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及处理方法和技巧【冠军律师】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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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认定(包含行政责任)一、《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对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20XX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认定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遇到的问题,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行政认定的问题行政部门对于非法集资的性质认定,不是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
行政部门未对非法集资作出性质认定的,不影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案件事实的性质,对于案情复杂、性质认定疑难的案件,可参考有关部门的认定意见,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性质认定。
(二)关于“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三)关于“社会公众”的认定问题下列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1)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2)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辩护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辩护词](https://img.taocdn.com/s3/m/b919db8a9fc3d5bbfd0a79563c1ec5da50e2d639.png)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辩护词尊敬的法官:我代表被告在此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进行辩护。
在此,我们衷心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公平地审理本案,并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以下是我们的主要辩护观点:一、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定性1. 被告承认在案件中所涉及的行为,但坚决否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名。
被告认为,其在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并未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且在资金使用上并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我们认为,被告的行为并不符合这一法律定义,因为在整个过程中,被告并未扰乱金融秩序,也未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二、关于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1. 被告在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并未故意虚构项目、隐瞒事实,也没有非法占有资金的目的。
相反,被告是为了完成项目投资,才采取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
2. 被告在资金使用上,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因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三、关于被告的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1. 被告的行为并未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在案件中,所有投资者均表示已获得合同约定的收益,且被告至今未有违约行为。
2. 被告的行为并未扰乱金融秩序。
在整个过程中,被告严格遵守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未对金融市场造成不良影响。
四、关于被告的处罚1. 我们认为,被告的行为情节轻微,未对社会造成实际危害,故请求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2. 同时,被告已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表示愿意接受相关处罚。
因此,我们请求法庭在判决时,充分考虑被告的悔罪表现。
综上所述,我们请求法庭依法审理本案,公正、公平地作出判决。
在此,我们再次感谢法庭对本案的关注和审理。
辩护人:(签名)[[今天日期]]。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区分之问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区分之问](https://img.taocdn.com/s3/m/e6631a0849649b6649d747bb.png)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区分之问作者:李勤来源:《东方法学》 2017年第2期内容摘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作为非法集资犯罪主要的两种犯罪类型,两罪的认定区分堪称刑法理论界及实务界中“难啃的酸果”。
司法实践中,应按以下步骤予以认定:首先,分析客观罪行构成要件。
结合“2010年解释”第1、2条之规定,审查危害行为是否属于列举的10种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的具体情形,如不属于,则综合审查该行为是否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
其次,审查是否存在违法性阻却事由,应“将集资款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认定为二罪的违法性阻却事由,如查证属实,则危害行为不纳入刑法规制范畴。
第三,分析主观罪责构成要件。
如果被告人供认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主观状态得以证明;如果被告人否认,则结合“2001年座谈会纪要”第2部分关于金融诈骗罪第1条、“2010年解释”第4条第2款(第1项除外)规定予以判断。
对于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查清集资款去向的,一般不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二元双层次犯罪构成理论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正视:非法集资犯罪区分之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作为非法集资犯罪主要的两种犯罪类型,两罪的认定区分堪称刑法理论界及实务界中“难啃的酸果”。
从既有规定来看,两者之间的界限在于客观上是否采取了诈骗方法及主观上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但因现实的多样性及复杂性,司法实务中仍面临诸多桎梏。
(一)客观罪行界定不明导致两罪区分困难第一,实行行为表述不一致,导致两罪区分困难。
根据刑法之规定,前罪表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后罪表述为“非法集资”。
两罪采用了不同的表达方式,增加了认定困惑,例如:前罪是否系后罪的基础性罪名,后罪是否应以前罪为前提,且需要特别要件(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额外证明。
第二,集资诈骗罪中“使用诈骗方法”的功能定位模糊导致二罪区分困难。
