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山东公积金新政策
济南市发布公积金提取新政
济南市发布公积金提取新政篇一:济南最宽松公积金新政落地允许公积金余额对冲抵押贷款5月19日,经适房济南市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政策,取消了首付比例在购房面积方面的差别化规定,首套房首付比例均为20%,二套房首付比例均为30%;取消了对拥有一套住房但未结清商贷的家庭的差别化政策规定,统一执行30%的首付比例和基准利率。
25日是新政实施第一天。
对这一“史上最宽松”公积金贷款政策,济南购房者有何反应?商贷换房客改申公积金贷款25日,刚在济南市历下区买了二套房的马女士高兴地到银行提交了公积金贷款材料。
她的房款100万元,按此前的公积金政策,她的首套房贷尚未结清,她要首付60%,即60万元;贷款40万元。
现在,按新政,她只要首付30%即可,首付门槛减低。
“利率也不用上浮10%了,而是执行基准利率。
5月11日降息后,最新利率的公积金五年期以上者利率是3.75%,而商贷的是5.65%。
公积金贷款还是合算,能用尽量用足!”马女士说,但限于额度,她和丈夫最高只能贷50万元公积金。
“客户最近咨询公积金早先的很多。
不少前期想申请商贷的转而申请贷款了。
有公积金的都想尽量用上时。
”25日,孚瑞不动产阳光100店店长胡甜甜告诉记者。
马甜甜说,目前,商贷已经落实了“330·新政”,首套房最低首付3成;二套房,抵押贷款首套房结清贷款的视同首套房,首付最低3成,没结清的4成。
这两个月,公积金的适当调整滞后一些,换房客只好可以选择商贷;而住房公积金新政一出,首套最低2成,二套3成,已经全面优于商贷的条件远高于了。
济南王斌公积金管理部工作人员向记者证实,目前济南的住房公积金政策,不折不扣地将中央政策一次落实流于形式,可以称为“史上最宽松”,而且,利率也一直处于近年来的最低水平。
对房价影响不大政策降低了买房门槛,是否会推高房价?郑州公积金管理中心济南的这位工作人员认为不会。
公积金的缴存人数有限,根据济南市住房公积金2021年年报,截至去年底,济南公积金缴存人数106.2万人;在房贷资本市场的占有率为27.5%,还是小头。
山东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参考Word)
山东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4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规定比例共同缴存。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
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帐户和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按照规定查询住房公积金帐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和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权利。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按规定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职工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行为。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的会议筹办和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由二十一人至三十人组成。
组成人员中,省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房地产管理)房改、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
工会代表由同级总工会推举产生;职工代表名额,由省辖市根据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合理分配到有关单位,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推选产生。
单位代表应兼顾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在本行政区域内合理分配名额。
济南公积金待遇标准
济南公积金待遇标准
济南市作为山东省的省会城市,其公积金待遇标准备受到很多人的关注。
公积
金是指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一定比例缴存的,用于解决职工住房、基本生活困难以及按照国家规定的其他用途的长期储蓄制度。
公积金待遇标准的制定对于职工的福利和城市的稳定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济南市的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其中用人单位缴存比例不低于5%,
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不低于7%。
这一比例的设定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基本权益,也为
了让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分担住房和其他生活费用的压力。
其次,济南市的公积金提取条件相对宽松。
职工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规
定的范围内提取公积金,包括购买住房、大病医疗、子女教育、还房贷等。
这些提取条件的设定,能够更好地满足职工的各种需求,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再次,济南市对于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也有明确规定。
根据国家政策和市场情况,济南市对于购房贷款的利率进行了限制,确保了职工在购房过程中的负担不至于过重,也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最后,济南市的公积金管理部门也非常重视公积金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他们会
定期对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等情况进行审核,确保公积金的使用合法合规,保障了职工的权益。
总的来说,济南市的公积金待遇标准相对较为完善,能够满足职工的基本需求,也为城市的稳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希望未来济南市能够进一步完善公积金制度,让更多的职工受益,共同分享城市发展的成果。
济宁公积金最低标准
济宁公积金最低标准
济宁市是山东省的一个重要城市,也是一个经济发达的地区。
在这样一个城市里,公积金政策对于职工们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公积金是职工个人和单位共同缴纳的一种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为了解决职工住房问题而实行的一项政策。
而济宁市的公积金最低标准也是职工们非常关心的问题。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济宁市公积金的最低缴存额。
根据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职工的公积金缴存比例为个人缴存比例和单位缴存比例之和,其中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单位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合计不得低于10%。
也就是说,济宁市的公积金最低缴存额是根据职工的工资来确定的,但是最低不得低于10%。
其次,济宁市的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也是需要了解的。
根据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职工的公积金缴存基数是根据职工的工资水平来确定的,但是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倍。
也就是说,无论职工的工资有多少,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最低也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倍。
最后,我们来看一下济宁市的公积金最低存款利率。
根据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公积金存款利率是由国家规定的,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存款利率。
也就是说,无论是个人账户还是单位账户,公积金的存款利率都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存款利率。
综上所述,济宁市的公积金最低标准是根据国家规定和当地的工资水平来确定的。
在缴存比例、缴存基数和存款利率等方面,都有一定的规定和要求。
对于职工来说,要按照规定缴纳公积金,这样才能保障自己的住房权益,也能够享受到公积金带来的各种福利。
希望职工们能够更加了解公积金政策,合理合法地享受公积金制度带来的各种利益。
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的通知
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住房公积金政策调
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布日期】2020.12.21
•【字号】东公委发﹝2020﹞5号
•【施行日期】202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
的通知
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促进住房公积金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一、调整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由两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40万元调整为50万元,一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20万元调整为30万元。
二、规范异地贷款业务。
