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病残儿医学鉴定参考标准
2024年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条件精编(2篇)
2024年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条件精编简介: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是指对计划生育家庭生育的病残儿进行鉴定和认定的过程。
病残儿鉴定条件的精编对于保障计划生育家庭权益、提高病残儿救助的精确度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基于____年《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办法》,结合社会发展情况和科技进步,对2024年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条件进行精编。
一、身体类疾病1. 先天性心脏病:鉴定标准:经专业医师诊断,符合中国心脏病学会相关标准。
2. 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鉴定标准:经专业医师诊断,孩子任一侧肾上腺(包括双侧)异常增生。
3. 先天性脑瘫:鉴定标准:符合国际常用的脑瘫分类标准,如GMFCS、MACS 等。
4. 先天性共奴病:鉴定标准:经专业医师诊断,符合中国骨科学会相关标准。
5. 先天性耳聋:鉴定标准:经专业医师诊断,纯音测听平均听力损失达到40dB以上。
6. 先天性白内障:鉴定标准:经专业医师诊断,患有双侧白内障。
二、智力类疾病1. 脑功能障碍:鉴定标准:经专业医师诊断,孩子智商测评结果为智商低于70。
2. 自闭症:鉴定标准:经专业医师诊断,符合国际通用的自闭症诊断标准,如DSM-5等。
3. 精神发育迟滞:鉴定标准:经专业医师诊断,符合国际通用的精神发育迟滞诊断标准,如DSM-5等。
三、遗传类疾病1. 常染色体遗传病:鉴定标准:经专业医师诊断,符合国际通用的常染色体遗传病诊断标准。
2. 单基因遗传病:鉴定标准:经专业医师诊断,符合国际通用的单基因遗传病诊断标准。
四、其他类疾病1. 肢体残疾:鉴定标准:经专业医师诊断,人体任一肢体功能障碍程度达到欧洲手术治疗协会等肢体残疾评定标准。
2. 其他相关疾病:鉴定标准:经专业医师诊断,孩子患有其他严重影响生活能力或社会适应能力的疾病。
以上鉴定条件是根据科技和社会发展的最新进展精编而成的,旨在确保计划生育家庭生育的病残儿得到正确的鉴定和认定。
同时,在实施过程中,应加强专业医师队伍建设,提高鉴定的精确性和公正性。
深圳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深圳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互联网+政务服务”和广东省“一门式一网式”政府服务模式改革工作要求,依法科学合理减少申请材料,最大限度精简办事程序,缩短办理时限,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国家《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广东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病残儿是指因先天(包括遗传性和非遗传性疾病)或后天患病、意外伤害而致残,目前无法治疗或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第三条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职责:(一)成立病残儿医学鉴定办公室和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组,组织每季度一次的病残儿医学鉴定会,出具《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二)负责鉴定申请材料(原始材料)、鉴定文书以及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等;(三)公开办事程序和规定,协调、处理全市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中的问题,对基层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条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组织和管理工作:(一)成立病残儿医学鉴定初审小组,实施对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初审工作;(二)公开办事程序和规定,对本辖区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对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反映。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的审核(材料要求详见附件1)。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提出申请:(一)女方具有深圳户籍,或女方非深圳户籍而男方具有深圳户籍,经女方户籍地所在街道办事处委托;(二)生育的子女由于各种原因致病、致残;(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1.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中一个或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2.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第七条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深圳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见附件2);(二)户籍、身份、婚姻证明:1.夫妇双方及患儿的户口簿、身份证;2.已婚的,提交结婚证;再婚夫妻提交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3.患儿如更改过姓名,需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条件
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条件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是中国计划生育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严重的遗传疾病、精神疾病等问题在下一代中传承。
鉴定过程需要依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以下是一篇关于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条件的文档。
一、计划生育病残儿的定义和鉴定标准计划生育病残儿是指因生了某种疾病或“三级以上残疾”而对个人、家庭和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儿童,这种影响可能包括负担医疗费用、失去劳动能力、无法正常生活等。
鉴定计划生育病残儿需要依照国家颁发的《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管理办法》进行。
根据办法,如下情况符合鉴定标准:1. 某种严重遗传疾病:如慢性闭角型青光眼、严重血友病等。
2. 先天性疾病:如先天性脑积水、先天性心脏病等。
3. 神经系统疾病:如脑瘫、重度智障等。
4. 特定器官疾病:如严重股骨头缺血性坏死等。
5. 三级以上残疾:指对生活和工作有严重影响的视力、听力、语言、肢体、智力等残疾。
以上疾病或情况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经医学检查确诊。
2. 患者年龄在0-14岁之间。
3. 病情严重,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较大负担。
4. 病情不可逆,能够长期影响患者生活和工作。
二、鉴定流程和程序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分为医学鉴定和社会评估两个步骤。
1. 医学鉴定:通过医学检查和评估,确定是否符合计划生育病残儿的鉴定标准。
