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新设部分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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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29•【字号】芜政办[2007]37号•【施行日期】2007.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芜政办〔2007〕3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深入开展市区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是我市二十三项民生工程之一。

为加强领导,搞好组织实施工作,经2007年4月15日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市区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含六个子项目)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九日2007年度芜湖市小街小巷改造工程的实施方案小街小巷综合整治工程是我市民生工程中“环境综合整治”之子项目。

为更好地推进这项工程的实施,调动各级政府积极性,从2005年起对各区小街小巷改造实行以奖代补奖励措施。

根据《芜湖市文明委2007年工作要点》(芜文明字〔2007〕2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下达实施二十三项民生工程任务的通知》(芜政办秘〔2007〕35号)精神,现就2007年度小街小巷改造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2007年全市小街小巷综合整治工程共100条,其中:镜湖区62条、弋江区15条、鸠江区11条、三山区12条。

按照“路平、沟通、灯亮、适度绿化”标准整治。

市以奖代补500万元,资金来源于市财政城市维护费。

二、时间安排1.第一阶段:申报审定阶段(2007年1月~3月)各区围绕市城建城管维护的总体任务,按照“以奖代补”项目类别的具体要求,认真摸排上报。

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统一计划、分步实施的原则,通过公示、新闻媒体等方式广泛征求市民意见,并结合市人大、市政协提出的议案,进行实地调查,确定下达2007年度小街小巷改造计划任务,并向市民公布,接受监督。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202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芜政秘〔2020〕17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202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芜政秘〔2020〕17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202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202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芜政秘〔2020〕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现将《市政府202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4月2日市政府202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一、制定类1.《关于贯彻<芜湖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实施意见》(起草部门:市民政局,完稿时间:2020年4月)2.《芜湖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起草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完稿时间:2020年4月)3.《芜湖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起草部门:市司法局,完稿时间:2020年6月)4.《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起草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完稿时间:2020年9月)5.《芜湖市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起草部门:市公安局,完稿时间:2020年10月)6.《关于加快体育设施规划建设推进全民健身活动的通知》(起草部门:市体育局,完稿时间:2020年11月)7.《芜湖市无偿献血实施细则》(起草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完稿时间:2020年12月)二、修改类1.《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起草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稿时间:2020年6月)2.《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起草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稿时间:2020年10月)3.《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起草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稿时间:2020年10月)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食品安全“四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起草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稿时间:2020年12月)——结束——。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城市绿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20〕3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城市绿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20〕3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城市绿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城市绿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20〕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芜湖市市区城市绿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9年12月13日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2月25日芜湖市市区城市绿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并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市区内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包括现状绿线、规划绿线和生态控制线。

第三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线管理工作,市城市绿化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绿线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线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绿线的规划与界定第四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线用地控制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2023年城市“大绿化”建设任务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2023年城市“大绿化”建设任务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2023年城市
“大绿化”建设任务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3.08.02
•【字号】芜政办明电〔2023〕4号
•【施行日期】2023.08.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
正文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2023年城市“大绿
化”建设任务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城管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芜湖市委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人民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芜市发〔2021〕20号)精神,促进城市绿色发展,提升园林绿化品质,2023年我市将继续推行城市“大绿化”建设,加快打造省域副中心、建设人民城市,计划实施新增绿地面积168.93万平方米、提升绿地面积41.49万平方米、新建绿道33.10公里。

现将《芜湖市2023年城市“大绿化”建设任务》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全面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市城管局负责做好城市“大绿化”建设的督查、推进和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各责任单位年度目标考核。

