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政府购买公交服务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公交一体化实施方案的通知-绍政办发〔2018〕18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公交一体化实施方案的通知-绍政办发〔2018〕18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公交一体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公交一体化实施方案的通知绍政办发〔2018〕18号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市区公交一体化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4日市区公交一体化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市区融合发展,理顺公交发展体制机制,统筹公共交通资源,进一步推动市区公交企业集约化、规模化、规范化经营,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更好满足市民出行需求为导向,贯彻落实公交优先发展理念,遵循“市级统筹、分级承担、互联互通、共建共享”原则,在市、区公交企业前一轮整合的基础上,推进深度融合,实现市区公交线网、公交场站一体化运营,建成与市区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现代公交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安全、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

二、主要内容(一)组建新市公交集团。

市国资委牵头对市公交集团柯桥有限公司、市公交集团上虞有限公司拟划转的资产和债务进行专项审计,柯桥、上虞两区分别将持有的公交企业线路运营相关资产(建筑物除外)划转市公交集团,划转资产账面净值的等额债务由市公交集团承担,人员成建制划转,在此基础上组建新市公共交通集团(以下简称“公交集团”)。

公交集团主要履行集团的发展规划、干部人事、财务融资等职能,负责市区公交线路的统筹运营和子公司的绩效考核管理,通过制订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确保集团各公交运营子公司均衡发展。

公交集团内部设立3家打破行政区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运营子公司,具体负责公交日常运营服务、安全等经营管理工作。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创建“公交都市”示范城市2018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创建“公交都市”示范城市2018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创建“公交都市”示范城市2018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5.25•【字号】长府办发〔2018〕33号•【施行日期】2018.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创建“公交都市”示范城市2018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长府办发〔2018〕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创建公交都市示范城市2018年行动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5月25日长春市创建公交都市示范城市2018年行动计划按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创建“公交都市”示范城市工作方案(2015—2018年)的通知》(长府发〔2014〕20号)要求,为全面推进“公交都市”示范城市创建工作,进一步明确重点工作任务,制定2018年行动计划。

一、完善政策机制,提升行业可持续发展水平(一)进一步完善《长春市深化公交行业体制改革工作方案》及配套文件,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全面启动公交行业体制改革工作。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审计局、市法制办、市建委、市人社局、市工商局、市信访局、市政府法律顾问团、公交集团、各民营公交企业(二)制定《长春市政府购买公交服务实施方案》及其配套文件,提高公交行业保障能力。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国资委、市审计局、公交集团(三)贯彻落实《长春市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管理办法》,评估规划、土地、财政在居民小区、商业综合体等建设过程中公交场站的落实情况。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法制办、市发改委、市建委、市房地局、公交集团(四)研究建立公共交通企业运营和服务质量考核体系,为政府实行公交特许经营和政府购买公交服务提供考核依据。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交通一卡通实施方案的通知-铜政办发〔2017〕45号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交通一卡通实施方案的通知-铜政办发〔2017〕45号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交通一卡通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交通一卡通实施方案的通知铜政办发〔2017〕4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铜川市交通一卡通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29日铜川市交通一卡通实施方案按照《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铜政发〔2017〕13号)和《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促进交通一卡通互联互通的实施意见》(陕交函〔2016〕296号)要求,我市交通一卡通互联互通系统平台于2016年底建成并通过交通运输部测试,已具备区域交通一卡通互联互通功能。

为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加快智慧城市特别是智慧交通建设,推动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发展,为广大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公共交通服务,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便民利民为宗旨,以加快智慧交通建设、实现交通一卡通互联互通为目标,按照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统一标准和要求,加强组织协调,明确职责分工,发挥交通运输与金融机构资源优势,不断完善和拓展交通一卡通功能,服务社会公众安全、绿色、环保、便捷、高效出行。

