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案件类型及管辖
版权法律案例分析的模板(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1.1 案件名称:1.2 案件来源:1.3 案件时间:1.4 案件当事人:- 原告: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等基本信息- 被告: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等基本信息- 第三人(如有):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等基本信息1.5 案件简要描述:(简要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纠纷的起因、经过和现状)二、争议焦点2.1 争议焦点一:(阐述原告与被告在版权法律关系上的主要争议点)2.2 争议焦点二:(进一步细化争议焦点一,列出具体法律问题)2.3 争议焦点三:(如有其他争议焦点,同样进行阐述)三、案件事实3.1 原告主张的事实:(详细列出原告提出的事实依据,包括证据材料)3.2 被告答辩的事实:(详细列出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进行的辩驳,包括证据材料)3.3 第三人陈述的事实(如有):(详细列出第三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包括证据材料)四、法律分析4.1 相关法律法规:(列出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4.2 法律适用:(分析案件事实与法律法规之间的联系,阐述如何适用相关法律)4.3 版权法律关系的认定:(分析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版权法律关系,包括作品独创性、著作权归属等问题)4.4 侵权责任的认定:(分析被告是否构成侵权,包括侵权行为的认定、侵权责任的承担等)4.5 案件证据分析:(对案件中的证据进行逐一分析,评估其证明力)五、判决结果5.1 法院判决:(详细列出法院对案件的判决结果,包括对争议焦点的认定)5.2 争议焦点一判决理由:(阐述法院对争议焦点一判决的理由)5.3 争议焦点二判决理由:(阐述法院对争议焦点二判决的理由)5.4 争议焦点三判决理由:(如有,阐述法院对争议焦点三判决的理由)六、案例分析6.1 案例评析:(对案件进行总体评析,总结案件的主要法律问题、判决结果及对相关法律制度的启示)6.2 案例启示:(从案例中提炼出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有指导意义的经验和教训)6.3 案例不足:(分析案件可能存在的不足之处,如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等)七、结论7.1 结论:(总结案件的主要结论,包括对原告与被告权利义务的认定、侵权责任的承担等)7.2 建议:(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提出改进建议或预防措施)---注意:以上模板仅供参考,实际案例分析应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北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
2017年11月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以下简称“该规定”),对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相应调整,自印发之日起遵照执行。
该规定不仅明确了北京高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及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对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案件管辖范围,且确定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提级管辖,同时赋予北京高院立案庭、民三庭对于该规定的解释权。
一、该规定关于北京高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内容一审管辖案件:1. 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2. 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3. 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二审管辖案件: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上诉的案件再审管辖案件: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生效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当事人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规定详解:1. 关于北京高院一审管辖案件诉讼标的额的确定北京高院在该规定的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了其一审管辖案件的诉讼标的额,对于诉讼标的额的确定,其制定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该通知第一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2. 北京高院的二审管辖案件范围北京高院的二审管辖案件都是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上诉的案件,该规定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七条的规定相衔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北京市各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承接了原北京市各中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职能,从性质上讲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类似于中级人民法院;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对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和依法申请上一级法院复议的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因此当事人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向北京高院上诉。
案件集中管辖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集中管辖是指在一定区域内,由特定的法院对某一类或者某一性质的案件进行集中审理的制度。
这一制度旨在提高审判效率,确保司法公正,减轻当事人诉累。
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案件集中管辖作出了明确规定。
以下将从法律规定、实施原则、适用范围、程序保障等方面对案件集中管辖进行详细阐述。
二、法律规定1. 《民事诉讼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下列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下列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1)民事案件;(2)涉及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其他案件。
2. 《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下列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此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6条规定,下列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1)行政案件;(2)涉及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其他案件。
3. 《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下列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下列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1)除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刑事案件;(2)涉及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其他案件。
三、实施原则1. 依法原则:案件集中管辖必须依法进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平。
2. 便民原则:案件集中管辖应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诉讼便利,尽量减少当事人的诉累。
3. 效率原则:案件集中管辖应提高审判效率,确保案件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
4. 统一原则:案件集中管辖应遵循统一标准,确保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同一类案件的处理保持一致。
知识产权诉讼地域管辖范围
知识产权诉讼地域管辖范围知识产权诉讼地域管辖范围知识产权诉讼地域管辖范围是指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确定哪个法院有权受理并审理该案件的地理范围。
