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学事故分类级别及处理办法
(2023版)高校、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新版)
高校、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为加强教风建设,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防范并及时、有效、妥善地处理各类教学事故,保障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及各级管理部门、单位负责人直接或者间接责任,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消极后果的事件。
第二条根据发生的情节、程度与造成的后果,教学事故分为以下三个等级:(一)一级教学事故(即:重大教学事故)。
指人为因素或者重大失误造成的影响恶劣的严重不良行为或者事件。
(二)二级教学事故(即:较大教学事故)。
指较大失误造成的有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或者事件。
(三)三级教学事故(即:普通教学事故)。
指失误或者其他因素造成的不良行为或者事故。
第三条根据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的不同,教学事故分为:教学类、教学管理类和教学保障类。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教学”,包括课堂教学和实验教学。
教学活动包括课堂教学、实验教学、实习、毕业论文(设计)、辅导答疑、考试等;考试包括教务处和各学院(部、中心)组织、安排的各种形式的考试、考察;教学设备包括多媒体设备、语音设备、计算机网络设备及其它实验设备等。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认定第五条凡发生下列情况,均属于一级教学事故:(一)教学类:1.在教学、实验、实习、辅导、答疑等教学环节、教学过程及教学组织管理中扩散或者浮现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和行为,直接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或者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对学生实行体罚或者使用侮辱性语言,严重影响教师形象。
3.教师无故不接受合理安排的教学任务。
4.未经学院(部、中心)允许,擅自舍弃学期课程授课计划内容 1/4 以上。
5.在非教学因素影响下,擅自不公正地提高或者压低学生成绩,造成恶劣影响。
6.因指导教师责任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实习或者实验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保障学校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事故分类及报告1. 事故分类(1)一般事故:指对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一定影响,但未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事故。
(2)较大事故:指对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造成较大影响,造成1人以上轻伤或10万元以上财产损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指对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影响,造成1人以上重伤或100万元以上财产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指对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影响,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财产损失的事故。
2. 事故报告(1)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向学校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2)学校安全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第一时间上报学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
(3)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涉及人员、损失情况等。
三、事故调查处理1. 调查组成立(1)学校安全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
(2)事故调查组成员由学校领导、安全管理人员、相关科室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组成。
2. 调查程序(1)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收集相关证据。
(2)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查找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3)调查组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调查,查明事故责任。
(4)调查组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3. 处理措施(1)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包括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经济赔偿等。
(2)对事故发生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包括追究领导责任、管理责任等。
(3)对事故发生的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4)对事故发生的相关责任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四、事故档案管理1. 事故档案建立学校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事故档案,包括事故报告、调查报告、处理决定等。
2. 事故档案保管事故档案应妥善保管,定期进行整理和归档。