二、工作任务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市公交公司承担铜川交通一卡通运营管理工作,依照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交通一卡通互联互通相关技术标准和运营服务规范,拓展业务领域,为全市交通一卡通互联互通在其他领域的应用提供技术支撑和指导,承担市级清分结算平台系统的建设和运营服务,实现与全国、全省交通一卡通清分结算平台数据对接和交换。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域公交一体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域公交一体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域公交一体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11•【字号】嘉政办发〔2021〕25号•【施行日期】2021.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域公交一体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21〕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域公交一体化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5月11日嘉兴市域公交一体化工作实施方案为建设高水平现代交通强市,推进嘉兴市域交通网络一体化,加快城乡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建立健全市域公交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打造“重要窗口”中最精彩板块的目标要求,紧扣“高质量”和“一体化”两个关键,发挥市域一体化交通“先行官”作用,加快公共交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统筹全市域公交资源配置,强化以中心城区为核心的公交服务辐射体系,构建安全、便捷、高效、绿色、舒适的市域一体化公共交通系统。

(二)基本原则。

——服务大局、以人为本。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为导向,着力提升公交出行品质,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统筹发展、有序推进。

坚持市区与县(市)统筹协调发展,提升资源配置效率,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实现全市域公共交通一体化、快捷化、通勤化。

——多方联动、共建共享。

坚持部门联动、市县协同,注重顶层设计,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体系,充分凝聚政府、企业、社会公众等各方力量,共同推进市域公交一体化发展。

——绿色集约、融合发展。

坚持生态绿色发展理念,打造绿色出行服务体系,大力推广绿色清洁能源交通工具,促进全市域公共交通体系可持续发展。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4.09•【字号】鹤政〔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鹤政〔2018〕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加快实施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战略,进一步提升我市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品质,推进百城建设提质工作,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66号)和《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河南省第二批“公交优先”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通知》(豫交文〔2018〕7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一)总体要求。

城市公共交通是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公益性事业,是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重大民生工程。

近两年来,我市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水平得以提升,管理体制机制得以理顺,配套监管措施得以制定,运输服务能力得以规范,但总体发展滞后、自身可持续发展能力弱等问题依然突出。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方便群众、综合衔接、绿色发展、因地制宜”的原则,在设施用地、投资安排、路权分配、财税扶持等方面对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给予优先保障,推进城市公共交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

着力构建政府主导、保障有力、节能环保、便捷高效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提高城市公共交通吸引力,同步改善步行、自行车出行条件。

到2020年,基本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系统中的主体地位。

1.保障更有力。

市区城市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达到30%以上,县城达15%以上;建设公共交通为主体,自行车、步行等慢行交通系统为补充的城市绿色出行体系,城市交通绿色出行分担率达到80%以上;市区万人公共交通车辆拥有量达12标台以上,县城达8标台以上。

XX市交通运输(城乡公交)一体化实施方案

XX市交通运输(城乡公交)一体化实施方案

XX市交通运输(城乡公交)一体化实施方案一、背景与目标近年来,随着城乡发展的不断加快,XX市交通运输形势持续改善。

然而,由于城乡交通运输体系的独立运作,存在运力浪费、服务不便利等问题,阻碍了城乡居民的出行需求满足。

因此,为了更好地推动城乡交通一体化发展,提升交通运输服务质量,改善居民出行体验,需要制定一体化实施方案。

本方案的目标是实现城乡交通出行方式一体化、票价一体化、服务一体化,提高城乡交通的便捷性、快捷性和舒适性。

二、政策措施1. 共享票制:建立城乡一体化电子票务系统,采用统一的电子卡片,实现城乡之间交通费用的无缝衔接,方便居民使用。

2. 公交线路优化:结合城乡交通需求,对公交线路进行优化调整,增加城乡之间的直达线路,提高公交线路的覆盖率和运营效率。

3. 调整票价结构:根据城乡交通需求和居民收入水平,合理调整公交票价结构,降低城乡公交出行成本,确保居民的基本出行权益。

4. 优化服务质量:加大城乡公交车辆更新力度,提升车辆质量和舒适性,优化公交站点设置,改善候车环境,提高服务质量。

5. 推动信息化建设:建设城乡公交信息化平台,实现车辆实时定位、乘车实时信息查询等服务,提供更便捷的乘车信息。

6. 建立市场化运作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城乡公交运营,引入竞争机制,提升服务质量,降低运营成本。

三、实施步骤1. 成立工作团队:成立由市政府交通运输部门、规划部门、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工作团队,负责实施方案的制定和推进。