知识产权诉讼的地域管辖是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机制之一。
本文将对知识产权诉讼地域管辖范围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与解析。
1. 法律背景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建立旨在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创新和经济发展。
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涉及知识产权诉讼时,需要解决如何确定该案件应由哪个法院进行管辖的问题。
为了规范知识产权诉讼的地域管辖,各国法律制定机关都对此进行了规定。
2. 确定地域管辖的原则和规则在确定知识产权诉讼地域管辖范围时,通常遵循以下原则和规则:2.1 根据法定管辖地的规定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管辖地可以根据法律明确规定的地域进行确定。
法律通常会明确规定一定的地理范围,指定特定法院具有管辖权。
当案件的争议事项发生在该特定地域范围内时,该法院即可受理并审理此案。
2.2 根据被告住所或经营所在地的规定另一种确定知识产权诉讼地域管辖范围的规则是根据被告的住所或经营所在地进行划分。
根据此规则,诉讼案件应由被告住所或经营所在地所在地区的法院进行管辖。
2.3 根据侵权行为发生地的规定有些地区的法律规定,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发生地进行管辖。
在这种情况下,诉讼案件应由被侵权行为发生地所在地区的法院进行管辖。
2.4 根据法律选择权的规定有些法律明确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自行选择将诉讼案件提交给特定法院进行管辖。
根据此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选择将案件提交给其住所地、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其他法院进行管辖。
3. 地域管辖的适用情况在实践中,根据不同的知识产权类型和具体情况,适用地域管辖的原则和规则会有所不同。
3.1 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在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纠纷案件中,通常适用根据法定管辖地的规定和根据被告住所或经营所在地的规定来确定地域管辖范围。
3.2 专利对于专利纠纷案件,往往适用根据法定管辖地的规定和根据侵权行为发生地的规定来确定地域管辖范围。
四川知识产权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四川知识产权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是较为特殊的案件,主要是因其专业程度高,所以一般而言知识产权案件是中院管辖,但是也有指定基层审理的。
那么四川的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是怎么确定?我为您整理出来相关的内容,欢迎大家浏览,谢谢。
四川知识产权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一、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纠纷案件以及垄断纠纷案件等特殊类型案件外,其他如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特许经营合同、企业名称、特殊标志、网络域名、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发现权、发明权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为一般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规定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三、对于第二项标准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经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均由各中级人民法院各自管辖。
四、对于第二项标准以下的第一审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四川省绵阳市辖区内案件由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外,其他辖区内的第一审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五、对于第二项标准以下的第一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纠纷案件以及垄断纠纷等特殊类型案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六、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武侯区、锦江区、郫县范围内争议标的金额在规定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上述四个基层人民法院各自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侵权诉讼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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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讼阅读|当前知识产权审判需要注意的若干法律问题之著作权篇
无讼阅读|当前知识产权审判需要注意的若干法律问题之著作权篇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归纳整理了当前知识产权审判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分别就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中涉及的若干实体和程序问题提出了初步意见。
现将这些意见分三期刊发,供大家学习参考,以促进相关案件裁判尺度的统一。
本期就著作权部分进行探讨。
本文原载于微信公众号北京审判一、著作权案件1、关于网络著作权案件中“分工合作”提供作品的认定问题。
审判中应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予以认定,即主观上被告之间或者被告与案外人之间有共同提供作品的主观意思联络,且为实现前述主观意思联络客观上实施了相应行为。
因主观意思联络存在臆定性,在裁判中可以根据被告之间体现合作意愿的协议、行为之间具有合作或利益分享等密切联系等,认定存在主观意思联络,但应当区别基于特定技术或商业模式等客观需求所确立的“形式上的合作”。
2、关于图片著作权归属的认定问题。
对于在先案件中因被诉侵权人不能提供所使用图片的合法授权被认定构成侵权,在后案件中该被诉侵权人又以同一图片的著作权人或专有使用权人身份作为原告起诉的,应当认真审慎地根据在案证据查明案件相关事实,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举证指导,按照在案证据证明的事实依法裁判。
对于在先生效判决已经查明的事实,在后案件有证据能够推翻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裁判。
3、关于影视作品著作权案件中当事人的追加问题。
根据相关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当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多个权利人共有,且能够查清权利人基本情况时,应以全部权利人作为案件当事人。
如果权利人基本情况确实难以查清的,从提高审判效率及更好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利的角度出发,可以将其中一个或部分权利人作为案件当事人,但应在判决论理部分为未参加诉讼的著作权人保留相应的权利份额,如写明“涉案作品的其他著作权人,可向本案原告主张分割涉案被控侵权行为所产生的经济损失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了正确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就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一)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二)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三)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
第二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由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第三条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侵害著作权行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该行为人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已经过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侵害著作权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
