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版)英国法院体系
英国法院体系
英国法院体系一、现代英国法院体系的几个特点第一,没有司法部。
英国的法院组织在历史上曾经长期实行二元制,普通法法庭和衡平法法庭自成系统,各自为政。
在他们之上没有一个对两种法院进行统一管理的司法行政部门。
这种现象从16世纪开始。
17世纪初,由于英王和普通法院之间关于管辖权的冲突愈演愈烈,导致了在普通法院和代表国王的衡平法院之间产生了难以调和的矛盾(这种矛盾常被认为是英国革命的前奏之一)。
经过19世纪的司法改革,两种法庭融合为一,但司法系统的中央行政管理机关却没有因此而产生。
直至今日,英国仍没有设立司法部,其司法行政职权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由大法官和内政大臣行使。
第二,从法院组织的上下级关系来看,英国法院可以分为中央法院和地方法院两级。
中央法院包括上议院、最高法院。
它们或是统一审理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如上议院;或是由其中的民事庭和刑事庭分别处理民事和刑事案件,如最高院中的上诉院设有民庭和刑庭。
只有地方法院是按受理案件的性质明确区分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两种,负责审理民事案件的地方法院称为郡法院,负责审理刑事案件的地方法院称为治安法院。
第三,英国的最高法院由高等法院、上诉法院和皇家法院三部分组成,它名义上虽为“最高”,但由于上议院的存在,实际上并非最高审级。
一般而言,上议院被视为全国民事刑事案件的最高审级,然而作为欧盟的成员国,欧洲司法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裁决的效力要高于上议院的裁决和英国立法。
欧洲司法法院(EJC)主要审理涉及商贸问题和社会问题的案子,欧洲人权法院(ECHR)审理的案件主要涉及到可能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的政府行为。
第四,从原则上讲,英国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分为民事和刑事两种,法院组织和诉讼程序也根据这种区分而有所不同。
然而,在实践上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区分又不是绝对的,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常对案件的性质不加区分。
二、英国法院体系民事法院系统由四级法院组成:郡法院(County Courts)/ 高等法院(High Court,分为王座庭<Queen’s Bench Division>、家事庭<Family Division>和大法官庭<Chancery Division>,三座法庭又分别设行政庭<Administrative Court>和上诉庭<Divisional Court>)/ 上诉法院(民事庭)(Court of Appeal <Civil Division>)/ 上议院(House of Lords)。
英国法院的组织体系及职责
英国法院的组织体系及职责2008/11/04下列资料谨供参考,中国驻英大使馆不为其准确性、全面性和权威性承担任何责任。
一、英国法院的组织体系英国的法院按审理案件的性质可分为民事和刑事两大系统(详见以下“英国法院系统组织体系结构图”)。
民事法院系统由四级法院组成:郡法院(County Courts)、高等法院(High Court,分为王座庭<Queen’s Bench Division>、家事庭<Family Division>和大法官庭<Chancery Division>,三座法庭又分别设行政庭<Administrative Court>和上诉庭<Divisional Court>)、上诉法院(民事庭)(Court of Appeal <Civil Division>)和上议院(House of Lords)。
刑事法院系统分为以下四级法院:地方法院(Magistrate’s Courts,青少年法院<Youth Courts>作为地方法院分支,受理被告为10-17岁的案件)、刑事法院(Crown Court)、上诉法院(刑事庭)(Court of Appeal<Criminal Division>)和上议院。
除上述法院外,英国还有一些特别设立的专门法院,独立于民事和刑事法院系统之外,主要有枢密院(Privy Council)、反垄断法院(The Restrictive Practice Court)、验尸官法院(Coroners’ Courts)、专业法庭(The Tribunals Service)和军事法庭(Courts Martial)。
英国法院组织体系结构图二、英国刑事法院系统在刑事司法制度中的职责英法院机关是刑事司法制度的审判机关,负有对犯罪嫌疑人审判、定罪或宣告无罪、判处刑罚等职责。
根据英国法律,刑事犯罪根据轻重被分为三种类型:●简易罪(Summary offences),指一些轻微的刑事犯罪●必诉罪(Indictable-only offences),指必须起诉到刑事法院的性质较重的刑事犯罪,如谋杀、强奸等●可诉罪(Either-way offences),指既可以按简易罪在地方法院审判也可按必诉罪在刑事法院审判的犯罪,包括欺诈、盗窃、重婚、与16岁以下女性发生性关系等,被告人有选择以何种方式审判的权利;这三种类型的犯罪分别在不同的法院按不同的方式审理:地方法院:地方法院是基层刑事管辖法院,是最低级的刑事审级。
世界法律体系简介(中英文)