2. 调研分析:对城乡公交运输现状进行全面调研,了解交通需求和问题,分析原因和影响,为制定具体措施提供依据。

3. 制定政策措施:在调研分析的基础上,工作团队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包括票制、线路优化、票价结构调整、服务质量提升、信息化建设和市场化运作等方面的内容。

4. 推广宣传:通过媒体宣传和社区活动等方式,向市民宣传城乡交通一体化的意义和好处,提高居民对一体化实施方案的认可度和支持度。

5. 实施监测:建立城乡公交运输一体化实施方案的监测机制,定期评估方案实施效果,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15〕65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15〕65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15〕65号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5月21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4〕80号),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改善民生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要求,突出转型发展、创新创业的理念,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推动现代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基本原则(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

坚持突出重点、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

坚持精打细算,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用到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确保取得实效。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市城市公交成本规制办法的通知-吕政办发〔2022〕3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市城市公交成本规制办法的通知-吕政办发〔2022〕3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市城市公交成本规制办法的通知正文:----------------------------------------------------------------------------------------------------------------------------------------------------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市城市公交成本规制办法的通知离石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吕梁市城市公交成本规制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月25日吕梁市城市公交成本规制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运营成本的构成第三章成本规制方法与指标设定第四章收入规制第五章公交财政补贴机制第六章成本规制工作流程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建立完善以公交成本规制为核心的财政补贴机制,促进公交企业进行成本控制、规范营收,保障公交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吕梁市城区范围内的公交企业执行公交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运营计划、政府指令性任务以及计划外开辟新线路提供公交运营服务所产生的运营成本和收入核算,核算结果作为核定财政补贴的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成本规制,是指合理界定公交企业正常经营性成本范围和建立单位成本标准,确定合理回报率,并以此为基础测算财政补贴的方式。

规制成本作为公交企业财政补贴计算的依据,不作为公交企业进行会计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的依据。

第四条成本规制的基本原则(一)合理性原则。

计入规制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与公交企业提供的公交运营服务直接或间接相关,客观反映公交企业运营服务的正常需要,并按合理的方法和合理的标准核算;影响成本规制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和公允水平。

(二)适度激励原则。

成本规制应当建立适度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鼓励公交企业在保障运营安全与服务质量的基础上,不断提供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实施方案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实施方案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3.05•【字号】锦政办发〔2015〕26号•【施行日期】2015.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实施方案的通知锦政办发〔2015〕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锦州市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5日锦州市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以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6号)精神,现结合实际,提出我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确立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地位、突出城市公共交通具有的基本公共服务和重要民生工程的公益属性。

市政府是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资金投入优先、土地划拨优先、财税扶持优先、路权保障优先的“四优先”原则,将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放在城市交通工作的首要位置,着力提升城市公共交通保障水平,并在规划布局、设施建设、技术装备、运营服务等方面,明确发展目标,落实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新格局。

二、总体思路要加快构建设施完善、布局合理、干支协调、结构优化、运行高效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网络,扩大城市公交覆盖面,逐步形成以快速公交(BRT)为骨架,以轨道交通、公共汽车等大容量城市公共交通为主体,出租汽车为补充,公共自行车等慢行交通为延伸的城市交通体系。

到2015年底,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全面起步,政府主导公交发展的协调机制有效运转,资金投入、土地划拨、财税扶持、路权保障得以落实,同时建立长效补贴机制,完善公交服务指标评价体系,大幅度提高公交服务水平。

龙游县政府购买城乡公共交通服务办法(试行)

龙游县政府购买城乡公共交通服务办法(试行)

龙游县政府购买城乡公共交通服务办法(试行)县各相关部门、相关公交客运企业:(龙政发〔2019〕根据《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游县城乡公交一体化实施方案〉的通知》8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公交客运实际,制定《龙游县政府购买城乡公共交通服务办法(试行)》、《龙游县公共交通企业规制成本核算办法(试行)》、《龙游县城乡公共交通服务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龙游县城乡公共交通服务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龙游县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加强公交企业管理,规范公交营运行为,提高公共交通运输企业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建立健全公交企业绩效评价机制,促进公共交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游县城乡公交一体化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发〔2019〕8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龙游县范围内从事城乡公共交通运输的企业(以下简称公交企业)。