高校教学事故分类级别及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分类级别及处理办法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进一步规范教学行为,加强常规教学管理,努力防范并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杜绝各种教学事故的发生,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特制订此办法。
一、教学事故依据教学运行管理的不同环节,分为课堂教学类(A)、实践教学类(B)、考试与成绩管理类(C)、教学常规管理类(D)和教学保障类(E)五类,并根据事故性质和所造面的影响程度分为三个级别:Ⅰ级为重大教学事故,Ⅱ级为较大教学事故,Ⅲ级为一般教学事故(详见附表)二、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应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有关单位和教务处。
经有关单位和教务处查实后,由责任人所在单位填写《西北××大学教学事故认定表》,并依据本办法对事故级别或责任人提出初步认定和处理意见,报教务处、人事处、主管校长核定,报教学行政会批准。
有关单位领导对本部门事故隐瞒者,或管理人员对发现的事故拖延不报者,应列为责任人。
三、教学事故一经核定,要视事故级别和情节给予以下处分:1.Ⅰ级给予全校通报批评,严重者,经学校研究,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并按20学时标准(含职称津贴,下同)扣发津贴;2.Ⅱ级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并按10学时标准扣发津贴;3.Ⅲ级视情节及影响程度在教学系统通报并按5学时标准扣发津贴;4.一学期累计发生Ⅲ级及以上(含Ⅲ级)教学事故二次或受到全校通报批评二次者,按40学时标准扣发津贴,一学期内发生Ⅲ级及以上(含Ⅲ级)教学事故三次或受到全校通报批评三次以上者,按60学时标准扣发津贴,并经学校研究,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5.发生教学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在本年度不得晋升职称和参与各类评优。
6.一学年内累计发生教学事故二次以上的相关责任人,其本年度考核结论只能定为不合格或基本合格。
附件1、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一、课堂教学类(A)二、实践教学类(B)三、考试与成绩管理类(C)四、教学管理类(D)五、教学保障类(E)。
校内安全事故处理与报告规定
校内安全事故处理与报告规定为确保校园环境的安全与稳定,保护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我校制定了以下校内安全事故处理与报告规定。
凡与校内安全事故相关的情况将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和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事态扩大和二次伤害的发生。
一、事故定义与等级划分校内安全事故定义为在校园范围内发生的,由于人为过失或不可抗力导致的意外事件,包括校园设施设备的损坏、人身伤亡、火灾爆炸等。
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我校将校内安全事故分为以下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造成多人死亡或重大影响的安全事故;2.重大事故:造成1人死亡或重大影响的安全事故;3.较大事故:仅给人身伤害或设施设备造成较大影响的事故;4.一般事故:仅给设施设备造成较小影响或人身伤害较轻的事故。
二、事故处理程序1.发现事故:任何人发现校内安全事故发生时,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自身安全,并通过紧急报警电话通知相关部门。
2.组织应急救援:学校安全管理部门接到报警后,将组织急救人员、消防人员等赶赴现场,确保伤者得到及时救治,同时采取必要措施控制事故扩大。
3.事故调查:专业的调查人员将展开全面调查,包括现场勘查、证据保全、目击者询问等。
调查人员需尽快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追究。
4.责任追究:根据调查结果,学校将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合理的责任追究。
对于因过失导致重大事故的个人,学校将根据校规进行相应处分,同时依法报警。
5.事故处理报告:学校安全管理部门将对事故发生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制作事故处理报告。
报告应包括事故经过、事故原因、责任追究情况以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内容。
三、事故报告程序1.事故报告对象:根据事故等级不同,事故报告的对象也有所不同:- 一般事故:报告给相关校级部门,包括安全管理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 较大事故:报告给校级领导、安全管理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 重大事故:报告给校级领导、安全管理部门、行政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特别重大事故:报告给校级领导、安全管理部门、行政管理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
大学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为维护教学秩序,强化教学管理,从严治教,进一步规范教学和管理行为,确保教育教学质量,制订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分类及等级按照教学工作是学校中心工作的原则,本办法中所指的教学事故,包括一切直接或间接影响到教学进行的事故。
教学事故分为课堂教学事故、实践教学事故、考试与成绩管理事故和教学管理事故四类。
依据对教学工作影响程度的不同,各类教学事故分I级(重大)教学事故、II级(较大)教学事故和III级(一般)教学事故三个级别。
(一)课堂教学事故1.I级课堂教学事故。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属于I级课堂教学事故:(1)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教师擅自变动课程教学大纲或不按大纲要求组织教学,严重脱离课程基本知识体系。
(3)教师在教学活动中侮辱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恶劣影响。
(4)在一学期内,任课教师擅自变更教学课程表确定的教学时间或地点2次及2次以上,导致多数学生误课并影响正常的教学进程。
(5)在一学期内,任课教师擅自停课、缺课超过4学时。