1.how to understand the separation of power?The separation of powers, often imprecisely used interchangeably with the triaspolitica principle, is a model for the governance of a state (or who controls the state). The model was first developed in ancient Greece. Under this model, the state is divided into branches, each with separate and independent powers and areas of responsibility so that the powers of one branch are not in conflict with the powers associated with the other branches. The typical division of branches is into a legislature, an executive, and a judiciary. It can be contrasted with the fusion of powers in a parliamentary system where the executive and legislature (and sometimes parts of the judiciary) are unified.三权分立,往往不准确交替使用的三叠纪政治学原则,是一个典范的状态的治理(或谁控制的状态)。
在古希腊最早开发的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状态分为分支,每个单独的和独立的权力和责任领域,使得一个部门的权力不与与其他部门相关的权力冲突。
各级法院 英文词汇
各级法院英文词汇【中英文实用版】Title: Vocabulary of Courts at Different LevelsIn the judicial hierarchy, various terms are employed to delineate the diverse levels of courts. The terminology not only reflects the structural complexity but also signifies the distinct jurisdictions and functions of each court.在司法体系中,不同的词汇被用来描述各级法院。
这些术语不仅体现了结构的复杂性,也代表了每个法院不同的管辖范围和职能。
Supreme Court, functioning as the highest judicial body, has the final say in interpreting the law and resolving disputes of national significance.最高法院作为最高的司法机关,对法律的最终解释和解决具有全国性意义的争端拥有决定权。
District Courts handle a wide array of criminal and civil cases at the local level, ensuring that justice is served in the immediate communities.地方法院在当地层面处理各种刑事和民事案件,确保正义在基层社区得以伸张。
Appellate Courts are responsible for reviewing decisions from lower courts, correcting legal errors, and establishing legal precedents.上诉法院负责审查下级法院的判决,纠正法律错误,并确立法律先例。
英国的司法机关体系
英国的司法机关体系英国的司法机关可分为中央司法机关、地方法院和特别法院。
中央司法机关由贵族院和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构成。
贵族院是英国的最高法院,它作为上诉终审法院执行司法任务。
贵族院审理上诉案件时要受它以往的判例的约束。
只有在拘泥于过去的判例就会显失公平或导致限制法律正常发展的情况下,才可不遵循以往的判例。
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建立于1833年,由三至五个常任上诉法官议员、上院议长、现任或曾任高级官员的枢密院成员、曾任英联邦最高法院法官、该法官属枢密院成员且该成员仍由枢密院管辖者,以及枢密院用命令委派的成员组成。
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管辖英国各殖民地上诉案件,随着殖民地纷纷独立,它逐步沦为英联邦上诉法院。
英国的地方法院体系复杂,而且英格兰、威尔士和苏格兰、北爱尔兰各不相同。
本文这里只对英格兰、威尔士的地方法院作简要说明。
民事审判权基本上由高等法院掌握。
高等法院内设王座法庭、大法官法庭(衡平法庭)和家庭海事法庭。
王座法庭审理对财产的损害以及危害个人的案件,家庭海事法庭审理家庭纠纷和海事纠纷案件。
至于衡平法庭则审理有关契约、抵押和遗产方面的争讼。
衡平法庭是依据衡平法审理案件的法庭。
所谓衡平法可以说是英国国王个人为处理权利请愿事件而作出的结论所积累起来的一种法律形式。
英国从14世纪开始,有人因为权利问题在法院得不到适当补救而向国王请愿,请求他以正义、慈悲矫正法律上的形式主义,而国王也就以公正、正义的代表者的身份对请愿事件作出结论。
这种结论日积月累便形成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衡平法。