第三条考核内容包括公交企业年度发展计划执行、营收目标、服务质量、安全运行四部分,考核结果作为政府支付购买公交服务资金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公交企业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加强管理、保障安全、优质服务。

第五条考核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县交通运输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等部门组成龙游县公交企业服务绩效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考核办”)开展考核工作。

第七条考核办设主任一名,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担任,负责主持考核工作;考核办设在县交通运输局,组员由相关部门派人员组成。

第八条公交企业应建立规范的财务和统计制度,按要求报送报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内部审计,审计结果于次年1月底前上报至考核办。

公交企业要认真完成相关日常工作。

第三章考核内容及方式第九条考核分每期为1000分。

其中年度发展计划执行100分,营收目标100分,服务质量600分,安全运行200分。

XX市公交客运服务绩效考核方案(试行)

XX市公交客运服务绩效考核方案(试行)

XX市公交客运服务绩效考核方案(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公交客运管理,规范公交经营行为,提高公交服务质量,建立健全公交客运长效管理机制,推进公交优先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交通运输领域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财建(2016)34号)、《XX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与管理方案》(省人民政府令第368号)、XX市人民政府《XX 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方案》(XX市人民政府令2016年第X 号)文件精神以及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试行)。

(以下简称“方案”)一、考核对象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交客运经营的道路运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考核的主要内容本方案所称公交客运服务绩效考核,是对企业组织管理、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经营行为等进行综合评价。

通过公交客运行业服务绩效考核,促进公交客运行业服务质量提高,提高公共交通竞争力,为市民提供便捷、经济、安全、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

通过服务绩效考核,建立科学、合理、严谨的公共财政补贴体系三、考核分数和等级1、公交客运企业服务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五个等级,分别用A级、B级、C级、D级、E级表示:A级:综合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B级:综合分在80-89分(含89分);C级:综合分在70-79分(含79分);D级:综合分在60-69分(含69分);E级:综合分在60分以下。

综合分二公交客运企业服务绩效考核总体指标表分数义60%+公交客运企业服务绩效考核日常指标表分数X40%。

上述分数采用百分制,加上加分项后的综合分高于100分时,仍按100分计算。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当年政府购买服务金额:(1)发生责任性重大群体事件、严重影响市民出行和社会秩序的;(2)拒不执行政府应急指令的。

四、考核的实施及程序1、本方案由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和市发改局等相关部门组成考核工作小组,对公交客运服务绩效实施考核。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区政府购买公交服务及企业成本规制办法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区政府购买公交服务及企业成本规制办法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区政府购买公交服务及企业成本规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7.31•【字号】通政办发〔2019〕74号•【施行日期】2019.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区政府购买公交服务及企业成本规制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19〕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南通市区政府购买公交服务及企业成本规制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7月31日南通市区政府购买公交服务及企业成本规制办法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8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交优先示范城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77号)等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公交优先战略,促进公交企业提升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公交出行的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政府购买公交服务及制定成本规制的原则(一)按照公交企业提供实际服务购买的原则;(二)坚持政府购买公交服务与公交服务质量考核相结合原则;(三)遵循国家财税政策,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四)补偿公交企业提供公益服务成本,体现公益性原则;(五)科学制定成本列支范围,规范开支标准,提高公交企业营运服务水平。

二、政府购买公交服务的内容(一)政府购买服务补贴1.老龄卡、残疾人和经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义务教育阶段子女免费乘车卡补贴。

每年按线路刷卡实绩每人次分别补贴票价额。

2.现役军人、伤残军人、伤残民警、消防救援人员、烈士家属等群体乘车补贴。

实行年度定额补贴,每年补贴公交总公司80万元,飞鹤公交公司20万元。

3.电子钱包和学生卡打折补贴。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07•【字号】延政发[2011]4号•【施行日期】2011.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延政发〔201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促进我市城市交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切实解决延安城区交通拥堵、群众出行不便等问题,为广大市民创造一个安全、畅通、高效的出行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委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及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改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建城〔2006〕288号)精神,借鉴国内其它城市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意义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事业,也是政府应当提供的基础性公共产品。

