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设局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流程图
市住建局审批流程图(1)[1]
莆田市建设局核发施工许可证流程图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有收费项目申请受理:江春发当天申请提交有关资料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联系电话:2958902□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补正材料通知书审核1、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2、审查并提审批收费审定签发文发证当天负责人:江春发申请主体建筑业科审查经办人:苏伟2个工作日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2、建设项目报建表;3、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5、福建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表(福建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拆除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表)6、中标通知书(注明公开招投标或邀请招投标);7、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书、备案书、消防、人防、涉外审查意见书;8、经监理或建设单位审查并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9、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10、福建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表,建筑工程安全监察登记表、安全生产许可证;11、施工承包合同(原件);12、监理合同、监理中标通知书、旁站监理方案、监理人员花名册、总监任命书、监理工程师注册证;13、施工企业建造师资质证书原件及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件(收建造师资质证书原件待工程竣工后交返);14、邀请招投标或自行发包的工程,提交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工商营业执照;15、已备案的《莆田市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程施工合同》16、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明;17、对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并对其负责的承诺函。
备注:(1)、申请人保证提供材料证件的内容、签章、签名真实合法有效,否则申请人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2)、所有复印件必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
分管副局长审定签发副局长:徐益珊1个工作日证书莆田市建设局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核准流程图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不含现场勘察2个工作日) 该项目不收费申请受理:蔡林花当天申请提交有关资□不予受理通知书 □受理通知书 □补正材料通知书审核1、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2、审查并起初意见审批分管副局长审定签发. 徐益珊 1个工作日审定签发文资料整理、 办理文件1、资料归档2、印刷文件办结 当天 责任人:申请主体证书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经办人:蔡金火 2个工作日1、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备案表;2、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3、对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并对其负责的承诺函。
2024年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事指南
2024年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事指南合同目录第一章:前言1.1 编制目的1.2 适用范围1.3 指南的法律效力第二章:办事指南概述2.1 办事指南定义2.2 办事指南的作用2.3 办事指南的获取方式第三章:办事流程3.1 申请材料准备3.2 办事流程图3.3 办事步骤详细说明第四章:申请材料要求4.1 材料清单4.2 材料格式要求4.3 材料提交方式第五章:办理时限与费用5.1 办理时限说明5.2 费用标准5.3 费用支付方式第六章:在线办事服务6.1 在线服务平台介绍6.2 在线办事流程6.3 在线办事注意事项第七章:现场办事服务7.1 办事地点与时间7.2 现场办事流程7.3 现场办事须知第八章:咨询与投诉8.1 咨询服务方式8.2 投诉处理流程8.3 反馈机制第九章:常见问题解答9.1 常见问题分类9.2 问题解答列表9.3 补充说明第十章:附录10.1 相关法律法规10.2 表格下载10.3 联系方式第十一章:声明与承诺11.1 用户声明11.2 用户承诺11.3 法律责任签字栏用户签字:______ 日期:______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盖章:______ 日期:______签订地点: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第一章:前言1.1 编制目的本指南旨在为用户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事流程的详细指导,确保用户能够高效、便捷地完成相关事项。
1.2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需要办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业务的所有用户。
1.3 指南的法律效力本指南作为办事参考,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具体办事要求以官方公告和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章:办事指南概述2.1 办事指南定义办事指南是指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项业务办理流程、要求等信息的系统性说明。
2.2 办事指南的作用办事指南用于指导用户了解和掌握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2.3 办事指南的获取方式用户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服务窗口等渠道获取本指南。
第三章:办事流程3.1 申请材料准备用户需根据办事项目准备相应的申请材料。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集中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集中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9.09•【字号】苏住建房[2013]5号•【施行日期】2013.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集中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的通知(苏住建房〔2013〕5号)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土房产局,工商各直属局、分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集中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的通知》(建房〔2013〕94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集中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的通知)的通知》(建房〔2013〕94号)和《苏州市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等房地产经纪管理政策法规,按照国家和省住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2013年全市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安排2013年全市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工作从2013年9月开始至2013年10月底结束。
二、专项治理重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严肃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二)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骗提或骗贷住房公积金、规避限贷的行为;(三)采取内部认购或雇人排队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以及通过炒卖房号非法牟利的行为;(四)协助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规避交易税费的行为;(五)违反《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擅自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为不符合安全、防灾标准的房屋提供租赁经纪服务以及低价收进高价租出赚取差价的行为;(六)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行为;(七)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强制提供代办贷款、担保服务并额外收取费用的行为;(八)泄露、出售或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动;(九)未取得营业执照或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的行为;(十)借用冒用房地产经纪人员名义签署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以及租借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或注册证书的行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闽建房〔2023〕17号各设区市住建局(房管局、住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 1 -一、加强经纪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下同),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应包括房地产经纪服务(或房地产中介服务)项目,需1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房地产经纪人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执业,并于机构成立后30日内到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终止的,或者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在房地产经纪机构入职、离职的,应当及时办理相应备案手续。
