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
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
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 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污染源普查档案的管理,确保普查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污染源普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省、市、县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在污染源普查工作中形成的档案。
# 第三条档案定义污染源普查档案是指在污染源普查过程中收集、整理、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二章档案管理职责# 第四条管理机构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污染源普查档案的管理工作。
# 第五条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定期接受档案管理培训。
# 第六条职责分工- 国家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的规范和标准。
-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污染源普查档案的监督和指导。
- 市、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本级污染源普查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
第三章档案的收集与整理# 第七条收集原则档案收集应遵循全面、系统、准确的原则。
# 第八条收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普查问卷、监测数据、分析报告、普查工作总结等。
# 第九条整理要求档案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顺序进行整理,确保信息的可追溯性和可读性。
第四章档案的保管与保护# 第十条保管条件档案应存放在干燥、通风、防潮、防火、防虫、防霉的环境中。
# 第十一条保护措施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和维护,防止档案损坏、遗失或泄密。
# 第十二条档案数字化鼓励对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提高档案的保存安全性和利用效率。
第五章档案的利用与公开# 第十三条利用规定档案利用应遵循合法、合规、有序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 第十四条公开范围涉及公共利益的普查结果可依法向社会公开,具体公开内容和方式由环境保护部门确定。
# 第十五条保密要求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档案,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
污染源普查档案的管理
◆关于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的原则.
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的原则
◆污染源普查档案工作的管理主体 ◆关于档案全宗问题 ◆关于档案的保管问题 ◆关于档案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问题
污染源普查档案的管理
◆关于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的原则. ◆污染源普查档案的归档
污染源普查档案的归档
◆归档的文件材料总的来说有二大类,一类是污染源普查工作 类文件材料,一类就是普查表册类文件资料.污染源普查各种 普查原始登记表,汇总表以及相应的电子数据;各种技术监测 与调整方面的技术性表册,这是这次污染源普查档案的主体.Leabharlann 污染源普查原始登记表的存档
◆《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将污染源普查原始登 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 记表列入了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并且要保存10年. 记表列入了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并且要保存10年.
污染源普查电子文件的归档保存
重要的电子文件应纸电双套制保存,电子文件用 于日常的查找利用,纸质文件用于对电子文件的 真实性检验. 电子文件一般要制成多套光盘脱机保存. 污染源普查系统的应用软件应相应地进行保存, 保证光盘数据能准确还原.
污染源普查档案的整理与分类
◆原始普查登记表一个普查登记对象为一件,汇总表 以每个汇总的独立单元为一件;每一件档案要相对固 定,编写页号,顺序排列,档案盒装满为止. ◆编制档案目录,每一件档案编写一条目录,目录的 编写依照同级环保机关档案部门的要求进行.
污染源普查档案的管理
◆关于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的原则. ◆污染源普查档案的归档 ◆污染源普查档案的保管期限 ◆污染源普查档案的整理与分类 ◆污染源普查原始登记表的存档
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与普查工作同步
◆在普查工作之初,我们就要明确普查档案的管理机 构和人员,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开展档案管理 工作,做到普查文件材料能够及时归档,安全保管, 并为普查工作本身提供利用服务. ◆污把档案工作做在平时,后期的工作压力就小了. ◆在污染源普查工作结束后的验收环节,污染源普查 档案也要作为一个专门内容同步进行验收.