近年来,我市城市公共交通得到较快发展,延安城区公交运营线路达到24条,运营里程360公里,营运公交车和出租车分别达到329辆和700辆,日客运量26万余人次,为促进城市发展、方便群众出行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的需要还有较大差距,工作中还存在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一是公交线路网络、站点设置不合理,线路重复、交叉,运营次序混乱,车辆少、车况差,群众出行不便。

二是公交运营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行业规范不健全、不完善,公交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任重道远。

三是公交行业多家经营企业、多种经营成分、多样经营方式并存,造成多头经营、无序竞争、监管不力、服务低下。

四是停车场、停靠站、回车道、换乘枢纽站、保养厂等公交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滞后,有些甚至是空白。

杭州市政府购买城市公共汽(电)车营运服务绩效评价的实施办法(试行)

杭州市政府购买城市公共汽(电)车营运服务绩效评价的实施办法(试行)

杭州市政府购买城市公共汽(电)车营运服务绩效评价的实施办法(试行)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2015年12月11日)为加强对政府购买城市公共汽(电)车营运服务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建立科学、规范、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根据《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27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政府购买公共汽(电)车营运服务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市公共汽(电)车营运企业(以下简称公交企业)按规定提供城市公共汽(电)车营运服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设置、选择合适的评价指标,按照统一的评价原则和标准,对政府购买城市公共汽(电)车营运服务补贴资金支出运行全过程及其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综合评判。

二、本办法适用于对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范围内提供城市公共汽(电)车营运服务的公交企业开展营运服务绩效评价。

萧山区、余杭区和富阳区可参照执行。

三、绩效评价的对象为纳入年度政府购买城市公共汽(电)车营运服务的公交企业和政府购买服务的补贴资金。

四、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一)公交企业提供城市公共汽(电)车营运服务完成情况;(二)公交企业为完成城市公共汽(电)车营运服务制订并实施的管理制度、措施等;(三)政府购买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所取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等效益;(四)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与使用情况;(五)其他评价内容。

五、评价体系指标以量化指标为主,共分为三级,其中一级、二级指标为基本指标,三级指标为具体指标。

对三级指标设定评分依据、评分标准及分值。

指标总分为105分,其中业务指标占70分、财务指标占30分,为鼓励公交企业加强线路管理和公共财政支出控制,再设置附加分5分。

绩效评价结果根据总分得分确定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xx市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情况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xx市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情况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xx市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情况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xx市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情况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标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已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推动社会资源优化配置、创新公共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然而,由于市场主体参与不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流程不透明等问题,市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情况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规范、低效甚至存在腐败行为。

为此,xx市政府决定开展购买服务实施情况专项整治工作,旨在规范市政府购买服务行为,提高购买服务效能,增强社会公众对政府购买服务的信任。

二、整治工作内容1.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1)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标准,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分工和承担法律法规监督的职责。

(2)对已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对不再需要购买的服务项目进行撤销或整合,确保政府购买服务的合理化和高效化。

(3)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在项目立项、招标、合同签订等环节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程序进行,防止违规操作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2.优化政府购买服务流程(1)建立标准化的政府购买服务流程,明确各环节的时间节点和责任人。

(2)推行信息化管理,将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透明化,方便社会公众监督。

(3)加强政府购买服务评估,对购买服务项目进行绩效评价,优化购买服务流程。

3.加强市场主体管理(1)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制度,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供应商的资质审核和信用评估,确保供应商的合法合规和服务质量。

(2)加强市场主体监管,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3)加强市场主体培训,提高供应商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增强市场主体的竞争力。

4.加强监督和问责(1)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监督机制,明确各部门的监督职责和监督方式,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情况的监督。

(2)加强社会公众参与,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公众投诉渠道,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及时处理和回应公众反映的问题。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盘政发〔2015〕1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盘政发〔2015〕1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正文:----------------------------------------------------------------------------------------------------------------------------------------------------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盘政发〔2015〕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6号)精神,推动我市城市(县区)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本意见所称“城市”系指中心城区兴隆台区、双台子区和辽东湾新区,“县区”系指除以上三区以外的其它县区、经济区),提升全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促进公共交通与城市(县区)协调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城市公共交通是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市、县(区)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要将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放在城市交通工作的首要位置,纳入“十三五”发展规划。