各市、县(区)房地产和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交换房地产经纪机构工商登记和备案信息,加强部门联动监管,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落实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便于公众翻阅的位置如实公示本部门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和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提供服务时,应当佩戴经实名登记的工作牌、信息卡等,公示从业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工作牌、信息卡由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范样式,内容应标明姓名、机构名称、监督电话、信用情况、职业证书等信息。
发布房源的互联网平台不得为未实名登记的经纪从业人员提供服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确保所辖人员如实登记、更新从业信息,- 2 -履行对其日常经纪服务过程中的监督与管理,并为从业人员在职期间的职务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三、规范经纪机构服务内容公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和《意见》的要求,在经营门店、网站、客户端等场所或渠道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交易资金监管方式等内容,以及当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提示、告知书等交易风险防范材料。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备案制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备案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工程建设项目在各个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为了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各个工程建设项目都需要经过一系列的审批程序。
其中,备案制是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重要环节之一、下面将详细介绍工程建设项目备案制的审批流程。
一、备案制概述备案制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根据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供项目信息,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并登记备案,取得备案文件后才能进行工程建设活动的一项制度。
备案制主要包括项目批前备案和项目批后备案两个环节。
项目批前备案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向主管部门提供项目的基本情况、规划设计等文件,经过主管部门的审核备案,并颁发备案文件。
这一步是确保项目的开工符合规划,并对项目进行监管的一个重要环节。
项目批后备案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后,需要向主管部门提供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结算报告以及相关材料,并经过主管部门的审核备案。
这一步是项目完成后,对整个项目进行评估和总结的一个环节。
二、备案制审批流程1.项目立项阶段在项目立项阶段,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需要向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的立项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包括项目规划设计、项目预算、环境影响报告等。
主管部门会对这些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要求项目经理提供进一步的补充材料。
2.项目审批阶段在项目审批阶段,主管部门会对项目的申请材料进行详细的审核。
他们会评估项目的可行性,并决定是否批准项目立项。
如果项目符合规划和法律法规的要求,且经济效益较好,主管部门会出具项目批准文件,并要求项目经理进行后续的备案手续。
3.项目备案阶段在项目备案阶段,项目经理需要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项目备案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主管部门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如果材料没有问题,主管部门会向项目经理颁发备案文件。
4.项目实施阶段在项目实施阶段,项目经理需要按照备案文件的要求,进行项目的实施。
他们需要向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提交项目的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材料。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房地产中介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建规〔2023〕4号)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房地产中介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建规〔2023〕4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6.16•【字号】珠建规〔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房地产中介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建规〔2023〕4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使用等管理行为,建设房地产中介机构的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房地产市场环境,我局制定了《珠海市房地产中介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6月16日珠海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第三章信用评价第四章信用信息披露第五章其他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本市房地产中介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促进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地中介经营活动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其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定、评价、披露和使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取得营业执照后从事房地产居间、代理等中介服务的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在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中形成的可以用于识别、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
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
本办法所称信用档案,是指对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进行整理形成的记录资料。
第四条采集、披露、使用和管理信用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审慎的原则,不得侵犯公共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涿州网签购房合同备案查询
在涿州购房过程中,网签购房合同备案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网签备案的目的是确保房地产交易透明化,防止一房多卖现象的发生。
那么,涿州网签购房合同备案如何查询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涿州网签购房合同备案查询的步骤和流程。
一、涿州网签购房合同备案查询步骤1. 登录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首先,您需要登录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找到“房地产”或“网签备案”等相关栏目。
2. 进入网签备案查询页面:在首页找到网签备案查询模块,点击进入。
3. 输入查询信息:在查询页面,根据提示输入合同编号、购房人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点击查询按钮。
4. 查看备案结果:查询结果显示购房合同备案信息,包括备案日期、备案状态等。
二、涿州网签购房合同备案查询流程1. 买卖双方达成购房意向:在涿州购房前,买卖双方需就购房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充分协商,确保双方权益。
2. 网上签订购房合同:买卖双方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的协助下,通过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的网签系统,签订购房合同。
3. 提交备案申请:购房合同签订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将合同信息提交至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备案。
4. 审核备案信息: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备案信息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真实、完整。
5. 备案成功:审核通过后,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生成备案号,并将备案信息公布在官网。
6. 查询备案结果:购房人可通过以上步骤查询备案结果,确认购房合同是否已备案。
三、涿州网签购房合同备案查询注意事项1. 确保信息准确:在查询备案信息时,请确保输入的合同编号、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准确无误。
2. 注意查询时间:由于备案信息可能存在延迟,建议购房人在签订合同后一段时间再查询备案结果。
3. 了解备案流程:在购房过程中,了解网签购房合同备案流程,有助于确保购房合同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总之,涿州网签购房合同备案查询方便快捷,购房人只需按照以上步骤操作即可。