在其他城市就业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东营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再设定附加条件限制。
三、取消二次贷款申请一年时间间隔限制。
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不再设定时间间隔限制。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0年12月21日。
规章制度2020年山东公积金新政策_0392文档
2020规章制度山东公积金新政策_0392文档EDUCATION WORD规章制度山东公积金新政策_0392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教育,就是实现上述社会功能的最重要的一个独立出来的过程。
其目的,就是把之前无数个人有价值的观察、体验、思考中的精华,以浓缩、系统化、易于理解记忆掌握的方式,传递给当下的无数个人,让个人从中获益,丰富自己的人生体验,也支撑整个社会的运作和发展。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还在找山东的公积金政策吗,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9年山东公积金新政策”,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灵活就业人员没法缴存公积金怎么办?12月21日,记者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我市出台了《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据介绍,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月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人社部门公布的本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得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3倍;缴存比例最低为12%,最高为24%;灵活就业人员可在缴存基数与缴存比例上下限之间自愿选择,一经确定,住房公积金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翌年6月30日)内保持不变。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表示。
如需变更下一住房公积金年度的缴存基数和比例的,应于当年的6月15日至7月5日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未在该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的,继续按上年度缴存基数缴存。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月缴存基数的,如遇人社部门公布的本地最低工资标准上调时,公积金中心将于下一住房公积金年度开始前,自动将职工执行月缴存基数调整为新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扣划灵活就业人员当月应缴住房公积金。
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新入职单位又统一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同时拥有两个住房公积金账户,还款期间职工应继续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可同时提取以上两个账户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山东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个人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在购买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住房或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或质物,或由第三人为其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偿还本息连带责任,申请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的住房贷款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工作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贷款风险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承担。
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承办房改金融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具体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不得自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有关规定向受托银行支付手续费。
第四条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应签订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协议,并在其中规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为了更好的满足城镇居民购房贷款的需求,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可以和受托商业银行共同办理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收益和风险按贷款比例分担。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三)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四)借款人及所在单位已与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五)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借款人必须是购房合同约定的产权人;所购住房为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和上市已购公有住房;(六)有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的资金作为购房首期付款;(七)同意以所购住房或贷款人认可的其他住房作抵押并办理房产保险手续,或以有价证券作为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第三人作为保证人。
规章制度2020年山东公积金新政策_0332文档
2020规章制度山东公积金新政策_0332文档EDUCATION WORD规章制度山东公积金新政策_0332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教育,就是实现上述社会功能的最重要的一个独立出来的过程。
其目的,就是把之前无数个人有价值的观察、体验、思考中的精华,以浓缩、系统化、易于理解记忆掌握的方式,传递给当下的无数个人,让个人从中获益,丰富自己的人生体验,也支撑整个社会的运作和发展。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灵活就业人员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协议自动终止,灵活就业人员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并销户;但有公积金贷款尚未偿清的,应在贷款本息全部偿清后,才能提取本人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并销户。
灵活就业人员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本息已还清的,出现因失业、收入减少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困难等原因无法继续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的,由灵活就业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后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或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手续。
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的灵活就业人员,待经济条件好转、收入稳定后可申请续缴;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停止缴存的灵活就业人员需填写《潍坊市灵活就业人员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表》,经审批后终止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灵活就业人员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并销户。
灵活就业人员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符合相关规定购买自住住房,并承诺在贷款期间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获取贷款后,应当继续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并按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夫妻双方合并计算贷款额度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如其中一方按照本办法参与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购房人和贷款申请人应为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一方。