2.II级课堂教学事故。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属于II级课堂教学事故:(1)任课教师擅自变动主干课程教学大纲或不按大纲要求组织教学,造成课程知识体系缺陷。
(2)在一学期内,任课教师擅自变更教学课程表确定的教学时间或地点1次,导致多数学生误课。
(3)在一学期内,任课教师擅自停课、缺课4学时(含4学时)以内。
(4)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未按要求布置作业或不按规定批改作业或大量丢失学生作业。
(5)任课教师备课不认真,无教案,授课随意性强、自由散漫,学生反映强烈。
(6)任课教师在讲授过程中出现大量科学性、常识性错误。
(7)无特殊情况实际授课进度与教学进度计划相差3周以上。
(8)在教学过程中任课教师违犯有关规定擅自向学生推销参考书或其它学习用品。
(9)任课教师无故迟到5分钟或提前下课超过5分钟一次及以上;任课教师无故擅离岗位超过5分钟一次及以上。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教学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由于教学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科生、研究生教学活动、教学管理和教学服务中未有效履行职责,导致教学秩序或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坚持实体公平、程序公正、及时补救和教育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分级第四条根据教学事故的情节和后果,教学事故分为:(一)重大教学事故(一级教学事故);(二)严重教学事故(二级教学事故);(三)一般教学事故(三级教学事故)。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教学事故(一级教学事故):(一)在课堂教学活动中出现违反法律、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等下列言行:违反路线、方针、政策;破统、危害安全和稳定、编造、传播虚假、错误信息;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宣传迷信思想、违背社会公德、公序良俗,以及有损教师形象的言行等;(二)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学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三)在教学过程中侮辱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影响恶劣的;(四)指导毕业论文(设计)或学位论文时,纵容或支持学生抄袭、剽窃、伪造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后果特别严重的;(五)未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导致泄漏试题或变相泄漏试题,协同或纵容学生作弊的;(六)伪造或擅自更改学生成绩,或故意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位、毕业、结业、肄业、学籍、成绩等证明或证书的;(七)在教学活动中擅离岗位、违反工作规程或作出错误指导,造成重大人身伤害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的;(A)研究生导师严重失职,超过一年未曾联系所指导的研究生,对学生产生非常不利后果且对学校的社会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严重教学事故(二级教学事故):(一)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擅自调整培养方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二)超过规定时间仍未报送培养方案、开课计划(包括实习计划)、课表或考表,影响教学进程或教学秩序的;(三)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擅自停课、缺课、调课、请人代课、请人代监考的;(四)五分之一以上教学任务未完成,影响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的;(五)违反有关规定,擅自选用教材造成教材明显不当的,或强行推销教材造成不良影响的;(六)在教学活动中,迟到、早退或中途擅离岗位超过15分钟的;(七)在教学活动中擅离岗位、违反工作规程或指导错误,造成较大人身伤害事故或较大财产损失的;(A)未执行有关规定,导致考核形式、考核内容、考核成绩等明显不当的;(九)因试卷内容错误或试卷短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十)未执行有关规定,导致考场秩序混乱、学生作弊现象严重;(十一)对违反学生考试纪律的行为隐瞒不报的;(十二)遗失学生试卷、作业、实习报告、实验报告、毕业论文、课程设计等重要材料致使无法评定学生课程成绩的;(十三)报错、核错、漏报学生电子注册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四)未按规定审核学生毕业、结业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五)错发、漏发学位、毕业、结业、肄业、成绩等证明或证书,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六)研究生导师未尽指导责任,超过一学期未曾联系所指导的研究生,对学生产生不利后果但尚未对学校的社会声誉产生不良影响的。
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为了贯彻依法行政、XXX,健全现代学校管理制度,保障教学秩序,推进教风、学风和校风建设,提高教学质量,我校特制定了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定义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辅人员、管理人员、服务人员以及管理、服务部门所造成的责任事故,直接影响教学秩序、教学环境和教学质量。
教学事故分为三级,分别是重大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一般教学事故。