《2024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问题研究》范文](https://img.taocdn.com/s3/m/f8b5d6b70875f46527d3240c844769eae009a32d.png)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各种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问题日益突出,对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本文旨在通过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深入研究,探讨其相关问题及其解决对策。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概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各种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数额较大,且具有扰乱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等特征的行为。
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未经批准、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数额较大、扰乱金融秩序等。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危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扰乱金融市场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破坏了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对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造成了严重威胁。
2. 损害公众利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往往伴随着高利贷、虚假宣传等行为,使公众遭受财产损失。
3. 危害社会稳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往往伴随着非法集资、传销等行为,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1. 犯罪主体:犯罪主体为自然人或单位,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
2. 犯罪行为:犯罪行为表现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
3. 犯罪结果:犯罪结果表现为扰乱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等。
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防范与治理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危害,应采取以下防范与治理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
2. 完善金融监管制度,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防止金融机构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3. 加大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打击力度,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4.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形成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合力。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意见书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意见书](https://img.taocdn.com/s3/m/c7521cbe0912a216147929b3.png)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意见书审判长、审判员: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贵院开庭审判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嫌疑人崔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崔某某一审的辩护人,通过查阅本案起诉书、本案案卷材料以及鉴于庭审情况,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贵院合议庭合议时参考:一、本案属于单位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单位和自然人都可以构成。
自然人犯罪由自然人承担刑事责任;在单位犯罪案件中,除单位外,自然人如决策者、组织者、具体实施者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两种情形中,自然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不同,承担的刑事责任的程度也明显不同。
所以,在一个单位和自然人都能构成犯罪的案件中,关键的前提问题是:案件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
本案属于单位犯罪而不是自然人犯罪。
这是辩护人综合考虑本案总体情况得出的结论。
首先从形式上看,本案中吸收存款是以河南美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长垣分公司(以下简称“美嘉公司”)的名义进行的。
在该案中,集资人是向河南美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提供资金,集资人收到的都是盖有河南美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长垣分公司以及法定代表人崔某某章的收据以及投资合同。
所涉双方当事人为集资人和河南美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长垣分公司。
虽然有时集资资金转入了崔某某账户,但还是以美嘉公司单位名义进行的集资,这只能说明公司财务混乱,而不能说明是崔某某个人集资。
总之,接受资金的当事人为美嘉公司这个在法律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而不是自然人。
其次从实质上看,被告人的行为完全是为单位的利益而不是个人的利益——本案吸收的资金全部用于支付集资人利息和壮大公司实力。
集资人的证言一致认为自己的集资款是向美嘉公司提供的,也一致认可崔某某是美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其从事的行为也是美嘉公司的行为。
每次收到集资人的集资款均有美嘉公司会计出具的收据以及投资合同。
最后,本案不属于“虽然以单位名义实施但是不属于单位犯罪而应以自然人犯罪论”的情况。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罪辩护的几个成功案例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罪辩护的几个成功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010de70f905f804d2b160b4e767f5acfa1c783a6.png)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罪辩护的几个成功案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案件,是当下金融犯罪领域最常见的案件类型之一。
在司法实务中,关于此罪,辩护律师所遇到的问题包罗万象,绝非如何定性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么简单:仅考虑无罪辩护,比如被告人向多数人借款,却被侦查机关指控涉嫌非法吸储,辩护律师该如何为之辩护?如果单位负责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单位在什么程度上构成犯罪?(这涉及单位的整体利益和其他无关股东、职员的重要利益)还比如单位或主管人员涉案后,单位财务人员或其他职员是否必然构成犯罪?辩护律师要如何为之辩护说服法官,有效摆脱指控?笔者通过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讼、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等网络公开平台得司法判决文书,目前能查到的律师作无罪辩护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文书有356篇,其中有12起成功无罪判例(本文精选其中部分);虽然无罪成功的辩例并不多,但说明并非完全不可能,精读每一篇无罪判例,都具有一定的代表意义,可见辩护律师只要抓住问题的核心,从事实、法律、证据等方面为被告人争取最大的利益,无罪并非遥不可及。