第四条因侵害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第五条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第六条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修改决定》)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施行。
《著作权法修改决定》共53项,其中,对原法律条文的修改36项,删除5项,增加规定11项。
从原《著作权法》共56条,新法共60条来看,《著作权法修改决定》对原《著作权法》的修改非常之大,基本从整体上改建了原有的著作权法律制度,其重点是:第一,《著作权法修改决定》对著作权之财产权属性的法律内涵予以进一步扩展和明确,界定了著作权的13项财产权利内容,细化了种类,因而使得围绕著作权财产权利的取得、许可、转让等法律制度的运作,更具有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尤其其中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出租权等权利的设定或者重新表述,解决了科技进步、社会发展为著作权保护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使得《著作权法》更能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求。
第二,在较大程度上调整了作品合理使用范围,重新划分了著作权人与公众的利益,使之符合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要求。
调整后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围,朝向更有利于鼓励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和传播的方向确定,提高了对著作权的保护水平。
第三,加强了著作权执法措施,增设或者补充了诉前临时措施(包括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措施和证据保全措施)、法定赔偿、行政处罚和民事制裁等制度。
此外,《著作权法修改决定》在许多方面对原法律作了重新调整,使其更趋合理。
《著作权法》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面临着几个迫切要研究解决的问题:一是要对增设的临时措施等制度的实施,制定程序上相应的配套规定;二是要对《著作权法》中涉及管辖、举证责任和《著作权法》修改前后的时间效力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便于审判中具体操作;三是要及时将已有的审判经验,根据法律的修改,总结上升为明确的司法解释,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便于人民法院高效优质地审判案件。
著作权案例及其分析
著作权案例及其分析标题:著作权案例及其法律分析引言:著作权案例在我们的生活中普遍存在,无论是文学作品、音乐作品还是电影作品,都涉及到著作权问题。
然而,由于著作权具有特殊的法律属性,许多人在这一领域常常陷入纠纷。
本文通过一个具体的著作权案例,探讨了著作权法律问题的实践应用,并针对未来发展提出了展望。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一桩音乐作品的著作权纠纷。
原告是一首著名歌曲的作者,被告是一位知名歌手。
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将原告的歌曲进行了改编并在自己的演唱会上演唱。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法院首先明确了著作权的基本概念及其范围。
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
因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改编其歌曲并在演唱会上演唱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任何人在使用他人的作品时,必须遵守著作权法的规定,并尊重著作权人的权利。
本案中,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首先,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对原告的歌曲进行了改编,这是对著作权的复制权和改编权的侵犯。
其次,被告在演唱会上演唱改编后的歌曲,这是对著作权的表演权的侵犯。
此外,被告的侵权行为还可能涉及到其他权利,如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讨论与总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反映了著作权法在实际应用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通过法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著作权法对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促进文化创新和知识传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针对未来的发展,我们应当加强对著作权法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著作权法的认识和尊重。
同时,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当共同努力,建立健全的著作权保护机制,严厉打击侵权行为,为著作权人提供更加有力的保护。
此外,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侵权行为日益严重,这也给著作权法的实施提出了新的挑战。
法律对案件管辖权的界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管辖权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某一案件行使审判权的范围和权限。
在我国,案件管辖权的界定对于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对案件管辖权的界定原则、具体类型、管辖权争议的解决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案件管辖权的界定原则1. 按地域管辖原则按地域管辖原则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侵权行为发生地等为依据,确定案件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
这一原则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2. 按级别管辖原则按级别管辖原则是指根据案件性质、案情复杂程度、争议金额等因素,确定案件由哪个级别的人民法院管辖。
这一原则有利于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理。
3. 按专门管辖原则按专门管辖原则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某些案件由特定的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如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等。
4. 按协议管辖原则协议管辖原则是指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协商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这一原则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案件管辖权的具体类型1. 一般管辖一般管辖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对一般民事、行政案件行使管辖权。
如被告住所地法院、原告住所地法院等。
2. 特殊管辖特殊管辖是指对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法律规定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海事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专利侵权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等。
3. 选择管辖选择管辖是指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案件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
如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可以在合同签订地、履行地、被告住所地等法院中选择管辖。
4. 共同管辖共同管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
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四、管辖权争议的解决1. 协商解决当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时,可以通过协商确定由哪个法院管辖。
2. 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当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协商不成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其中一个法院管辖。
3. 当事人提起管辖权异议当事人认为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可以提起管辖权异议。
诉讼管辖规定
诉讼管辖规定诉讼管辖规定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判的地理辖区或者专门管辖特定案件类型的法院的规定。