污染源普查条例(一)
污染源普查条例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污染源普查,保障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污染源普查的任务是,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的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制定经济社会开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提供依据。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污染源,是指因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场所、设施、装置以及其他污染发生源。
第四条污染源普查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那么组织实施。
第五条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污染源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控制支出。
第六条全国污染源普查每10年进展1次,标准时点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
第七条报刊、播送、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
第二章污染源普查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方法第八条污染源普查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第九条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承受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展的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照要求填报污染源普查表。
污染源普查对象不得迟报、虚报、瞒报和拒报普查数据;不得推诿、拒绝和阻挠调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
第十条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
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第十一条工业污染源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企业根本登记信息,原材料消耗情况,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立、运行情况等。
源普查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源普查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源普查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开展源普查工作的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源普查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集中统一管理原则:源普查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2. 依法管理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档案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源普查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
3. 科学管理原则:运用现代档案管理技术,提高源普查档案管理水平。
4. 保密原则: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源普查档案,依法进行保密管理。
第二章档案管理职责第四条源普查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如下:1. 制定源普查档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 指导、监督各级源普查机构做好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工作。
3. 负责源普查档案的鉴定、整理、归档、保管和统计工作。
4. 对源普查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提高档案的利用率。
5. 对源普查档案进行保密管理,确保档案安全。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五条源普查档案的收集范围:1. 源普查工作方案、工作计划、实施方案等文件材料。
2. 源普查数据采集、处理、分析、评价等过程中形成的各类资料。
3. 源普查工作的相关会议记录、照片、视频等。
4. 源普查工作成果报告、评估报告、建议书等。
第六条源普查档案的整理要求:1. 按照档案门类、年度、项目等进行分类整理。
2. 对档案资料进行编号、编目,建立目录。
3. 对电子档案进行备份,确保档案安全。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七条源普查档案的保管要求:1. 按照档案保管规范,做好档案的存放、防潮、防虫、防尘等工作。
2. 对重要档案进行特殊保管,确保档案安全。
3. 对档案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八条源普查档案的利用要求:1. 按照档案利用规定,为用户提供档案查阅、复制等服务。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关键信息项:1、档案的定义与范围2、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与人员3、档案的收集流程与要求4、档案的整理与分类标准5、档案的存储条件与安全措施6、档案的利用与借阅规定7、档案的销毁程序与条件8、监督与检查机制9、违规处理与处罚措施1、总则11 为了加强环境保护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环境保护档案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工作中各类档案的形成、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管理活动。
2、档案的定义与范围21 环境保护档案是指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22 包括但不限于环境监测数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污染治理方案、环境执法记录、环保项目审批文件等。
3、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与人员31 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环境保护档案工作。
311 明确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制定档案管理制度、组织档案收集整理、监督档案利用等。
32 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的档案管理工作。
321 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培训上岗。
4、档案的收集流程与要求41 各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将本部门产生的环境保护档案及时移交至档案管理部门。
42 收集的档案应保证真实、完整、准确,具有原始性和凭证性。
43 对于重要的环境保护活动和项目,应提前通知档案管理部门介入,进行同步收集。
5、档案的整理与分类标准51 按照环境保护工作的业务流程和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档案分类方案。
52 对收集的档案进行规范化整理,包括编号、装订、著录等。
53 定期对档案进行清查核对,确保档案的分类准确、整理有序。
6、档案的存储条件与安全措施61 设立专门的档案库房,具备防火、防潮、防虫、防盗等必要的设施和条件。
62 严格限制非档案管理人员进入档案库房,确保档案的安全。
63 对档案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阜阳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