特此通知。

附件:芜湖市2023年城市“大绿化”建设任务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日附件
芜湖市2023年城市“大绿化”建设任务。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全市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全市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全市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6.04•【字号】芜政办秘〔2018〕143号•【施行日期】2018.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全市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23号)、《安徽省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政务服务重点工作任务分工和“群众办事百项堵点疏解行动”推广活动方案的通知》(皖政务办〔2018〕1号)等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8年全市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6月4日2018年全市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做好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系列部署,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大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不断提升政务公开的质量和实效,推动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助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一、着力加强公开解读回应工作(一)围绕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1.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开,以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和政策落地见效,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各县、区政府,市各部门负责)2.制定出台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的政策文件,要对公开相关信息作出明确规定,使政策执行更加阳光透明。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5〕35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5〕35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5〕3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芜湖市市区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1月7日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14日芜湖市市区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设施管理,规范市政设施的建设移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安徽省路政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政府性投资的市政设施建设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市政设施包括城市道路(含桥涵、穿越市区的国省干线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地下综合管廊,排水设施(含雨、污水管网、污水泵站、水闸、排涝泵站、雨水提升泵站及附属设施),排涝明渠,路灯照明设施,道路绿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等。

城市道路按照等级标准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物价)管理部门、国土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规划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重点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各区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政府投资的市政设施的建设应明确一个建设主体统一实施。

城市道路建设时,供水、燃气、供电、通信、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城市公交、绿化、环卫设施和地下综合管廊等城市道路的附属公共设施应根据专项规划的要求同步设计、同步审查、同步建设、同步交付。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23年度规章制定计划》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23年度规章制定计划》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23年度规章制定计划》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5.11•【字号】芜政办秘〔2023〕14号•【施行日期】2023.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23年度规章制定计划》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现将《市政府2023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5月11日市政府2023年度规章制定计划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围绕“坚持法治芜湖、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深化法治领域改革,全面推进全市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现代化美好芜湖,努力推动芜湖法治建设走在全省前列”的要求,立足本市实际,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为加快打造省域副中心、建设人民城市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现对市政府2023年度规章制定作出如下安排:一、制定类项目(3件)1.《芜湖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市城管局,完成时间:2023年7月)2.《芜湖市促进算力中心城市建设办法》(起草单位: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完成时间:2023年8月)3.《芜湖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起草单位:市司法局,完成时间:2023年9月)二、调研论证类项目(2件)1.《芜湖市灾害性天气应对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市气象局,完成时间:2023年10月)2.《芜湖市智能网联汽车与无人驾驶装备应用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市经信局,完成时间:2023年12月)三、后评估类项目(1件)《芜湖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评估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完成时间:2023年12月)。

芜湖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深入整治环境违法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芜政办[2007]51号

芜湖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深入整治环境违法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芜政办[2007]51号

芜湖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深入整治环境违法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芜湖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深入整治环境违法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芜政办〔2007〕5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芜湖市深入整治环境违法行为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七月十七日芜湖市深入整治环境违法行为工作方案7月3日,国家环保总局于对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实施“流域限批”、两家企业实行“挂牌督办”。

对此,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整治。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部署,现就深入整治环境违法行为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国家环保总局提出的七个方面的整改要求,开展集中整治行动,推进环保执法,推进节能减排,推进全市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

依法整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群众的环境权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努力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整改要求1.对流域内所有排污口进行清理,拆除一、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排污口。

2.按照流域或地区水污染防治规划应该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仍未建设的,必须立即启动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已建成仍未正常运转的,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确保正常运转。

3.辖区内所有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未经环保验收擅自投入运营的建设项目,必须立即停止建设或生产,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验收。

4.全面清理取缔我市各级政府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庇护污染企业的“土政策”。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20〕1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20〕1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芜湖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4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芜湖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强化环境空气质量目标管理,落实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机制,履行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共同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芜湖市行政区域内各考核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

前款所称考核区域按考核点位所属镇(街道)确定,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单设考核点位参与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

第三条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奖惩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环境空气质量分值综合考虑PM2.5、PM10两项指标。