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诉讼管辖规定主要分为一般管辖和特定管辖两种情况。
一、一般管辖一般管辖是指法院对除特定管辖之外的案件均有审判权的情况。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诉讼案件的一般管辖如下:1.被告住所地管辖: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的住所地,即法院对该地区内的案件有管辖权。
2.合同履行地管辖:当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的情况下,如发生合同纠纷,则相关人民法院对该地区内的案件有管辖权。
3.侵权地管辖:当侵权行为发生地与其他地区有关连,相关人民法院可根据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进行管辖。
4.不动产所在地管辖:对于不动产相关的纠纷,相关人民法院可根据不动产所在地进行管辖。
5.信用卡、银行卡业务纠纷地管辖:信用卡、银行卡业务发生纠纷时,相关人民法院可根据信用卡发卡机构所在地或者经营场所所在地进行管辖。
6.离婚及子女抚养、教育纠纷管辖:涉及离婚及子女抚养、教育纠纷的案件,由原告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二、特定管辖特定管辖是指法院对某类案件进行专门管辖的情况。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定管辖的案件有以下几种情况:1.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知识产权案件主要由知识产权法院进行管辖,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案件。
2.海事案件管辖:我国法律规定海事案件由海事法院进行管辖,如船舶、海运合同纠纷等。
3.劳动争议案件管辖:劳动争议案件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如不服仲裁决定,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诉讼管辖规定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判的地理辖区或者专门管辖特定案件类型的法院的规定。
在民事诉讼中,一般管辖的案件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侵权地、不动产所在地、信用卡、银行卡业务纠纷地以及离婚及子女抚养、教育纠纷管辖等。
特定管辖的案件主要包括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案件和劳动争议案件等。
(最新整理)第06章管辖制度《民事诉讼法学》马工程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有约定,从约定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2021/7/26
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 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 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使用地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
网络交付标的的,买受人住所地;通过其他
五、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 人在纠纷发生前后,以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案件的管辖 法院。 协议管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协议管辖只适用于第一审案件,不适用于第二审、 再审和重审的案件。
2.协议管辖的案件必须是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 纷。
3.约定的管辖法院必须为法定范围内的法院,即必 须是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 所地、2021标/7/2的6 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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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 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 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事故发生地:发生陆上、水上、航空交通事故并造 成损害结果的地方;
最先到达地:车辆、船舶发生事故后最先抵达的地 方;
最先降落地:是指航空事故发生后,航空器最先降 落的地方或坠毁的地方。
思考: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的区别于联系
分类: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 议管辖、应诉管辖、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202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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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般地域管辖
(一)原则规定
“原告就被告” ——有利于防止原告滥用诉权,又有利于案件的审判
和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便于判决的执行。
知识产权案件类型
知识产权案件类型知识产权案件涉及多种不同的类型,以下是常见的一些案件类型:1.侵犯著作权侵犯著作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或者表演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为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或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进行现场直播或公开传送,或未经表演者许可,播放其现场表演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2.侵犯商标权侵犯商标权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侵犯商标注册人享有的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3.侵犯专利权侵犯专利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了专利权利有效期内发明创造的行为。
4.侵犯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是指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都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5.假冒注册商标假冒注册商标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6.侵犯植物新品种权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是指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或者为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
7.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是指未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其作品的,或者将布图设计作品及其复制品用于与布图设计正常业务范围无关的产品、服务或者将与布图设计作品及其复制品一致或者近似的标识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商品交易文书上等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行为。
8.侵犯原产地名称权侵犯原产地名称权是指未经原产地名称权利人许可,在商品上使用或申请注册原产地名称的行为。
9.侵犯表演者权侵犯表演者权是指未经表演者许可,现场直播或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活动,或录音录像其表演的行为,以及在经许可的营业性演出中,他人复制该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等侵犯表演者权的行为。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部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法院的通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部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
事案件管辖法院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0.04.16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5.01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管辖
