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人名称或地址的变更登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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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人名称或地址的变更登记(6)
一、许可审批部门名称: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二、法律依据:
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1998年2月12日发布)第二十二条。
三、办件类别:承诺办理
四、申请条件:
探矿人依法改变名称和地址的。
五、申请材料:
(一)《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一式3份);
(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一式2份);
(三)勘查许可证(原件);
(四)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已经年检(复印件,1份);
(五)探矿权人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名称或改变地址的,还应提交:
①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文件或证明(原件,1份);
②变更前、后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
(六)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还应提交:
①转让审批机关出具的探矿权转让批准书(原件,1份);
②受让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的票据(复印
件,各1份)
③转让人及受让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
④受让人与勘查单位签定的勘查合同(原件,1份);
⑤受让人的资金证明文件(原件,1份);
⑥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2份);
(七)电子文档一份(内含申报纸质材料的全部内容,盖有印章的页面必须连同印章一并扫描)。
六、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省政务中心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审批办窗口提交申请→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审批办窗口受理→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以批准;符合条件的,下达批准通知→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通知后,办理登记手续,换取新的勘查许可证。
七、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八、收费项目、标准、依据:
收费名称和标准:勘查变更登记费50元。
收费依据:《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51号)。
九、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务中心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行政审批办
公室窗口:65203024、65203113
投诉电话:省政务中心:65203333
省国土环境资源厅:65236030
网址:省政务中心:
省国土环境资源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