无罪裁判要旨一没有扰乱金融秩序的主观故意,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而非资本经营,没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够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无罪判例一:张勇、周贤山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2016)苏刑再10号无罪裁判理由:被告人虽然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吸收资金25万元,且11万元尚未能归还,但其借款的目的是用生产经营,没有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主观故意;借款的对象属于相对特定的厂内职工、部分亲友、当地村民,不符合刑法所规定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具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社会性”构成要件。
无罪裁判要旨二被告人借款对象范围相对固定且人数较少,并非以散布吸储的方式吸引他人,而是一对一的借款,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无罪判例二:被告人林金杯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2014)秀刑再初字第1号无罪判例三:上海某有限公司、吴丙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2013)黄浦刑初字第1008号无罪裁判理由:1.林金杯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金杯自2000年1月始向社会人员十多人吸收存款593100元,证据不足,被告人林金杯向林世荣、黄鸿恩、陈琴英等10人借入款项,人数相对较少,借款对象范围较小且相对特定,所借款项大部分为被告人林金杯主动提出,并非以散布吸储方式来吸引他人把钱存放在其处,其行为性质不应认定为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存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律意见书(审查起诉阶段)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律意见书(审查起诉阶段)](https://img.taocdn.com/s3/m/6d9d45b1b8d528ea81c758f5f61fb7360a4c2b5d.png)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律意见书(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意见书:XX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XXX及其亲属委托律师事务所代理,我作为犯罪嫌疑人XXX的辩护人,已会见了当事人并查阅了案卷。
据此,我发表如下法律意见:一、本案为单位犯罪,而犯罪嫌疑人XXX只是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一个分公司营业部的经理,不具有实际的管理职能,其犯罪故意模糊。
1、营业部的营业执照等级的法人和负责人为,XXX实际上只是总公司及上级实施犯罪的工具,接受上级的工作指派。
2、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XXX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是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
3、犯罪嫌疑人从未参与过公司犯罪计划制定和实施,没有直接接触过客户的资金,所有吸收的资金都直接汇入总公司,其也不清楚客户资金的具体流向和运作,所有行为均系公司上级的安排和指示,属于典型的职务行为。
因此,犯罪嫌疑人XXX不应被认定为直接负责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也不应被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具有较大作用的人员。
以上为本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仅供参考。
犯罪嫌疑人XXX因被总公司合法的经营资质和“外包装”所蒙蔽,从未意识到公司从事的是非XXX在市区最顶级地段的最顶级写字楼租了整层整栋的办公室,与携手合作作为高级赞助商,并获得了多项荣誉。
犯罪嫌疑人一直相信公司是合法经营,工资和提成也都是合法的劳动报酬。
总公司资产公司证照齐全、与政府部门存在多项项目及广告合作、经过几年大肆扩张经营仍然安全、公司规模庞大员工上万。
因此,犯罪嫌疑人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属于违法犯罪。
虽然其与明知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仍积极拓展业务有着本质的区别。
本案系单位犯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因此,应从犯罪嫌疑人XXX担任公司主管人员开始计算其犯罪数额。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问题研究》范文](https://img.taocdn.com/s3/m/49c1cd88b04e852458fb770bf78a6529647d3521.png)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问题研究》篇一摘要:本文旨在探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内涵、构成要件、司法认定及法律责任等相关问题。
通过对该罪的深入研究,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并为社会公众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增强公众对非法金融活动的识别与防范能力。
一、引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金融领域常见的一种犯罪行为,其涉及金融安全、社会稳定等多方面问题。
本文将从定义、构成要件、司法认定等方面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深入剖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的行为。
该罪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他人财产权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三、构成要件(一)主体要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其中,单位犯罪的,应由单位承担刑事责任。
(二)主观要件犯罪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即利用虚假承诺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存款。
(三)客体要件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他人财产权益。
犯罪行为使大量公众的存款不能如期兑现,造成重大损失。
(四)客观要件该罪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的行为。
同时,该行为必须达到一定数额或造成一定后果。
四、司法认定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首先,应查明犯罪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次,应查明犯罪行为是否符合构成要件中的其他条件;最后,根据犯罪情节、数额、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