同时由于请愿事件太多,英王不能亲自处理,便建立了衡平法院。
这种法院最初和普通法院是分开的,现在设置于高等法院之内,但它和普通法院仍有区别:(1)衡平法庭采独任制,而普通法院在辩论案件的法律问题时全体法官必须出席。
(2)衡平法庭审理案件时,被告必须回答法庭的询问,否则以藐视法庭罪论处。
普通法院对被告的询问,被告有时可以拒绝回答。
(3)衡平法院审理的案件多属于禁令和契约履行事项。
英国法院体系英语作文
英国法院体系英语作文{z}Title: The Judicial System of the United KingdomThe judicial system of the United Kingdom is a complex and ancient system that has evolved over many centuries.It is designed to ensure that justice is done in a fair and impartial manner.The highest court in the UK is the Supreme Court, which was established in 2009.Before then, the highest court was the House of Lords.The Supreme Court is made up of seven judges, who are appointed for life.They hear appeals from the lower courts and also have the power to rule on legal issues that arise from cases that are not going to court.The next level of the court system is the Court of Appeal, which hears appeals from the Crown Court and the county courts.The Court of Appeal is made up of judges who are appointed for life.The Crown Court is the main trial court in the UK.It hears cases that are too serious to be dealt with in the magistrates" court, such as murders and rapes.The Crown Court is made up of judges and juries.The magistrates" court is the lowest level of the court system.It hears minor criminal cases and some civil cases, such as disputes over money.Magistrates are lay people who are appointed to serve for a fixed period.In addition to the above courts, there are also specialist courts, such as the Family Court, the Employment Tribunal, and the ImmigrationTribunal, which deal with specific types of cases.The UK judicial system is based on the principle of precedent, which means that judges must follow the decisions of previous courts in similar cases.This ensures that the law is applied consistently.Overall, the UK judicial system is designed to ensure that justice is done in a fair and impartial manner.It is made up of a hierarchy of courts, each with its own role and responsibilities.。
英国司法制度
英国司法体制分析及理论探讨发布日期:2006-05-17 文章来源:互联网(体制简介部分)英国的司法制度渊源流长。
19世纪末英国通过对其司法组织系统进行较大规模改革后初步形成了近代英国司法制度的框架,对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制度有着深远的影响。
英国没有全国统一的司法机构,尽管它是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国家,英国分为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四个地区,其中后两个地区的司法体制与英格兰不同。
这是英国司法制度的一大特点。
这里所介绍的英国司法体制仅指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
一、司法行政机关英国没有专门的司法部,司法行政事务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由法务大臣和内政大臣行使,设有法务大臣办公室和内政部。
在英国,法务大臣是最高法院院长、上议院议长、内阁成员是全国司法部门的首脑,负有司法、立法、行政三种职务。