要按照“政府主导、分级负责、政策扶持、科学规划、城乡统筹、分步实施,协调发展”的工作原则,认真落实资金投入优先、土地划拨优先、财税扶持优先、路权保障优先的“四优先”政策。

要以法制为保障,制定有关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规范性文件,加大实施力度。

实现城市(县区)公共交通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各类公共交通方式协调发展、城乡公共交通统筹发展、公共交通基础设施配套发展,为全市人民群众提供通达、快速、经济、安全的公共交通服务。

二、主要目标(一)近期目标(2015年—2017年)以辽东湾新区全域公交化目标为引领,打造公交都市化品牌;以兴隆台区、双台子区调整完善为补充,基本确立全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优先地位,形成以公共汽车为主体,其它交通工具为补充的城市交通体系;以客运线路公交化改造为载体,建立市到县、县到镇(乡)、镇(乡)到村的三级客运公交网络,实现城乡客运公交一体化、全域公交化。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购买城市公共汽(电)车营运服务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5〕179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购买城市公共汽(电)车营运服务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5〕179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购买城市公共汽(电)车营运服务的实施意见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购买城市公共汽(电)车营运服务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5〕17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深入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推进“公交都市”创建,促进城市公共汽(电)车营运服务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打造“品质公交”的实施意见》(市委〔2010〕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政府购买城市公共汽(电)车营运服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一)政府定价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浙江省定价目录》的规定,城市公共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

(二)服务尽职原则。

城市公共汽(电)车营运企业根据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要求提供客运服务,对车辆和客运服务设施加强维护并及时更新,保证营运安全,确保乘客满意。

(三)合理补偿原则。

建立城市公共汽(电)车营运服务成本规制和监审制度,评价监审成本、明确规制成本,依据成本规制结果及年度考核结果等相关要素,给予营运企业合理的补贴。

二、政府购买服务对象(一)杭州市主城区的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即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公交集团);(二)萧山、余杭公交一体化客运企业,即杭州萧山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和杭州市余杭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三、政府购买服务的主要内容(一)票价优惠补贴。

1.本市70周岁以上(含)老年人,盲人,离休老干部,现役军人、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民警察,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获得者等市政府规定的优抚对象,其享受政府福利性免费乘车服务的费用,按照IC卡实际刷卡人次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标准为2.19元/人次。

文件XX城市公交车购买项目公告

文件XX城市公交车购买项目公告

文件XX城市公交车购买项目公告文件XX城市公交车购买项目公告各相关企业:根据XX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的需要,为提升城市公交服务质量,现面向社会发布购买公交车辆的项目公告。

欢迎各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前来竞标。

一、项目背景和需求XX城市公共交通系统是市民出行的重要方式,为了满足日益增长的客流需求,提高公交系统的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市政府决定购买新的公交车辆。

本次招标计划购买200辆新能源城市公交车,以替代部分老旧车辆,并进一步推动城市绿色可持续发展。

二、购买要求1. 车辆类型: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包括纯电动公交车和混合动力公交车。

2. 核心技术指标:a. 续航里程不低于200公里;b. 充电时间不超过6小时;c. 车辆排放达到国家IV级标准以上。

3. 车身结构和设计:具备舒适的乘坐空间,合理的座位布局,尽量减少车辆噪音和振动。

4. 安全性能:具备稳定可靠的制动系统、紧急逃生装置和防撞保护结构。

5. 售后服务:提供完备的车辆维修保养方案,并确保零部件供应的及时性。

三、投标条件1. 申请人必须是中国注册并经营的合法企事业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 申请人应具备经营公交车或汽车相关产品的经验,并拥有良好的市场声誉。

3. 申请人应具备相关技术和生产能力,并能够满足购买要求中的技术指标。

4. 申请人应具备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包括提供车辆维修保养方案和及时供应零部件。

四、评标标准1. 技术方案: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技术方案,评估其是否满足购买要求中的技术指标。

2. 产品质量:考察申请人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和相关认证情况。

3. 价格及投资回报:综合考虑申请人的报价和投资回报情况。

4. 售后服务:评估申请人的售后服务能力和相关保障措施。

五、投标文件要求1. 申请人需按要求填写《投标申请书》并加盖公章。

2. 申请人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并提供经营许可证明。

3. 申请人需提供企业资质证明,包括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明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公交购车管理制度