《办法》规定,已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业务,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连续3个月未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将对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予以封存,待其补齐欠缴住房公积金并恢复履行缴存义务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恢复正常。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规程》的通知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20.11.02•【字号】淄住发〔2020〕15号•【施行日期】2020.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规程》的通知分中心、各科室、管理部:《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规程》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将修订完善的《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0年11月2日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管理。
第三条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
第四条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本规程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或者网上服务平台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业务。
第二章缴存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二)企业;(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四)社会团体;(五)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其他按照规定缴存的单位或者人员,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在职职工是指在上述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港澳台居民与外国人士符合上述条件的,所在单位及其本人可以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
山东省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最新)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辖区范围内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直系亲戚属是指职工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证是指区(市)级以上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
第五条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提取条件第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九)农村进城务工工作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3年以上(含3年)的。
第七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在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第八条职工偿还购房贷款的,只能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第九条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在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第三章提取证明材料第十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并应根据不同的提取情况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下列材料:1.职工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相关的购房付款证明原件或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
青岛住房公积金标准
青岛住房公积金标准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是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的一种住房储蓄基金,旨在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提高职工的住房福利水平。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青岛市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缴存基数以及提取条件等都有一定的规定,下面将就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青岛市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规定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当按月分别缴存住房公积金。
其中,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存比例均为8%,合计为16%。
这意味着,单位应当按职工工资总额的8%进行缴存,而职工个人也需要按自己的工资总额的8%进行缴存。
其次,在缴存基数方面,青岛市规定职工的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也不得高于当地最高工资标准的300%。
这就意味着,职工的月缴存基数需要在一定的范围内,既不能太低以影响住房公积金的积累,也不能太高以超出一定的限制。
另外,关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青岛市规定了一些具体的情况。
职工可以在以下情况下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支付住房租金;个人因疾病、失业、下岗等情况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这些条件都是为了保障职工在特定情况下能够使用住房公积金,解决住房问题。
总的来说,青岛市对住房公积金的标准规定清晰明确,旨在保障职工的住房权益,提高职工的住房福利水平。
通过单位和职工共同缴存的方式,为职工提供了一种住房储蓄基金,使他们能够更好地解决住房问题。
同时,提取条件的规定也保证了住房公积金的合理使用,符合国家政策和法规的要求。
希望青岛市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更好地为职工服务,为他们的生活带来更多的便利和保障。
山东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山东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规定比例共同缴存。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
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帐户和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按照规定查询住房公积金帐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和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权利。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按规定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职工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行为。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山东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的会议筹办和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由二十一人至三十人组成。
组成人员中,山东省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房地产管理)房改、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
工会代表由同级总工会推举产生;职工代表名额,由省辖市根据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合理分配到有关单位,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推选产生。
单位代表应兼顾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在本行政区域内合理分配名额。
工会、职工、单位或专家代表中,应当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公布2020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公布2020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20.06.23•【字号】东公积〔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公布2020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0号)和《东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2020住房公积金年度(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标准通知如下: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东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最低缴存基数不低于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我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东营市统计局公布的2019年度本市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00224元/人(即月平均工资8352元/人),确定2020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上限为25056元。