五、法律责任与预防措施(一)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包括罚金、有期徒刑等刑罚措施。
同时,对单位犯罪的,应由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预防措施为预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发生,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强金融监管,完善金融法规体系;二是提高公众金融知识水平,增强识别非法金融活动的能力;三是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非法金融活动的防范意识;四是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2024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24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https://img.taocdn.com/s3/m/6a0bbc2c03768e9951e79b89680203d8ce2f6a37.png)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以非法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其他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定罪处罚的犯罪行为。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罪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要有两个要素: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手段。
其中,吸收公众存款指的是以不特定的人作为出资人,收受不特定的公众存款或者其他资金;而非法手段则指以欺骗、胁迫等手段,诱使他人将资金投入到自己的企业或其他经营性活动中。
除此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构成要素——情节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属于重大案件,需要严格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吸收金额较大的公众存款或其他资金;•吸收公众存款或其他资金的数量较多,人数较多;•骗取资金的手段巧妙、隐蔽,恶意较大;•应当返还公众存款或其他资金的,在被追赃前不予退还;等。
罪名与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认定后,将处以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等刑罚。
其中,获利数量较小的犯罪行为可判处拘役或罚金,获利数量较大的犯罪行为可判处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监管与控制保障公众的金融利益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对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进行监管是必要的。
为此,我国设立了多种监管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加强监管,防范和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此外,普通公众也应加强自我风险识别能力,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金融行业的了解和投资风险的防范。
比如,在向企业投资之前,要了解该企业的真实情况,查询相关证照、年报等公开信息,防止被企业骗取资金。
总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一种侵害公众利益的犯罪行为,涉及到大量资金,给社会治理和金融市场带来很大的风险。
对于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不仅应加强监管,严厉打击犯罪行为,还包括公众自身的风险识别能力提升,加强对金融行业的了解和投资风险的防范等方面。
非法集资犯罪客观要件及共犯的认定
![非法集资犯罪客观要件及共犯的认定](https://img.taocdn.com/s3/m/94c8b72a102de2bd970588c1.png)
非法集资犯罪客观要件及共犯的认定摘要:我国对非法集资这种违法犯罪行为有着非常明确的规定,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在近些年又对非法集资犯罪的客观要件及共犯的认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而本文就非法吸存行为的认定、集资诈骗罪中“诈骗方法”的认定以及非法集资共犯的认定进行了分析和阐述,希望能够为以后的研究工作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非法集资;犯罪客观要件;共犯认定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存在本质的不同,对于这两者一定要分清,这对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同时保持良好的金融秩序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近年来连续颁布了多项法律和制度,明确的指出了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之间的红线。
其中比较详细的规定了非法集资犯罪客观要件的是《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中简称为《解释》),而详细的规定非法集资共犯的认定和处理问题的是《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文中简称《意见》),但是司法实务在理解非法集资客观构成要件以及认定共同犯罪的过程中,对《解释》和《意见》中的规定仍然存在不同的看法。
1.非法吸存行为的认定非法吸存行为在我国相关法律中的全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客观方面构成要件。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对非法吸存有着明确的规定: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但是实务和理论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变相吸收公众存在”的解释却存在不同,例如:就“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来说,企业内部员工募集资金是否属于此类,实务和理论的看法就完全不同。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解决实务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解释》和《意见》又详细的规定了何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集资诈骗罪中“诈骗方法”的认定行为人使用诈骗的方法进行非法集资使认定集资诈骗罪的首要条件,在对集资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进行理解的过程中,需要明确明个问题:一,对于集资诈骗罪中的诈骗方法如何进行理解;二,《解释》中第二条列举的非法集资行为与集资诈骗罪中的诈骗方法之间的关系应该如何进行认定。
非吸案件的法律规定(3篇)
![非吸案件的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af68049c951ea76e58fafab069dc5022aaea46a4.png)
第1篇一、引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简称非吸案件,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非吸案件层出不穷,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为了打击此类犯罪行为,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以下将从多个方面对非吸案件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这里的“公众存款”是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的资金,不包括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1. 主体要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2. 客体要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即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设立和存款业务的法律法规。
