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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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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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为牢固树立“本质安全,珍爱生命”的理念,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实现公司安全目标,促进企业安全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亡事故的责任追究

1、在工作过程中,因工死亡1人的,对责任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生产副经理、区队负责人各罚款5000元,给予区队负责人行政撤职处分。

2、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一次死亡2人的,除对直接责任人追查处理外,对责任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生产副经理各罚款10000元,并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3、项目部在工作过程中,年度内累计因工死亡2人的,对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生产副经理按以上处罚外,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4、在工作过程中,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死亡事故,对责任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生产副经理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各罚款15000元;其直接责任人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二、重伤事故的责任追究

1、项目部在工作过程中,因工重伤1人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安全副经理及带班干部、责任区队负责人各罚款3000元。

2、项目部在工作过程中,因重伤1起2人及以上的,按工亡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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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伤亡事故的责任追究

1、凡发生二级(重大)非伤亡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副经理、责任区队负责人、带班干部各罚款3000元。

2、年度内累计发生2次二级非伤亡事故,对公司相关领导罚款1000元,每增加一起,加罚1000元。

3、凡发生一级(特大)非伤亡事故,对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生产副经理、区队负责人、带班干部各罚款5000元,并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四、隐患的责任追究

1、未执行“四类五级”隐患排查以及对所排查的隐患未实行闭环管理的,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生产副经理按不履职考核。

2、被上级部门发现重大隐患,对项目部罚款5000元,对项目部负责人罚款500元,安全生产副经理按严重不履职考核。

3、被上级部门发现主要隐患的,对项目部罚款1000元,对项目部负责人罚款100元,安全生产副经理按不履职考核。

五、“三违”治理的责任追究

1、对“三违”治理弄虚作假的管理干部,第一次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罚款1000(5000)元,年度内第二次给予免职。

2、对“三违”人员未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处理、资料不齐全,对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生产副经理各罚款500元(1000)。

3、凡因“三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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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造成本人或他人轻伤的,对责任人罚款3000元;造成重伤的,对责任人罚款5000元;造成他人死亡的,对责任人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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