2. 社会评估:由社会工作者或专业评估机构,通过走访家庭和了解患儿、家庭情况,评估患儿对家庭和社会的影响程度。
在鉴定过程中,应当做到以下方面:1. 鉴定程序透明,公正公平。
2. 保护患儿和家庭权益,维护其隐私,对鉴定过程进行保密。
3. 制定出具有科学性和实用性的鉴定标准和方法。
三、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的作用和意义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的作用不仅在于避免一些特定疾病在下一代中遗传,同时也对避免贫困、减轻社会负担、促进人口健康都具有积极作用,重要意义在于:1. 帮助家庭了解孩子的病情,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教育和康复。
儿童伤残鉴定标准
儿童伤残鉴定标准儿童伤残鉴定是指对儿童身体、智力、精神等方面的残疾程度进行评定和鉴定的过程。
儿童伤残鉴定标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标准,对儿童伤残进行评定和鉴定的依据,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社会意义。
下面将介绍儿童伤残鉴定的相关标准。
一、身体残疾鉴定标准。
1. 肢体功能障碍,包括肢体缺失、肢体畸形、肢体瘫痪等,根据残疾程度进行等级划分。
2. 运动功能障碍,包括运动障碍、协调障碍、肌张力障碍等,根据活动能力和日常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定。
3. 感觉功能障碍,包括视觉障碍、听觉障碍、触觉障碍等,根据感知能力和交流能力进行评定。
二、智力残疾鉴定标准。
1. 智力发育迟缓,根据智力水平和适应能力进行评定,分为轻度、中度、重度和极重度智力发育迟缓。
2. 学习障碍,包括阅读障碍、写作障碍、算术障碍等,根据学习能力和学习适应能力进行评定。
3. 认知功能障碍,包括记忆障碍、理解障碍、执行功能障碍等,根据认知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进行评定。
三、精神残疾鉴定标准。
1. 自闭症谱系障碍,根据社交互动能力、沟通能力和刻板重复行为进行评定,分为轻度、中度和重度自闭症。
2. 注意力缺陷多动障碍,根据注意力集中能力、多动行为和冲动行为进行评定,分为注意力缺陷型、多动型和混合型。
3. 情绪障碍,包括焦虑障碍、抑郁障碍、情绪不稳定障碍等,根据情绪表达和情绪调节能力进行评定。
四、综合评定标准。
综合评定儿童伤残时,需综合考虑身体、智力、精神等方面的残疾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和等级划分。
评定标准需科学、客观、公正,确保评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平性。
在进行儿童伤残鉴定时,需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程序进行,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同时,需要充分尊重儿童的意愿和需求,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其全面发展和社会融合。
儿童伤残鉴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儿童的权益和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印发关于病残儿医学鉴定有关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印发关于病残儿医学鉴定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08•【字号】深计生[2003]47号•【施行日期】2003.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印发关于病残儿医学鉴定有关规定的通知(2003年9月8日深计生[2003]47号)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专业性强的工作,与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为加强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计生委第7号令)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我办制订了《关于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有关规定》,并经深圳市法制局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按要求做好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的登记及相关的信息采集工作。
各单位要按照此文件的规定,认真做好病残儿的医学鉴定管理工作。
《深圳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及《病残儿童信息表》由我办统一印制。
关于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有关规定为了做好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计生办)聘请医学有关学科专家成立深圳市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
二、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按国家《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执行。
三、市计生办负责全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并根据专家委员会鉴定的结果签署意见,确认鉴定结果。
四、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五、病残儿医学鉴定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申请人持书面申请(有单位的需由单位加具意见),到双方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或居委会)进行初审,由其出具书面意见并加盖公章;(二)申请人持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书面意见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提交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独生子女证(上述材料查验原件的同时提交复印件一套)、有关病史与相关检查资料及区级以上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经镇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核实后发给《深圳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肢体残疾儿童定点评估机构评价指标和标准
给予相关早期干预指导。
现场核查、电话访谈。
符合得10分,不符合得0分。
合计
专家签字:
(10分)
2
诊室1间。
符合得相应分,不符合得0分。
8
评估室2间,房间面积10㎡。
三.人员
(10分)
3
诊断工作负责人应具有小儿骨科或小儿发育与康复等相关临床专业P级技术职称。
实地查验资质原件
符合得3分,不符合得0分。
4
从事肢体残疾诊断的人员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小儿骨科或儿童发育与康复等相关临床专业5年以上,能够对检测结果进行综合诊断,做出诊断及鉴别诊断;
实地查验资质原件
符合得3分,部分符合得1-2分,
不符合得0分。
4.设备
(20分)
10
粗大运动能力评估(GMFM)软件(量表)、精细运动能力评估(FMFM)、软件(量表)、Gesell评估软件(量表)、Peabody评估量表;
现场核查
符合得相应分,不符合得0分。
5
超声检查设备;
5
x线检查设备。
五.技术要求(30分)
20
肢体残疾或发育性髋关节脱位以及其他肢体残疾诊断技术规范。
符合得20分,部分符合得1-19分,不符合得0分。
10
诊断结果判定把握准确。
现场核查。
六.信息反馈(10分)
10
将诊断结果反馈至市(地)级妇幼保健机构和市(地)级卫健部门,并将残疾儿童信息登记在册.