正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部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管辖法院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请示的批复》(法〔2017〕326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等基层人民法院开展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通知》(鲁高法〔2017〕123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对部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不具有涉外因素的商标权、著作权、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对于上述案件中具有社会关注度高、新类型、裁判结果具有示范意义或涉
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基层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并在受理案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报备。
三、上述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
执行情况请及时报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
特此通知。
2020年4月16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目录第一章基本规定1.1【审理原则】1.2【审理内容】1.3【审查案由】1.4【审查案由】1.5【审查案由】1.6【审查权利客体】1.7【专有使用权的认定】1.8【专有使用权范围与起诉】1.9【被许可使用人的起诉】1.10【“授予起诉权利”的审查】1.11【签订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后的起诉】1.12【一般职务作品的起诉主体】1.13【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的起诉主体】1.14【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的起诉主体】1.15【审查权利范围】1.16【授权内容的法定性审查】1.17【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的起诉】1.18【侵权责任的认定】1.19【涉外案件的审理】第二章权利客体的审查2.1【是否构成作品的审查】2.2【独创性的认定】2.3【创作完成的认定】2.4【简单图形、字母、短语】2.5【作品标题、人物称谓】2.6【实用艺术作品】2.7【建筑作品】2.8【图形作品】2.9【模型作品】2.10【新闻报道】2.11【古籍点校】2.12【综艺节目视频】2.13【体育赛事节目视频】2.14【网络游戏】2.15【网络游戏组成要素】2.16【表演者权的客体】第三章权利归属的审查3.1【权属的证明】3.2【署名的识别】3.3【非真名署名与作者身份的对应】3.4【临时创作组织作品权属的认定】3.5【数码照片权属的认定】3.6【职务作品权属的认定】3.7【委托作品权属的认定】3.8【利用民间文学艺术元素或者素材创作的作品权属】3.9【录音制品的署名】3.10【多重许可、转让的权属判断】第四章侵害著作人身权的认定4.1【发表权与合同约定】4.2【推定发表的情形】4.3【发表权属于一次性权利】4.4【署名权的内容】4.5【署名方式的审查思路】4.6【职务作品署名权的行使】4.7【使用作品内容与侵害署名权】4.8【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判断】第五章侵害著作财产权的认定5.1【复制权控制的行为】5.2【发行权控制的行为】5.3【发行权的用尽】5.4【侵害专有出版权的认定】5.5【出版者合理注意义务的判断】5.6【出版者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判断】5.7【出版者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判断】5.8【表演权控制的行为】5.9【放映权控制的行为】5.10【广播权控制的行为】5.11【广播权与广播组织权】5.12【改编权控制的行为】5.13【改编与作品体裁】5.14【改编与复制】5.15【改编作品权属和权利行使】5.16【汇编权】5.17【汇编权控制的行为】5.18【“兜底”条款的适用】第六章侵害邻接权的认定6.1【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方式】6.2【电影作品与表演者权】6.3【录音录像制作者权】6.4【音源同一性的证明】6.5【广播组织的转播权】6.6【版式设计权保护范围】第七章抗辩事由的审查7.1【抗辩事由的内容】7.2【抗辩事由的审查原则】7.3【有限表达】7.4【必要场景】7.5【时事新闻】7.6【公有领域】7.7【在先其他作品】7.8【独立创作】7.9【合法授权】7.10【个人使用】7.11【适当引用】7.12【课堂教学和科研使用】7.13【报刊转载、摘编】7.14【制作录音制品】第八章法律责任的确定8.1【停止侵害的例外】8.2【过错原则】8.3【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则】8.4【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及适用顺序】8.5【权利人的实际损失】8.6【侵权人的违法所得】8.7【举证妨碍】8.8【裁量确定赔偿数额】8.9【法定赔偿的考量因素】8.10【恶意侵权】8.11【合理开支】8.12【合理开支的证明】8.13【赔偿合理开支】8.14【律师费】8.15【赔礼道歉的适用条件】8.16【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原则】8.17【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确定】第九章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认定9.1【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9.2【原告举证责任】9.3【被告举证责任】9.4【被诉侵权行为的查明】9.5【全面审查】9.6【直接侵权】9.7【分工合作】9.8【教唆、帮助侵权】9.9【教唆、帮助侵权的过错】9.10【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认定】9.11【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应知”的判断】9.12【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应知”的判断】9.13【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应知”的判断】9.14【提供链接服务行为的认定】9.15【链接服务提供者“应知”的判断】9.16【通过破坏或者避开技术措施设置链接的行为】9.17【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与避风港条款的关系】9.18【“改变”的理解】9.19【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理解】9.20【链接服务提供者进入避风港的要件】9.21【通知的认定】9.22【网页快照行为的认定】9.23【网页快照合理使用的认定】9.24【定时播放】9.25【同步转播】9.26【技术措施的类型】9.27【技术措施的认定标准】9.28【网购商品案件的管辖】9.29【网站经营者的认定】第十章侵害影视作品著作权的认定10.1【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作品名称】10.2【角色形象的保护】10.3【未经行政审批的境外影视作品】10.4【影视作品权属的认定】10.5【境外机构证明文件的效力】10.6【被诉侵权内容的确定】10.7【侵权认定基本规则】10.8【“接触”的判断】10.9【作品表达的对比】10.10【实质性相似的判断】10.11【相同历史题材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判断】10.12【侵害改编权的责任主体】10.13【侵害摄制权的责任主体】10.14【摄制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第十一章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认定11.1【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的行为】11.2【最终用户类案件事实查明】11.3【最终用户侵害复制权的认定】11.4【抄袭剽窃类案件的审理顺序】11.5【抄袭剽窃类案件确定软件版本的方法】11.6【软件的对比】11.7【源程序与目标程序的对应性】11.8【实质性相似的认定】附则第一章基本规定1.1【审理原则】审理侵害著作权案件,在行使裁量权时,应当加大对著作权的保护力度,鼓励作品的创作,促进作品的传播,平衡各方的利益。
第06章 管辖制度 《民事诉讼法学》 马工程
本章教学重难点: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管辖权异 议、裁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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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事审判权与管辖
一、民事审判权 民事审判权是指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理
一般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专属管辖
协议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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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理论分类 以管辖的确定依据是法律规定还是法院裁定