第五条PM10和PM2.5排名按浓度从小到大确定名次。

PM10浓度(或PM2.5浓度)相同时,按PM2.5浓度(或PM10浓度)的名次先后顺序确定名次。

环境空气质量分值的计算方法是:当月环境空气质量分值=当月PM2.5浓度排名名次×0.75+当月PM10浓度排名名次×0.25。

第六条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审核汇总后,于每月10日前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第七条存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中认定的影响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的弄虚作假行为,排名判定为末位。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芜政办〔2019〕10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芜政办〔2019〕10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芜政办〔2019〕1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经2019年5月29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芜湖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6月10日芜湖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9〕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改革内容。

对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实施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等全过程审批改革,开展行政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其他类型事项全流程规范化和标准化再造。

(二)主要目标。

2019年6月底前,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120个工作日以内,力争压缩至100个工作日以内,其中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非工业类建设项目压缩至80个工作日以内,工业建设项目压缩至40个工作日以内。

初步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信息数据平台,2019年底前,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相关系统平台互联互通。

二、统一审批流程(三)精简审批环节。

梳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取消不合法、不必要的审批事项。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1.25•【字号】芜政办秘〔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芜湖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1月25日芜湖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一、划分主要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2)《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3)《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4)《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5)《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6)《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7)《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 640-2012);(8)《芜湖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年)》(2018年修改);(9)《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送芜湖市“三线一单”技术成果的通知》(2021年5月);(10)《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芜政〔2021〕19号);(11)江北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12)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区(珩琅山路以南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13)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14)芜湖高新区西湾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15)安徽芜湖鸠江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16)安徽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17)芜湖市沈巷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18)芜湖经济开发区东区控制性详细规划;(19)芜湖经济开发区北区扁担河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20)江北西湾花园控制性详细规划。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芜政办〔2015〕18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芜政办〔2015〕18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芜政办〔2015〕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为充分发挥生产性服务业在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28号)(以下分别简称《指导意见》、《实施意见》),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重要意义1.生产性服务业涉及工业、农业的多个环节,具有专业性强、创新活跃、产业融合度高、带动作用显著等特点,是公认的全球产业竞争战略制高点,是吸纳城乡人口就业的重要领域,是提升产业价值链的有效途径。

我市正处于跨江发展、建设现代化大城市的重要阶段,也处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是带动我市服务业快速发展的重要突破口和打造“经济和城市两个升级版”的必然要求。

各县区、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拓宽思路,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推动我市生产性服务业加速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2.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打造“经济升级版”决策部署,实施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双轮驱动战略,依托我市产业基础、交通区位、自然资源等优势,坚持产业化、市场化、社会化方向,大力发展现代物流、金融、信息消费、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研发及工业设计、商务咨询及售后服务、检验检测认证、节能环保、人力资源服务和品牌建设等10大类生产性服务业。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重点项目谋划“152”计划的工作方案的通知-芜政办秘〔2019〕4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重点项目谋划“152”计划的工作方案的通知-芜政办秘〔2019〕4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重点项目谋划“152”计划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重点项目谋划“152”计划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开展重点项目谋划“152”计划的工作方案》已经2018年12月17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月3日开展重点项目谋划“152”计划的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发挥重大项目的支撑带动作用,切实解决当前我市投资项目谋划不足、项目成熟度不高等问题,市政府决定开展重点项目谋划“152”计划,即年度实现新增谋划项目规模达一万亿元,其中可报可批项目规模达50%以上,年度开工项目规模达20%以上。

现提出如下工作方案:一、成立工作机构成立芜湖市重点项目谋划工作领导小组(与芜湖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合署),统筹领导全市重点项目谋划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日常工作由市重点办承担,负责谋划工作的推进和协调,并动态维护全市谋划项目库。

二、明确工作目标重点方向。

深入研究国家、省宏观政策和重大战略、规划,加强研判,找准与我市实际的结合点,精准谋划一批打基础、管长远、调结构、促创新、增后劲的重点项目。

各县区、开发区和市直部门要重点围绕交通、水利、能源、生态环保、城镇基础设施、支柱产业、战新产业、技术改造、社会民生、乡村振兴、信息、物流以及现代服务业等方向谋划项目。