二、一级教学事故1.在教学中向学生传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的言论,造成严重后果;2.因工作失误,造成公共财产5000元以上或学生受到严重人身伤害;3.向学生泄露考题,或协助学生作弊,造成严重后果;4.徇私舞弊或对学生进行打击报复,影响恶劣者;5.阅卷、成绩评定或成绩报送错误率超过20%;6.一学期旷课3学时及以上;7.未经教导处批准,舍弃学期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教学内容四分之一以上;8.按授课计划规定的作业不布置或不批改达三分之一以上;9.工作人员或监考人员工作失职,导致一个考场(考室)试卷丢失,试卷严重出错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10.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三、二级教学事故1.不服从教学、监考等工作安排,劝说无效;2.出现一次无故缺课、监考缺席,或擅自停课、停考;3.未经教导处批准,舍弃学期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教学内容五分之一以上但不足四分之一;4.按授课计划规定的作业不布置或不批改达四分之一以上但不足三分之一;5.不接受学生正确意见,打击报复,影响较大者;6.贬损、侮辱、体罚学生,影响较大者;7.擅自向学生推销教材、书刊、资料;8.考试命题、试卷印制及保管过程中,因工作不认真造成漏题;9.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考场(考室)秩序混乱、试卷丢失或漏题;10.阅卷、成绩评定或成绩报送错误率超过5%,但不超过20%;11.因工作失误,造成公共财产1000~5000元以上或学生人身伤害;12.因管理部门或人员工作失误,造成上课空堂或上课、考试等不能正常进行;13.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大学关于印发《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的通知
大学关于印发《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的通知教学质量是学校发展的生命线,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
为保证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减少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出现,并使各类教学事故能得到及时、有效、妥善的处理,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分类与等级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的责任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事件。
教学事故可分为3大类共48种,即A类教学活动、B类教学管理、C类教学保障。
事故依程度分四级:一级(重大事故)、事故责任。
3 .为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及时并公平公正调查和处理各类教学事故,更好地起到警示作用,在教学事故发生起的 3 个月内接受举报,逾期不予受理。
在各级各类检查中发现的教学事故不在此范围内。
4 .因不可抗力造成教学秩序受影响和学生学习权益受损害的事件,不属于教学事故。
教职工如遇急病、交通意外等突发事件,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及时与班级学生或学院取得联系,采取应急措施且未造成不良后果,可不认定为教学事故。
5 .教学事故及事故等级原则上依照≪xx大学教学事故分类与等级界定表》(附件1)进行认定和区分,界定表中未尽的教学事故,可参照事故的类别、等级进行处理。
教学事故一经发现,先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填写《XX大学教学事故记录及认定表》(附件2),并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的教学人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
6 .对一级、二级教学事故,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如有异议,可在收到《XX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事先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向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出复查申请,逾期视为无异议。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教学事故重新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情况做出处理。
对三级、四级教学事故,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如有异议,可在收到《XX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事先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向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提出复查申请,逾期视为无异议。
教学及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
教学及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为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学环境,提高教学质量,减少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出现,并使事故一旦出现时,得到严肃妥善的处理,特制定我校教学及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
一、教学及教学管理事故认定第一条教学及教学管理事故按情节轻重分为三级:I级(重大)、II级(较大)、In级(一般)。
第二条教学及教学管理事故的认定与分级第三条凡我院教学管理人员、教师和教辅人员等发生教学及教学管理责任事故,均将记录在册,除对责任人进行批评外,并根据有关规定扣发酬金。
第四条凡出现教学责任事故的个人,当年度不能评优。
二、处理规定与实行办法第五条教学事故发生后,由发现人或当事人及时向教务处报告,并由教务处做好记录。
同时责成责任人写出情况说明或书面检查,并交所在教学单位提出书面意见,送教务处。
第六条教务处根据以上材料分析和认定事故的原因、事故等级及事故责任人等,并提出初步意见后上报主管院长。
I级教学事故由学院院长办公会认定,11~11I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提交主管院长认定。
第七条教学事故一经认定,由教务处根据事故的级别作出相应的处理意见,由人事处当月执行。
第八条教学事故级别认定后,由教务处通知有关单位,将I、11级教学事故在教学档案保存。
第九条本规定的第A—3条,第A—4条中的正当理由包括:班车遇交通故障、教师突发疾病(需出示医院证明),或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认定的特殊原因和情况。