3. 主观要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仍然故意为之。
4. 客观要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罚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3. 民事责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返还本金及利息。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问题研究》范文](https://img.taocdn.com/s3/m/3c2d11fbf424ccbff121dd36a32d7375a417c6c3.png)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深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为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罪名,其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和社会影响日益突出。
本文旨在研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相关问题,包括其定义、构成要件、司法认定以及预防和打击措施等,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单位或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诈、虚假宣传等手段,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数额较大,且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该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1. 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
2. 主观要件:犯罪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或无偿还计划而仍以欺诈手段吸收公众存款。
3. 客体要件: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他人财产权益。
4. 客观要件:表现为使用欺诈、虚假宣传等手段,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且数额较大,具有社会危害性。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1. 犯罪手段的认定:主要看犯罪人是否使用了欺诈、虚假宣传等手段。
2. 犯罪数额的认定:主要看吸收的公众存款数额是否较大,以及该数额对社会造成的影响。
3. 社会危害性的认定:主要看犯罪行为是否对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他人财产权益造成了危害。
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预防和打击措施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预防和打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
2. 强化金融监管,严格审查金融机构和个人的业务行为。
3. 加大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惩犯罪分子。
4. 建立完善的举报机制,鼓励公众积极举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五、结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一项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他人财产权益,还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对该罪的预防和打击力度,通过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强化金融监管、加大对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以及建立完善的举报机制等措施,切实保护国家金融秩序和公众利益。
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几点分析——由一则案例引发的案外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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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资 的资 产后 以 自己名义 对外 投 资 , 不论 证 券 公 司是 否 盈 亏 都 要 在 约定 的期 限 内 向客户 支 付 利 息 。 在 本 案例 中 。 而 以资产 管 理 为 名 义 吸 收 到 的
公 众 存 款 并 没 有 用 来进 行 正 当 的 股 票 或 债 券 投 资. 而是进行 了业 务拓展 等违法 投 资行 为。可 见 , 证券 公 司 的这 种 保 底 收益 的行 为 不 是 法 律 规 定 的正 当的资 产 管理 。 而是 以委托理 财 的名义 向社 会不 特定 人 员借 用 资金 的性 质 , 时就 符合 了变 此 相吸 收公众 存 款的行 为 。 这里 还需 要 注意 的是 . 里 的 委托 理 财行 为 这 之 所 以 构 成本 罪 除 了有 承诺 保 证 投 资 人 的 收益
一
之 间 是 一种 建 立 在 资 产 管理 合 同上 的委 托 代 理
关 系 , 开 展 资 产 管理 业 务 , 券公 司必 须 以客 要 证 户 的 名 义进 行 , 户有 自己 的意 志 自由 , 且 投 客 并 资 风险是 由客 户 自行 承担 的。而 在本 案例 的情形 中 。 券公 司 与客 户之 间虽 然签 订 了 名义 上 的 资 证 产 管理 合 同 。 但实 质是 证券 公 司 向客户 约 定 到期 兑 现 的合 同 , 时 , 此 证券 公 司与 客 户 之 间 没 有正 当的委 托代 理 关 系 。此外 , 证券 公 司 在取 得 客 户
、
之 外 .还 有对 客 户 的投 资 金使 用 这一 行 为 的性 质 。虽然证 券 公 司与客 户形 成 了一 种 代 理关 系 , 但 是 在正 常状 况下 ,客户 的钱 是 各 自独 立 的 , 这 包 括 公 司与 客户 的账 户独 立 、 客户 之 间的账 户 独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最新立案标准和量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最新立案标准和量刑](https://img.taocdn.com/s3/m/7503e7b6b8f3f90f76c66137ee06eff9aef84937.png)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最新立案标准和量刑导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最新立案标准和量刑解读。
个人非法吸收20万以上、单位非法吸收100万以上将立案,情节严重者将受刑法处罚。
了解这些规定,保护你的金融安全。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最新立案标准和量刑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最新立案标准包括:(1)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达到二十万元以上;(2)单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2.对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一般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二、最新立案标准概述1.根据最新的立案标准,个人或单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达到一定标准,即个人二十万元以上,单位一百万元以上,就会被视为犯罪。
