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作品及网络游戏著作权案件热点问题研究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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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过具体内容表达出来的(即与具体内容相 结合的)主要人物名称及其关系、故事情节、篇章 结构等,特别是多个情节串联形成的整体属于著作 权保护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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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影视作品著作权合同纠纷案件中 的热点问题
1、委托创作合同的性质——委托合同v.承揽合同
(1)委托合同的概念 第三百九十六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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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管辖规则变化的后果 网络案件向中心城市以及中心城市的中心地区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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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影视作品著作权案件中的热点问题
(一)侵害影视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件中的热点问题
1、审理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件的一般流程
(1)确定原告主张权利的客体及被诉侵权客体 (2)审查原告主张权利的客体是否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①外国人作品问题 ②未经行政审批进入我国的境外作品 (3)审查原告是否为著作权人 ①共同权利人问题(下文专题讨论) ②著作权委员会问题 4、审查被告是否为被诉行为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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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查被告是否使用了原告的作品(核心问题) ①什么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使用? ②比对问题:实质相似+接触 A,思想与表达 B,抽象—过滤—比较 C,判决中的分类说明 D,多个情节串联的整体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内容 E,接触要件具有可推定性 a,一般推定性:公开发表 b,特殊推定性:特有信息相同
(一)反法一般规则(第二条)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规则的性质 (三)对于竞争者利益具有消极影响的后果 (四)网络“寄生”行为
五、法律责任问题
(一)停止侵害的例外 (二)损害赔偿金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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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辖规则变化对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案件的影响
1、管辖规则的变化
影视作品及网络游戏 著作权案件热点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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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管辖规则变化对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的影响
二、影视作品著作权案件中的热点问题 (一)侵害影视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件中的热点问题 1、审理侵害影视作品著作权案件的一般流程 2、影视作品共同权利人、许可使用人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3、“字面侵权”的判定标准 4、“非字面侵权”的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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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查被告的使用是否具有正当理由 ①取得许可:程序问题 ②合理使用:具有开放性 ③法定许可:具有封闭性 (7)审查被告是否具有其他抗辩权:主要针对损害赔偿请
求权 ①没有过错:销售商、网络技术服务商 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息网络传播的起算点问题 (8)责任承担问题 ①损害赔偿金 ②赔礼道歉与消除影响 ③停止侵害及其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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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影视作品共同权利人、许可使用人的诉讼主体 资格问题
(1)影视作品共同权利人之一能否单独提起诉讼? (2)《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理解 ①协商是否作为许可使用的前提? ②协商的判断标准 ③是否应限定为普通许可使用? ④“多头许可”的处理 ⑤逻辑上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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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解决之道 ①北京法院司法政策——北京高院审委会专委、知产庭庭长杨柏勇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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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影视作品著作权合同纠纷案件中的热点问题 1、委托创作合同的性质 2、委托创作成果的质量判断 3、委托创作合同的解除问题
三、网络游戏著作权案件中的热点问题 (一)网络游戏行业发展情况 (二)网络游戏著作权保护的层次 (三)网络游戏直播中的相关知识产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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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规则的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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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字面侵权”的判定标准——分类列表法
表一:不相同、不相似的内容 表二:相同或相似但仅为简单的客观事实 表三:相同或相似且不是简单的客观事实,但均来
自他人在先作品 表四:相同或相似且不是简单的客观事实,无其他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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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非字面侵权”的判定标准
(1)单纯的主要人物名称及其关系、故事情节、篇 章结构等均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要素
2015年总结会上的讲话:关于影视作品著作权案件中当事人的追加问题 。当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多个权利人共有,且能够查清权利人基本情况 时,应以全部权利人作为案件当事人。如果权利人基本情况确实难以查 清的,从提高审判效率及更好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利的角度出发,可以 将其中一个或部分权利人作为案件当事人,但应在判决论理部分为未参 加诉讼的著作权人保留相应的权利份额,如写明“涉案作品的其他著作 权人,可向本案原告主张分割涉案被控侵权行为所产生的经济损失赔偿 金”。如果提起诉讼的是影视作品的专有使用权人,且其专有使用权来 自于共有著作权人中的一个人或部分人,在没有证据证明该授权对其他 著作权人产生不合理的损害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其专有使用权人身份。 ②修改著作权法:建立推定信托制度
(1)级别管辖——北京:非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 纠纷案件均由基层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 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可以以原告住所 地为管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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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假想的规则冲突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 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 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 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 地。
(2)解决假想冲突的不同思路 ①上位法v.下位法 ②新法v.旧法 ③一般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v.特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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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存在冲突的理由 ①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五十二条 ②网络著作权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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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北京法院的司法政策
北京高院审委会专委、知产庭庭长杨柏勇在2015年总结会上 的讲话:
“该条规定中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具有特定含义,主要 指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行为,其 侵权对象,如作品、商标、宣传内容等往往存在于网络环境 下,因下载、链接等网络行为而发生。”因此,对于侵害商 标权纠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由于相关被诉侵权行 为并非上述规定所指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故不应适用 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