法务大臣办公室主要职能是:负责管理全国的法院系统;制定并监督执行司法方面的政策及行业标准;向议会提出修改法律的意见;管理全国的司法工作人员,包括录用、培训、考证及工资福利等;负责向全国司法机构的运转提供财政物资保障等。
内政部在司法行政方面的职权主要体现在法律和秩序的管理,对刑法制度负有总体责任,同时负责警察、监狱和其他惩戒机关。
其内部设有消防和警察司,刑事、缓刑和安置司,广播、社区计划、平等机会、移民和国籍司,监狱司,编制司、财政和综合司等多种机构。
二、律师制度英国的现代律师制度是在经历19世纪司法改革后才最终定型的。
目前所有的律师法都已由《1974年律师法》合而为一,该法是根据从1957年至1974年间与律师有关的法律和其他法律规定制定的。
该法对律师资格的取得,律师执业的权利和义务,对律师的管理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英国律师制度最突出的特点是,根据从业方式和从业范围,将职业律师划分为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两类。
事务律师在一定意义上是辩护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纽带。
出庭律师是专门从事高级法院辩护业务的律师。
事务律师和出庭律师两种律师资格所要求的条件不同。
中英司法制度差异
中英司法制度差异英国是联邦制国家,分为四个地区,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
这四个地区都有相当的自治权,各自实行不同的司法制度,其中英格兰和威尔士实行同一种司法制度。
英国检察机关英国检察机关历史不长,由于英国奉行当事人主义,对一般刑事案件的起诉不被看做是国家的事情,因此历史上对此类诉讼主要是由警察聘请律师代为起诉,而国家公诉人只负责重罪,如谋杀、叛国等案件的起诉。
由于发现警察在起诉案件中有放纵犯罪的问题,1984年,议会制定了《刑事起诉法》,规定刑事案件统一由检察官负责,1985年正式成立了检察机构(简称cps),建立了现代意义的检察制度,这也是英国刑事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措施。
在此后近20年的司法改革中,检察官的权限不断扩大,检察机构不断健全。
英国的检察官都是在律师中选任,所以检察官也称做“出庭律师”或“控方律师”。
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共分成42个司法区,每个司法区中都设有检察机构,每个检察机构都有一个首席检察官,领导司法区刑事起诉工作。
皇家检察署(类似我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42个司法区的检察机构工作。
具体的案件上看:情节比较轻微的案件,按中国通常做法不宜起诉,可以作为治安案件,由警察处理。
在英国这种情况就应当起诉,当然起诉也是由地方法院审理,一般不送进监狱。
案件处理结果大体相同,但程序不一样,这是中英司法制度的一个区别。
英国的法院体系英国的法院体系与中国差异较大。
英国42个司法区都设有地方法院(也称治安法院),审理六个月以下监禁和罚金5000镑以下的刑事案件。
这里的法官构成很有意思——大部分是业余法官,由司法区内公共组织任命诚实、有相当法律知识的绅士担任,全国共有3000个;也有全职法官,但数量很少,全国42个司法区只有100个全职法官;另外还有半全职法官150个。
全职和半全职法官都是律师。
业余法官每两周在法院工作1天,半全职法官每周工作2天到3天。
全职法官职责是处理疑难的法律事务或审理复杂、时间长的案件。
政治学词汇(中英)
政治学专用词汇一院制 Unicameral一党制国家 One—party States人权 Human rights人权宣言 Declarations of the Rights of Man and the Citizen工会 Trade unions下议院 House of Commons上议院 House of Lords个人主义 Individualism女权主义 Feminism马列主义 Marxism—Leninism马克思主义 Marxism马基雅维里主义 Machiavelli王权 Crown无产阶级 Proletariat无产阶专政Dictatorship of the proletariat 无政府主义 Anarchism专制 Despotism专制政府/绝对专制主义Absolute government/absolutism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Central/Local relations分权 Separation of powers公共行政 Public administration公民权利 Civil rights公民自由 Civil liberties正义 Justice可审判性 Justiciability平等 Equality奴隶制 Slavery占统治地位的党 Dominant party代表 Delegate代议员 Representative代议制政府 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代表制 Representation主权 Sovereignty市民社会 Civil society市(镇)长 Major立宪主义 Constitutionalism立宪政体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立法机关 Legislatures 立法否决 Legislative veto立法委员会 Legislative committees立法起草 Legislative drafting半总统制 Semi-presidential systems议长 