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南基准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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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3.06.14•【字号】渝规资规范〔2023〕8号•【施行日期】2023.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3〕8号大足区、巴南区、南川区、铜梁区、潼南区、梁平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机关相关处室:《重庆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试行)》已经2023年第1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3年6月14日重庆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行为,维护各方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重庆市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地区的入市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遵循依法、自愿、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等原则。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当通过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

交易平台负责发布入市交易信息、提供交易场所、组织交易活动等事项。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所有权人。

入市前,土地所属村(组)集体应完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并由该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入市主体组织实施入市,或由其委托的其他法人组织代理实施入市。

第六条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入市交易进行指导。

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入市方案、公开交易等实施监管。

第二章入市准备第七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宗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准入、生态环境保护等政策、标准要求;(二)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产权明晰、无权属争议,未被司法机关查封或行政机关限制土地权利;(三)地上建(构)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和补偿已处理完毕,或经区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文物管理等主管部门会审同意保留的,并经入市主体书面同意可随土地一同入市;(四)具备必要的通路、通水、通电、土地平整等开发条件,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潼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潼南县地价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潼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潼南县地价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潼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潼南县地价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3.06•【字号】潼南府办发〔2013〕34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潼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潼南县地价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潼南府办发〔2013〕3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潼南县地价委员会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潼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3月6日潼南县地价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程序,加强土地资产监督管理,充分发挥有限土地资源在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并完善我县地价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县地价委员会的宗旨:坚持公平、公开、透明、务实、高效的决策原则,促进城乡统筹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县地价委员会的组成潼南县地价委员会是我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土地资产处置的决策机构。

主任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副主任分别由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分管城建的副县长和分管国土房管工作的副县长担任。

成员由县政府办、县政府法制办、县金融办、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国土房管局、县环保局、县城乡建委、县规划局、县市政园林局、县新城管委会、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财政投资管理中心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县地价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国土房管局内。

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国土房管工作的副县长(地价委员会副主任)兼任,县国土房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工作人员由县国土房管局、财政局、规划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人员组成。

第四条县地价委员会的职责(一)统筹、协调、制定全县的土地征收和出让年度计划,负责全县土地地价管理工作;(二)根据产业政策、规划条件和土地市场实际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招拍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出让公告起始价、出让底价、增价幅度等,对招标出让的,同时确定标底;(三)综合确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等;(四)审定土地综合楼面地价评估结果;(五)审定全县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六)履行县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潼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县部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潼南府〔2011〕135号

潼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县部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潼南府〔2011〕135号

潼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县部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正文:---------------------------------------------------------------------------------------------------------------------------------------------------- 潼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县部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潼南府〔2011〕13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切实保障和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潼南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潼南府发〔2008〕1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县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对我县部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调整以《潼南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潼南府发〔2008〕15号)为依据(以下简称15号文件),总体原则不得突破。

一、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按15号文件标准的1.5倍计算补偿,在规定时间内按时拆迁的交出土地的按15号文件标准的0.5倍计发拆迁奖励。

二、征收集体土地构(附)着物补偿标准和零星裁种树木花草补偿标准按15号文件标准的1.5倍计算补偿,在规定时间内按时拆迁交出土地的按15号文件标准的0.5倍计发拆迁奖励。

三、房屋拆迁过渡费按15号文件标准的2倍计发。

四、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统建优惠购房涉及房屋的建安造价调整为900元/㎡,综合造价调整为1800元/㎡,多层普通商品房市场均价调整为2400元/㎡。

五、各镇街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统建优惠购房涉及房屋的建安造价调整为800元/㎡,综合造价调整为1500元/㎡,多层普通商品房市场均价调整为1800元/㎡。

本文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结束——。

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实施细则

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实施细则

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实施细则一、总则为了规范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的确定和执行工作,保障土地交易的公平公正,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基准地价的确定(一)基准地价的确定原则1.公正合理原则:基准地价的确定应公正合理,不允许任何形式的人为干预。