级别管辖
法定管辖 (原则)
裁定管辖 (例外)
地域管辖 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
管辖权移转
体现了确 定性与灵 活性相结 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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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管辖的法律规定是否具有强制性 级别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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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例外规定
“被告就原告”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
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
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5)对于被告一方被注销户籍的诉讼; (6)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追索赡养费诉讼; (7)一方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对方提出的离婚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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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是指以当事人 住所地、诉讼标的或者诉讼标的物及法律事实 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的一种管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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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合同纠纷
《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有约定,从约定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的通知
10、制售假冒洋酒案
刘兆龙假冒注册商标罪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0)大刑初字第320号刑事判决书)
2010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名单
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一)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1、澳诺(中国)制药有限公司诉湖北午时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王军社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提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
2、张喜田诉石家庄制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制药集团华盛制药有限公司等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提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
3、成都优他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诉江苏万高药业有限公司、四川科伦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提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
25、丁运长诉常照荣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豫法民三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
26、广州市喀什图制衣有限公司诉广州市杰晖服装有限公司、朱固民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穗中法民三终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
27、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海口正合网吧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海中法民三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
35、青岛红领集团有限公司诉枣庄矿业集团新安煤业有限公司、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鲁民三终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
36、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宝松利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绵竹绵窖酒厂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湘高法民三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
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从文字作品著作权侵权的典型案例看著作权人如何保护合法权益
从文字作品著作权侵权的典型案例看著作权人如何保护合法权益我们就2023年和2023年的文字作品著作权纠纷判决书进行了梳理,地域范围限定于北京、上海和深圳,根据数据显示,文字作品著作权的纠纷类型集中在:侵犯网络信息传播权、侵犯复制发行权的民事纠纷,以及侵犯著作权的刑事犯罪。
本文将选取文字作品著作权中的各类典型案例,对不同类型侵权纠纷的情况、权利人主张、侵权人抗辩方式以及法院态度进行简要分析。
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在著作权侵权中,权利人的主张一般为:停止侵权行为,即删除文字作品,同时赔偿损失,而侵权人的抗辩理由因侵权主体的类型不同、侵权作品性质的不同而不同。
1.侵权作品发布者为被告侵权方式: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自有网站、媒体账户上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著作权人的作品。
被告的主要抗辩方式:1.已经及时删除文章,传播范围有限,没有造成不良影响,不需赔偿;2.为公益性目的而使用,未用于商业目的,无盈利;3.被告缺席;4.权利人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
代表案例:(2023)京0105民初36847号,(2023)杨民三(知)初字第209号《著作权法》第48条所规定的著作权侵权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著作权侵权的构成不以主观恶意、是否用于商业目的为要件,侵权人前两种抗辩方式难以成立。
另有一类被告在其自有平台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的案件中,但侵权作品涉及时事新闻内容,被告以时事新闻不适用著作权法作为主要的抗辩理由。
例如(2023)京知民终字第1699号。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而一则只反映客观事实的新闻不构成作品,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播的单纯事实消息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时事新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19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14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8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进一步明确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第三条北京市、上海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第四条案件标的既包含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内容,又包含其他内容的,按本规定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第五条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一)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的授权确权裁定或者决定的;(二)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强制许可决定以及强制许可使用费或者报酬的裁决的;(三)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涉及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的其他行政行为的。
知识产权法管辖权是怎样确定的?