阜阳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各县(市、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为规范我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确保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关于印发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环普查〔2018〕30号)《安徽省环保厅安徽省档案局转发关于印发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环函〔2018〕667号)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了《阜阳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附件)。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阜阳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18年6月8日为规范阜阳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环普查〔2018〕30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污染源普查档案,是指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在污染源普查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及实物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一、档案管理的机构及职责污染源普查档案工作由阜阳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实行分级管理。
各级污染源普查档案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污染源普查经费预算,统筹解决,保证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工作所需经费支出。
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普查工作产生的文件材料,由被委托方负责收集、整理,按规定移交委托方归档,委托方应当进行相关指导。
污染源普查档案应当按规定集中统一管理,参加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各有关机构和个人有保护污染源普查档案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二、档案管理要求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当将档案工作纳入污染源普查工作规划,建立健全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工作制度,与普查工作实行同部署、同管理、同验收。
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工作规定,加强污染源普查档案的保密管理,严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泄露。
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当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开发应用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推进文档一体化管理,实现资源数字化、利用网络化、管理智能化。
污染源普查专项档案归档整理方法
附件:污染源普查专项档案归档整理方法污染源普查专项档案归档文件的整理方法按照《归档文件整理工作指南》进行整理归档,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参照《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
一、污染源普查归档文件分类(共分为四大类):(一)文件类(管理文件和污染源种类)(二)音像资料类(三)照片档案类(四)会计档案类污染源普查的文件材料归档分类按区域(机构)—文件类(包含管理文件和污染源种类)逐级进行分类,各级分类代字和代码为:ZWP1.X.X----XXXX其中ZWP1作为它的分类代字ZWP1.X. X----XXXX文件类别号区域(机构)代号ZWP1表示全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专项档案—5—文件类别号:1.管理文件2.工业污染源3.农业污染源4.生活污染源5.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区域(机构)代号:1.2.……(依次类推)注:区域(机构)代号由档案室负责指定。
二、归档文件的整理根据有关规定,属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由承办人负责收集、整理、归档。
其中的“整理”,内容包括“分类、装订、排列、编号、编目、装盒”等。
(一)管理文件类的整理首先是以我为本(发文单位为主),凡是本单位所产生的发文(红头文)必须归档,其它单位的来文,需要办理的文件(办件)必须归档,阅知类的文件可以不归档。
文件以“件”为单位进行整理归档。
一般以每份文件为一件,⑴文件正本与定稿为一件(重要文件如法律法规等须保留历次修改稿的,其正本与历次稿包括定稿各为一件);⑵正文与附件为一件(附件是指附属于正文之后的其他文件材料,作为正文的补充说明或参考材料,如附带的图表、统计数字,正文批准或发布的法规文件等—6—等。
一般来说,正文与附件为一件;如果附件数量较多或者太厚不易装订时,也可各为一件);⑶原件与复制件为一件(对于制成材料、字迹材料等不利于档案保管的文件(如热敏纸传真件、铅笔书写的重要文件),以及使用中出现破损的文件,应复制后归档。
复制件包括复印机制作的复印件以及手工誊写的抄件等。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工作,保障环境治理决策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追溯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高效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树立全面、协同、绿色的理念,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培育和发展环境保护档案事业队伍,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三条环境保护档案管理的主体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机构包括环境保护档案管理机构、环境保护档案馆等。
第四条环境保护档案的范围涵盖环境保护事业中的立法、政策、规划、监管、项目建设、研究、评估等各个环节产生的档案。
第二章档案建设和管理第五条环境保护档案的建设应当遵循规范性、完备性、及时性和长期性的原则,及时收集、整理、归档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做到内容详实、形式规范。
第六条环境保护档案的分类应当根据档案来源、用途、性质和保存期限进行分类,建立符合实际情况的分类体系。
第七条环境保护档案的组织和管理应当注重系统化、标准化和信息化的建设,采用电子管理和实体管理相结合的方式,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可靠。
第八条环境保护档案的保管应当科学规范,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环境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确保档案的传承和永久保存。
第三章档案查询和利用第九条环境保护档案的查询和利用应当遵循便民利民的原则,提供便捷的查询和利用服务,为环境保护科学决策和社会评价提供档案支持。
第十条环境保护档案的查询和利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可信度和机密性,防止档案信息的滥用和泄露。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档案的查询和利用应当依托信息技术手段提供在线查询服务,方便公众随时掌握环境保护信息和政策动态。
第四章信息化建设第十二条环境保护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档案信息的全程电子化管理。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应当具备安全可靠、高效便捷的功能,可以满足各类环境保护档案的管理需求。
污普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污普档案的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涉及污染源普查(以下简称“污普”)的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条污普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集中统一管理:所有污普档案由专人负责集中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2. 规范化、标准化:严格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规范和标准进行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
3. 保密原则:严格保护污普档案的机密性,防止档案内容泄露。
4. 安全第一: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在保管和利用过程中的安全。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污普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1. 污普调查方案、技术规范、工作手册等文件资料。
2. 污普调查数据、表格、图表等原始记录。
3. 污普调查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报告、总结、评估材料。
4. 污普调查涉及的各类照片、视频、音频等资料。