2.市场参考原则:基准地价的确定应参考市场价格,尊重市场的供求关系。

3.稳定可行原则:基准地价的确定应稳定可行,不宜经常进行调整,以避免对市场的不确定性影响。

(二)基准地价的确定方法1.数据收集:通过收集市场上的土地交易数据、调查研究、相关政策的参考等途径,确定基准地价的数据依据。

2.数据分析: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比较,筛选出具有代表性的土地交易案例。

3.评估模型:建立基准地价评估模型,根据筛选出的土地交易案例和相关数据,计算出基准地价的评估结果。

4.审批发布:经过专业评估机构和相关部门的审批,确定基准地价的最终结果,并在规定的媒体上进行发布。

(三)基准地价的调整1.定期调整:基准地价应每五年进行一次定期调整,以适应市场的变化。

2.特殊调整:如果市场出现异常波动,严重影响市场的正常运行,可根据情况进行特殊调整,但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三、公示地价的确定和调整(一)公示地价的确定原则1.公示透明原则:公示地价的确定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2.参考基准原则:公示地价的确定应参考基准地价,基于市场的公平公正。

3.改善土地利用原则:公示地价的确定应鼓励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开发,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示地价的确定方法1.基于基准地价:公示地价的确定应基于基准地价,通过一定的比例系数和修正因素进行调整。

2.专业评估机构:公示地价的确定应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3.合理范围:公示地价的确定应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既能满足市场需求,又不会过高上升或过低下降。

(三)公示地价的调整1.定期调整:公示地价应每年进行一次定期调整,以适应市场的变化。

湖南永州市基准地价

湖南永州市基准地价

湖南永州市基准地价
永州市基准地价
表3-18 永州市城区级别基准地价表(元/平⽅⽶)
表5-3 建制镇商业⽤地基准地价表(元/平⽅⽶)
表5-5 永州市乡镇住宅基准地价表
表5-6 永州市乡镇⼯业基准地价表
蓝⼭县基准地价
表4-20 蓝⼭县城区基准地价(区⽚价)(元/平⽅⽶)
东安县基准地价
表4-21 东安县城区级别基准地价表(元/平⽅⽶)
表6-13 东安县乡镇住宅基准地价表
江永基准地价
表4-17 江永县城区级别基准地价表(元/平⽅⽶)
表6-3 建制镇商业⽤地基准地价表(元/平⽅⽶)
表6-5 江永县乡镇住宅基准地价表
表6-6 江永县乡镇⼯业基准地价表
宁远县基准地价
表4-20 宁远县城区级别基准地价表(元/平⽅⽶)
双牌县基准地价
表4-20 双牌县城区级别基准地价表(元/平⽅⽶)。

陕西省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和调整技术指南

陕西省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和调整技术指南

陕西省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和调整技术指南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二○○七年十月目录一、总则 (1)1、工作范围 (1)2、工作依据 (1)3、技术路线 (2)4、工作成果 (3)二、城镇土地级别更新和调整 (4)1、工作底图及格式 (4)2、定级类型 (4)3、定级技术程序 (5)4、定级因素因子的选择和确定 (5)5、定级资料调查内容 (6)6、定级因素因子量化的方法 (7)7、定级单元的划分和分值计算 (7)8、土地级别划分 (8)9、土地级别确定及面积量算 (9)10、土地级别范围及分布规律分析 (10)三、城镇基准地价更新评估 (10)1、技术途径 (10)2、基准地价的表现方式 (10)3、基准地价内涵 (10)4、资料的收集与整理 (11)5、基准地价评估方法 (12)6、样点地价修正方法 (13)7、基准地价确定 (14)8、基准地价更新结果分析 (15)9、基准地价修正体系 (15)四、城镇土地等别更新调整和地价监测点更新维护 (17)1、城镇土地等别更新调整 (17)2、地价监测点更新维护 (17)陕西省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和调整技术指南一、总则1、工作范围在2002年建立的城镇地价体系基础上,对属于下列几种情况的必须进行更新或调整:(1)现有基准地价公布年期超过3年没有进行调整的;(2)现有基准地价内涵与国家公布的本地最低价所对应的条件不一致的;(3)现有基准地价中,工业用途最低级别价格低于国家公布的本地最低价的;(4)国家公布的本地最低价与现有城镇基准地价的商业、居住地价不协调的;(5)由于行政区划调整、规划调整等因素,城镇用地规模变化较大的等。