现场核查
符合得10分,不符合得0分。
七.早期干预(10分)
肢体残疾儿童定点评估机构评价指标和标准
机构名称:评价日期:标准分值:100分
评估指标
病残儿鉴定条件范文
病残儿鉴定是指通过特定的程序和标准,对残疾儿童进行身体功能评估和认定,以确定其享有的福利和权利,包括教育、医疗、康复等方面的优惠或补助。
在我国,病残儿鉴定是相关政策的落实,是对弱势群体公正待遇的体现,更是对社会公正和人道保障的体现。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病残儿鉴定的条件和范围。
一、适用范围病残儿鉴定适用于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即儿童或青少年,且身体障碍已经持续或预计持续时间超过六个月。
这里的身体障碍包括身体和智力障碍,如肢体残疾、听力残疾、视力残疾、智力障碍等。
二、鉴定条件1、身体障碍持续六个月以上。
病残儿鉴定的核心是身体障碍,而非一时性疾病。
因此,鉴定人员需要通过相关的医学技术,评估孩子身体障碍的程度和持续时间。
如评估智力障碍,则需要进行智力测验和心理评估等。
2、影响日常生活活动。
身体障碍严重程度需要达到一定的标准,如肢体上的残疾影响正常走路、上下楼梯等日常生活活动;视力残疾不能正常看书写字、上学等,都是鉴定的重要指标。
3、不能参加普通教育。
考虑到病残儿童和正常儿童存在较大的差异,教育方面的鉴定非常重要。
病残儿鉴定需要评估孩子能否适应常规的教育方式,如果不能,需要提供特殊的教育和治疗方式。
同时,教育程度是否能满足孩子自身的需求和自我价值的实现也是重要考虑因素。
4、符合一定的财产条件。
根据国家规定,只有符合一定的经济条件的家庭,孩子才能享受教育、医疗、康复等方面的优惠或补助。
这里所说的财产条件包括家庭人均收入、住房等方面的情况。
病残儿鉴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专业的医学人员和社会工作者共同协作完成。
只有根据科学精准的评估和认定,才能实现对弱势群体的合理保障和公正待遇,使得每一个孩子都能够获得应有的尊重和尊严,成为美好的未来的建设者和享受者。
儿童伤残鉴定标准
儿童伤残鉴定标准儿童伤残鉴定是指对儿童因疾病、遗传、先天性畸形、意外伤害等原因导致的身体残疾进行鉴定和评定的过程。
伤残鉴定的目的在于确定儿童的残疾程度,为其提供相应的教育、康复、就业等服务和权益保障。
儿童伤残鉴定标准是对儿童伤残鉴定所需遵循的一系列规定和标准,下面将就儿童伤残鉴定标准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儿童伤残鉴定标准的制定是基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要求,同时也结合了儿童生长发育的特点和残疾类型的多样性。
在进行儿童伤残鉴定时,需要综合考虑儿童的身体、智力、精神和行为等方面的情况,全面评估儿童的伤残程度。
具体而言,对于身体残疾的鉴定,需要考虑儿童的运动功能障碍、感觉功能障碍、器官功能障碍等情况;对于智力残疾的鉴定,需要考虑儿童的智力水平、语言沟通能力、学习适应能力等情况;对于精神和行为残疾的鉴定,需要考虑儿童的情绪、行为、社交能力等情况。
其次,儿童伤残鉴定标准还规定了鉴定程序和方法。
在进行儿童伤残鉴定时,需要由具有相关资质和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鉴定组,通过面对面的观察、检查、测试和评估等方式,全面了解儿童的伤残情况。
同时,还需要收集儿童的病史资料、医学检查报告、康复治疗记录等相关资料,为鉴定提供客观依据。
在鉴定过程中,需要注重与儿童及其家长的沟通和交流,尊重儿童的意愿和需求,使其参与鉴定过程,促进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最后,儿童伤残鉴定标准还规定了鉴定结果的表达和使用。
鉴定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呈现,明确表述儿童的伤残类型、程度和影响,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具体的参考和建议。
同时,鉴定结果还应当作为儿童享受教育、康复、就业等相关权益和服务的依据,为儿童的全面发展和社会融合提供支持和保障。
综上所述,儿童伤残鉴定标准是对儿童伤残鉴定过程中所需遵循的一系列规定和标准,其制定和实施旨在保障儿童的权益和利益,促进其全面发展和社会融合。
在进行儿童伤残鉴定时,需要严格遵循相关标准,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为儿童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服务和支持。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病残儿医学鉴定是指通过专业医学评估的方式,确定儿童是否患有特定疾病或残疾,并根据评估结果为他们提供相应的医疗和教育服务。
为了规范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保障病残儿权益,中国政府制定了《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一、鉴定对象及范围《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明确了鉴定对象为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身心功能有障碍或患有特定疾病的儿童。
鉴定范围包括严重智力障碍、听力障碍、视力障碍、言语障碍、肢体障碍、自闭症、精神障碍、儿童癫痫等。
鉴定结果一般有效期为三年。
二、鉴定程序病残儿医学鉴定需要经过以下程序:1. 申请:家长或监护人应向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评估:经申请后,相关机构将组织专业医学评估团队对儿童进行综合评估。
评估方法包括面谈、身体检查、医学影像学、实验室检查等。
3. 鉴定:评估结果将提交专门的鉴定委员会进行审核,并最终确定鉴定结果。
鉴定结果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4. 评议与复议:如果申请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向鉴定委员会提出评议或复议申请,委员会将再次进行评估或审核,确保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5. 鉴定结果使用:鉴定结果将作为符合条件儿童享受相关福利优待政策的依据,包括参加特殊学校、享受医疗和康复服务等。