Speaker议会制度 Parliamentary system司法机构 Judiciary司法行政官 Magistrate司法审查 Judicial review民主 Democracy民主党 Democratic Party民主集中制 Democratic centralism民意测验 Opinion polls共产党 Communist Parties共和国 Republic机构/制度 Institution权力 Power权利 Rights权利法案 Bill of rights权威 Authority妇女选举权Women’s suffrage地方长官 Prefect地方政府 Local government地方政府财政 Local government finance 地方政治 Local politics同意 Consent同意投票 Approval voting团体理论 Group theory邦联 Confederation邦联条例 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自由 Freedom自由党 Liberal parties自由裁量权 Discretion自决 Self-determination自治 Self-government自治领 Dominion行为主义 Behaviouralism行政 Administration行政机关 Executives行政委员 Administrative board行政法庭 Administrative tribunal行政法院 Administrative court州长 Governor多元主义 Pluralism多元社会 Plural society多头制 Polyarchy多数派政府 Majority government多数统治 Majority rule决策 Decision making决策理论 Decision theory农奴制 Serfdom阶层/阶级 Class麦迪逊,詹姆斯 Madison,James苏格拉底 Socrates极权主义 Totalitarianism否决权 Veto投票 Voting投票率 Turnout护宪 Entrenchment财产权 Property利益 Interests利益表达与聚合Interest articulation and aggregation 利益集团 Interest group言论,表达和出版自由Freedom of speech,expression,and the press社区/共同体 Community社团主义 Corporatism社会主义 Socialism社会民主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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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ister/Ministry部长会议 Council of Ministers准司法 Quasi-judicial准--非政府组织 Quango资历制 Seniority资产阶级 Bourgeoisie资本主义 Capitalism浮动投票人Floating vote浪漫主义 Romanticism宽容 Toleration家长型控制 Paternalism调查委员会 Select committee预算,预算编制 Budget/Budgeting陪审团 Jury理性 Rationality理性选择方法 Rational choice教权主义 Clericalism教会与国家 Church and State基本权利 Fundamental right基层党组织 Primary party organization 职能代表 Functional representation授权立法 Delegated legislation授权学说 Mandate theory常设委员会 Standing committee累计投票 Cumulative vote唯心主义 Idealism领导 Leadership第二院,上议院 Second chambers康德 Kant混合政府 Mixed government 弹劾 Impeachment隐私 Privacy殖民统治 Colonial government联合,联合政府Coalition/Coalition government 联合民主 Consociational democracy联合国 United Nations联邦制 Federalism联邦党人文集 Federalist Papers联盟,联合 League超载 Overload超国家政府 Supranational government 博爱 Fraternity斯大林 Stalin斯宾诺莎 Spinoza亚当.斯密 Adam.Smith最低下限 Droop quota最高行政法院 Conseil d’A etat最高法院 Supreme court黑格尔 Hegal辉格党与托利党 Whigs and Tories等级 Estates集体主义 Collectivism集体行动 Collective action集体领导 Collective leadership集合理论 Coalition theory街区选举,集团投票 Block vote普通法 Common law游说 Lobbying雇主组织Employer’s organization强制性投票 Compulsory voting鼓励性行动 Affirmative action马丁.路德 Martin.Luther解散议会 Dissolution of parliament 意识形态 Ideology新左派 New Left新右派 New Right新政 New deal新教政党 Protestant parties福利国家 Welfare state群众性政党 Mass membership party僭主制/暴政 Tyranny寡头制 Oligarchy寡头政治铁律 Iron law of oligarchy 精英,精英主义 Elites,Elitism精英理论 Doctrine of elites腐败选区 Rotten borough弊政 Maladministration熊彼特 Schumpeter影子内阁 Shadow cabinet暴力 Violence潘恩 Paine 霍布斯 Hobbes穆勒 Mill激进主义 Radicalism激进政党 Radical parties整体主义 Holism辩证法 Dialectic辩证唯物主义 Dialectical materialism 警察 Police警察国家 Police state。