根据现行省政府公布的东营市最低工资标准1910元,确定我市2020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下限1910元。
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东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各12%,最低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各5%。
自由职业者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4%。
因此,2020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额上限为6014元,即单位、个人各不高于3007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192元,即单位、个人各不低于96元。
三、其他事项(一)请各缴存单位及自由职业者在标准范围内做好缴存基数调整申报工作,7月底前完成。
(二)各缴存单位应在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调整情况在本单位以适当的形式公告,接受职工监督。
山东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山东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4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规定比例共同缴存。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
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帐户和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按照规定查询住房公积金帐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和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权利。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按规定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职工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行为。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的会议筹办和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由二十一人至三十人组成。
组成人员中,省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房地产管理)房改、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
工会代表由同级总工会推举产生;职工代表名额,由省辖市根据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合理分配到有关单位,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推选产生。
单位代表应兼顾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在本行政区域内合理分配名额。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淄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规程》的通知-淄住发〔2020〕16号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淄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规程》的通知正文:----------------------------------------------------------------------------------------------------------------------------------------------------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淄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规程》的通知分中心、各科室、管理部:《淄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规程》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将修订完善的《《淄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0年11月2日淄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资金安全,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及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工作。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是指公积金中心委托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住房贷款。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资金来源是公积金中心归集的住房公积金总额及其他可用于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资金。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由公积金中心以及受托银行办理。
公积金中心与受托银行签订承办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金融业务协议,明确双方职责。
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做好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回收工作,并依法将借款人贷款相关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至贷款申请之日,职工所在单位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职工本人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四)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包括借款人配偶以及其他参与合力贷款的人员)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五)购房首付款不低于规定的比例;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购买第二套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
济南公积金贷款政策2023
济南公积金贷款政策2022此次济南市调整了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
之前,济南市规定借款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策规定借款人连续缴存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济南市还扩大了异地公积金贷款业务范围。
据了解,早在,济南市根据住建部等有关部门的指导看法,就已开办山东省内异地公积金贷款业务,规定只要在山东省内其他地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济南购置自住住房的,就可凭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缴存证明,在济南市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介绍,此次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三部委文件要求,济南市将异地贷款政策由山东省推至全国范围,济南市户籍人口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凭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证明,在济南市购置自住住房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此外,济南市连续执行差异化信贷政策,规定借款人购置首套自住住房的建筑面积在90(含)平方米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购置其次套自住住房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为首套房贷款利率的1.1倍。
禁止向购置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同时,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仍保持为50万元,暂不调整。
延长阅读公积金付公租房租没家庭收入限制了除了贷款政策,19日,济南还调整了公积金提取支付公租房房租的政策。