第五条污普档案的整理要求:1. 按照档案分类标准,将档案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保存三个等级。
2. 对收集到的档案资料进行分类、编目、编号,建立档案目录。
3. 按照档案保存期限,及时将档案归档至档案库房。
第三章档案保管第六条档案保管责任:1. 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的日常保管工作,包括档案的存放、维护、清洁等。
2. 档案库房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七条档案查阅与借阅:1. 查阅档案需在档案室进行,并填写查阅登记表。
2. 查阅重要档案需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
3. 档案原则上不得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外借的,需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并办理借阅手续。
第四章档案销毁第八条档案销毁原则:1. 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销毁。
2. 档案销毁前需进行鉴定,并填写销毁清单,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销毁。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九条对在档案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制度
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制度(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普查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结合污染源普查档案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污染源普查档案是全国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包括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及实物等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凡规定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按照规定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四条污染源普查档案的管理,由市污染源普查办具体负责,接受省污染源普查办和市档案局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污染源普查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一、文件类1.各级党政机关有关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意见及批复;各级党政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批示;2.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的请示、报告、通知等;污染源普查工作会议、宣传、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形成的文件材料;3.污染源普查办法、意见、工作方案、工作细则、技术规定等;4.市普查办及工作办公室设置、人事任免、工作人员名册;5.污染源普查培训文件材料;6.污染源普查公报。
二、表册、资料类1.污染源普查原始登记表和汇总表;2.污染源普查原始登记表、汇总表以及相应的电子数据;3.污染源普查监测数据表册,记录污染源普查数据的文件材料;4.污染源普查分析报告及资料汇编。
三、音像、实物类1.污染源普查宣传材料、宣传画等;2.污染源普查工作照片、录音录像资料,印章、证书、标志、奖牌等。
四、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其它重要相关材料。
第六条污染源普查文件材料归档要求一、归档的文件材料应为原件,如归档复制件必须有相应的说明;二、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做到字迹工整、数据准确、图样清晰,签字盖章、日期等标识完整齐备;三、归档文件材料的书写和装订材料应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四、归档的电子文件数据应与相应纸质文件数据保持一致,电子文件应物理归档,一式三套;五、归档的照片、音像、实物要有相应的文字说明。
第七条根据工作需要,配备档案专柜及相应的设施设备,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污染、防虫害等工作,确保污染源普查档案的安全。
青岛市环保局、市档案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档案局《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环保局、市档案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档案局《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档案局,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8.01.09•【字号】青环发[2008]5号•【施行日期】2008.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青岛市环保局、市档案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档案局《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青环发〔2008〕5号)各区市环保(分)局、档案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档案局《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
做好我市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全国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是全面掌握我国环境状况的重要手段。
建立健全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是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重要依据,也是做好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重要环节。
各级环保、档案部门及污染源普查机构应本着对工作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普查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确保第一次全国污染普查档案齐全完整和规范整理,为我市环保事业留下珍贵的原始资料。
二、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自普查工作开始,应建立文件材料归档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污染源普查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及保管利用工作。
各区市档案局要加大工作力度,积极配合,安排专人做好监督指导工作。
三、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形成的档案一般单列全宗管理。
文书档案按照《青岛市〈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实施细则》(青档字〔2002〕77号)的要求整理,采用年度-保管期限分类法,档案编号方法为:依据归档文件的排列顺序,每一年度永久、30年、10年保管期限的归档文件分别从“1”编制流水件号,第二年重新从“1”另编。
与永久、30年保存的文书档案相对应的电子文件,按照《青岛市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试行)》(青档字〔2002〕79号)的要求整理;音像档案按照《青岛市照片归档与管理规范》(青档字〔2005〕14号)、《青岛市机关多媒体档案管理规范(试行)》(青档字〔2004〕13号)的要求整理;会计档案按照《青岛市财政预算单位会计档案管理规范》(青档字〔2007〕14号)的要求整理;实物档案按照《青岛市机关实物档案管理规范(试行)》(青档字〔2006〕22号)的要求整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2007.12.12•【文号】环发[2007]187号•【施行日期】2007.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发〔2007〕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厅)、档案局,全军环办、总参办公厅保密档案局:为做好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制定了《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档案局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污染源普查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结合污染源普查档案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污染源普查档案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包括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及实物等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和有关单位、个人都有保护污染源普查档案的义务。