中英版英国法院体系
中英版英国法院体系 It was last revised on January 2, 2021
英国法院体系
(ps:英文在下方请自行套用)
(pps:本资料仅供参考,资料来源于钟林林老师的课件)
民事法院系统:由四级法院组成:
1、郡法院(County Courts)、
2、高等法院【High Court,分为王座庭<Queen’s Bench Division>、家事庭<Family Division>和大法官庭<Chancery Division>,三座法庭又分别设行政庭<Administrative Court>和上诉庭<Divisional Court>】、
3、上诉法院(民事庭)(Court of Appeal <Civil Division>)
4、上议院(House of Lords)。
刑事法院系统:分为以下四级法院:
1、地方法院(Magistrate’s Courts,青少年法院<Youth Courts>作为地方法院分支,受理被告为10-17岁的案件)、
2、刑事法院(Crown Court)、
3、上诉法院(刑事庭)(Court of Appeal<Criminal Division>)
4、上议院(同上)
专门法院系统
主要有:
1、枢密院(Privy Council)、
2、反垄断法院(The Restrictive Practice Court)、
3、验尸官法院(Coroners’ Courts)、
4、专业法庭(The Tribunals Service)
5、军事法庭(Courts Martial)。
英国的司法机关体系
英国的司法机关体系英国的司法机关可分为中央司法机关、地方法院和特别法院。
中央司法机关由贵族院和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构成。
贵族院是英国的最高法院,它作为上诉终审法院执行司法任务。
贵族院审理上诉案件时要受它以往的判例的约束。
只有在拘泥于过去的判例就会显失公平或导致限制法律正常发展的情况下,才可不遵循以往的判例。
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建立于1833年,由三至五个常任上诉法官议员、上院议长、现任或曾任高级官员的枢密院成员、曾任英联邦最高法院法官、该法官属枢密院成员且该成员仍由枢密院管辖者,以及枢密院用命令委派的成员组成。
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管辖英国各殖民地上诉案件,随着殖民地纷纷独立,它逐步沦为英联邦上诉法院。
英国的地方法院体系复杂,而且英格兰、威尔士和苏格兰、北爱尔兰各不相同。
本文这里只对英格兰、威尔士的地方法院作简要说明。
民事审判权基本上由高等法院掌握。
高等法院内设王座法庭、大法官法庭(衡平法庭)和家庭海事法庭。
王座法庭审理对财产的损害以及危害个人的案件,家庭海事法庭审理家庭纠纷和海事纠纷案件。
至于衡平法庭则审理有关契约、抵押和遗产方面的争讼。
衡平法庭是依据衡平法审理案件的法庭。
所谓衡平法可以说是英国国王个人为处理权利请愿事件而作出的结论所积累起来的一种法律形式。
英国从14世纪开始,有人因为权利问题在法院得不到适当补救而向国王请愿,请求他以正义、慈悲矫正法律上的形式主义,而国王也就以公正、正义的代表者的身份对请愿事件作出结论。
这种结论日积月累便形成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衡平法。
同时由于请愿事件太多,英王不能亲自处理,便建立了衡平法院。
这种法院最初和普通法院是分开的,现在设置于高等法院之内,但它和普通法院仍有区别:(1)衡平法庭采独任制,而普通法院在辩论案件的法律问题时全体法官必须出席。
(2)衡平法庭审理案件时,被告必须回答法庭的询问,否则以藐视法庭罪论处。
普通法院对被告的询问,被告有时可以拒绝回答。
(3)衡平法院审理的案件多属于禁令和契约履行事项。
英国法院系统简介
英国法院系统目录[隐藏]基层法院郡法院治安法院验尸法院最高法院刑事法院(一译皇家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院•上议院•军事法院和军事上诉法院•行政法庭英国司法组织因袭历史的传统,体系比较错综复杂。
法院大部分也不是由固定配属的法官组成,而是由一定等级的法官到院组成法庭进行审判。
英国1066年被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以前,各地设有郡法庭和百户法庭,根据地方习惯法行使司法职能;教会也自设法庭,依照教会法进行审判。
诺曼王朝开始建立王国法院(Curia Regis,或译御前会议),并派出巡回法官到各地巡回审判。
其后,陆续建立衡平法院(Court ofChancery)、星法院(Star Chamber,即国王掌握的特种刑事法庭,因法院建筑有星状装饰而得名)、普通诉讼法院、继承和离婚法院以及海事法院等,各行其是,并无统一法院体系。
