营业部
4
第二章 征信、评级与授信
征信、评级与授信
一、准入标准
– 不是证券市场禁入的个人和法人 – 在公司开立账户时间18个月(含)以上 – 个人客户证券资产规模50万元(含)以上,机
构客户证券资产规模100万元(含)以上 – 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中等及以上 – 融资融券知识测试80分及以上
征信、评级与授信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转入通过登记公司非交易
32
保证金与担保物
三、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范围及折算率的确
证券类型
国债 定
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
折算率
≤0.95 ≤0.9 ≤0.8
上证180指数成分股票 深证100指数成份股股票 其他股票
证券交易之融资融券业务
2024年7月27日星期六
融资融券业务 第一节 融资融券业务的含义及资格管理 一、融资融券业务的含义
融资融券业务是在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 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证券交易中, 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 证券供其卖出, 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 经营活动。
应由公司总部统一控制和办理,严禁分支机构擅自对
外办理相关业务。 3.业务集中度严格控制在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范围内: (1)对单一客户融资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 (2)对单一客户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 (3)接受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该只股票总市 值的20%。 【例题·判断题】证券公司对客户的授信和融出资 金、证券的具体事项,由证券公司总部或相关营业部控 制和办理。( ) 【答案】错误。
在商业银行应开列的账户是: ( ) A.融资专用资金账户 B.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 C.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D.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答案: AC
(二)客户的账户体系 客户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要在证券公司
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台账, 在存管银行开 立信用资金账户。
1.客户信用证券账户, 是证券公司根据证券登记 结算公司相关规定为客户开立的、用于记载客户委托
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 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 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 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 于300%。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权益处理 在客户融资融券期间, 证券持有人的权益按“客户
融资买入证券的权益归客户所有、客户融券卖出证券的权 益
归证券公司所有”的原则处理。 (一)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的行使 所谓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 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
客户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在下列情形下应当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操作规程解读
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操作规程解读第一章总则➢操作基本步骤:客户申请-资格初审(营业部)->客户征信->客户授信评估->额度审批->签订合同(风险提示)(营业部)->开户(营业部)->转入担保物(额度占用费)->激活(开始使用)->日常管理(监控、追保、平仓、权益处理)->债务清偿(合同终止)->注销账户➢第二章客户申请与资格初审➢审荐人第一条公司开展和管理融资融券业务实行审荐人制度。
公司对营业部拟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后台主管以上的员工进行统一培训,并定期举行资格考试。
考核合格且符合审荐人其它条件的员工将获得公司颁发的审荐人书。
(每个营业部两个审荐人至少)第二条客户介绍业务资格申请的基本条件a)客户在申请融资融券业务时,需要通过融资融券业务知识测试。
b)个人客户及机构客户的代理人、证券投资管理团队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参加测试,不得由他人替代。
营业部审荐人不得兼任测试监考人员及阅卷人员,客户测试成绩需经客户本人、监考人、阅卷人、审荐人、营业部客户服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签字确认(包括签署日期)。
只有测试合格的客户才能向公司提出融资融券业务申请。
➢客户基本条件审核第三条营业部审荐人受理客户融资融券业务申请时,应严格审查客户资格,确保客户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业务规则之规定,能够开立证券账户;(二)在公司开立普通账户18个月以上且无不良记录;(三)客户在公司开立的账户资产价值达到一定规模(个人客户账户资产价值人民币50万元以上、机构客户账户资产价值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其中现金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市值之和达到一定规模;(四)近1年累计成交金额与其在公司开立的账户资产价值之比达一定比例以上。
第四条公司不受理申请融资融券业务的客户,包括但不限于:(一)曾受监管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处罚或者证券市场禁入;(二)利用他人名义开立信用账户的;(三)普通账户属于不规账户;(四)普通证券账户中的证券已设定担保或存在其他权利瑕疵,或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强制措施;(五)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六)曾有过融资融券违约行为且尚未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七)因资信状况不佳列入“黑”;(八)公司部员工及其关联人,公司的股东、关联人;(九)曾有可疑交易记录或不遵守监管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公司的交易规则等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行为的;(十)公司认定其风险承受能力不足的;(十一)曾有扰乱公司营业场所正常营业秩序或影响工作人员正常工作行为的;(十二)除上述情况以外,法律法规禁止开立信用账户的个人、机构。
融资融券业务操作方法及技巧介绍
巧介绍2023-11-06CATALOGUE目录•融资融券业务概述•融资融券业务流程•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管理•融资融券业务操作技巧•融资融券业务案例分析•总结与展望01融资融券业务概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投资者通过向证券公司或银行等机构申请融资或融券,以增加投资杠杆效应的一种证券交易方式。
融资是指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或银行等机构借入资金,用于购买股票或其他证券,以增加投资杠杆效应;融券则是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或银行等机构借入股票或其他证券,以增加投资杠杆效应。
融资融券业务定义融资融券业务可以使用较少的自有资金控制更多的资产,从而放大投资收益,但也放大了投资风险。
融资融券业务特点高杠杆效应由于融资融券业务具有高风险性,因此参与门槛较高,需要投资者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投资经验。
参与门槛较高融资融券业务既可以为投资者带来高额收益,也可以带来巨大风险。
如果市场行情不利,投资者可能会面临巨大的损失。
风险与收益并存融资融券业务起源于美国,最初是由一些对冲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使用。