三、鉴定机构《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规定了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具体机构和要求。
首先,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组织或委托专家开展病残儿医学鉴定。
其次,病残儿医学鉴定应该在符合条件的医院、专科医疗机构或残疾人康复机构进行。
这些机构要具备相应条件和设备,包括医疗设备、医务人员等,以确保鉴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四、鉴定结果的权威性病残儿医学鉴定结果具有较高的权威性。
无论在法律和政策上,相关部门和单位都将依据鉴定结果来为病残儿提供相关的医疗和教育服务。
因此,鉴定过程需要严谨和公正,确保结果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五、社会支持与保障《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还提到了鉴定结果的社会支持和保障措施。
儿童残疾评定标准规定
“两基”工作中残疾儿童少年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一)视力残疾评定标准1.视力残疾的定义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盲: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注:⑴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⑵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⑶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⑷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二)听力残疾评定标准1.听力残疾的定义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2.听力残疾的分级注: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三)言语残疾评定标准言语残疾的定义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列表如下:注: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明确病因,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四)智力残疾评定标准1.智力残疾的定义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伤和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导致的痴呆。
2.智力残疾的分级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和美国智力低下协会(AAMD)的智力残疾的分级标准,按其智力商数(IQ)及社会适应行为来划分智力残疾的等级。
儿童伤残鉴定标准
儿童伤残鉴定标准儿童伤残鉴定是指对因疾病、事故或其他原因导致的儿童身体功能障碍进行评定和鉴定的过程。
儿童伤残鉴定标准的制定对于确保儿童的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儿童伤残鉴定标准。
首先,儿童伤残鉴定标准要考虑到儿童的生长发育特点。
儿童处于生长发育阶段,身体功能和器官的成熟程度不同,因此对于不同年龄段的儿童,需要制定相应的鉴定标准。
例如,对于幼儿和学龄前儿童,需要考虑到其生活自理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方面的发育情况;对于青少年,需要考虑到其学习、社交、职业等方面的发育情况。
其次,儿童伤残鉴定标准要考虑到儿童的特殊需求。
儿童在生活、学习、社交等方面存在着与成年人不同的特殊需求,因此在进行伤残鉴定时,需要特别关注儿童的特殊需求。
例如,对于存在学习障碍的儿童,需要考虑到其学习能力和学习环境的特殊性;对于存在行为问题的儿童,需要考虑到其行为管理和社交能力的特殊性。
另外,儿童伤残鉴定标准要考虑到儿童的未来发展。
儿童是国家的未来,他们的健康成长关系着国家的未来发展。
因此,在进行伤残鉴定时,需要考虑到儿童的未来发展情况,综合评估其对社会的贡献和自身的发展潜力。
例如,对于存在智力障碍的儿童,需要考虑到其未来的职业发展和社会融入情况;对于存在肢体残疾的儿童,需要考虑到其未来的康复和辅助设备需求。
总之,儿童伤残鉴定标准的制定需要考虑到儿童的生长发育特点、特殊需求和未来发展,以确保对儿童的伤残情况进行全面、科学、公正的评定和鉴定。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障儿童的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儿童伤残鉴定标准
儿童伤残鉴定标准儿童伤残鉴定是指经过专业人员评估和鉴定,确定儿童身体、智力、精神、语言、听力、视力、言语、行为等方面的残疾程度。
这是为了提供科学、客观的依据,确保儿童伤残者享有相应的权益和保护。
在进行儿童伤残鉴定时,需要参考以下内容:1. 功能评估:根据儿童的身体和认知能力,评估其自理能力、语言能力、行为表现、社会交往等方面的功能。
这一评估内容可以通过各种标准化的测试或观察得出,如WISC(儿童智力量表)、PDMS(儿童运动发育测验)等。
2. 病史分析:了解儿童的既往病史、生长发育情况、产伤情况、遗传因素等,以确定是否存在与残疾相关的风险因素。
例如,早产、窒息、出生畸形等都可能导致儿童伤残。
3. 残疾程度评估:结合具体残疾的类型和程度,进行评估。
对于身体残疾,可以参考身体功能障碍评定表和ICF(国际功能分类)等工具。
对于智力残疾,可以参考智力测量表和自主生活能力评估等。
对于精神残疾,可以参考精神障碍分类和评定标准等。
4. 专家意见:在进行儿童伤残鉴定时,需要由多学科的专家组成评估团队,包括儿科医生、康复医生、心理学家、听力师、视觉师等。
他们会根据专业知识和经验提出鉴定意见,帮助确定儿童的伤残程度。
此外,还可以邀请社会工作者、教育专家等相关专业人士提供意见和建议。