根据新政,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济南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公租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详细来看,提取时间及额度:职工及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实际房租支出金额,职工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 个月。
提取所需要文件:公租房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
其他所需申请材料:《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提取职工配偶公积金的还需供应结婚证,托付其他人代办提取的,须出具提取人的《授权托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潍坊住房公积金标准
潍坊住房公积金标准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是由政府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旨在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提高居民的住房水平,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
潍坊住房公积金标准是指在潍坊市范围内,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具体标准和政策规定。
下面将详细介绍潍坊住房公积金的相关内容。
首先,潍坊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是由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职工实际收入情况确定的。
目前,潍坊市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个人缴存比例8%,单位缴存比例12%,合计20%。
职工的月缴存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不得高于当地月人均工资的3倍。
其次,潍坊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支付住房租金,以及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提取的。
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
再次,潍坊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政策是指职工在缴存一定年限后,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贷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贷款额度根据职工缴存年限和公积金余额确定,贷款利率执行当地同期商业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0%。
贷款期限最长30年,最短不得少于5年。
最后,潍坊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是指职工在规定的条件下,可使用住房公积金解决住房问题,包括购房、装修、还贷等。
在使用过程中,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综上所述,潍坊住房公积金标准是潍坊市政府为解决职工住房问题而设立的一项重要制度。
通过合理的缴存比例、提取条件、贷款政策和使用范围,潍坊住房公积金为职工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帮助他们解决住房问题,提高生活水平。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让广大职工更加了解潍坊住房公积金标准,更好地享受公积金制度带来的福利。
【山东潍坊外来务工人员可缴存公积金,个体户也能缴存】2020年公积金缴存基数
【山东潍坊外来务工人员可缴存公积金,个体户也能缴存】2020年公积金缴存基数2月2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潍坊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将于2016年2月15日正式实施,三类人群纳入公积金制度覆盖面。
范围个体户也能缴存自1999年国务院出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来,住房公积金制度已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全市开户缴存职工已达66万人,住房公积金余额125.97亿元,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支撑职工住房消费、提高职工收入水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归集办法》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作了进一步明确,不仅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纳入缴存住房公积金范围,还将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纳入缴存住房公积金范围。
比例单位不低于6%《归集办法》中确定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职工本人和单位的缴存比例之和。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录用或调入年度内遇统一调整基数的,缴存基数为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调整时的月平均工资。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上一年度省人社部门公布的职工工作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6%,不得高于12%。
催缴可上门督促缴存为切实保障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归集办法》增加了有关住房公积金催建、催缴工作内容,规定对未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未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公积金中心可采取短信、电话、信函、上门督促、送达通知书、公告等方式进行催建、催缴。
另外《归集办法》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借鉴厦门、枣庄等地经验,对住房公积金单位办理缴存登记、为缴存职工开设个人账户、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补缴、职工和单位账户的封存转移、对账、查询和计息等业务都做了明确规定。
2020公积金最新政策调整内容
2020公积金最新政策调整内容公积金将实现“全国漫游”根据要求,今年6月底公积金异地转接平台就会上线,到时候跨省就业的职工就能在这个平台上办理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
之前一般是离开某地去异地工作时,要先把在该地的公积金账户的钱取出来,然后在新工作地再开账户缴存,现在可以通过平台办理异地转移接续,对于跨省工作调动的朋友来说实在是大大的利好。
公积金账户需实名缴存上限提高每年的六七月份,各城市都会陆续调整公积金的缴存上限,因为上限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相关,而平均工资一般都是逐年上涨,所以上限一般也会每年上涨一次。
按照国家最新的规定,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不低于5%,不高于12%,缴存比例确定后就能算出每月个人公积金账户缴存金额。
一般来说工资越高每月存入的钱就越多,但各地会设置不同的缴存“天花板”,每年进行调整。
比如,近日北京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发布通知,2017年北京缴存基数上限为23118元,月缴存额上限为5548元,职工和单位月缴存额上限均为2774元。
据有关媒体统计,今年截至目前,青岛、合肥、重庆、新乡、昆明等城市都已陆续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上限。
部分企业可以降低缴存比例大学生也可以缴存今年4月,武汉、成都、长沙、合肥、南昌等5省会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召开联席会,就一些问题达成合作行动计划,其中就包括在校大学生自愿缴存使用公积金的有关事项。
一、3月26日,北京新政:二、贵阳:二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提至30%贵阳拟将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认定标准调整为“以住房贷款记录(含商业贷款”为准“,同时将二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提至30%。
三、湛江: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40万近日,湛江公积金中心也对公积金贷款政策作出了调整,新政将于4月1日起施行。
按照新政规定,夫妻双方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的,在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坡头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每户限额40万元(精装房45万元);在雷州、廉江、吴川、遂溪、徐闻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每户限额35万元(精装房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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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山东公积金新政策
还在找山东的公积金政策吗,下面我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9 年山东公积金新政策" ,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
的朋友!
