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电力系统地区调度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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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电力系统地区调度管理规程
第一章总则
1.1为了加强调度管理,确保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适应重庆市经济建设和满足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规程规定,结合重庆电网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1.2重庆电网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所有并网运行的发、供电单位和用户对维护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负有责任。
1.3重庆电力系统地区调度管理的任务是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管辖电网的运行,保证实现下列要求:
1.3.1在上级调度统一领导下指挥管辖电网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
1.3.2充分发挥管辖电网内发供电设备的能力,尽量满足电网负荷的需要;
1.3.3负责管辖电网的安全经济运行;
1.3.4使管辖电网内电能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1.4各发电厂、用户供电设备或地方电网在并入重庆电网前,必须满足本规程规定的并网条件,并与相关电网管理部门签订并网或调度协议。
1.5重庆市电力公司下属各供电局地区调度所(以下简称地调)既是供电局的生产部门,又是供电局在电网运行方式、继电保护、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方面的职能管理部门,并代表供电局在电网运行中行使调度指挥权,对地区所辖电力系统内的变电站和线路值班室、地方并网电厂和电网及电力用户实行调度业务领导和调度,同时接受市调的调度业务领导和调度。
1.6本规程是重庆电力系统地区调度管理规程,系统内下级各调度机构及有关单位制定规程时不得违反本规程的原则。
1.7本规程适用于重庆市电力公司各地调及其调度管辖的发电、送电、变电、配电、用电单位。
1.8本规程中所称的供电局含电业局,线路值班室含配网值班室等相应机构。
1.9本规程的解释权属重庆市电力公司。
第二章调度管理的组织形式
2.1电网调度机构是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机构。调度机构既是生产运行单位,
又是电网管理部门的职能机构,代表本级电网管理部门在电网运行中行使调度权。
2.2重庆电网设置三级调度机构,即:
重庆电力系统调度机构(简称市调)
地区级电网调度机构(简称地调)
县级电网调度机构(简称县调)
各级电网调度机构在电网调度业务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2.3地调在调度业务上服从市调的统一调度。
2.4供电局的线路值班室,在线路运行操作和调度业务上接受供电局地调的领导和指挥。
第三章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
3.1根据国家电力公司有关规定,500kV网间联络线、相关母线及二次设备由国调调度管辖;重庆电网内其余500kV一、二次设备由市调调度管辖。
3.2重庆电网内220kV输变电设备、110kV局间联络线、系统内的大型骨干发电厂和调节性能好的发电厂以及相关二次设备由市调直接调度管辖;装机容量在10Mw及以上或单机容量6Mw及以上的并网电厂由市调调度管理。
3.3地调调度管辖设备范围是:
3.3.1 110kV及以下的线路和变电设备(110kV的线路和变电设备的管辖划分由上级调度机构根据电网结构、通讯状况等具体条件确定);
3.3.2并入35kV及以下电网的单机容量在6Mw以下且总装机容量在10Mw以下的地方电厂;
3.3.3上级调度机构划归地调管辖的设备;
3.3.4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低频减负荷装置除外)的调度管辖范围与一次设备相同。
3.4地调和线路值班室调度管辖设备范围按如下原则划分:
3.4.1以下设备由地调管辖:
3.4.1.1 35kV及以上用户及设备;
3.4.1.2 10kV专线用户;
3.4.1.3 10kV公用线上的重要用户;
3.4.1.4 l0kV及以上的双电源用户;
3.4.1.5 10kV线路上具有环路作用的刀闸、开关;
3.4.1.6 其它指定的设备及用户。
3.4.2 10kV其它设备、380V(220V)的设备及用户的调度管辖范围划分由供电局确定。
3.4.3具有自备发电机的10kV公用线用户,根据发电机的容量、发电机是否并网运行等情况,由地调决定管辖权限划分。
3.4.4 10kV公用线上的小水火电站,根据装机容量的大小,由地调决定管辖权限划分。
3.4.5管辖范围的具体分界点以地调批准的明细表为准。
3.5地调和县调调度管辖设备范围划分由供电局确定,报市调备案。
第四章调度的职责和权限
4.1地调的职责
4.1.1根据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地区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运行、操作及电网的事故处理;
4.1.2负责编制和执行本地区电网的典型和特殊运行方式;
4.1.3负责编制并上报本地区电网内设备的检修停电计划;
4.1.4参与编制所辖电网的《电网事故限电序位表》、《超计划用电限电序位表》和《低频减负荷方案》;
4.1.5负责本地区电网继电保护、通信和自动化等专业技术的调度管理工作;
4.1.6负责批准调度管辖范围内新建、改(扩)建工程投运,制定启动方案,对调度管辖设备进行统一调度命名编号;
4.1.7负责编制本地区电网电力、电量计划及电量统计;
4.1.8参加本地区电网发展规划、设计和有关工程项目的审查;
4.1.9合理使用无功补偿设备,负责管辖范围内主变压器分接开关挡位整定,配合主网调整电压。
4.1.10参加本地区电网内的事故分析会,参加研究制订提高电网安全稳定性的措施。
4.1.11参加讨论和制定各种供电技术经济指标(如线损率、负荷率等)以及改进电网经济运行的措施。
4.1.12参加计划电力分配,监视用电计划执行情况,做好电力、电量的统计、考核工作。
4.1.13对管辖的地方并网电厂和电网、电力用户进行调度管理,负责调度管辖设备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配置和整定计算,并监督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