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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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的通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潭政办发【2011】25号

【发布部门】湘潭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1.05.20

【实施日期】2011.05.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的通知

(潭政办发〔2011〕25号 2011年5月2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

为适应“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和我市城区财政体制改革要求,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实现我市“十二五”规划确定的财政收入目标,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财税收入规模,进一步理顺财政体制。从2011年1月1日起,下放湘潭高新区、九华示范区、昭山示范区区域范围内的税收规模;雨湖区、岳塘区区域范围内的税收规模分别按30%、70%和55%、45%的比例实行市、区分享。我市财力的计算按照

《中共湘潭市委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区财政体制调整方案〉的通知》(潭市发〔2010〕21号)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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