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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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中国 5 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方案
婴儿、5 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是衡量一个国家社会发展和国民健康水平的重要指标。我国政府历来重视儿童健康,自90 年代以来,我国政府每十年制定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把婴儿、5 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列为国家保护儿童的重要指标。为获得具有全国代表性、动态、准确和可靠的儿童健康状况资料,科学评估我国儿童健康水平,并为国家制定儿童生存、发展、保护战略措施提供依据,1991 年,原卫生部根据妇幼卫生管理和决策的需要,在全国建立了可持续发展的5 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网。通过20 多年的监测,全国的婴儿、5 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已被国务院妇儿工委、国家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广泛采用,并为我国制定卫生政
策,尤其是妇幼卫生政策提供了翔实的数据支撑,为“纲要”的评估提供了科学依据。这些指标也被世界卫生组织(WHO)、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CEF)、联合国人口基金(UNDP)等国际组织用于衡量和评价我国儿童健康状况。
掌握儿童死亡资料的根本目的,在于减少儿童死亡,保护儿童健康,并为制定儿童生存、发展、保护战略措施提供循证依据。
二、目的
1.获得准确、可靠的婴儿及5 岁以下儿童的死亡资料。
2.观察中国5 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和死因谱的动态变化。
3.提供5 岁以下儿童死亡的主要死因及相关影响因素,为提出和制定改善儿童保健服务政策和策略提供依据。
三、范围和对象
在全国31 个省(区、市)范围内,抽选334个县区的部分地区作为监测地区,监测地区全部5 岁以下儿童作为监测对象。
监测地区妊娠满28 周(如孕周不清楚,可参考出生体重达1000 克及其以上),娩出后
有心跳、呼吸、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4 项生命指标之一,之后死亡的5 岁以下儿童均报告死亡和死因。
2013年10月1日以后,无论孕周大小,分娩后有生命体征的活产婴儿,发生死亡均需填报儿童死亡报告卡。
监测对象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户籍
1.本地户籍已报户籍的儿童以本人户籍为准;未报户籍的儿童以母亲妊娠期系统管理或
户籍所在地
为准。
(1)户籍在监测地区,居住在监测地区。包括抽样乡镇流动到县城的监测对象。
(2)其母亲户籍在监测地区,在外地工作或居住,妊娠分娩回到监测地区。
(3)抱养的子女以监护人户籍在监测地区为准。抱养当年出生的婴儿,须纳入当年活产数统计;抱养非当年出生的婴儿,不纳入当年活产数统计。若发生死亡,死亡数均须统计。
户籍在监测地区,离开本地一年以上者不列为监测对象。
2.非本地户籍
(1)非本地户籍:户籍不在本地而暂住监测地区的孕妇分娩的活产儿,或死亡的 5 岁以下儿童。城市监测点,指本市城区以外的流动人口;农村监测点,指本县以外的流动人口。不包括城区与城区、乡镇与乡镇之间的流动人口。
(2)非本地户籍居住1 年以上者:户籍不在本地而在监测地区长期连续居住1 年以上者。
(二)活产
1.无论孕周大小,娩出后有心跳、呼吸、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4 项生命指标之一的出生婴儿均需登记在5 岁以下儿童花名册。
2.儿童死亡监测季报表、年报表只统计孕满28 周或体重超过1000 克的活产婴儿数。
(三)儿童死亡
1. 无论孕周大小,分娩后有生命体征的活产婴儿,发生死亡均需填报儿童死亡报告卡。
2. 儿童死亡监测季报表、年报表只统计孕满28 周或体重超过1000 克,分娩后有生命体征的活产婴儿,之后死亡的婴儿数。
四、监测内容和指标
(一)监测内容
1. 活产数,1~4 岁儿童数和总人口数。
2.5岁以下儿童死亡数和死亡原因。
3.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时间、地区、人群分布。
4.5岁以下儿童卫生保健服务的基本情况。
注意:只统计监测抽样街道(乡镇)的1~4 岁儿童数和总人口数。
(二)监测指标
1. 生命指标:出生率,年龄别死亡率,年龄别死因死亡率,儿童死亡年龄构成和死因构成,死亡下降率。
2. 保健服务指标:儿童死前就医情况。
五、资料收集
1.资料收集工具:一册、一卡、一表。
(1)5 岁以下儿童花名册以村(社区)为单位由村医(社区医生)填写,监测期间每出生 1 例新生儿(或新迁入的儿童)随时填写。每季度对本村(社区)5 岁以下儿童进行核查,如存活,在5 岁以下儿童花名册的相应时间空格内划√;有死亡、迁出等情况记录在备注中。
5 岁以下儿童花名册,存放在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年将各村(社区)超龄儿童的花名册集中存放在县区妇幼保健机构。各级人员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2)儿童死亡报告卡
监测地区每例5 岁以下儿童死亡,由村医(社区医生)10 日内上报乡镇卫生院(社区
卫生服务中心)妇幼医生,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幼医生在7 日内进村入户核实,如儿童未住院治疗,在家或就医途中死亡,采用《非医疗机构死亡儿童调查表》进行问卷调查,推断死因,填报“儿童死亡报告卡” ;如果在医院死亡的儿童,以医院的死亡诊断为准,填报“儿童死亡报告卡” ,并记录在5 岁以下儿童花名册及儿童死亡登记册上。此外,要求监测地区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及时填报来自监测点的5 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卡,每季度
交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并在例会上核对,解决重卡、漏卡、死因诊断错误等问题。
监测县区每年11 月将本年度全部死亡卡报送地市级、省级妇幼保健机构;同时应将全部死亡卡内容转抄到“儿童死亡登记册”上,作为原始资料保存。“儿童死亡登记册”上所有项目应与死亡卡一致。
(3)5 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表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季度填报1 张,交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由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汇总成1张。每年10月,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还要填报 1 张本年度全年的汇总表上报(包括全年的补漏数)。
报表中活产数要分男、女、性别不明分别填写,死亡数按新生儿、婴儿和1~4 儿童年龄组分别统计填写。注意各年龄段的死亡数与“儿童死亡报告卡”一致。
2. 资料收集方法
(1)城市建立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区,农村建立村→乡镇→县,以妇幼保健机构为中心的三级儿童死亡报告网及相应的监测系统,各级均有专人负责监测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存。
(2)村医(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生)每月通过例会上报活产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妇幼医生汇总各村(社区/ 街道)的活产数和死亡数,填报本乡镇(社区社区/ 街道)的5 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报表,然后将5 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表及死亡卡上报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例会),与综合医院(县医院、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儿童医院等)报告的属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