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卫生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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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是确保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为了加强我校食堂卫生安全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校长是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要切实贯彻落实教育部、卫生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学校建立主管校长负责制,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承担领导责任。
三、学校总务处是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承担管理责任。
四、学校医务室是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宣传和督查部门,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承担宣传和督查责任。
五、学校政教处配合总务处做好校园环境的安全,配合医务室做好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宣传和督查,负责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承担配合协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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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学校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建立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责任制,各分管人员要对职责范围的工作负起全面责任。
七、各级分管人员要对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检查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预防和控制食物中毒对师生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的认识情况。
2.依法加强学校食堂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确保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3.及时排查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的各种隐患,进一步加大食堂的卫生监督检查力度。
4.检查食堂卫生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5.检查各部门执行食物中毒报告制度的落实情况。
八、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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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级分管人员对以上工作检查不力造成事故的,学校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对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致人残废或致人残疾因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不同情节,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九、食堂从业人员工作职责
1.采购:(1)不采购霉烂、变质、被污染、过期的原材料;(2)不采购不合法生产、经营商户的原材料。
2.仓库:(1)按规定严把入、出库原材料质量关;(2)妥善保存各类原材料;(3)杜绝非保管人员出入仓库。
3.加工操作:(1)精工细作,不出售霉烂、变质食品;(2)严格环境消毒,杜绝污染源;(3)把好后厨关,严禁非操作人员出入;(4)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保证饭菜质量。
十、食堂的责任追究
1.警告并限期改进。
2.责令返回已售(发)出的原材料和食品。
3.消不合格的原材料和成品。
4.取消经营资格。
5.根据情节处以罚款或行政处分。
6.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7.致人死亡或致人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的严重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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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零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