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政府购买公交服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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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政府购买公交服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公交运营机制改革,根据《XX 市政府购买公共交通服务实施方案(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购买公交服务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按照成本规制、定价覆盖原则,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公交客运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并对公交客运服务质量实行绩效考核奖励。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交客运服务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要求,按规定路线运行,以公车公营方式运营,面向不特定乘客的公交线路运输服务。

第二章购买范围

第四条购买公交服务的公交线路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交线路和二、三级城乡公交线路(XX 区除外)。

第五条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领导小组负责根据城市规划、社会发展、线网布局和财政资金等情况,确定购买公交服务的数量和规模。第三章承接主体

第六条购买公交服务的承接主体是指依法注册成立,取得相关经营资质,实行公交业务专营的公交客运企业。

第七条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公交客运经营的相关资质。

(二)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三)具备提供公交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 3 年无重大违法行为,通过年报、资质审查合格,社会商业信誉良好。

(六)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政府购买服务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承接主体在履行政府购买公交服务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资质审查应为不合格:(一)未按规定实施公交业务专营的。

(二)未按规定执行公交线网规划,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三)未按规定执行公交票价收费管理规定,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四)未按规定执行会计核算制度,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五)承包或变相承包公交线路或车辆的。

(六)服务质量考核或运营管理考核连续二次不合格的(含试行期)。

(七)公交 IC 卡、车辆调度、GPS 和 3G 视频监控等未接入政府管理部门指定平台,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八)公交车辆、司乘人员不符合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求,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九)考核年度内擅自中断服务时间累计达到三天及以上的,或擅自中断服务次数累计达到二次及以上的。

第四章购买形式

第九条政府购买公交服务分为购买服务、考核奖励和购车补贴三个部分。考核奖励和购车补贴的标准按《XX 市政府购买公共交通服务实施方案(试行)》执行。

第十条购买公交服务的采购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公正、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的原则合理选择,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为保证公交运营平稳过渡、连续服务,试行期间(2016 年 1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已开通公交线路可按原线路经营许可直接确定承接主体。

第五章定价方法

第十一条购买服务价格应按公交线路成本规制方式确定的购买服务总成本和公交线路收入之间的差额计算确定。购买服务金额计算公式为:购买服务金额=购买服务总成本-(减)总票款收入-(减)上级财政各项补贴收入第十二条购买服务总成本按公交线路的营运里程和成本规制单价计算确定。购买服务总成本计算公式为:购买服务总成本=总营运里程×(乘)成本规制单价

第十三条成本规制单价分为规制成本单价和约定成本单价两种。购买公交服务实施之前已开通的公交线路,在原线路经营许可期限内,其运行成本采用规制成本。规制成本的单价采取企业综合运行成本方法,由政府有关部门通过科学合理测算确定,先试行一年。新辟、恢复或经营许可到期重新配置的公交线路的运行成本采用约定成本。约定成本的单价由公交线路购买服务招标确定。

第十四条营运里程按政府购买公交服务合同约定的线路里程和营运班次计算。线路里程是指公交线路起讫点间的单程运距,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批确定。公交车辆在实际运行中的放空、修理、加油(气)、验车、回场、员工接送、应急等行驶里程均不计入线路里程。营运班次是指公交车辆按规定要求在线路起讫点间实际完成的运输服务班

次,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确定。购买服务合同以外的班次、未通过审核的班次以及未完整完成的班次均不计入营运班次。

第十五条票款收入是指公交运营中乘客的现金票款收入和 IC 卡刷卡收入。

第十六条上级财政各项补贴收入是指政府购买公交服务政策实施后,承接主体实际收到的当年度及其后年度的各项上级财政补贴、补助。

第六章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项目申报。在每年部门预算编制或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时,由购买主体提出政府购买公交服务的项目和预算,明确购买需求。

第十八条项目审定。在购买主体上报公交服务项目的基础上,由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领导小组按照“民生优先、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的原则,结合城市发展、社会需求等因素,根据公交服务项目的定价方法,提出实施政府购买公交服务的具体项目和预算。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

(一)采购方式选择。政府购买公交服务原则上应实行公开招标方式,对不宜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经财政部门批

准可按规定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二)采购项目公示。政府购买公交服务项目面向社会全面公开信息,信息公开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数量、质量标准、资质要求、购买方式、项目论证和评审结果等。

(三)采购文件制定。集中采购机构或专业社会代理机构结合项目特点制定科学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准确设置承接主体资格条件和准入门槛,促进公交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四)采购活动组织。集中采购机构或专业社会代理机构接受购买主体的委托实施公交服务采购项目,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服务。

(五)合同履约管理。购买主体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管,依据合同条款进行检查,将履约情况与其后续竞争挂钩。

第二十条绩效评价。购买主体对政府购买公交服务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按照《XX 市公交客运服务考核办法(试行)》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承接主体的绩效考核奖励和后续竞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资金管理。政府购买公交服务的项目资金按照《XX 市政府购买公共交通服务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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