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临床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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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
法医临床学:是现代法医学的一门分支学科,以活体为主要研究对象。运用现代临床医学、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并解决与法律有关病理和生理状况的医学证据问题。
任务(意义)
(1)为刑事侦查提供医学证据
(2)为正确处理民事纠纷提供科学证据
(3)为行政案件处理提供医学证据
(4)为人身保险理赔提供科学证据
(5)研究并制定法医临床学鉴定的有关法规和标准
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特点
结合临床诊疗资料对活体进行检查
1)医学文书审查(常规)
2)活体动态再现损伤变化过程,相对原始损伤是可变与不稳定的,确定鉴定时机;
3)鉴定对像是活体,因主诉和功能障碍都可能有夸大和伪装,应尽可能采用无创的客观检查技术手段进行检查
4)鉴定思路通常是逆向思维;诊断标准是确诊诊断。
法医临床学鉴定的主要内容
1.确定损伤存在与否
2.损伤程度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容貌毁损、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轻伤:是指不论在受伤当时或伤后其程度均不危及生命的损伤,可伴有一定程度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如四肢长骨骨折、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等。
轻微伤:是指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的轻微损害,经一般处理后恢复而不遗留功能障碍。如小面积软组织挫伤、躯干皮肤小的锐器创等。
3.伤残程度及等级
4.护理依赖程度(即生活自理能力)
5.损伤类型与致伤物推定
6.推断人身伤害性质及形成机制
7.估算损伤时间
8.损伤与疾病关系
无因果关系:如外伤与肺癌,外伤与肝炎等。
有因果关系:
直接因果关系:如开放性骨折合并骨髓炎;股骨干骨折并发脂肪栓塞等。
间接因果关系:诱因:如损伤与癔症;轻微外力引起高度近视患者视网膜脱离。辅因:外伤引起脑梗塞或脑出血等。
9.生理状态鉴定
10.活体皮肤瘢痕检验
11.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
12.判定医疗终结与否
鉴定时机
医疗未终结或临床体征不稳定,鉴定时机未到进行鉴定,是造成多家鉴定结论不一致的原因之一。
医疗终结、临床体征消失或稳定后进行鉴定。法医界遵循的潜规则是:原发性损伤在3月内进行鉴定,人体功能障碍、容貌毁损至少应在伤后3-6个月鉴定,神经功能障碍在伤后6-12个月进行鉴定。
13、诈伤(诈病)与造作伤(造作病)的鉴定
14.医疗侵权损害司法鉴定
15.人身损害赔偿相关鉴定
16、虐待的法医学问题
法医临床学的鉴定原则
1.确诊(确证)原发性损伤的存在与否,是否有继发性病变。损伤病变新鲜与陈旧、或真伪鉴别
2、全面完整收集与审查鉴定材料
3.正确把握鉴定时机
4.客观公正评估伤病关系/介入因素(参与度)
5.准确掌握损伤程度/残疾等级鉴定的依据
6.正确理解其标准条文的原义
鉴定依据的原则
1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
全面完整收集与审查鉴定材料,是鉴定意见准确的基本前提
2由损伤引起的后遗症(后遗功能障碍)为依据
1) 分析功能障碍的损伤病理学基础;
2)应用客观检测方法;
3)评估功能障碍程度,排除夸大及伪装;
4)比照相关条款确定损伤程度。
法医临床学鉴定程序
1鉴定委托
2案件受理
3案件了解和鉴定材料审查
法医临床学鉴定资料:包括验伤记录、病史记录(包括特殊检查)、经司法机关质证确认的证人证言、影像资料等。
4法医临床学检验
5现场勘验
6鉴定文书制作
7鉴定发放后的答疑及鉴定人出庭质证
第二章活体损伤总论
损伤程度鉴定原则:
1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2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3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鉴定时机
1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2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3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伤病关系处理原则
1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
2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
3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即损伤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
牙折包括冠折、根折和根冠折,冠折须暴露髓腔。
伤病关系
1直接因果关系
是指作为原因的行为(如外伤、医疗行为)之后,没有介入其他原因界入或诉界入因素未起作用,该行为自身单一的作用引起损害后果的一种因果关系。
只有一个因果环节
通常直观、简单,相对容易确定
性质上,为必然的因果关系
2间接因果关系
是指作为原因的行为之后,介入了其他的原因(可能隐匿或未被认识)(通常介入医疗、伤前疾病、特殊体质等),是由其他原因直接引起了损害后果的发生;或者是由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害后果,又造成其他损害后果的情况下,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形成的引起的或被引起的关系。
间接因果关系:出现某种原因与其他原因结合共同导致后果的发生,或某一原因发动一组相关联的事件,而这些事件引起最终的后果。
是一复杂因果链条
不具备直观、简单特点
性质上,为必然、或然、偶然因果关系
损害参与度:即特定损害因素在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或作用力)大小的量化表现形式。损害因素和参与因素共存,诸因素共同作用导致被侵害人机体组织正常结构破坏、功能障碍或者死亡,损害因素在其中所起作用的作用大小(或定量分割)。
瘢痕组织的定义
瘢痕组织是创伤愈合的一种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