5. 相关法规和标准:儿童伤残鉴定需要参考国家和地区相关的法规和政策。
例如,中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儿童残疾标准》等。
这些法规和标准提供了基本的鉴定依据和程序,确保伤残儿童得到合理的保障和救助。
6. 可参考的资料和研究:对于某些特殊病症或残疾类型,还可以参考相关的专业资料和研究成果,以找到适合的鉴定标准。
例如,孤独症儿童的鉴定可以参考《孤独症诊断与分类标准》(DSM-5)等。
儿童伤残鉴定是一项复杂而细致的工作,需要综合考虑儿童的生理、心理、社会环境等多个因素。
以上所列的内容可以作为参考,但鉴定过程中也应充分考虑儿童的个体差异和特殊情况,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儿童伤残者的权益。
儿童伤残鉴定标准
儿童伤残鉴定标准儿童伤残鉴定是指对儿童进行身体、智力、心理等方面的评估,以确定其是否存在伤残,并确定伤残程度的过程。
儿童伤残鉴定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标准制定的,具有权威性和科学性。
下面将介绍儿童伤残鉴定的相关标准内容,以便了解和应用。
首先,儿童伤残鉴定标准包括身体伤残、智力伤残和心理伤残三个方面。
身体伤残主要指儿童因先天或后天原因导致肢体功能障碍或器官功能障碍,如肢体残疾、听力障碍、视力障碍等。
智力伤残是指儿童智力水平低于正常水平,影响其学习和生活能力的情况。
心理伤残是指儿童因心理问题导致行为异常、情绪不稳定、人际关系困难等情况。
其次,儿童伤残鉴定标准根据不同类型的伤残进行了具体的评定要求。
对于身体伤残,评定要考虑儿童的肢体功能、生活自理能力、运动功能等方面的情况。
对于智力伤残,评定要考虑儿童的智力水平、语言能力、学习能力等方面的情况。
对于心理伤残,评定要考虑儿童的心理健康状况、行为表现、社交能力等方面的情况。
评定标准还包括了不同年龄段儿童的特殊情况和评定要求,以确保评定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再次,儿童伤残鉴定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儿童的权益和利益,提供相关的救助和服务。
根据伤残鉴定结果,儿童可以享受相关的教育、康复、就业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和服务。
同时,伤残鉴定结果也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了参考和依据,可以更好地面对现实生活中的困难和挑战。
最后,儿童伤残鉴定标准的实施需要相关专业人员的参与和配合,包括医生、心理学家、教育专家等。
他们需要依据标准的要求,进行综合评定和判断,确保评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同时,社会各界也需要关注儿童伤残问题,加强对儿童的关爱和帮助,共同营造一个更加和谐、包容的社会环境。
综上所述,儿童伤残鉴定标准是保障儿童权益的重要依据,具有科学性和权威性。
了解和应用这些标准,有助于更好地关注和帮助伤残儿童,促进社会的共同发展和进步。
希望各界人士能够共同关注儿童伤残问题,为儿童的健康成长和幸福生活共同努力。
广东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广东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内的病残儿医学鉴定业务。
第三条医学鉴定应当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公正、客观、科学、准确、及时,崇尚人伦道德和职业道德,严禁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医学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医学鉴定知识库、数据库及工作机制,提高医学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和专业性。
第五条医学鉴定人员应当具备临床医学专业知识和医学鉴定的专业知识与技能,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履行鉴定职责。
第二章医学鉴定机构设置与管理第六条广东省应当在各地市设立医学鉴定机构,具体设置由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
第七条医学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和技术条件,保障医学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医学鉴定机构应当聘请具有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的鉴定人员,并建立一支专业化的鉴定队伍。
第九条医学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医学鉴定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地记录和保存鉴定相关信息。
第十条医学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鉴定人员的培训,提高技术水平和鉴定质量。
第三章医学鉴定申请与受理第十一条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机构递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医学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组织鉴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受理。
第十三条医学鉴定机构应当组织鉴定人员对申请人进行面对面的鉴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初步评估和判断。
第四章医学鉴定程序与结果第十四条医学鉴定应当遵循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对申请人进行全面、准确的鉴定。
第十五条医学鉴定程序包括病史询问、体格检查、辅助检查、专科医生评估、综合诊断等环节。
第十六条医学鉴定结论应当明确、准确,有依据,具备科学性和可靠性。
