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招标管理方案计划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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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招标管理指导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劳务招标过程,明确职责权限,确保招标结果公平、公正,防止人为舞弊,防范经营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指劳务的内容涵盖:袋装水泥插袋、接包、码堆、转堆和装车、水泥包装袋出入库及转运;船运进厂物资卸船后的清仓;火车进厂物资的卸车、清底;发运火车袋装水泥、熟料的搭支架、盖蓬布、挂安全网等。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
第三条招标方式
劳务招标原则上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出现本指导意见第十七条情形的,可通过议标方式进行。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销售部负责组织制定公司劳务招标管理指导意见,指导、监督、检查子公司劳务招标工作开展情况,配合监察室对违反本指导意见的招标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条监察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指导意见,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对象实施监察,组织对违反本指导意见的招标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条区域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域)对子公司劳务招标过程进行统筹指导;审批子公司劳务招标结果;定期组织对子公司协议履行、装卸质量和效率进行检查;按照公司要求,组织或配合对违反本指导意见的招标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条子公司成立专门的招标小组,负责依据本指导意见,审核投标人资质、评标、定标。招标小组由子公司分管领导及办公室(监察部门)、财务、装运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子公司装运部门(以下简称“业务部门”)负责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协调、跟踪、督促中标单位严格履行合同,评价履约情况;申请退还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及支付劳务费用。
子公司财务处负责发售招标文件,收取投标文件,检查招标文件的包装、密封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核实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中标单位履约保证金缴纳情况;退还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按照合同支付劳务费用。
子公司办公室(监察部门)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示,解释招标文件;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及合同执行过程,确保公平、公正。
第三章公开招标
第八条市场调研
招标项目开展招标之前,子公司装运部门、财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共同开展专题调研,了解本地、周边地区劳务市场情况,调研周边海螺水泥子公司劳务执行情况,重点就劳务输出单位的数量、资质、能力以及价格等情况进行调研分析,测算
劳务费用,形成《劳务市场调研、费用测算报告》(附照片),报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发布招标公示。参加调研人员必须对《劳务市场调研、费用测算报告》保密,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无关人员透露。
第九条招标公示
子公司至少应在原协议到期前45天开始组织劳务装卸的招议标准备工作,以确保新老劳务协议顺利衔接、劳务装卸业务正常开展。
招标公示原则上须在开标之日前45天,在招标子公司及周边海螺水泥子公司工厂大门、开票大厅、地磅房等公共场所张贴公示,并向其他劳务单位发出公开招议标信息,确保招标信息公开、透明,防止出现本区域内劳务单位串标现象。特殊情况可延迟招标公示时间,由子公司报区域主要负责人(安徽省内基地报子公司主要负责人,下同)同意,但至少需在开标之日前30天公示。
对于年业务量在60万吨以上的业务,招标公示还须在招标子公司所在的地市及以上级报纸上和海螺外网刊登招标公告。
第十条招标文件发售
(一)子公司劳务招标文件参照《劳务招标文件格式文本》(见附件1),根据招标需要制定,经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审定并签字后发布。
(二)子公司劳务招标文件如对格式文本主要内容、条款进行修改,还须在发布前2个工作日内报区域审阅,区域主要负责
人审签。
(三)子公司发售的劳务招标文件适当收取标书费用,用于补偿印刷、邮寄等成本支出,具体费用标准由子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标书费用由子公司财务处收取并开具收据,任何部门、个人不得私自截留。
(四)招标文件由子公司财务处组织发售。财务处在向拟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时,必须要求其经办人出具有效授权证明,提供其具有同类劳务作业经验的证明材料,并填报《招标文件发售记录登记表》(见附件2)。
(五)招标文件的发售期原则上不得少于3日。
(六)子公司业务部门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至少应当在递交标书截止时间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七)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5日前提出,发售日至开标日不足5日的由子公司视情况确定,但至少不得少于3日。子公司业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勘查
子公司业务部门组织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拟投标单位开展实地勘查,了解实地作业环境及作业内容,形成《勘查确认记录》(见附件3),并由各拟投标单位签字、盖章确认。未参与勘查或未提交《勘查确认记录》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
第十二条递交投标文件
(一)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递交投标文件,财务处指定人员在业务部门配合下,核实投标文件递交人身份,投标人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到子公司账户,并在《投标文件收取登记表》上登记(见附件4),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二)超过开标时间递交的投标文件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装制投标文件的,一律不予收取。
第十三条开标、定标程序
(一)子公司招标小组成员须明确唱标、监标、开标记录等具体分工。原则上监标人为办公室(监察部门)负责人。
(二)招标小组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准时开标。
(1)监标人宣布开标纪律。
(2)招标小组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拍照、打印留存。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予以原封退回,并做好退还登记,要求投标人签字确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可开标。
(3)子公司财务处宣布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
(4)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
(5)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前提出,子公司应当现场作出答复,并做好记录。
(三)开标分两个阶段
(1)第一阶段,资格文件审查。招标小组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所有投标人递交的资格审查文件进行审查,尤其是要对投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