公交购车管理制度

公交购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交车车辆的购买、管理和使用,保障公共交通运输的安全、便利和高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交车车辆的购买、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第三条公交车车辆的购买、管理和使用应依法合规,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公交车车辆的购买、管理和使用应科学规划、合理配置,满足公共交通运输的需求。

第五条公交车车辆的购买、管理和使用应结合城市化发展和公共交通发展规划,科学布局,提高城市客运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公交车购车管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确保购车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购车程序第七条公交车车辆的购车程序分为需求确认、采购准备、采购操作、验收交付等环节。

第八条需求确认环节是指由公交公司根据运营需求和车辆更新计划,确定购车的数量、型号和配置。

第九条采购准备环节是指根据需求确认结果,进行采购预算编制、采购方式确定和招标方案编制等准备工作。

第十条采购操作环节是指根据采购准备情况,制定采购文件、发布招标公告、开标评标等采购操作工作。

第十一条验收交付环节是指根据合同规定,对购车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验收,并将车辆交付使用。

第三章购车原则第十二条公交车车辆的购车原则包括规划性、科学性、可行性和经济性等。

第十三条规划性是指购车需符合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发展规划和公交车更新计划的要求。

第十四条科学性是指购车需符合城市客运需求,结合城市道路条件和运营情况,选择合适的型号和配置。

第十五条可行性是指购车需有明确的资金来源和投入计划,确保购车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购车资金的安全使用。

第十六条经济性是指购车需符合投入产出比的原则,实现投入最小化、收益最大化的目标。

第四章购车管理第十七条公交车车辆的购车管理包括规划管理、资金管理、招标管理、验收管理等方面。

第十八条规划管理是指公交公司应根据运营需要和市场需求,开展购车规划和车辆更新计划的编制工作。

第十九条资金管理是指公交公司应加强购车资金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使用和合理配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市政府购买公交服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公交运营机制改革,根据《XX 市政府购买公共交通服务实施方案(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购买公交服务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按照成本规制、定价覆盖原则,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公交客运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并对公交客运服务质量实行绩效考核奖励。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交客运服务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要求,按规定路线运行,以公车公营方式运营,面向不特定乘客的公交线路运输服务。

第二章购买范围
第四条购买公交服务的公交线路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交线路和二、三级城乡公交线路(XX 区除外)。

第五条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领导小组负责根据城市规划、社会发展、线网布局和财政资金等情况,确定购买公交服务的数量和规模。

第三章承接主体
第六条购买公交服务的承接主体是指依法注册成立,取得相关经营资质,实行公交业务专营的公交客运企业。

第七条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公交客运经营的相关资质。

(二)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三)具备提供公交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 3 年无重大违法行为,通过年报、资质审查合格,社会商业信誉良好。

(六)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政府购买服务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承接主体在履行政府购买公交服务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资质审查应为不合格:(一)未按规定实施公交业务专营的。

(二)未按规定执行公交线网规划,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三)未按规定执行公交票价收费管理规定,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四)未按规定执行会计核算制度,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五)承包或变相承包公交线路或车辆的。

(六)服务质量考核或运营管理考核连续二次不合格的(含试行期)。

(七)公交 IC 卡、车辆调度、GPS 和 3G 视频监控等未接入政府管理部门指定平台,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八)公交车辆、司乘人员不符合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求,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九)考核年度内擅自中断服务时间累计达到三天及以上的,或擅自中断服务次数累计达到二次及以上的。

第四章购买形式
第九条政府购买公交服务分为购买服务、考核奖励和购车补贴三个部分。

考核奖励和购车补贴的标准按《XX 市政府购买公共交通服务实施方案(试行)》执行。

第十条购买公交服务的采购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公正、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的原则合理选择,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为保证公交运营平稳过渡、连续服务,试行期间(2016 年 1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已开通公交线路可按原线路经营许可直接确定承接主体。

第五章定价方法
第十一条购买服务价格应按公交线路成本规制方式确定的购买服务总成本和公交线路收入之间的差额计算确定。

购买服务金额计算公式为:购买服务金额=购买服务总成本-(减)总票款收入-(减)上级财政各项补贴收入第十二条购买服务总成本按公交线路的营运里程和成本规制单价计算确定。