具体工作范围如下:市、县(区)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所有土地,城镇以外的独立工矿区、开发区、旅游区等用地,行政撤乡并镇以后建制镇面积≥2km2的镇区土地。

2、工作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3)《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意见》(陕政发〔2006〕37号);(5)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6)《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 18507-2001);(7)《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01);(8)《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规范》(TD/T 1009-2007);(9)《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10)各市、县(区)城镇地价体系建设成果。

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区市县经济的决定

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区市县经济的决定

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区市县经济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10.02•【字号】渝委发[1995]27号•【施行日期】1995.10.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区市县经济的决定(渝委发〔1995〕27号一九九五年十月二日)各区市县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各部门:进一步贯彻落实放胆、放权、放手的方针,把区市县经济全面推入快车道,是市委、市政府加快全市经济发展,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扩大对外开放的重大决策。

区市县经济是全市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区市县经济发展,不仅是区市县发展的需要,也是全市经济发展的要求,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各项事业全面发展的基本保证。

各级领导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积极主动地支持和促进区市县经济发展。

经过一年多的探索和实践,我市“三放”在一些方面已经有所突破,取得了一定成效。

为进一步落实“三放”、搞活区市县经济,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关于“三放”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实行“三放”、推动区市县经济全面进入快车道的指导思想:按照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合理划分市与区市县政府的职责权限,进一步探索完善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体制,增强区市县统筹发展辖区经济社会事业的能力,更好地调动和发挥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全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三放”工作的基本原则:合理划分事权,实行责权利的统一;支持依法行政,注重科学规范,把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只要有利于增强区市县统揽经济的政务管理权限,原则上都放给区市县;坚持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逐步完善。

二、关于计划管理(三)凡自筹资金、不需要市里平衡建设资金和建设条件、并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由区市县自行审批。

重庆市潼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重庆市潼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平均节支率
0.9%
同比增长:-79.5%
*平均节支率是指,项目节支金额与预算金额的比值的平均值。(节支金额=项目预算金额-中标金额)
1.2 需求趋势
近 3 月(2022-12~2023-02):
近 1 年(2022-03~2023-02):
本报告于 2023 年 02 月 12 日 生成
1/22
近 3 年(2020-03~2023-02):
4/22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Hale Waihona Puke 位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4
潼南区大佛寺片区 E-3-05/03 号 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
重庆瑞升资产评估 房地产土地估价有 限责任公司
\
关于【潼南区工业园区东区
TOP5
T8-4/03(1)(原 T8-6/02(2))号 四 川 公 诚 信 房 地 产 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价 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2
关于【潼南区工业园区东区 T8-7/04(2) 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市场价格评估】中选结果 的公告
重庆瑞升资产评估 房地产土地估价有 限责任公司
\
关于【潼南区金福新区 A12-01/04 重 庆 华 川 土 地 房 地
TOP3 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 产 估 价 与 资 产 评 估
\
市场价格评估】中选结果的公告 限公司
潼南工业园区东区 T8-4/03(3)
TOP8 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
\
价格评估
TOP9
关于【潼南工业园区(南区) C-53-01/03 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市场价格评估】中选结果 的公告

基准地价

基准地价
223
14.87
178
11.87
综Ⅰ
1583
105.53
综Ⅱ
1194
79.6
综Ⅲ
842
56.13
综Ⅳ
401
26.73
综Ⅴ
247
16.47
姚店镇