第十条教学事故发生后,发现人或发现部门未能及时(一周内)向教务处报告,属知情不报同样列为责任人;当事人瞒报或故意不报,加重一级处理;性质特别严重者,提交学校处理。
第十一条教学事故的处理:(一)凡事故的责任人在1学年内,出现I级事故1次,或II级事故2次以上,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本年度的业绩考核视为不称职,并相应扣发酬金500元。
(二)凡事故的责任人在1学年内,出现H级事故1次,或III级事故2次以上,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不得被评为良好(含良好)以上,并相应扣发酬金300元。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航空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维护教学秩序,预防和及时处理教学过程中的各种事故,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定义、级别1、教学事故是指由教学人员(含任课教师、教学辅助和教学管理人员等)违反教学管理规定,在所承担的教学活动和相关工作中出现失误,导致教学活动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2、教学事故涉及范围:课堂教学、实践教学、作业、考试、学生成绩、教学管理、教材及教学保障等环节。
3、根据事故的性质及对教学工作的影响程度,将教学事故分为三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一般)。
二、教学事故的分级认定(一)下列情节之一,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
1、教学人员在教学过程中传播违反国家法律的内容;在教学过程中有故意损害学校声誉的言论并造成不良影响。
2、教学人员未经批准一学期累计缺课8课时及以上(小节)。
3、教师随意删减、压缩或拖延教学进度,整个学期完成教学内容不足授课计划的80%。
4、因教学人员错误引导或擅自离岗,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学生严重受伤,造成恶劣影响。
5、未经教务部门批准,私自改变任教课程或改用教材。
6、选择使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教材,又未及时作处理。
7、命题人员及涉密教职工在命题、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故意泄露考试内容,并造成严重后果。
8、因命题人员不认真,考试试卷中有20%以上试题严重出错,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9、教师不按评分标准,故意提高或压低学生卷面成绩达20分以上。
10、因监考教师失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或考场20%及以上考生作弊。
11、违反规定,给不具备毕业资格的学生发放毕业证书或出具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成绩、学籍、学历证明。
12、因实验课实训课材料供应严重失误,造成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害。
13、教师未严格执行请假制度:未在请假规定时间返回;未续假;缺课5课时及以上(小节)。
14、教师未按照学校要求,不备课就上课(没有本节课的备课内容的)。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模版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校发[**]74号(**年四月二十五日)为维护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严肃教学纪律,强化教学管理,减少和及时处理教学过程中的各种事故,促进教风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教学事故是指各级管理部门、教学管理人员、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及教学服务人员违反教学纪律和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二条教学事故分为三类:教学管理类、教学类、考试与成绩管理类。
第三条根据情节的轻重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教学事故分为三个等级:重大教学事故(I级)、严重教学事故(Ⅱ级)、一般教学事故(Ⅲ级)。
第四条一年内发生Ⅲ级教学事故每2次视同1次Ⅱ级教学事故,发生Ⅱ级教学事故每2次视同1次I级教学事故。
第五条全校各级各类教学事故的认定由教务处负责,并由教务处会同人事处、劳资处等部门进行相应处理。
第六条教学事故实行督察和举报制度。
教学事故一经发现或举报后,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负责查实,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及时填报《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书》,经单位负责人签章后送教务处。
第七条教学事故处理结果由教务处反馈到相关单位后,相关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事故责任人。
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工会提出申诉。
教学事故一经认定,在全校予以通报。
第八条发生教学事故的人员,取消本年度考核评优资格;发生I级教学事故的人员,本年度考核为不称职。
教学事故如造成经济损失,责任人应按有关规定全部或部分予以赔偿,情节特别严重者,学校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或解聘。
第九条对于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按照事故的严重程度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发生教学事故Ⅰ级、Ⅱ级、Ⅲ级一次从单位年终奖酬金中分别扣除4000元、2000元、1000元,其中,事故责任人至少承担50%的罚金。
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及时主动上报教学事故免于经济处罚;对教学事故隐瞒不报,一经查实,加倍经济处罚。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对教学的组织与管理,确保各项教学任务圆满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内涵及分类所谓教学事故是指妨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或给教学工作带来不良后果的各类事件,涵盖教学、考试与成绩管理、教学管理和教学保障等环节。
