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投资基金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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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府投资基金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政府投资基金安全运作,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的风险管理,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的投资行为,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有效防范和控制投资项目运作风险,根据《河南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基金的风险控制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活动应覆盖政府投资基金业务的各项工作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募集、投资、管理和退出等各个环节。

(二)审慎性原则: 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风险控制组织体系开展工作要以防范风险、谨慎决策、审慎行动为出发点。

(三)独立性原则:受托管理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设置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及专职的风险管理人员,在业务、人员、机构、办公场所、资金等方面严格分离、相互独立。

(四)有效性原则:政府投资基金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符合政府出资的引导方向,不得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禁止投资的领域,达到风险防控的效果。

第二章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第三条政府投资基金设置财政部门、受托管理机构及基金管理机构等三个层次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

(一)财政部门风险控制职责包括: 根据政府授权,制定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审慎选择政府出资的受托管理机构,与受托管理机构签署委托管理协议,监督受托管理机构按照河南省政府投资基金相关管理规定和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履行各项职责。

(二)受托管理机构风险控制职责包括: 审慎选择基金管理机构、基金托管机构和社会出资人,按要求组建政府投资基金,监督政府投资基金的投资符合基金设立方案确定的投资领域和投资方向,审查政府投资基金运作和投资项目的合规性,按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信息。

(三)基金管理机构风险控制职责包括: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河南省政府投资基金相关制度、基金章程、基金委托管理协议、基金资金托管协议、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开展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后管理和退出项目等基金管理工作,及时发现投资项目风险,及时向受托管理机构报告,并采取应对措施,按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受托管理机构报送信息。

第三章基金的募集与设立

第四条基金募集与设立阶段,应当重点关注基金的社会资金募集不到位、募集方案及募集方法不合规、社会出资人不合格、政府出资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不当等风险。

第五条政府投资基金向社会募集资本时,应当对社会资本投资者的合格投资者资格、风险识别与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以确保社会资本投资者符合合格投资者的标准。

政府投资基金中政府出资部分由受托管理机构代表政府进行出资,社会资本出资部分由受托管理机构或基金管理机构面向合适的工商企业、商业银行、保险机构、社保机构等机构投资者或者其他合格投资者募集。政府投资基金自觉遵守反洗钱的各项规定。

第六条政府投资基金不得公开募集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第七条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开设专用账户作为政府出资的资金专户,以实现受托管理的政府出资与受托管理机构的自有财产相互独立,不同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之间相互独立。

第八条政府投资基金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

和亏损负担方式。政府投资基金的亏损由出资方共同承担,政府出资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九条政府投资基金应当选择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或其他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托管。托管机构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基金管理机构的投资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条政府投资基金募集完毕之日起20个工作内,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的备案手续。

第四章基金投资运营与管理

第十一条基金投资运营与管理阶段应当重点关注关联交易、受托管理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没有履职尽责、资金运用不当等风险。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为政府投资基金设立专用帐户作为基金的托管账户,以实现管理的政府投资基金与基金管理机构的自有财产相互独立,不同政府投资基金之间相互独立。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基金不得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 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政府投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基金闲置资金只能用于银行存款、国债、保本型理财产品。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基金可以通过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基金设立及项目投资等提供专业意见,降低政府投资基金的风险。

第十五条受托管理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按照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报送信息,在基金出资人、基金管理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出现重大变更时,或者基金运营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报告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基金应当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政府投资基金拟投资项目、重大风险处置预案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政府投资基金出现投资损失或者投资项目出现重大风险事件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并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批准的风险处置预案处置风险事件。

第五章基金的退出

第十七条基金退出阶段应当重点关注因重大风险事件导致政府出资不能顺利退出、退出程序不当和基金清算组织未能尽职履行清算职责等风险。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基金一般应当在存续期满后终止。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应当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由政府出资人与其他出资方按章程约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受托管理机构应与基金管理机构及其他出资人在基金章程中约定,存在下述情况之一的,政府出资无需基金管理机构及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一)投资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政府出资拨付投资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基金未按照章程约定投资的;

(五)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第六章道德风险的防范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基金相关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职业道德规范,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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