凡规定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按照规定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四条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将档案工作纳入污染源普查工作规划,建立污染源普查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与污染源普查工作实行同步部署、同步管理、同步验收。
第五条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自普查工作开始,应建立文件材料归档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污染源普查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等工作,并进行必要的培训。
第六条污染源普查档案的管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实行分级管理,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43号)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档案的形成、管理和保护工作,开发利用环境保护档案信息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档案,是指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在环境保护各项工作和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单位具有利用价值、应当归档保存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主要包括文书档案、音像(照片、录音、录像)档案、科技档案、会计档案、人事档案、基建档案及电子档案等。
第三条环境保护档案工作是环境保护部门的重要职责,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在业务上接受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环境保护部门档案工作职责第五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完善档案工作管理体制,建立档案管理机构,配备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具备档案管理及环境保护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的正式专职档案管理人员。
环境保护部门办公厅(室)档案管理机构归口负责本部门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将档案工作纳入本部门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列入工作考核检查内容,及时研究并协调解决档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档案工作与本部门整体工作同步协调发展。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编制和管理的有关规定,科学合理核定档案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对档案工作经费的审计和绩效考核,确保科学使用、专款专用。
第八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确定文件材料的具体接收范围,包括本部门在各项工作和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应当归档保存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以及与本部门有关的撤销或者合并部门的全部档案。
企业污染源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污染源档案管理,提高污染源档案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污染源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污染源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环节。
第三条企业污染源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档案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完整原则:确保污染源档案的全面性、连续性和完整性。
(三)准确原则:确保污染源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安全原则:确保污染源档案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污染源档案的分类与归档第四条污染源档案分为以下类别:(一)污染源基本信息档案:包括污染源名称、地址、行业类别、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量、处理设施等信息。
(二)污染源监测档案:包括污染源监测报告、监测数据、监测方案等。
(三)污染源治理档案:包括污染源治理设施、治理方案、治理效果、验收报告等。
(四)污染源排放许可档案:包括排放许可证、变更许可证、延续许可证等。
(五)污染源应急预案档案:包括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应急物资等。
第五条污染源档案归档要求:(一)归档文件材料应齐全、完整,符合档案管理要求。
(二)归档文件材料应按照类别、时间顺序排列,便于查阅。
(三)归档文件材料应标注档号、档期、页数等信息。
(四)归档文件材料应经过审核、鉴定,确保真实、准确。
第三章污染源档案的保管与利用第六条污染源档案保管要求:(一)档案室应保持清洁、干燥、通风,防止档案霉变、虫蛀。
(二)档案柜应分类存放,保持整齐有序。
(三)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档案借阅制度,确保档案安全。
第七条污染源档案利用要求:(一)档案利用者应出示有效证件,说明利用目的。
(二)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档案借阅制度,提供档案服务。
(三)档案利用者应爱护档案,不得擅自涂改、损坏、遗失档案。
第四章污染源档案的销毁第八条污染源档案销毁程序:(一)档案管理人员对拟销毁的档案进行鉴定,确认其无保存价值。
污染源监测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测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污染源监测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污染源监测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依法管理,规范操作;(三)完整、准确、安全;(四)便于利用,服务决策。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污染源监测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一)污染源监测计划、方案、报告;(二)监测数据、监测结果;(三)监测设备、仪器、试剂等资料;(四)监测过程中的照片、视频等;(五)其他与污染源监测相关的资料。
第五条污染源监测档案的收集应做到及时、完整、准确,确保档案的原始性和真实性。
第六条污染源监测档案的整理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编制档案目录;(二)对档案进行分类、编目;(三)编制档案检索工具;(四)编制档案保管期限表。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七条污染源监测档案的保管应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八条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库房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霉等设施;(二)档案存放应按分类、编目顺序排列,便于查找;(三)档案查阅应登记备案,并严格控制档案的借阅范围和期限;(四)档案修复、复制等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污染源监测档案的利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档案利用应依法进行,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二)档案利用应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和安全;(三)档案利用应服务于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和生态文明建设。