Believe that you are the only one you can rely on in this world.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知识产权法管辖权是怎样确定的?导读:知识产权法管辖权是侵权行为地,被告经常居住地居住地等。
若是那些获得专利权之后,签署了授权许可合同,将部分权利授权给他人使用一段时间,之后发生纠纷后,合同的签署地也可以是管辖地。
知识产权法管辖权具体的确定办法如下:(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销售者是制造者的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二)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三)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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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案件类型及管辖董世连一、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类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型:(一)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案件,主要包括:(1)著作权权属纠纷;(2)邻接权权属纠纷;(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
(二)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侵权案件,主要包括:(1)侵犯著作人身权纠纷;(2)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3)侵犯出版者权纠纷;(4)侵犯表演者权纠纷;(5)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6)侵犯广播组织权纠纷;(7)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三)著作权合同纠纷案件,主要包括:(1)委托创作合同纠纷;(2)合作创作合同纠纷;(3)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4)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5)邻接权转让合同纠纷;(6)邻接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7)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8)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9)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四)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
二、著作权案件地域管辖人民法院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权力所涉及的范围。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首先要明确该诉讼应当由哪一地区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才会受理,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起诉时管辖的选择,一般涉及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两方面。
(一)著作权权属案件对于著作权权属纠纷案件主要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著作权侵权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诉意见》第2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对于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一般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营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三)著作权合同纠纷案件对于著作权合同纠纷案件,合同有约定的,由合同约定地法院管辖,合同没有约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约定管辖,主要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约定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三、著作权案件级别管辖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原则上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但是根据最高院的有关规定和精神,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以下以北京为例,讲述北京著作权有关案件的级别管辖。
根据《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普通著作权纠纷案件、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或者交由其审理的著作权纠纷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以标的额界定,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满2亿元的涉及著作权的合同纠纷、权属、侵权、因申请临时措施损害赔偿、申请诉前停止侵权、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或者交由其审理的著作权纠纷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以标的额界定: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著作权纠纷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或者交由其审理的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或者认为有必要由高院审理的下级法院管辖的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或者下级法院报请移送并经批准的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四、互联网著作权侵权案件管辖网络时代资源共享造就了互联网的繁荣,然而,资源共享的理念与著作权制度中保护著作权人利益之间更是存在着重大的冲突。
因此互联网上的侵权案件也随之产生。
在我国,与互联网相关的著作权案件占了与互联网相关的侵权案件中的相当比例。