第五章医学鉴定监督与责任第十八条医学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确保医学鉴定工作的规范进行。
第十九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医学鉴定机构的监督,及时约谈、暂停业务或撤销资格,对严重违法违纪的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广州 伤残鉴定 标准
广州伤残鉴定标准广州伤残鉴定标准。
伤残鉴定是指对因意外事故、疾病等原因导致身体功能障碍或器官损伤的个体进行评定和鉴定,以确定其伤残程度及对社会生活、劳动能力的影响程度。
广州作为中国南方的经济中心城市,众多伤残人士需要进行伤残鉴定,以便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和权益保障。
因此,广州伤残鉴定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一、伤残鉴定的依据。
广州伤残鉴定标准的制定,首先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广州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等,明确伤残鉴定的程序、标准和政策依据。
其次,还需结合广州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医疗资源,制定相应的伤残鉴定标准,保障广州伤残人士的合法权益。
二、伤残鉴定的程序。
广州伤残鉴定标准应当明确伤残鉴定的程序,包括申请材料的准备、鉴定机构的选择、鉴定过程的规范等。
申请人应当提供完整的身份证明、病历资料、医疗证明等相关材料,选择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公正和科学。
三、伤残鉴定的标准。
广州伤残鉴定标准应当明确伤残等级的划分和评定标准,包括伤残等级的分类、评定标准的具体指标等。
针对不同类型的伤残,如肢体残疾、视力残疾、听力残疾等,制定相应的评定标准,以保障不同类型伤残人士的权益。
四、伤残鉴定的政策保障。
广州伤残鉴定标准应当结合相关政策文件,明确伤残人士享受的优惠政策和权益保障,如残疾人就业、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政策支持,以及相关服务和辅助设施的供给。
同时,还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伤残人士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五、伤残鉴定的宣传和普及。
广州伤残鉴定标准的制定还应当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和普及,提高社会对伤残人士的理解和关爱,消除歧视和偏见,营造一个包容、温暖的社会环境。
总结。
广州伤残鉴定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伤残人士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建立科学、公正、合理的伤残鉴定标准,才能更好地为伤残人士提供精准的政策支持和社会保障,让他们在社会生活和工作中获得平等的机会和待遇。
广东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精编WORD版
广东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精编W O R D版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广东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5年5月12日)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科学指导优生工作,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户籍在广东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生育的子女由于各种原因致病、致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而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中的“申请人”是指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夫妻;“被鉴定者”是指申请做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小孩。
第四条各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以《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为依据,以《广东省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参考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为参考,对被鉴定者作出是否为病残及其程度的鉴定结论,并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
第五条县级以上(含县、区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管理工作。
中央和省、市驻地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的病残医学鉴定工作,原则上由夫妻中女方户籍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条省、地级市两级设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组(以下简称鉴定组),成员由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聘请认真负责、秉公办事、热爱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具有丰富临床经验的副高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以及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人员组成。