120
8
73
4.9
河庄坪镇

114
7.6
70
4.66
青化砭镇

108
7.2
66
4.43
甘谷驿镇

97
6.47
59
3.96
临镇镇

68
4.53
40
2.71
南泥湾镇
900
60
630
42
商Ⅱ
553
36.87
387.1
25.81
商Ⅲ
293
19.53
205.1
13.67
住Ⅰ
588
39.2
411.6
27.44
住Ⅱ
343
22.87
240.1
16
住Ⅲ
160
10.67
112
7.5
工Ⅰ
460
30.67
322
21.47
工Ⅱ
280
18.67
196
13.07
工Ⅲ
160
10.67
112
13.52
工Ⅱ
264.5
17.6
185.15
12.15
工Ⅲ
159.14
10.67
111.4
7.43
工业比住宅地价高
云岩镇

新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课件.doc

新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课件.doc
1.6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国家凭借土地所有权向土地使用者收取的费用。
土地出让金不包括征地或拆迁、土地整治开发费用。
1.7土地租赁金。土地租赁金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租赁方式有偿供应给使用者时,使用者按国有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约定赂国家支付的有偿使用费。
1.8土地收益。指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增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
11195335031499
2997730781204
374992206711
459571777460
548221237350
64334959285
92648660
101875589
11947444
12491338
注:1.上表基准地价为城镇国有土地“五通一平”(即通路、通水、通电、通讯、通气、平整场地)条
3、年限修正
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使用年限统一为50年。当实际使用年限不是50年时,应对基
准地价和楼面价出让金作年限修正。年限修正系数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
u——年限修正系数
r——土地还原率0.0873
n——实际使用年限
4、基准地价的应用
本次基准地价的内涵为50年期城镇熟地[成熟度: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平整场地)],容积率为
开区、高新区以外
的其它区域的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暂按渝府发〔2000〕76号文件执行。
三、基准地价是城镇土地分区域、分用途测算出来的平均价格,是制定土地费(税)和宏观调控土地
市场的依据。土地
出让金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土地使用者应向政府缴纳的款项。
四、本通知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附表:1.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

关于重庆潼南征地补偿价格的补充通知

关于重庆潼南征地补偿价格的补充通知

关于重庆潼南征地补偿价格的补充通知1.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建安造价为900元/平方米,综合造价为1800元/平方米,多层普通商品房市场均价为2400元/平方米;各镇城镇规划区的建安造价为800元/平方米,综合造价为1500元/平方米,多层普通商品房市场均价为1800元/平方米。

2.其他。

国家对农村征地进行村落的拆迁重整,这会是一项大的工程,而这其中关于补偿的问题是不可忽略的,这是关乎村民的权益生活保障等的问题。

而为了避免村民对于政府产生异议而发生纷争,出台政策表明补偿问题是非常有必要的。

而现在就来介绍关于重庆潼南征地补偿价格的补充通知。

▲潼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补充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切实保障和维护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潼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潼南府发〔2013〕39号),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将进一步调整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补充通知如下:一、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建安造价为900元/平方米,综合造价为1800元/平方米,多层普通商品房市场均价为2400元/平方米;各镇城镇规划区的建安造价为800元/平方米,综合造价为1500元/平方米,多层普通商品房市场均价为1800元/平方米。

二、为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征地拆迁住房货币安置对象提供限价商品房,其位置以政府指定配建的楼盘为准,被拆迁户可自愿选择购买。

被拆迁户应以户为单位申请购买限价商品房,申请面积与住房安置面积一致。

限价商品房价格为2200元/平方米,因户型设计原因,每户超出10平方米以内的,按2200元/平方米购买,超出10平方米以上的超出部分按3800元/平方米购买(以户为单位每户最多不超过15平方米)。

对申请购买限价商品房的对象实行租房补助,标准按300元/月/人标准执行,补助期限从申请购买限价商品房之月起至房屋交付之月止。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2023年版)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2023年版)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2023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3.02.20•【字号】渝规资规范〔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2023年版)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3〕3号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重庆市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2023年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重庆市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2023年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重庆市矿业权出让基准价(2020年版)》(渝规资规范〔2020〕14号)同时废止。

二、《重庆市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2023年版)》施行后,矿业权评估价值低于基准价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尚未成交的,以协议方式出让尚未签订合同的,应当重新开展评估确定起始价、成交价。