通过查询备案结果,可以确保购房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为您的购房之路保驾护航。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房地产经纪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锡建规发〔2020〕1号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房地产经纪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房地产经纪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锡建规发〔2020〕1号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失信行为管理和惩戒办法(试行)》(苏建规字[2016]2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无锡市社会中介组织信用管理的实施意见》(锡政办法[2015]231号),我局研究制定了《无锡市房地产经纪信用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1月16日无锡市房地产经纪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促进房地产经纪机构诚信经营,保障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8号)、《无锡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地产经纪中介服务活动的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其信用信息的采集、等级核定、发XXX使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是指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房地产高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和房地产经纪辅助人员(经纪机构中协助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完成业务的人员)。
房地产开发立项、报规、报建行政审批全流程图
房地产开发立项、报规、报建行政审批全流程第一部分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准备工作在报行政机关审批之前,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办理好土地出让手续,委托有资质的勘察对待建项目进行研究并制作报告书,应附有详细的规划设计参数和效果图,并落实足够的开发资金。
第二部分行政审批部分根据我国当前法律、法规、规章,房地产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程序一般共分六个阶段:1)选址定点;2)规划总图审查及确定规划设计条件;3)初步设计及施工图审查;4)规划报建图审查;5)施工报建;6)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一、选址定点阶段。
此阶段一般办理以下事项:1、计委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进行项目立项。
2、国土资源局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供应方式的审查。
3、建委办理投资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4、环保局办理生产性项目环保意见书(表)。
5、文化局、地震局、园林局、水利局对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容和围进行审查。
6、规划部门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规划总图审查及确定规划设计条件阶段,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1、人防办进行人防工程建设布局审查。
2、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预审。
3、公安消防支队、公安交警支队、教育局、水利局、城管局、环保局、园林局、文化局对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容和围进行审查。
4、规划部门对规划总图进行评审,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规划部门确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
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查,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1、规划部门对初步设计的规划要求进行审查。
2、公安消防支队对初步设计的消防设计进行审查。
3、公安局交警支队对初步设计的交通条件进行审查。
4、人防办对初步设计的人防设计进行审查。
5、国土资源局进行用地预审。
6、市政部门、环保局、卫生局、地震局等相关部门对初步设计的相关专业容进行审查。
7、建委制发初步设计批复,并对落实初步设计批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审查。
8、建委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政策性审查,根据业主单位意见,核发技术性审查委托通知单。
9、建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发出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发放《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网上办理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网上办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5.13•【字号】•【施行日期】2021.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网上办理的通知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为贯彻落实省“一次办好”改革要求,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提高行政效率,方便企业办事,经研究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工作实行网上办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在我省行政区划内(不含济南自贸区、烟台自贸区)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备案事项,包含新申请备案、延续备案、变更备案及分支机构备案。
二、网上办理流程(一)机构申报。
申报机构登录全国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管理系统(/),选择相应事项进行申请,填报机构信息,打印备案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二)设区市初审。
申请机构持备案所需材料原件到各市主管部门进行核验。
各市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核验材料原件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有关备案要求。
审核完毕后,在备案申请表上填写初审意见并加盖初审章。
(三)上传材料。
申请机构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选择相应事项,点击“进入办理”,根据系统提示进行材料上传。
申请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及延续备案事项的机构,还需登录全国房地产估价信用档案系统(/),上传随机抽取的估价报告电子版,同时将完整报告扫描件上传至山东政务服务网,由住建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四)评审审核。
省厅接到系统申请后,随机抽取2名专家对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机构进行补正。
结合住建部专家报告评审结果,提出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初步意见。
(五)公示备案。
对拟准予备案的机构在厅门户网站(/)公示10日。
公示无异议后,作出备案决定,发放备案决定证书。
西安市房屋管理局房地产经纪机构网上备案系统操作手册
(2)机构信息: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西安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网上备案平台”中进行机构注册时录入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企业信息,中介办对其注册资料进行审核。获得同意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使用注册时系统自动生成的人员编号、原始密码进行登录。
(3)分支机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西安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网上备案平台”上如实对本单位下级分支机构的相关信息进行备案。
(4)从业人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西安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网上备案平台”上如实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备案。
(5)资质备案: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西安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网上备案平台”上进行资质备案申请。
如图9-1,系统管理是实现进入“西安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网上备案平台”账号密码修改的模块。
操作步骤:
1、点击页面顶端菜单中“系统管理”,出现图9-1。
2、在图9-1中,点击右边操作区的“密码修改”见目录9.1。
9.1
功能说明:
密码修改是指修改登录“西安市房屋管理局西安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网上备案平台”的账户密码。
6.3
操作步骤:
在图6-2中,选中机构编号前的单选列表,点击【提交】按钮,如图6-3所示,点击【确定】按钮,则将该分支机构提交到西安市房屋管理局中介办,等待审核。
图6-3
7
图7-1
功能说明:
如图7-1,从业人员模块实现了对中介机构人员的增加、删除、修改,提交备案、查询等功能。
7.1
操作步骤:
第一步:点击左边导航菜单中“从业人员”,出现图7-1。