鉴定组在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履行职责。
每次鉴定前根据申请鉴定的数量和病种分类,从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组或医学专家库中抽取5名以上的专家组成鉴定小组。
第七条鉴定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并接受上级鉴定组业务指导。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鉴定组都要保证鉴定程序的合法和鉴定结果的客观、公正和科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东省病残儿医学鉴定参考标准本参考标准所指的“病残儿”是指先天(包括遗传和非遗传疾病)或后天伤病致残,包括精神方面及生理方面、功能性及器质性的异常,同时这些异常可能导致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的不同程度丧失,缺乏正常的劳动力。
“正常劳动力”是指个人的智力、体力能承担国家、社会分配的不同性质、不同层次的一般脑力和体力劳动。
虽不能承担一些特殊的专业,但可以承担一般的专业,这种情况不应视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为了方便病残儿医学鉴定,把病残程度分为四个等级:一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一般指身体发育有重大生理缺陷,或智商在25以下者。
二级:生活部分自理,仅能从事简单性、机械性劳动,一般身体或精神有严重缺陷,或智商在25~55之间。
三级:身体或智力发育有轻度的缺陷,成长后在其工作或专业上可能受到一定的限制,但能参加一定的劳动。
四级:可以恢复健康的疾病,如营养不良、高热惊厥、轻度脑震荡、功能性心律失常、轻度哮喘等。
以上一、二级明显影响劳动和生活以及社会适应,能定为病残儿;三级的病残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四级不能定为病残儿。
一、非遗传性疾病因患非遗传性疾病致残,其父母再生育一般不会发生相同疾病。
(一)呼吸系统疾病1、支气管扩张并发肺脓肿、肺气肿,严重影响肺功能并出现肺功能不全,经胸部X线或支气管造影以及肺功能检查证实,不能手术或手术后不能恢复正常功能者。
2、特发性含铁血黄素沉着症,经胸部X线片和实验室检查证实,并出现肺功能不全者。
3、严重的支气管哮喘、慢性肺炎伴有肺源性心脏病,有典型临床表现,反复发作,经胸部X线、心电图、血气分析等检查证实伴肺气肿和肺、心功能不全者。
4、鼻、咽、喉呼吸道严重畸形,严重影响生理功能,手术治疗不能矫正者。
5、严重胸廓畸形、胸膜病变、肺囊肿等不能手术或手术后两年仍影响肺功能者。
6、凡弥漫性肺部疾患、呼吸道及胸廓畸形(含外伤性)、胸膜病变,经治疗两年无效,影响到肺功能或导致肺原性心功能不全者,属病残儿,可允许再生育。
(二)消化系统疾病1、先天性消化道畸形及各种原因引起的消化系统损伤(如食管烧伤、肝损伤),经X线检查证实,不能手术或手术后仍严重影响正常生长发育,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者。
2、肝硬变,经临床和各种辅助检查证实,经过两年以上系统治疗,肝功能仍有严重障碍者。
3、慢性活动性肝炎经三年以上系统治疗未愈,肝功能损害严重,并有如下征状之一者:转氨酶三年内持续呈4倍升高;B超提示肝脏密度影增强,有早期肝硬化征象;出现明显的肝脾肿大。
4、先天性食管瘘、唇裂合并严重腭裂、先天性肥厚性幽门狭窄、先天性巨结肠、先天性肛门直肠畸形及消化道的其他严重畸形,经手术矫治后仍影响正常的生长发育和器官功能者。
(三)心血管系统疾病1、复杂的心血管畸形,如:法洛氏四联症、室间隔缺损、完全性大动脉转位、主、肺动脉缩窄及各种瓣膜病变等,有青紫、缺氧等到典型临床表现,经心脏检查和X线、心电图、超声心动图、心导管、心血管造影等检查证实者。
房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不能手术或手术后治疗效果不佳,并出现心功能不全者。
2、风湿性心脏病,已形成瓣膜性心脏病,有典型症状和体征,经X线、心电图、超声心动图等项检查证实确诊,不能手术或手术治疗后一年效果不佳,并出现心功能不全者。
3、感染性心肌炎,有典型症状和体征,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仍遗留重度心律失常(Ⅱ度以上房室、窦房传导阻滞,完全性左、右束支传导阻滞,频发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或特发性室性心动过速,预激综合征合并频发室上性心动过速,病态窦房结综合征),并出现心功能不全者。
4、原发性心肌病,有临床症状和体征,并有心衰,经X线、心电图、超声心动图等项检查证实可以确诊者。
5、其它心脏疾病,已出现心功能不全,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未愈者。
6、广泛性毛细血管病,在排除显性遗传病后,总面积超过体表的15%或占脸部的1/4者。
(四)泌尿生殖系统疾病1、严重泌尿生殖系统畸形及发育不全(如尿道上、下裂,双侧隐睾),影响生理功能(生育能力),不能手术或手术后不能恢复功能者。
2、各种病因所致的慢性肾功能障碍,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仍无效者。
3、肾病综合症,有典型临床表现,并经化验检查证实,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未能缓解或发展成为慢性肾衰者。
4、肾血管性高血压,有高血压为主的症状和体征,经核素肾图、肾动脉造影、血浆肾素活性测定等项检查证实,手术治疗无效者。
5、外生殖器呈两性畸形者,通过严格的遗传咨询和诊断,已排除由遗传因素引起者。
6、单侧性或双侧先天性肾动脉狭窄伴肾发育不良者。
7、单侧肾脏缺如,或肾脏疾患引起一侧肾脏无功能(肾脏不能显影)。
8、慢性肾炎。
无家族史,不合并神经性耳聋,眼部异常如白内障、屈光不正、眼球振颤、角膜、晶体、视网膜缺陷等,通过严格的遗传学咨询和诊断,排除了遗传性肾炎者。
(五)血液系统疾病1、再生障碍性贫血、特发性血小板性紫癜等,有典型临床表现,并有周围血象和骨髓象检查证实,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无效者。