附件:重庆市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2023年版)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3年2月20日附件重庆市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2023年版)表1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备注:1.本表中的固体矿产以矿区范围内资源量(含推断资源量、控制资源量、探明资源量)为准,地热、矿泉水以允许开采量为准;2.矿石品位以矿区内矿石平均品位为准;3.主城都市区:包含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铜梁区、璧山区、潼南区、荣昌区、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渝东北:包含万州区、开州区、梁平区、城口县、丰都县、忠县、垫江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渝东南:包含黔江区、武隆区、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4.本表中未分品位的矿种按表中数值确定单位基准价;分品位的矿种,按矿区内矿石平均品位利用插入法确定单位基准价,低于最低品级下限品位的矿石单位基准价按矿种最低品级单位基准价确定。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补助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补助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补助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5.16•【字号】潼南府办发〔2023〕15号•【施行日期】2023.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财务制度正文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补助标准》的通知潼南府办发〔2023〕1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潼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补助标准》已经区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5月16日重庆市潼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补助标准为顺利实施潼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渝府发〔2022〕26号,以下称《实施细则》)以及《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市执行统一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科目及单项最高限额标准制度的通知》(渝建征〔2022〕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补偿科目房屋征收的补偿科目归集为价值补偿、损失补偿、奖励补助三类,其中:价值补偿:系指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应当给予被征收人房屋补偿面积的评估价值。

房屋补偿面积由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按规定享受公摊系数政策补足部分面积,以及按规定享受最低住房保障政策补足部分面积组成。

损失补偿:系按《实施细则》规定,对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以及被征收非住宅的设施设备、停产停业的损失,应当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

奖励补助:系根据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和按规定享受最低住房保障政策补足部分的面积,给予符合相关条件和情形的被征收人的奖励和补助,包括补偿方式选择的引导、提前签约和按期搬迁、临时安置等方面的奖励和补助。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永州市中心城区及15个建制镇基准地价的通告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永州市中心城区及15个建制镇基准地价的通告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永州市中心城区及15个建制
镇基准地价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02.12
•【字号】永政函〔2019〕11号
•【施行日期】2019.02.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价格
正文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永州市中心城区及15个建制镇基准
地价的通告
永政函〔2019〕11号根据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同意公布实施2018年永州市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函》(湘自然资函〔2018〕5号),现将永州市中心城区及15个建制镇基准地价更新成果予以发布实施。

特此通告。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12日
永州市中心城区及15个建制镇基准地价
一、商服用地基准地价
注:所有界线须结合图件确定。

商服用地级别涉及跨路的,按进深50米计。

二、住宅用地基准地价
注:所有界线须结合图件确定。

住宅用地级别涉及跨路的,按进深100米计。

三、工矿仓储用地基准地价
四、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
说明:
1.基准地价基准日为2018年3月31日。

2.级别范围相关图件资料由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规定公布。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潼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潼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潼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潼南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7.24•【字号】潼南府发〔2019〕10号•【施行日期】2019.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潼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潼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经潼南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2019年7月24日潼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地管理,促进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市政府53号令)、《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55号令)、《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征收本区行政区域内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人员安置,建构(附)着物补偿和住房安置,按本办法执行。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征地补偿第三条征收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第四条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一类地区(梓潼街道、桂林街道),标准为每亩17000元;二类地区(古溪镇、玉溪镇、上和镇、塘坝镇、双江镇、柏梓镇、小渡镇、卧佛镇、太安镇、田家镇、崇龛镇),标准为每亩16500元;三类地区(米心镇、宝龙镇、群力镇、龙形镇、花岩镇、新胜镇、别口镇、寿桥镇、五桂镇),标准为每亩16000元。

第五条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划拨到区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重庆潼南县工程投资估算表.xls