购买服务总成本计算公式为:购买服务总成本=总营运里程×(乘)成本规制单价
第十三条成本规制单价分为规制成本单价和约定成本单价两种。

购买公交服务实施之前已开通的公交线路,在原线路经营许可期限内,其运行成本采用规制成本。

规制成本的单价采取企业综合运行成本方法,由政府有关部门通过科学合理测算确定,先试行一年。

新辟、恢复或经营许可到期重新配置的公交线路的运行成本采用约定成本。

约定成本的单价由公交线路购买服务招标确定。

第十四条营运里程按政府购买公交服务合同约定的线路里程和营运班次计算。

线路里程是指公交线路起讫点间的单程运距,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批确定。

公交车辆在实际运行中的放空、修理、加油(气)、验车、回场、员工接送、应急等行驶里程均不计入线路里程。

营运班次是指公交车辆按规定要求在线路起讫点间实际完成的运输服务班
次,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确定。

购买服务合同以外的班次、未通过审核的班次以及未完整完成的班次均不计入营运班次。

第十五条票款收入是指公交运营中乘客的现金票款收入和 IC 卡刷卡收入。

第十六条上级财政各项补贴收入是指政府购买公交服务政策实施后,承接主体实际收到的当年度及其后年度的各项上级财政补贴、补助。

第六章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项目申报。

在每年部门预算编制或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时,由购买主体提出政府购买公交服务的项目和预算,明确购买需求。

第十八条项目审定。

在购买主体上报公交服务项目的基础上,由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领导小组按照“民生优先、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的原则,结合城市发展、社会需求等因素,根据公交服务项目的定价方法,提出实施政府购买公交服务的具体项目和预算。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

(一)采购方式选择。

政府购买公交服务原则上应实行公开招标方式,对不宜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经财政部门批
准可按规定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二)采购项目公示。

政府购买公交服务项目面向社会全面公开信息,信息公开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数量、质量标准、资质要求、购买方式、项目论证和评审结果等。

(三)采购文件制定。

集中采购机构或专业社会代理机构结合项目特点制定科学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准确设置承接主体资格条件和准入门槛,促进公交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四)采购活动组织。

集中采购机构或专业社会代理机构接受购买主体的委托实施公交服务采购项目,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服务。

(五)合同履约管理。

购买主体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管,依据合同条款进行检查,将履约情况与其后续竞争挂钩。

第二十条绩效评价。

购买主体对政府购买公交服务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按照《XX 市公交客运服务考核办法(试行)》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承接主体的绩效考核奖励和后续竞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资金管理。

政府购买公交服务的项目资金按照《XX 市政府购买公共交通服务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执行。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监督各方当事人依法参与政府购买公交服务活动,并对资金的安排、管理、支付、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如发现问题,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审计、监察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将购买公交服务资金使用情况列入审计范围,对政府采购活动依法实施行政监察,及时发现和查处违规违纪问题。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购买公交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所涉相关概念:
(一)公车公营是指公交客运企业利用企业自有、具有完全处分权利的营运车辆,通过组织企业自有员工,开展公交客运经营的活动。

(二)综合运行成本包括人员工资、燃料费、折旧与摊
销、保修费、轮胎费、事故损失费、企业管理费、财务费、场站保洁费、进站费、场站维护费、IC 卡维护费及其它各项费用。

(三)新辟线路是指以《XX 市近期公交线网优化方案》为依据新开的城市公交和二、三级城乡公交线路以及经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领导小组批准开通的其它公交线路;对原有线路的延伸、走向和站点优化调整的,不视为新辟线路;2016年 1 月 1 日后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令恢复的公交线路视为新增线路。

(四)新增、更新的车辆购置方案中车型、等级、燃料类型等由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领导小组确定;采购方式可以采用政府全资、企业全资、政府补贴等多种方式;规制成本标准按采购方式不同相应增加或扣减车辆折旧成本。

(五)车辆折旧年限一般为 6 年。

因故提前更新的,规制成本标准须按提前月度数相应扣减车辆折旧成本;因车况审核合格、经审批同意延长使用期限的,规制成本标准不变。

(六)如遇国家政策发生调整,严重影响运营成本的,由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领导小组对成本规制进行合理调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