2.如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也将被视为犯罪。
这些标准体现了对金融秩序和公众利益的严格保护。
三、量刑规定解读1.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和涉案金额大小进行量刑。
(1)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2)如果犯罪数额达到巨大标准或情节严重,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如果犯罪数额达到特别巨大标准或情节特别严重,将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对于单位犯罪,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进行处罚。
这些量刑规定体现了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严厉打击和惩罚。
安全法益维度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析
![安全法益维度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05bd12c95fbfc77da269b167.png)
安全法益维度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析在当前我国民间融资行为愈演愈烈的背景下,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一方面能够解决民营中小企业资金不足的问题,但另一方面也给金融领域的正常运行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对于被吸收存款的公众而言,其资金安全也处于高度的不确定状态。
在风险社会大背景下,从安全法益的维度分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于本罪的理解和适用将会更契合时代社会的需求。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安全法益分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为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中的一个罪名,其保护的法益不仅仅是金融管理秩序,更为本质的是保护公民个人的资金安全。
吸收公众存款的本意是具有存款业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接受客户存入资金,并支付存款本息的信用业务。
吸收公众存款是商业银行主要负债业务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
根据1998年国务院出台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4条第2款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履行类似义务的活动。
从该办法的字面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名保护的是银行吸收公众存款专营权的金融管理秩序。
但从实质法益来说,刑法设定该罪名保护的是人的生活利益,即公众资金的安全和有序流动。
①随着我国金融创新活动的铺开,资金在逐利性的驱使下不顾金融市场有序发展的需求,不断突破金融活动的安全底线。
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出台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做了适应当前形势的解释,提高了对资金安全使用的保护强度。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若干解释》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吸收资金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再限于与银行存款的形式比较,该法律倾向反映到司法层面,即为存款标准的虚化。
只要吸收资金行为符合《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若干解释》的相关条件,就有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集资案件化解处置方案
![非法集资案件化解处置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33a585bdbb0d4a7302768e9951e79b89680268c4.png)
非法集资案件化解处置方案背景非法集资是指在未经有关国家机关批准或者监管的情况下,以许诺高额的回报或者以其他不合法手段,向公众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可能损害公众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稳定,因此需要积极预防和处置。
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超出正常范围,向公众吸收大量资金,或者向有限的特定人群吸收资金,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从严惩处违法行为。
处置方案第一步:监测发现相关机构应积极监测发现非法集资行为。
通过加强对金融市场和互联网平台的监管,加强对投资咨询机构、投资者教育等方面的监管,提高公众风险意识和防范意识,避免和减少不法分子的作案机会。
第二步:调查核实一旦发现非法集资行为,应及时调查核实相关情况。
调查核实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程序,全面掌握案件信息,确保基本情况清楚。
相关机构应加强协作配合,发挥各方力量,确保调查取证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步:处置方式确定针对已经发现的非法集资行为,需要通过不同的方式进行处置。
根据案件情况和安全风险等因素,确定合适的处置方式。
可以对违法人员采取行政处罚、司法追究、经济补偿等方式,同时要保护被害人利益,妥善处置集资资产,确保集资损失最小化。
第四步:宣传警示非法集资事件处理完成后,需要及时宣传警示,通过广泛的宣传和警示活动,引导公众自觉顺应市场规律,增强防范意识,提高预防和应对风险的能力。
同时向社会传递出政府对非法集资行为的零容忍的态度,维护金融市场和社会稳定。
结论非法集资是严重的违法行为,需要相关机构采取积极有效的手段进行预防和处置,从根本上保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稳定。
有关部门应不断加强监管力度,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使非法集资行为的发生得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并确保一旦发生,能够及时发现、及时处置。
非吸案件的法律意见(3篇)
![非吸案件的法律意见(3篇)](https://img.taocdn.com/s3/m/a82e9a0126d3240c844769eae009581b6bd9bd91.png)
第1篇案件名称:[具体案件名称]案件编号:[具体案件编号]委托人:[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代理人:[代理人姓名]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名称]一、案件基本情况[简要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件名称、案件编号、当事人信息、涉案金额、涉嫌犯罪事实等。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一)编造虚假项目或者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公众资金的;(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三)其他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 涉案主体资格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在本案中,[具体当事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需结合案件具体事实进行分析。