重庆潼南县工程投资估算表.xls
潼南项目投资估算2007.11
一期开发商成本测算
二期
序号
项目
单位造价
单位造价
(元/㎡) 测算
(元/㎡) 测算
一 土地成本
77
/
包含在1800万内
1 楼面地价 2 其他补偿费 二 前期工程费 1、 勘测设计费 2、 市政配套费 3、 水电增容费 4、 三通一平 5、 报建费用 三 建安工程费
77 -25 可售面积7万分摊1250造价 89 10 21 51 7 20万÷3.1万㎡ 15 消防4元,人防,环保 485 包干
总成本
1000 一至十一之和
十二 利润
—98
33015万-2750万-371万= —106 万元
441
11132万-7074万-1617万=2441万元
十三 投资回报率
/
22.31% 总投资1800万+7074万=8874万元,利润19
1
其中:自有资 金投资回报率
/
开发商投入: 590+17+30+250=887万元;
50%
自投1800+2700=4500万元,银行贷款2700
十四 投资回收期
2年
设定:1、投资方投入1800万元,第一期收入1755万元(1.3万㎡×1350元/㎡),利润—450万元
说明
2、商业物业1.9万㎡,且二期不用交地价款和报建费用 3、多层1350元/㎡,高层1500元/㎡,商业2800元/㎡能顺利实现销售
建面单价
4万㎡
1500元/㎡×38750㎡
1.9万㎡
2800 2800元/㎡×1.9万㎡=5320万元
280 1259万元
(1755×11%+1260×5.75%)÷ 212 11132万×11%÷57750㎡ 3.1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启用渭南中心城区城镇基准地价更新与调整成果的通告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启用渭南中心城区城镇基准地价更新与调整成果的通告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启用渭南中心城区城镇基准地价更新与调整成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渭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4.18•【字号】渭规〔2023〕005—市政府001•【施行日期】2023.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启用渭南中心城区城镇基准地价更新与调整成果的通告渭政发〔2023〕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定,按照《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部署开展2021年度全省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和调整工作的通知》(陕自然资用发〔2021〕13号)要求,我市对渭南中心城区城镇基准地价进行了更新调整,更新调整成果已通过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的专家组验收。

现将新一轮渭南中心城区城镇基准地价成果予以公布,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附件:渭南中心城区城镇基准地价表渭南市人民政府2023年4月18日附件:渭南中心城区城镇基准地价表单位:元/㎡(万元/亩)基准地价内涵:①估价期日:2020年12月31日。

②平均容积率:中心城区商服用地3.0、住宅用地2.5、工矿仓储用地1.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2.0。

③土地平均开发程度:商服、住宅用地各级别土地开发程度设定从“七通一平”、“六通一平”到“五通一平”不等,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工矿仓储、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宗地红线外“五通一平”,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

④土地使用年期:商服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矿仓储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50年。