教学事故按情节轻重,分为Ⅰ级教学事故(重大)、Ⅱ级教学事故(较大)和Ⅲ级教学事故(一般)等三个等级,具体认定办法见附件一。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1.教学事故发生后,由事故责任人所在教学单位组织填写《XX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见附件二),提出事故的认定及处理意见,并在3个工作日内报教务处审核。
事故认定处理表应明确事故责任人(一人或多人)。
2.经教务处审核为Ⅲ级教学事故者,由责任人所在教学单位处理,并在本教学单位内通报批评。
3.经教务处审核为Ⅱ级教学事故者,报人事处,并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
4.经教务处审核为Ⅰ级教学事故者,报人事处,并根据情节经校长办公会讨论给予警告及其以上纪律处分。
5.其它教学事故,由学校主管教学的副校长会同教务处进行认定并作相应处理。
6.年度多次发生教学事故者,视情节加重处理。
7.教学事故发生后,相关人员能够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的,可酌情减轻处罚。
8.教学事故统计以年度为期,不跨年度累计。
发生教学事故者不得参加该年度有关教学奖项的评选。
发生Ⅲ级教学事故者,其年度的综合考核等级不能高于“合格”;发生Ⅱ级教学事故者,其年度的综合考核等级不能高于“基本合格”;发生Ⅰ级教学事故者,其年度的综合考核等级为“不合格”。
9.《XX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一式三份,一份存责任人所在教学单位,一份存教务处,一份送人事处,作为考核、晋级的依据之一。
三、教学事故发生后,教学事故责任人及其所在教学单位领导要妥善处理,把事故造成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教学事故责任人要吸取教训,努力改进工作,争取进步。
四、对教学事故认定持有异议的人员可以在事故认定后一周内向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在接到申诉后三周内给出仲裁结果。
大学教学事故界定及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界定及处理办法为保障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避免和减少各类教学事故的发生,及时、严肃和妥善地处理已发生的各类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分类1.本办法所指的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导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直接或间接的责任,使教学秩序、教学过程、教学质量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事件或行为。
2.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3种。
由于责任人的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为一般教学事故;由于责任人的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或事件为严重教学事故;由于责任人的原因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或事件为重大教学事故。
二、教学事故等级界定(一)一般教学事故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般教学事故:1.无正当理由或不可抗力原因,教师上课迟到5分钟及以内,或提前下课5分钟及以内。
2.课堂上教师玩手机,或考场上监考人员玩手机。
3.教师无特殊原因擅自离开课堂5分钟及以内。
4.教师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调课、请人代课或替他人上课,或无特殊原因变更教学时间、地点。
5.教师阻止教学督导员或教务处安排的人员听课。
6.教师已办请假或调课手续,而教师或受理者未及时通知学生,致使空堂(责任人为办理调课手续时确定的通知者)。
7.教师在课堂上向学生推销图书、资料或其他商品。
8.教师无正当理由,不使用计划订购的教材。
9.教师不批阅作业、实习报告、实验报告等。
10.监考人员迟到5分钟及以内到达考场,或不按考试规范组织考试,或在考场内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吸烟、看报纸杂志、看手机等)。
11.教师批阅试卷出现较大差错,导致学生成绩误差20分以上或1个班试卷中出现10%以上人数的分数错误。
12.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未按要求及时报送、登录、公布学生成绩。
13.因教学管理人员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或造成无教师到岗上课现象。
大学教学事故界定及处理办法
XXXX大学教学事故界定及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保障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本、专科生的教学管理、教学活动以及与教学活动直接相关的后勤保障和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界定及处理第三条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或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在教学、教辅或教学管理等环节因工作疏忽或主观原因对教学、教辅或教学管理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的过错、过失。
第四条教学事故分为四类:(一)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事故;(一)考试与成绩管理事故;(三)教学管理与教学运行事故;(四)其他教学事故。
第五条教学事故根据事故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为重大教学事故;二级为严重教学事故;三级为一般教学事故。
详细内容见附件。