随着市场的发展和监管政策的逐步完善,越来越多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开始参与融资融券业务。
目前,全球主要证券市场都已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并且市场规模不断扩大。
在我国,融资融券业务也得到了快速发展,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参与机构和个人投资者数量不断增加。
融资融券业务历史与发展02融资融券业务流程融资买入业务流程买入交易客户在证券公司交易系统进行融资买入交易,输入证券代码、买入价格和数量等参数。
资金划拨证券公司将客户资金划入专用账户,用于融资买入。
签订合同客户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买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客户申请客户向证券公司提交融资买入申请,包括身份证明、证券账户卡、资金账户卡等材料。
账户审查证券公司对客户账户进行审查,确保账户符合融资买入要求。
签订合同客户与证券公司签订融券卖出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融券卖出业务流程客户申请客户向证券公司提交融券卖出申请,包括身份证明、证券账户卡、资金账户卡等材料。
融资融券_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融资融券业务,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二)风险控制原则;(三)客户利益优先原则;(四)合规经营原则。
第二章融资融券业务的基本规定第四条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第五条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融资融券业务许可证;(二)具备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三)具备风险控制能力;(四)具备合规经营能力。
第六条融资融券业务的基本流程:(一)客户申请;(二)证券公司审核;(三)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四)客户存入保证金;(五)证券公司出借资金或证券;(六)客户使用资金或证券进行交易;(七)客户归还资金或证券;(八)证券公司收取利息、手续费等费用。
第七条融资融券业务的保证金比例:(一)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二)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第八条融资融券业务的利率、手续费等费用:(一)融资利率由证券公司根据市场利率及风险因素自行确定;(二)融券利率由证券公司根据市场利率及风险因素自行确定;(三)手续费按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
第三章风险控制与监管第九条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确保业务安全稳健运行。
第十条证券公司应当对融资融券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对融资融券账户进行实时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定期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状况调整保证金比例、利率等参数。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融资融券业务的合规监管,确保业务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第四章客户权益保护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尊重客户合法权益,保障客户在融资融券业务中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上交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
《上交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全文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制定了《上交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20xx《上交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全文,希望大家喜欢。
20xx《上交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章业务流程第四条本所对融资融券交易实行交易权限管理。
会员申请本所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需向本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及以下材料:(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批准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二)融资融券业务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三)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会员在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应按照有关规定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及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并在开户后3个交易日内报本所备案。
第六条会员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
第七条投资者通过会员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定一家会员为其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
信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和注销,根据会员和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会员为客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时,应当申报拟指定交易的交易单元号。
融资融券业务详解
融资融券业务详解第一篇:融资融券业务详解融资融券业务详解一、融资融券概况1、什么是融资融券?融资融券交易,又称信用交易,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
通俗的说,融资交易就是投资者以资金或证券作为质押,向券商借入资金用于证券买卖,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融券交易是投资者以资金或证券作为质押,向券商借入证券卖出,在约定的期限内,买入相同数量和品种的证券归还券商并支付相应的融券费用。
2、融资融券客户申请条件大部分券商将门槛设定为开户时间应不少于18个月、证券资产不低于50万元,金融总资产不低于100万元,投资经验在3年以上的客户。
具体细节如下:首先要参加该证券公司组织的融资融券业务基础知识测试,只有通过该测试,才能够提出业务申请;其次投资者还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如:(一)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业务规则之规定,能够开立证券账户;(二)在公司开立普通账户18个月以上且无不良记录;(三)在公司开立的账户内资产价值达到一定规模(个人投资者账户资产价值100万元以上、机构投资者账户资产价值200万元以上);(四)近1年内累计成交金额与其在公司开立的账户内资产价值之比达一定比例以上;等等。
另外,证券公司还规定了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禁入条件,如:(一)曾受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的处罚或者证券市场禁入;(二)利用他人名义开立信用账户;(三)普通账户属于不规范账户;(四)普通账户中的证券已设定担保或存在其他权利瑕疵或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强制措施;(五)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六)因违法违规或资信状况不佳被列入“黑名单”;(七)风险承受能力不足等。
3、融资融券期限融资融券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到期尚未了结的合约,公司将予以强行平仓。
4、融资融券利率按照国际惯例,证券公司融资利率一般较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高3个百分点,而融券费率一般高于融资利率。
二、融资交易特点1、融资标的证券可供融资买入的证券品种,称为融资标的证券。
【税会实务】融资融券业务的会计处理