⑤土地使用权性质:出让性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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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南县城镇土地级别册(商业)
序号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地段 人民街(富龙街人民街岔路口至正兴街三叉 路口) 正兴街(人民街三叉路口至后湾街口) 人民街(富龙街口至镇政府) 富龙街 后湾街 正兴街(后湾街口至油罐子) 民生街 其它地段 长兴街 东大街 南街、老街、油坊街 其它地段 新街、横街 老街、 原永胜镇永兴路 原永胜镇同建路 原永胜镇长安街 其它地段 义和街、迎龙街 向阳街、太阳街、岁月街 原龙项乡兴龙街 原龙项乡飞凤街 原龙项乡致富街、飞凤桥 其它地段 万寿正街 万寿中街 其它地段 所在镇乡 新胜镇 新胜镇 新胜镇 新胜镇 新胜镇 新胜镇 新胜镇 新胜镇 花岩镇 花岩镇 花岩镇 花岩镇 田家乡 田家乡 田家乡 田家乡 田家乡 田家乡 别口乡 别口乡 别口乡 别口乡 别口乡 别口乡 寿桥乡 寿桥乡 寿桥乡 级别 17 17 18 18 18 18 18 18 17 17 18 18 17 18 17 17 18 18 17 18 17 17 18 18 17 18 18 编号 1 2 3 4 5 6 7 8 1 2 3 4 1 2 3 4 5 6 1 2 3 4 5 6 1 2 3 22号镇 21号镇 20号镇 19号镇 18号镇 号镇
潼南县城镇土地级别册(商业)
序号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地段 河边街、双龙街、商业街 围城街、黄桷街 其它地段 原飞跃镇金龙街 原飞跃镇飞仙街 原飞跃镇其它地段 原红花乡红花街(茧站至中学) 原红花乡中心街 原红花乡兴盛街(医院至中学) 原红花乡黄桷街、富民街、仁和街 原红花乡其它地段 兴隆街 中塘路(加油站至粮站三叉路口) 综合农贸市场 其它地段 兴龙街 老街 商业街 元宝街 其他地段 利相街(计生办至招待所) 利民街、白鹤街 其它地段 老街、富民街 新街 其它地段 原新华镇文化街 原新华镇川祖街 原新华镇中古街 原新华镇其他地段 老街 月亮街、新街 原檬子乡太平街(老供销社至上和工商所檬 子办事处) 原檬子乡黄桷路 原檬子乡太平街其它地段 原檬子乡旅游新街 其他地段 所在镇乡 古溪镇 古溪镇 古溪镇 古溪镇 古溪镇 古溪镇 古溪镇 古溪镇 古溪镇 古溪镇 古溪镇 五桂镇 五桂镇 五桂镇 五桂镇 宝龙镇 宝龙镇 宝龙镇 宝龙镇 宝龙镇 群力镇 群力镇 群力镇 米心镇 米心镇 米心镇 米心镇 米心镇 米心镇 米心镇 龙形镇 龙形镇 龙形镇 龙形镇 龙形镇 龙形镇 龙形镇 级别 16 17 17 17 18 18 17 17 17 18 18 17 17 18 18 17 17 17 18 18 17 18 18 17 18 18 17 17 18 18 17 18 17 18 18 18 18 编号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 2 3 4 1 2 3 4 5 1 2 3 1 2 3 4 5 6 7 1 2 3 4 5 6 7 17号镇 16号镇 15号镇 14号镇 13号镇 12号镇 号镇
1 号 镇
潼南县城镇土地级别册(商业)
序号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地段 金佛道道(含金佛东路) 正南街、夏露街、花庙街 向阳路 巴渝大道 正西街、正东街 秋月街 春阳街 龙潭路 金田街、冬霜街、梨园街 甘泉东路 甘泉西路 莲花西路 莲花东路 涪江二桥至大佛坝片区 火车站片区 原桂林镇卫生院至人工运河 其它地段 南街、文南街、田坝正街、双江正街 文北街、金龙路、文西街、双桥路、上西街 下西街、连江路、田坝后街、猴溪路 其他地段 原安兴乡新兴路 原安兴乡滨江路 原安兴乡其它地段 人民街 新北街、天缘街、致富街
号镇
2 号 镇
3 号 镇 4 号 镇
5号镇
文昌路其它地段 其它地段 太安正街 建设路、太安大道、商业街 其它地段 正街 剧场路 建设路、食品路、商业街 育才路、人民路、人民支路 金盆路、商贸路、健康路 潼柏路、水巷子、银新路
6 号 镇
潼南县城镇土地级别册(商业)