第六条依据事故级别、情节轻重分别对教学事故责任人给予以下处分:(一)一级教学事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二)二级教学事故进行全校通报批评,情节较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三)三级教学事故给予批评教育或学院、单位内通报批评;(四)在一学期内,直接责任人发生3次三级教学事故者,最后一次按二级教学事故处理;直接责任人发生3次二级教学事故者,最后一次按一级教学事故处理;(五)事故责任人因教学事故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和财产损失情况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六)一个学院或部门1学年发生1次一级教学事故,或1学年内发生3次二级教学事故,或1学年内发生5次其他教学事故者(二级及以下事故),给予相关学院或部门分管负责人通报批评,严重者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且该学院或部门不得参加当年的先进单位评选;(七)凡发生教学事故不上报者,一经查出,将视情节给予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负责人相应处分。
第三章教学事故的认定第七条教学事故的受理。
凡发生教学事故,有关当事人、责任人、发现人或知情人可通过电话、口述、书面等方式向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或教务处报告。
第八条教学事故的调查核实。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为了严肃教学纪律,加强教风建设,稳定教学秩序,尽可能减少并处理好各类教学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界定本办法所指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辅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因工作失误或人为因素而对教学秩序与教学质量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二、教学事故的分类依据教学与管理等不同环节,教学事故分为课堂教学、考试与成绩管理、教学管理根据事故性质及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可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
(一)课堂教学类一般教学事故:1、教师或其他人员上课(实验/上机)迟到或早退或中途离场10分钟内的。
机房、其他实训实验室管理员擅离职守、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岗10分钟以内。
2、整个学期不按计划布置作业或对学生作业不批改、不检查。
3、教师上课时通讯工具发出讯号声响。
4、教师酗酒上课,造成不良影响。
5、教师穿拖鞋、背心上课、衣着不整齐(因教学需要例外)。
6、因教师教学工作失误,造成100元以下财产损失、设备损坏或学生受轻伤。
7、教学中故意辱骂学生,造成不良影响。
8、由实训中心统一安排的实训实习(含顶岗实习)以及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教学要求需集中进行的社会实践教学活动(如校外参观、社会调查、专业技能实践等),院(系)指定的指导老师未按规定提前一周制订、上报实训实习或活动指导计划的。
9、教师备课不充分,教案潦草、简单、明显为敷衍了事的。
10、教师或其他人员上课(含上机及其他实训课)组织不力、管理不严(如睡觉、来回走动或打闹、大声喧哗),造成课堂秩序混乱的。
11、教师或其他人员上机或其他实训课未填写《实验申请及考核报告》的。
12、教师或其他人员上课(含上机及其他实训课)时做与本次教学无关的事情。
13、教师未按要求填制并上交《学期授课计划》的。
14、因调课、代课通知错、漏,造成上课无教师或无学生。
15、教师事前已请假,受理者未及时转告,导致学生空等10分钟以内者。
16、教师未按要求或延迟2天录入专业教学计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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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事故分类级别及处理办法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进一步规范教学行为,加强常规教学管理,努力防范并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杜绝各种教学事故的发生,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特制订此办法。
一、教学事故依据教学运行管理的不同环节,分为课堂教学类(A)、实践教学类(B)、考试与成绩管理类(C)、教学常规管理类(D)和教学保障类(E)五类,并根据事故性质和所造面的影响程度分为三个级别:Ⅰ级为重大教学事故,Ⅱ级为较大教学事故,Ⅲ级为一般教学事故(详见附表)
二、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应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有关单位和教务处。
经有关单位和教务处查实后,由责任人所在单位填写《西北××大学教学事故认定表》,并依据本办法对事故级别或责任人提出初步认定和处理意见,报教务处、人事处、主管校长核定,报教学行政会批准。
有关单位领导对本部门事故隐瞒者,或管理人员对发现的事故拖延不报者,应列为责任人。
三、教学事故一经核定,要视事故级别和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Ⅰ级给予全校通报批评,严重者,经学校研究,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并按20学时标准(含职称津贴,下同)扣发津贴;
2.Ⅱ级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并按10学时标准扣发津贴;
3.Ⅲ级视情节及影响程度在教学系统通报并按5学时标准扣发津贴;
4.一学期累计发生Ⅲ级及以上(含Ⅲ级)教学事故二次或受到全校通报批评二次者,按40学时标准扣发津贴,一学期内发生Ⅲ级及以上(含Ⅲ级)教学事故
三次或受到全校通报批评三次以上者,按60学时标准扣发津贴,并经学校研究,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5.发生教学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在本年度不得晋升职称和参与各类评优。
6.一学年内累计发生教学事故二次以上的相关责任人,其本年度考核结论只能定为不合格或基本合格。
附件1、
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
一、课堂教学类(A)
二、实践教学类(B)
三、考试与成绩管理类(C)
四、教学管理类(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