第四章档案鉴定与销毁第十条污染源监测档案的鉴定应定期进行,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档案鉴定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鉴定,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和安全;(二)科学鉴定,确保档案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三)合理鉴定,确保档案的利用价值。
第十二条档案销毁应严格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
[文档标题]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前言]为规范环境保护档案的管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记录和归档,提高环境保护事业的效率和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档案的管理工作,保障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档案是指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记录和资料,包括文件、图表、照片、影印件、电子文档等载体形式。
第三条环境保护档案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可靠的原则,按照分类、编号、归档、检索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境保护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环境保护档案分为基础档案和专业档案两类。
[第二章基础档案管理]第六条环境保护基础档案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规、政策、计划、报表、评估、监测、调查等记录和资料。
第七条环境保护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基础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的分类、编号、归档、检索等工作流程。
第八条基础档案应当按照科学的分类方法进行分类,统一编号,并在环境保护机构内予以归档保管。
第九条基础档案应当定期进行整理、审查、补充、更新,确保基础档案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基础档案应当按照一定的保密制度进行管理,涉密内容应当予以加密存储。
[第三章专业档案管理]第十一条环境保护专业档案主要包括环境监测、环境验收、环境投诉处理、环境应急处置等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记录和资料。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专业档案管理制度,明确专业档案的分类、编号、归档、检索等工作流程。
第十三条专业档案应当按照科学的分类方法进行分类,统一编号,并在环境保护机构内予以归档保管。
第十四条专业档案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定期进行整理、审查、补充、更新。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机构应当做好专业档案的使用和调阅工作,严格掌握档案的使用权限。
[第四章档案保管和利用]第十六条环境保护机构应当建立具有安全保密措施的档案室、资料库,对档案和资料进行保管。
环保污染源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保污染源档案的管理,规范环保污染源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环保污染源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环保部门、排污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在环保污染源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档案。
第三条环保污染源档案是环保部门履行职责、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对环境保护和污染源治理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章档案范围第四条环保污染源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档案,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法人代表、生产规模、污染治理设施等。
(二)排污许可证档案,包括许可证申请、审批、发放、变更、延续、撤销等。
(三)污染物排放监测档案,包括监测方案、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等。
(四)污染源治理项目档案,包括项目立项、审批、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等。
(五)污染事故处理档案,包括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整改等。
(六)环保执法档案,包括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环境违法案件等。
第三章档案管理职责第五条环保部门应建立健全环保污染源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职责,加强档案管理队伍建设。
第六条环保部门负责环保污染源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七条排污单位应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报送环保污染源档案材料。
第四章档案管理要求第八条环保污染源档案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第九条环保污染源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环保政策要求,规范档案管理。
(二)分级管理:根据档案的重要性和利用价值,实行分级管理。
(三)安全保密:加强档案安全管理,确保档案信息安全。
(四)方便利用:优化档案检索体系,提高档案利用效率。
第五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十条环保污染源档案应按照档案保管要求,实行专人负责、专室保管。
第十一条环保污染源档案的保管应做到“九防”(防虫、防霉、防光、防鼠、防潮、防高温、防盗、防有害气体、防损坏)。
第十二条环保污染源档案的利用应遵循以下规定:(一)依法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环保污染源档案应依法公开。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1994.10.06•【文号】•【施行日期】1994.10.0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1994年10月6日国家环保局、国家档案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开发利用环境保护档案信息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档案是指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在环境保护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环境保护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环保部门应当把环境保护档案工作纳入本部门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保障档案业务经费。
第四条环境保护档案库(室)的建设和环境保护档案管理所需仪器、设备及装具的购置经费,按有关规定从相应的资金渠道解决,不足部分在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的百分之二十部分中列支。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不同门类和不同载体的环境保护档案的综合管理,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保证环境保护档案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采用先进技术,逐步实现环境保护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环境保护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下进行。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档案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环境保护档案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在业务上受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第七条省辖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环保档案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综合档案室,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档案工作人员;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直属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环保档案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