任务分解。

全市每年谋划项目目标实行动态调整,按年度下达,各县区、开发区和市直部门要按照目标任务谋划项目。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规定的通知-芜政办〔2017〕23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规定的通知-芜政办〔2017〕23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规定的通知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规定的通知芜政办〔2017〕2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芜湖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5月31日芜湖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规定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1.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纳税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组织。

2.对新引进现代服务业大项目,按照《芜湖市重大招商项目“一事一议”实施办法》执行。

二、金融业扶持政策(牵头部门:市金融办)3.支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省和同级财政按新设机构实收货币资本的1%,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4.新引进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和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中银行业指区域性总部银行)、符合一定条件并经认定的金融专业服务机构等,自开业年度起前两年,每年对上述机构按当年其营业收入的4%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5.对在我市注册并备案,管理基金规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且以货币出资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基金首期到位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机构首期到位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同一管理公司或管理企业管理两只以上基金的,到位金额可以是其所管理基金的合计数)给于以下支持政策:(1)经营补贴。

基金管理机构自实现第一笔收入起五年内,每年由所属载体单位按其所管理基金实收资本2‰的金额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其当年营业收入的5%。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政务服务体系建设(2014-2016年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政务服务体系建设(2014-2016年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政务服务体系建设
(2014-2016年)工作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芜政办秘[2013]169号
【发布部门】芜湖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2.25
【实施日期】2013.1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政务服务体系建设(2014-2016年)工作计划的
通知
(芜政办秘〔2013〕1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政务服务体系建设(2014-2016年)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12月25日
芜湖市政务服务体系建设(2014-2016年)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22号)、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实施意见》(皖办〔2011〕37号)、《中共芜湖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实施意见》(芜市办〔2012〕51号)精神,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精神,紧紧围绕我市“转型发展、跨江发展、和谐发展”目标,计划用三年(2014-2016年)时间,深入推进全市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基本建成全市“体系标准统一、事项流程规范、人员队伍齐整、服务作用明显”的政务服务体系,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2016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2016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2016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17•【字号】芜政办秘〔2016〕236号•【施行日期】2016.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2016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芜政办秘〔2016〕2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芜湖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2016年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1月17日芜湖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2016年度实施方案为争创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以下简称创模),推进《芜湖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实施,现制定2016年度创模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围绕《芜湖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以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品质为出发点,加大以水、大气为重点的污染治理力度,扎实推进环保监管能力建设,全面提升我市环境保护工作的整体水平,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年度工作目标着力增强环境监管能力,集中主要力量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全面改善地表水环境质量,保障城乡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持续改善市域空气环境质量;完成省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任务;扩大公众参与度,进一步提高生态建设水平。

三、年度工作计划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第六阶段)》标准要求,不断巩固成果,克难攻坚,全面推进我市创模工作。

抓好以下5项重点工程:(一)环境优化经济增长工程。

完成省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

严格新建项目管理,控制新污染源产生。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政务服务体系建设验收工作的通知-芜政办秘〔2016〕114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政务服务体系建设验收工作的通知-芜政办秘〔2016〕114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政务服务体系建设验收工作的通知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政务服务体系建设验收工作的通知芜政办秘〔2016〕1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政务服务体系建设(2014-2016年)工作计划的通知》(芜政办秘〔2013〕169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市政务服务体系建设验收工作通知如下:一、验收工作目标认真总结三年来全市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促进我市以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为主体,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村(社区)为民服务平台为基础的政务服务体系基本建成,形成“服务项目、办事网络、大厅管理、绩效考评”一体化、标准化的工作模式,运行制度健全,平台作用明显,群众反映良好。

二、验收工作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乡镇(街道)、村(社区)为民服务平台建设标准的通知》(芜政服〔2015〕5号)为主要内容组织验收,重点突出项目办理、网上运行、办事时效、制度建设、群众评价等指标。