如[具体当事人]具备主体资格,则其行为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 涉案事实认定(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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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及处理方法和技巧
作者:冠军律师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义: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刑法第一百
七十六条)。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信贷秩序。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
所谓存款是指存款人将资金存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向存款人支付利息的一种经济活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一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即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个人或法人吸收公众存款,另一种是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法人采用违法的方法吸收存款。
二是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即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相同,即都是还本付息的活动。
“非法”一般表现为主体不合法(主体不具有吸收存款的资格)或者行为方式、内容不合法(如擅自提高利率吸收存款)。
具体表现为:(1)非法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吸收存款人径直在当场交付存款人或储户的存单上开出高于央行法定利率的利率数来。
因而此种方式又可简称为“帐面上有反映”方式;(2)以变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是指吸收存款人虽未在开付出去的存单上直接提高存款利率,但却通过存款之际先行扣付、或允诺事后一次性地给付或许以其他物质、经济利益好处的方式来招揽存款,此种方式,又可简称为“帐面上无反映”方式;(3)依法无资格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即便构成本罪既遂。
“公众”是指不特定对象,包括不特定的个人与不特定的单位。
至于非法吸收某一单位内部成员的存款的行为能否成立本罪,则应通过考察单位成员的数量、吸收方法等因素,判断是否面对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这里的单位,既可以是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等银行金融机构,也可以是不能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还可以是其他非金融机构。
4、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明知自己不具有吸收存款的资格或者吸收存款的方式、内容不合法,明知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会发生扰乱金融秩序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行为人主观上必须不具有不法所有不特定对象资金的意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
对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否立案侦查,取决于有没有涉嫌以下三种情形中的一种:
一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户数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三是从造成的经济损失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定和区别: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非法经营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非法经营罪之间存在一定的竞合关系,主要体现在未经批准,非法从事银行业务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但是,《刑法》第176条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以特别条款的形式作了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非法经营罪之间形成特别法和普通法的竞合关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应当适用特别法,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罚。
但是,应注意的一点是,犯罪行为以特别法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罚以该罪能够对犯罪行为进行全面整体评价为原则,如果行为虽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该罪只能对犯罪行为进行部分评价,不能涵括犯罪行为的整体,而适用非法经营罪能够对行为进行整体评价,则要适用非法经营罪。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集资诈骗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
1、从筹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看,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资金也是用于生产经营,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个人挥霍,或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者用于单位或个人拆东墙补西墙,则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2、从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来看,如果单位有正常业务,经济能力较强,在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时具有偿还能力,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单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经资不抵债,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则定集资诈骗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3、从造成的后果来看,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没有归还,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则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经归还,则定集资诈骗罪的余地就非常小,一般应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从案发后的归还能力看,如果案发后行为人具有归还能力,并且积极筹集资金实际归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则具有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如果案发后行为人没有归还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没有实际归还,则具有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罚和量刑: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