序号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地段 原柏梓镇其它地段 原永安乡道灵正街 原永安乡其它地段 原文明乡开元街西段 原文明乡石桥街、富民街 原文明乡其它地段 人民街(小学至卧佛路口) 人民街(小学至三叉路口) 胜利街(新街口至工商所) 茂源街(三叉路口至丝绢厂) 幸福街(卧佛路口至吴家桥) 三复路 其它地段 太平街(果技站至派出所) 正街 下大桥街 太平街其它段 油坊街、横街 太平市场 其它地段 新街 银龙街、正兴街 新兴街、玉潼路、古玉路、书院街 其它地段 恩威路 玉佛路、狮泉下路、汇江路 崇龛正街、明月街 狮泉上路、琼江街 其它地段 田湾街(镇政府至半边街口) 半边街、文庙街、新街 王爷庙街 田湾一巷、老花市街、田湾二巷 黄桷街、大码头街 田湾街(变电站至镇政府)、通江巷 其它地段 正街、青云街 所在镇乡 柏梓镇 柏梓镇 柏梓镇 柏梓镇 柏梓镇 柏梓镇 小渡镇 小渡镇 小渡镇 小渡镇 小渡镇 小渡镇 小渡镇 卧佛镇 卧佛镇 卧佛镇 卧佛镇 卧佛镇 卧佛镇 卧佛镇 玉溪镇 玉溪镇 玉溪镇 玉溪镇 崇龛镇 崇龛镇 崇龛镇 崇龛镇 崇龛镇 上和镇 上和镇 上和镇 上和镇 上和镇 上和镇 上和镇 古溪镇 级别 16 17 18 17 18 18 14 15 15 16 16 17 17 15 14 16 16 16 17 17 14 15 16 17 14 15 15 16 17 15 16 16 17 17 17 17 15 编号 7 8 9 10 11 12 1 2 3 4 5 6 7 1 2 3 4 5 6 7 1 2 3 4 1 2 3 4 5 1 2 3 4 5 6 7 1 11号镇 10号镇 9 号 镇 8 号 镇 7 号 镇 6 号镇 号 镇
级别 12 12 12 13 12 12 13 14 13 14 14 14 14 15 15 15 15 12 13 14 15 17 18 18 13 14 15 16 16 13 14 15 13 14 15 16 16 16
编号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1 2 3 4 5 6 7 1 2 3 4 5 1 2 3 1 2 3 4 5 6
中塘路、东南街、文昌路、(中塘路口至潼大路口)
所在镇乡 桂林街道 桂林街道 桂林街道 桂林街道 桂林街道 桂林街道 桂林街道 桂林街道 桂林街道 桂林街道 桂林街道 桂林街道 桂林街道 桂林街道 桂林街道 桂林街道 桂林街道 双江镇 双江镇 双江镇 双江镇 双江镇 双江镇 双江镇 塘坝镇 塘坝镇 塘坝镇 塘坝镇 塘坝镇 太安镇 太安镇 太安镇 柏梓镇 柏梓镇 柏梓镇 柏梓镇 柏梓镇 柏梓镇பைடு நூலகம்
潼南县城镇土地级别册(商业)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地段 正兴街 商业街 敦煌街 正兴支路 接龙支路、接龙横街 大同街 毛家巷、大码头、小码头、通江巷 东安大道、镇江堤 石院路 同建路 书院街 潼柏路(石院路—烟草公司) 体育路 文化路 新生巷、竹林街 老街1至30号 建设东路 涪江大桥南桥头—无公害蔬菜市场 建设路(县车队至同建路口) 大佛路 潼柏路(烟草公司—110KV变电站) 车站后坡 仓库路 柏树坪、寨子坡、碉楼坡、东门口 建设东路与建设路交叉口—无公害蔬菜市场 二道坎以上 南桥头—谭家坝 金鸭坝 无公害市场—高速路口 杨闇公陵园至杨尚昆陵园 建设路(潼建路口至新桥) 凉风垭工业园区 高速公路梓潼互通片区 其它地段 奋进大道 兴潼大道 所在镇乡 梓潼街道 梓潼街道 梓潼街道 梓潼街道 梓潼街道 梓潼街道 梓潼街道 梓潼街道 梓潼街道 梓潼街道 梓潼街道 梓潼街道 梓潼街道 梓潼街道 梓潼街道 梓潼街道 梓潼街道 梓潼街道 梓潼街道 梓潼街道 梓潼街道 梓潼街道 梓潼街道 梓潼街道 梓潼街道 梓潼街道 梓潼街道 梓潼街道 梓潼街道 梓潼街道 梓潼街道 梓潼街道 梓潼街道 梓潼街道 桂林街道 桂林街道 级别 9 10 10 10 10 11 11 11 12 12 12 12 12 12 12 12 12 12 13 13 13 13 13 13 13 13 13 13 13 14 14 14 14 15 12 12 编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1 2 号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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