污染源普查系统的应用软件应相应地进行保存,
保证光盘数据能准确还原。
污染源普查档案的移交
普查工作结束后,普查档案移交到同级环保管理机 关档案部门进行保管,一定期限后,环保机关档案
部门再按档案正常的移交程序将需要永久保管的普
查档案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应注意的问题
◆原始普查登记表的归档笔迹要求 归档的原始普查登记表应该用蓝黑、碳素钢笔 或签字笔填写,不能用铅笔、圆珠笔、复写纸填 写。
污染源普查档案的管理
◆关于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的原则。
◆污染源普查档案的归档
污染源普查档案的归档
◆归档的文件材料总的来说有二大类,一类是污染源普查工作 类文件材料,一类就是普查表册类文件资料。污染源普查各种
普查原始登记表、汇总表以及相应的电子数据;各种技术监测
与调整方面的技术性表册,这是这次污染源普查档案的主体。
盗设施),齐全完整地收集污染源普查工作形成的全 部文件材料,科学地进行分类、整理和编目,安全地 进行保管,为环保工作留下宝贵的档案财富。
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与普查工作同步
◆在普查工作之初,我们就要明确普查档案的管理机 构和人员,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开展档案管理
工作,做到普查文件材料能够及时归档,安全保管,
污染源普查档案工作的重要性污染源普查档案工作的重要性将档案工作列入污染源普查整体工作规划明确分将档案工作列入污染源普查整体工作规划明确分管领导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为档案工作开展提供管领导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为档案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设施和设备如档案盒必要的设施和设备如档案盒必要的设施和设备如档案盒档案柜档案防火防必要的设施和设备如档案盒档案柜档案防火防档案柜档案柜档案防火防档案防火防盗设施齐全完整地收集污染源普查工作形成的全盗设施齐全完整地收集污染源普查工作形成的全部文件材料科学地进行分类整理和编目安全地部文件材料科学地进行分类整理和编目安全地进行保管为环保工作留下宝贵的档案财富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2017)《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0月18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档案的形成、管理和保护工作,开发利用环境保护档案信息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档案,是指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在环境保护各项工作和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单位具有利用价值、应当归档保存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主要包括文书档案、音像(照片、录音、录像)档案、科技档案、会计档案、人事档案、基建档案及电子档案等。
第三条环境保护档案工作是环境保护部门的重要职责,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在业务上接受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环境保护部门档案工作职责第五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完善档案工作管理体制,建立档案管理机构,配备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具备档案管理及环境保护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的正式专职档案管理人员。
环境保护部门办公厅(室)档案管理机构归口负责本部门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将档案工作纳入本部门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列入工作考核检查内容,及时研究并协调解决档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档案工作与本部门整体工作同步协调发展。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编制和管理的有关规定,科学合理核定档案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对档案工作经费的审计和绩效考核,确保科学使用、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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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厅)、档案局,全军环办、总参办公厅保密档案局:
为做好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制定了《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
附件:
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污染源普查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结合污染源普查档案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污染源普查档案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包括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及实物等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和有关单位、个人都有保护污染源普查档案的义务。
凡规定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按照规定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四条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将档案工作纳入污染源普查工作
规划,建立污染源普查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与污染源普查工作实行同步部署、同步管理、同步验收。
第五条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自普查工作开始,应建立文件材料归档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污染源普查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等工作,并进行必要的培训。
第六条污染源普查档案的管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实行分级管理,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污染源普查机构的污染源普查档案业务工作,接受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污染源普查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污染源普查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文件类
1、各级党政机关有关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意见及批复;各级党政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批示;
2、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的请示、报告、通知等;污染源普查工作会议、宣传、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形成的文件材料;
3、污染源普查办法、意见、工作方案、工作细则、技术规定等;
4、各级普查机构设置、人事任免、工作人员名册;
5、污染源普查培训文件材料;
6、污染源普查公报。
(二) 表册、资料类
1、污染源普查原始登记表和汇总表的样表及填表说明;污染源普查使用的计算机应用程序软件及说明等;
2、污染源普查原始登记表、汇总表以及相应的电子数据;
3、污染源普查监测数据表册,记录污染源普查数据的文件材料;
4、污染源普查分析报告及资料汇编。
(三)音像、实物类
1、污染源普查宣传材料、宣传画等;
2、污染源普查工作照片、录音录像资料,印章、证书、标志、奖牌等。
(四)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其它重要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