三、验收工作安排各县区、开发区按标准要求,并根据《芜湖市政务服务体系建设验收评分表》(见附件),对乡镇和村级为民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验收,在今年8月底前完成自查验收。

验收结束后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提交验收工作情况报告。

市政务服务中心对各县区、开发区验收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对基础工作扎实、制度建设完善、运行效果优良、起到示范作用的乡镇和村级为民服务机构,予以通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经济发展环境投诉管理规定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经济发展环境投诉管理规定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经济发展环境投诉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9.08.14•【字号】•【施行日期】2009.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经济发展环境投诉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芜湖市经济发展环境投诉管理规定》于2009年7月23日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芜湖市经济发展环境投诉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诉受理第三章投诉处理第四章办理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事项,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环境的优化,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行为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和《中共芜湖市委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对本市经济发展环境的投诉。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置投诉受理中心,设立公开投诉电话、网上投诉信箱,负责投诉事项的受理、自办、转办和督办。

投诉受理中心设在本级人民政府监察部门。

第二章投诉受理第四条投诉人投诉,可以采取书面投诉、网上投诉或者口头投诉等方式。

口头投诉的,投诉受理中心应当现场记录投诉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投诉对象、诉求、事实、理由和时间。

对重大投诉事项,投诉人应当提交书面投诉材料,书面投诉材料应当包括投诉者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以及投诉对象、诉求、事实、理由和时间等内容,并注明投诉人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五条投诉受理中心对投诉人投诉事项应当登记,对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以及不属于行政机关管理的投诉事项,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并答复投诉人。

投诉受理中心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作出自办或转办的处理,并将受理情况通报投诉人;投诉人要求保密的,应予以保密。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2017年城市“大绿化”建设计划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2017年城市“大绿化”建设计划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2017年城市
“大绿化”建设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2.06
•【字号】芜政办秘〔2017〕28号
•【施行日期】2017.02.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
正文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2017年城市“大绿
化”建设计划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为打造良好的宜居环境,进一步提高滨江山水园林城市品质,以“园林特色化、道路景区化”为目标,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实现“绿满江城”。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芜湖市2017年城市“大绿化”建设计划》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落实。

一、市住建委负责做好城市“大绿化”建设任务的督查、推进和考核工作,每月严格按照工作目标对各责任单位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计入各责任单位年度目标考核中。

二、续建项目要加快施工进度,确保按期按量建成投入使用。

三、新开工项目要加大前期工作推进力度,做好开工准备,尽快开工建设。

四、各项目责任单位要切实做好方案设计等前期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对接,
尽早明确规划红线,尽快开展征收工作。

五、严格工程造价管理,按照“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加大事前控制力度,节约成本、确保质量。

特此通知。

附件:芜湖市2017年城市“大绿化”建设计划
2017年2月6日附件
芜湖市2017年城市“大绿化”建设计划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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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新设部分服务行业环
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芜政办[2010]39号
【发布部门】芜湖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8.19
【实施日期】2010.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新设部分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芜政办〔2010〕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新设部分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7月17日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八月十九日
芜湖市新设部分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服务行业的环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新设部分服务行业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部分服务行业,是指宾馆、旅馆、餐饮、娱乐、沐浴、洗染等向周围环境直接或者间接排放污染物的服务行业。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服务行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规划、建设、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公安、商务、工商、文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各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服务行业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商务部门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第三产业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商业网点规划。

第六条服务行业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城市商业网点布局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七条下列区域禁止新设服务行业经营项目:
(一)居民住宅楼;
(二)商住综合楼中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三)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

除前款规定外,禁止在湖泊、河道水面和没有餐饮业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内设立餐饮业经营项目;禁止在商住综合楼内设立娱乐业经营项目。

第八条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中,应明确告知第七条规定的禁止设立服务行业经营项目的区域。

第九条设立餐饮业的建筑物在设计时应当设计餐饮业专用烟道,安排废气、污水、噪声等污染物防治设施的安装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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