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新设部分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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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新设部分服务行业环

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芜政办[2010]39号

【发布部门】芜湖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8.19

【实施日期】2010.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新设部分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芜政办〔2010〕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新设部分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7月17日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八月十九日

芜湖市新设部分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服务行业的环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新设部分服务行业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部分服务行业,是指宾馆、旅馆、餐饮、娱乐、沐浴、洗染等向周围环境直接或者间接排放污染物的服务行业。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服务行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规划、建设、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公安、商务、工商、文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各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服务行业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商务部门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第三产业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商业网点规划。

第六条服务行业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城市商业网点布局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七条下列区域禁止新设服务行业经营项目:

(一)居民住宅楼;

(二)商住综合楼中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三)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

除前款规定外,禁止在湖泊、河道水面和没有餐饮业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内设立餐饮业经营项目;禁止在商住综合楼内设立娱乐业经营项目。

第八条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中,应明确告知第七条规定的禁止设立服务行业经营项目的区域。

第九条设立餐饮业的建筑物在设计时应当设计餐饮业专用烟道,安排废气、污水、噪声等污染物防治设施的安装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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