由于网络空间的特殊性,不论是被告所在地还是侵权行为实施地或是侵权结果发生地的确认都存在一定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19日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了管辖问题,“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这一解释确定了网络著作权案件以被告所在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为主,侵权结果发生地为补充的管辖原则,即当著作权人发现有人在网上抄袭他的文章时,著作权人应当首先向该抄袭人的住所地或者该抄袭行为所运用计算机的所在地法院起诉,如果难以确定,则可向发现该抄袭行为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法院起诉。
视听作品“制片者”的认定陈锦川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视听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
所谓视听作品的制片者,是指为制作该作品而首先采取行动并承担财务责任的人[1];是采取主动行动和负责完成作品的自然人和法人[2]。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据此,在视听作品上署名表明其为“制片者”的,如无相反证明,其即为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人。
因此,制片者的认定对于确定视听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非常重要。
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前,我国设有八一、北京、长春、珠江、峨嵋、西安、广西等电影制片厂专事拍摄电影工作,电视剧也主要由中央电视台、各省、市、自治区等地方电视台制作,因此当时的“制片者”即各电影制片厂、电视台。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一简单、清晰的状况发生了极大的变化,除了上述制片厂、电视台外,各种市场主体也参与到电影、电视的拍摄和制作中,从而呈现出了多元化的状态。
影视业作为一种高投资、高风险、高度市场化的产业,有其自身的制作、运作规律;我国对视听作品的制作、放映的管理体制也有其特殊性,导致在实践中“制片者”的署名非常混乱,“制片者”难以准确认定。
结合影视产业的运作实际、我国相关管理制度的要求,在以署名确定视听作品的“制片者”时,应当注意到以下情况[3]:1、关于制片者如何称谓、如何署名没有规范性要求,也没有形成为业界所公认并执行的统一的习惯和做法;而且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变化,署名方式还会发生变化。
2、通常情况下,“出品单位(或者出品方)”为“制片者”,是著作权人。
“出品单位”即呈现作品的单位。
原来我国的影视行业并没有“出品”的概念,而是使用“摄制”这个词。
因为当时拍摄电影、电视剧不是为了通过影视的著作权来挣钱,而完全是为了给电影院、电视台提供放映的内容和播出的节目,完成宣传的需要,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没有著作权的观念。
但是随着影视行业的市场化和市场的发展,影视的著作权与商品、市场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再简单的用“制片”或者“拍摄”就不能满足需要了,因此行业使用了“出品单位”来表明其作为投资人和著作权人的身份。
所以,行业内通常认可“出品单位”即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享有著作权的“制片者”。
但是即使如此,实际也有不同的做法,如有的既有“联合出品方”,又有“出品方”,而且两者不完全一致。
与此相联系的“出品人”实际上是“出品单位”的代表,主要是指其法定代表人。
由于我国影视制作实行许可证制度,影视制作又需要大量资金,因此会出现两家以上单位共同投资的情况,此时“出品单位”为多家,就通称为“联合出品单位”。
2、通常而言,摄制单位是受出品方委派拍摄、制作影视的人,因此如果说出品方是出资方的话,摄制则是出品方的“工程队”,负责影视产品的“具体施工”;因与影视制作、运作有一定关系,或者为了发行的需要,某些视听作品会把相关单位、电视台等署名为联合摄制单位,从而出现几家、十几家“联合摄制单位”的情况,实际上跟著作权没有任何关系,故“摄制单位”并非“制片者”,并非著作权人。
当然,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行业还没有足够规范化,也存在“摄制单位”为著作权人的情况。
制片人,也称制片主任,是影视拍摄期间的管理者,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制片者”。
3、根据我国相关电影、电视法律法规的规定,影视的制作、播放实行许可证制度,即持有许可证才能摄制、放映影视。
国有的电影制片单位等可以获得许可证,法律法规也允许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向有关部门领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个人或者企业可以通过资助、投资的形式参与摄制电影,从而获得视听作品的著作权。
因此,有的电影、电视剧可能由持有许可证的单位摄制,有的可能由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出资的单位合作摄制。
在后者的情况下,既可能是由持有许可证的单位与合作单位共同出资,也可能是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只是挂名,投资方则是其他合作方,持证单位仅署名,其他著作权完全归投资方。
4、著作权法并不禁止通过合同约定著作权的享有和分配,因此,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合同约定视听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这样就可能出现视听作品上署名的“制片者”、许可证上的制作方与实际著作权人不完全一致的情况,此时应以当事人就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和分配的约定为优先,而不以“署名”确定权利人。
由此,在确定视听作品的“制片者”时,可以按照以下方法:1、如无相反证明,在视听作品上署名为“出品单位”、“联合出品单位”的单位为制片者,享有视听作品的著作权;2、在有证据证明其为出资方或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摄制单位”、“联合摄制单位”为制片者,享有著作权;3、影视许可证可以作为确定制片者的参考;4、当事人就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和分配有合同约定的,依合同确定制片者及其著作权。
[1] 刘波林译,《著作权与邻接权法律术语汇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2月第1版第149页[2]德利娅·利普希克,《著作权与邻接权》,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0年7月第1版第63页[3] 2008年7月17日,中国文联、中国电影界协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共同组织了“影视作品版权座谈会”,就当前影视作品署名情况及著作权保护问题进行了研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