【税会实务】融资融券业务的会计处理摘要:融资融券是指先由客户向证券公司支付一定比例的现金或证券等相应担保物,由证券公司向客户借出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借出证券供其卖出,在约定期限之后归还证券公司相应资金或证券的经营活动。
一、融资融券业务会计处理的现行规定及优化思路(一)现行规定融资融券是指先由客户向证券公司支付一定比例的现金或证券等相应担保物,由证券公司向客户借出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借出证券供其卖出,在约定期限之后归还证券公司相应资金或证券的经营活动。
融资融券业务分为融资业务和融券业务两种形式。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对融资和融券业务会计处理给出如下原则性规定:关于融资业务,证券公司融出的资金,应当确认应收债权,并确认相应利息收入;客户融入的资金,应当确认应付债务,并确认相应利息费用。
关于融券业务,证券公司融出的证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有关规定,不应终止确认该证券,但应确认相应利息收入;客户融入的证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确认相应利息费用。
(二)融券业务会计处理的优化思路对于融资业务的会计处理,证券公司将资金借给客户,形成一项应收债权,与银行贷款业务并无本质区别,因此证券公司和客户根据银行贷款的业务做相似的会计处理即可。
而对于融券业务的会计处理,证券公司由于仅是暂时性借出证券,在约定的期限之后,客户将归还证券公司相同数量和种类的证券,证券公司并没有真正转移借出证券的风险和报酬,因此不应该终止确认该证券,但是为了反映该证券已被借出的事实,可以将证券的“自营账户”金额转移到“融券账户”,“融券账户”则按照以前相同的会计计量方法核算。
对客户而言,因借入证券应确认”交易性金融资产”,同时因为承担金融负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回购,因此在出售该证券期间可以相对应地确认“交易性金融负债”,用以反映企业因证券价格浮动而带来负债金额的变动。
第33讲:第八章第二节: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三)(2012年新版)
第33讲:第八章第二节: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三)(2012年新版)4.近3个月内没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日均换手率低于其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15%日均涨跌幅的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的平均值的偏离值超过4%,波动幅度超过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倍以上。
对于基准指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是指上证综合指数,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是指深证综合指数和中小板指数。
日均换手率是指过去3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每日换手率的平均值。
日均涨跌幅是指过去3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每日涨跌幅绝对值的平均值。
波动幅度是指过去3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最高价与最低价之差对最高价和最低价的平均值之比。
5.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6.股票交易未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
7.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融资融券标的证券为ETF,应符合条件:1、上市交易超过3个月。
2、近3个月日平均资产不低于20亿元3、基金持有户数不少于4000户原则: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标的证券;上交所:上证180股票+4ETF深交所:98只股票+3ETF证券公司向其客户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不得超出交易所规定的范围。
标的证券暂停交易,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仍未确定恢复交易日或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顺延。
证券公司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了结相关融资融券交易。
标的股票交易被实施特别处理的,交易所自该股票被实施特别处理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标的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交易所自发行人做出相关公告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同仍然有效。
证券公司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提前了结相关融资融券交易。
七、保证金及担保物管理(一)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计算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按下列折算率进行折算:1.上证180指数成分股股票及深证100指数成分股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其他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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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内部资料
2015证券交易
第八章 融资融券业务
知识点:权益处理
● 定义:
在客户融资融券期间,证券持有人的权益按“客户融资买人证券的权益归客户所有、客户融券卖出证券的权益归证券公司所有”的原则处理;
● 详细描述:
(一) 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行使
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
(二) 证券发行人派发红利的处理
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或利息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按照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实际余额派发现金红利或利息。
(三) 其他权益处理
其他权益包含向原股东配售股份、采取市值配售、担保证券采取市值配售以及担保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四个方面。
(四) 融券交易期间权益处理
1. 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的,融券客户应当向证券公司补偿对应金
额的现金红利;
2. 证券发行人派发股票红利或权证等证券的,融券客户应当根据双方
约定向证券公司补偿对应数量的股票红利或权证等证券,或以现金结算方式予以补偿;
3. 证券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或者证券发行人增发新股以及发
行权证、可转换债券等证券时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由证券公司和融券客户根据双方约定处理。
例题:
1.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客
户的利益,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包括( )等。
A.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
B.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
C.配售股份的认购
D.请求分配投资收益
正确答案:A,B,C,D
解析:参考融资融券业务--权益处理。
2.在客户融资融券交易期间,证券发行人派发股票红利或权证等证券的,登记结算公司按照证券公司()的实际余额记增红股或配发权证。
A.客户信用交易资金账户
B.客户信用交易基金账户
C.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D.客户信用交易结算账户
正确答案:C
解析:在客户融资融券交易期间,证券发行人派发股票红利或权证等证券的,登记结算公司按照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实际余额记增红股或配发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