2、各种白血病,有典型临床表现,经周围血象和骨髓象或其它检查证实者。
3、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已确诊者。
4、恶性淋巴瘤、恶性组织细胞增生症已确诊者。
(六)结缔组织疾病结缔组织疾病,如:皮肌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结节性多动脉炎、风湿热、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硬化症、变应性亚败血症等,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无效,并造成组织器官损害或肢体功能障碍者。
(七)神经系统及精神性疾病1、凡神经系统感染、外伤、核黄疸、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中毒、肿瘤、脑血管病(包括脑血管畸形、动脉瘤)、变性脱髓鞘病、脑积水等,有确切的病史、症状和体征,经其它辅助检查证实,并造成严重的神经系统功能障碍,如智力低下(在4岁后经两家指定医院智商测定,韦氏法智商指数低于55分)、脑性瘫痪、癫痫、运动功能和感觉功能障碍、颅神经麻痹。
2、大脑发育不全,原因不明的中度以上智力低下(在4岁后经两家指定医院智商测定,韦氏法智商指数低于55分),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者。
3、继发性癫痫,有明显病因和两年以上详细病史,经系统治疗两年以上,仍然发作频繁(县级以上医院住院观察一个月,仍有发作或经其他途径证实每月发作一次以上者),经脑电图及其它检查证实者。
4、行为或人格以及精神障碍,经两年的治疗没有明显效果,由三级甲等医院或精神专科医院两个以上副高职称的精神心理专业人员作出鉴定者。
(八)内分泌疾病1、非遗传性的垂体性侏儒、垂体性巨大畸形、儿童期甲状腺功能低下(无家族史)、儿童型糖尿病(无家族史)等,有典型症状和体征,经实验室检查证实,已严重影响发育或伴有中度以上智力障碍者,不能治疗或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无效者。
2、地方性克汀病,母亲经系统治疗有效者。
(九)运动系统疾病1、先天性(非遗传性)或后天性疾病引起的骨骼系统畸形、关节运动障碍、脊柱和肢体残疾(一侧拇指或任何三指缺失,掌以上肢体缺失;肢体完整但已丧失功能;三个以上的椎关节、单侧髋、膝、肩、肘、腕等关节功能障碍,或长骨骨折造成肢体严重畸形)等,直接影响生活、生长发育和劳动力,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无明显效果或不能手术矫正者。
2、后天疾病或外伤引起的重要肌肉肌群严重功能丧失,影响生活和劳动能力者。
(十)眼、耳、鼻疾病1、各种原因造成的盲(含单盲)、聋、哑者。
2、外伤或其它眼疾所致的视力障碍,经治疗,双眼矫正视力仍低于0.3;或一眼矫正视力低于0.2,另一眼矫正视力在0.5以下,生活难以自理者。
3、鼻缺损、外耳缺损,明显影响容貌者。
(十一)其它疾病1、经各种检查证实,目前无法治疗或经系统治疗后效果仍不佳的疾病,并严重影响生理功能,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者。
2、各种恶性肿瘤、恶性组织细胞病、组织细胞增生症等,有典型临床表现,经各种检查证实者。
3、大面积烧伤、烫伤、外伤、血管瘤、黑痣等,严重影响容貌及功能,不能手术矫正治疗或治疗效果不佳者。
(头面部:单块面积大于1/4脸部,或有明显的条状疤痕,致使眼睑、鼻、口唇、面颊等部位容貌严重毁损或者功能障碍。
)二、遗传性疾病子女患有下列遗传性疾病致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者,根据遗传方式和能否做产前诊断等因素,按指导原则,综合判断确定是否适宜再生育。
无家族史者不一定不是遗传病,如隐性性连锁遗传,隔代才能完全表现出来。
故家族史不能只看父母兄弟姐妹,还需扩大范围了解其祖父母、外祖父母、伯、叔、姑、舅、姨、堂表伯叔舅姨,绘出系谱图。
有些隐性遗传疾病由于发病率较高,虽然血缘关系很远,有时也会偶合而使子女致病,必须了解双方家族史。
(一)常染色体显性遗传病1、常见病种:如软骨发育不全、缺指、多指症、并指症、成骨发育不全、马凡氏综合症、先天性外耳道闭锁、下颌面骨发育不全、先天性肌强直、扭转性痉挛、周期性麻痹、家族性多发性胃肠息肉、膀胱外翻、多囊肾(成年型)、神经纤维瘤、肾性糖尿病、结节性硬化症、先天性小角膜、先天性无虹膜、先天性白内障、视网膜母细胞瘤、先天性球形红细胞增多症、鱼鳞病、遗传性血管神经性喉水肿、可变性红斑角化症、遗传性出血性毛细血管扩张症、慢性进行性舞蹈病、毛发红糠疹、特发性致纤维化肺泡炎、神经母细胞瘤等。
2、指导原则(1)病残儿的父母之一患病者,其再发风险率很高(50%)。
对无可靠产前诊断方法者,不宜再生育。
(2)病残儿父母正常,家系调查又除外家族遗传病史、可能为基因突变所致,再发风险率较低,可考虑再生育。
3、可以行产前诊断的有:软骨发育不全、缺指、下颌面骨发育不全。
因此,该类病残儿的父母在严格执行产前诊断的前提下可以考虑再生育。
(二)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病1、常见病种:如地中海贫血、白化病、苯丙酮尿症、半乳糖血症、糖元累积症、低磷酸酯酶症、神经鞘磷脂储积症、粘多糖病(Ⅱ型以外的各型)、同型胱氨酸尿症、尿黑尿酸症、家族性黑蒙性痴呆、肝豆状核变性、先天性聋哑、小头畸形、多囊肾(婴儿型)、先天性再生不良性贫血、先天性肾病综合症、进行性肌营养不良(肢带型)、劳蒙毕综合症、恶性贫血(先天型)、遗传性小脑性共济失调、先天性青光眼、先天性小眼球、先天性全色盲、视网膜色素变性、着色性干皮病、垂体性侏儒、早老症、肝脑肾综合征、遗传性Q—T延长综合症、婴儿型遗传性粒细胞缺乏症、婴儿型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肺泡微结石症、肺泡性蛋白沉积症、散发性克汀病、肾母细胞瘤等。
2、指导原则(1)病残儿的父母外表虽然正常,但都是致病基因携带者,所生子女每胎都有25%的发病机会,50%为携带者,再发风险率很高。
对无可靠产前诊断方法者,不宜再生育。
(2)对新生儿期可以防治的病种,如苯丙酮尿症、半乳糖血症、散发性克汀病等,如第一胎因某些原因已造成不可逆智力低下等,有条件进行新生儿筛查和实验室检查的,可考虑再生育。
但生后必须作筛查和实验室检查。
若是病儿,应及时用药或饮食治疗;无早期筛查和诊断治疗条件的,不宜再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