第二步:在图7-1中,点击右边操作区中的“新增”按钮,如图7.1-1。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区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规则》的通知-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区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规则》的通知正文:---------------------------------------------------------------------------------------------------------------------------------------------------- 印发《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区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规则》的通知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为提高存量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规范存量房经纪和交易行为,保障存量房当事人交易合法权益,促进存量房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我局建立了“江门市区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现将《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区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执行中出现新情况,请及时向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附件:《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区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规则》二○一一年五月六日附件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区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规则第一条为提高存量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规范存量房经纪和交易行为,保障存量房当事人交易合法权益,促进存量房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96号)和住建部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存量房,是指已进行房地产权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房屋。
第三条本市中心城区内(蓬江、江海区)国有土地上的存量房交易均应按本规则规定实行网上管理,进行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
第四条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则。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的通知-珠规建房〔2016〕50号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的通知正文:---------------------------------------------------------------------------------------------------------------------------------------------------- 关于进一步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建立公平竞争、诚实信用、运作规范的市场秩序,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建房函〔2016〕111号)和省住建厅《关于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粤建房管函〔2016〕1690号)要求。
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市开展房地产中介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坚持标本兼治,突出综合治理,加大查处力度,规范市场秩序。
通过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落实法规制度,查处违法违规中介行为,重点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及群众投诉和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不断提高中介服务水平,促进房地产中介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规范诚信的市场环境。
二、整治活动对象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
三、行业规范指导市住规建局、发改(价格)、工商、税务、金融和市房产登记中心等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中介从业规范的指导,主要对以下几个问题进行规范指导:(一)市住规建局将加强指导珠海市房地产经纪人行业协会(下称:中介协会)发挥好行业协会职能,积极引导行业健康发展;(二)加强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及从业机构备案制度,各从业机构除了依法进行商事登记外,应要到住规建局(委托市中介协会具体操作)进行从业备案,以建立行业统一台账,便于行业统计管理;(三)建立行业信用档案及黑白名单制度,规范行业健康,清除严重违规企业;(四)工商、发改(价格)、住规建、金融、税务、房产登记中心等部门加强网签的规范及协同配合;(五)规范信息发布标准、加强网络信息管理规范;(六)规范中介机构涉税业务,避免“阴阳合同”行为;(七)加强二手房交易资金监控及与金融机构的合作规范;(八)指导行业明码收费,明确公示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7.15•【字号】甬建发[2013]143号•【施行日期】2013.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建发[2013]143号)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全面提升中介机构服务水平,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市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的意见》(甬政发〔2013〕39号)文件精神,我委制定了《关于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3年7月15日关于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全面提升中介机构服务水平,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市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的意见》(甬政发〔2013〕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委市政府“六个加快”战略部署,坚持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并重,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工程建设领域的积极作用,促进我市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以体制创新为动力,以培育发展为导向,以行业监管为重点,经过三年努力,培育发展一批服务专业化、运行规范化的中介机构,形成诚信自律、竞争有序的建设领域中介服务体系,使建设领域中介机构服务质量和水平有较大提升。
三、工作任务(一)扶持中介机构做大做强制订扶持政策,鼓励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房屋征收评估、民用建筑节能评估等中介机构向规模化、综合化方向发展,提高服务质量和竞争力。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唐山市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唐山市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9.08.07•【字号】•【施行日期】2019.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中介机构正文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唐山市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住建局: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严肃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整治的通知》(冀建房市函〔2019〕50号)精神,决定在全市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整治活动。
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唐山市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8月7日附件1唐山市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全面贯彻实施《关于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河北省房地产企业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通过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活动,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中介行为,全面治理房地产中介活动中存在的群众投诉、社会关切和涉黑涉恶等焦点问题,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提高中介服务水平,促进房地产中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重点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职责,重点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如下行为:1.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信息的;2.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的;3.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的;4.恶意克扣保证金和预定金,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的;5.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或者以捆绑服务方式乱收费的;6.与投机炒房团伙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7.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招揽业务,诱骗、误导消费者,或者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发布房源信息的;8.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材料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规避限购条件的;9.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到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10.不按规定执行房屋网签备案、交易资金监管制度的;11.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12.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的;13.其他涉黑涉恶、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