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管理办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灵活就业人员没法缴存公积金怎么办?月21 日, 记者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 我市出台了《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2019 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月31日。
费用咋缴存
缴存比例确定后年度内不能更改
据介绍, 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月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人社部门公布的本地上年
度最低工资标准, 最高不得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在岗职
工月平均工资额的 3 倍; 缴存比例最
低为%,最高为24%;灵活就业人员可在缴存基数与缴存比例上下限之间自愿选择一经确定,住房公积金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翌年6月30日)内保持不变。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表示。
如需变更下一住房公积金年度的缴存基数和比例的, 应于当年的 6 月15 日至7月5日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未在该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的, 继续按上年度缴存基数缴存。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最低
工资标准执行月缴存基数的, 如遇人社部门公布的本地最低工资标
准上调时, 公积金中心将于下一住房公积金年度开始前,自动将职工执行月缴存基数调整为新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扣划灵活就业人员
当月应缴住房公积金。
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 新入职单位又统一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可以同时拥有两个住
房公积金账户, 还款期间职工应继续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 并可同时提取以上两个账户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 新入职单位又统一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办法实施前已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个人缴存者, 现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已转入公积金中心托管户集中封存的, 可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已有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 应沿用原个人账户。
贷款咋申请
按时足额缴存至少六个月, 还得做出承诺方可
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 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灵活就业人员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协议自动终止,灵活就业人员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并销户; 但有公积金贷款尚未偿清的, 应在贷款本息全部偿清后, 才能提取本人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并销户。
灵活就业人员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本息已还清的, 出现因失业、收入减少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困难等原因无法继续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的, 由灵活就业人员本人提出申请, 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后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或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手续。
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的灵活就业人员, 待经济条件好转、收入稳定后可申请续缴; 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停止缴存的灵活就业人员需填写《潍坊市灵活就业人员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表》, 经审批后终止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 灵活就业人员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并销户。
灵活就业人员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 符合相关规定购买自住住房, 并承诺在贷款期间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获取贷款后, 应当继续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并按约定, 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
息。
夫妻双方合并计算贷款额度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如其中一方
按照本办法参与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购房人和贷款申请人应为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一方。
风险咋防范
骗取住房公积金的, 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公示
《办法》规定,已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业务, 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连续 3 个月未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将对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予以封存, 待其补齐欠缴住
房公积金并恢复履行缴存义务后, 个
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恢复正常
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且贷款未结清的自主缴存灵活就业人员, 未按要求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的, 公积金中心将依据相关条款约定, 按月从其银行代扣借记卡账户中优先扣划当月应缴住房公积金, 后扣划当月应还贷款本息; 如因扣划当月应缴住房公积金后借记卡账户中余额不足, 未能足额扣划当月应还贷款本息, 造成贷款逾期的, 借款人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并按逾期本息金额的0.21‰ 计收罚息。
办理用夫妻双方公积金逐月提取还贷的, 不论配偶账户内可用余额是否足够偿还当月应还本息, 如借款人未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该贷款作为逾期贷款处理。
拒绝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 造成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连续3个月、累计6个月的,公积金中心可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将借款人还款违约情况作为个人不良信用记录, 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在公积金中心网站、有关媒体曝光借款人贷款逾期情况; 起诉借款人及《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中有关责任主体及其他措施。
" 这些措施可采取其中一项或多项。
" 工作人员表示。
灵活就业人员如提供虚假资料, 套取住房公积金、骗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一经查实,公积金中心将按照相关规定提前收回贷款
本息;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予以销户处理,并取消今后住房公积金缴存和公积金贷款申请资格; 将相关信息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开; 作为个人不良信用记录, 记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缴存公积金条件
•年满18 周岁,男性未满60 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在潍坊
市辖区内拥有相对固定的住所和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在本市社保
机构正常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 个人信用良好•自愿承诺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 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范围包括, 城镇个体工商户, 是指在本市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个体经营者;自由职
业人员,是指不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 独立从事某种职业, 为社会提供合法服务的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