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后,法院组织没有重大改革,只是陆续作了一些调整,以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1875年英国司法改革以后,虽已逐步形成较为统一的体系,但是,在法院名称和诉讼程序方面仍保留了许多封建痕迹,审级和管辖都相当复杂。
英国法官不论专职法官或业余法官,一律经任命而不由选举产生。
法官等级森严,由低级到高级共有7类,即:①治安法官(magistrate或justice of peace),是业余法官;②支薪治安法官(stipendiary magistrate);③记录法官,即由律师兼任的法官;④巡回法官;⑤高等法院法官;⑥上诉法官;⑦常设上诉议员,是由上议院议员兼任的法官。
全国4名最高级的司法官员是:大法官、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档案长和家事庭长。
英国法院的审级基本上划分为基层法院、最高法院和上议院三级。
专门法院有军事法院和行政法庭。
[编辑本段]基层法院对民事及刑事案件的管辖基本分开。
[编辑本段]郡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基层法院。
主要由巡回法官开庭,一般不召集陪审团(见陪审制度)。
对郡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上诉至上诉法院民事上诉庭。
2020司法考试法制史知识点:英美司法制度
2020司法考试法制史知识点:英美司法制度2020司法考试法制史知识点:英美司法制度(一)法院组织1.英国法院组织。
在11世纪后期英国统一司法方面,国王建立了御前会议,并从其中逐渐分立出具有司法职能的财政法院、王座法院和普通诉讼法院。
这些法院最初只在伦敦皇家威斯敏斯特教堂审理案件,为了扩大王室管辖权,法官们开始到各地巡回审判。
英国长期存有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两大法院系统,19世纪后期司法改革取消了两大法院系统的区别,统一了法院组织体系。
现行的英国法院组织从层次上可分为高级法院、低级法院;从审理案件的性质上分民事法院、刑事法院。
法院包括上诉法院、高等法院和皇家刑事法院三个部分。
依据2005年英国的宪制改革法案,英国将原终审机构——上议院司法委员会独立出来,改为联合王国法院,该法院已于2009年10月1日正式成立。
原法院一词所指的上诉法院、高等法院以及皇家刑事法院改称高级法院。
2.美国双轨制的法院组织。
美国有两套法院组织系统:联邦法院组织系统与州法院组织系统。
前者包括联邦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和联邦地区法院。
其中联邦法院的判决对全国一切法院均有约束力。
州法院组织系统不统一。
一般来说,州的一级法院称为州法院,正式的初审法院是地区法院,基层法院是治安法院。
(二)美国联邦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此指联邦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审查和裁决立法和行政是否违宪的司法制度。
源于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的司法审查的宪法原则是:宪法是法律,一切其他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联邦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有权裁定所涉及的法律或法律的某项规定是否违反宪法;经联邦法院裁定违宪的法律或法律规定,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三)陪审制度英国是现代陪审制的发源地。
这种制度在英国历被长期作为一种民主的象征广泛使用。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审判节奏也要求效率化,逐渐限制了陪审制的使用。
陪审团的职责是就案件的事实部分实行裁决,法官则在陪审团裁决的基础上就法律问题实行判决。
[转载]英国法院体系
[转载]英国法院体系复杂的英国法院体系学习英国法律,一年时间太短,加之学校开设的课程较少,totally也就5个多月,同学们期间总是忙于assignments而较少有时间根据自己的兴趣进行深入学习。
除了assignments涉及的专题之外,对其他的法律部门及具体的法律制度知之甚少,更缺乏对英国法律/司法制度的整体把握。
许多问题都是浮光掠影,一知半解,说起来知道一点,但细究起来,却不甚明了。
有时候自己也想偷懒,找些资料看看就对付过去了,但不是每次都能找到想要的信息,或是找到的资料outdated或自相矛盾,这时候就不得不自己去梳理和辨明,对于我这种不搞研究的人来说并不容易,还好,身边有许多毕业于英国名校的律师以及无所不知的Lucas,在我困惑的时候总能找到他们。
这周所里很多英国同事(包括我领导)休假,不得不感叹英国人假期真多(每年带薪休假26天),即便是最忙碌的律师,休假一天也不会少,他们讲究的是work & life balance,不像国内的律师,从上到下,活得都很累,少有心态好的。
英国的法院体系相对复杂,不像中国法院体系层级分明(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加之其有三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及司法系统,即英格兰及威尔士、苏格兰以及北爱尔兰,但总体来讲,英国法院体系有二个特点:民事、刑事系统分立及各种专门法庭林立。
本文主要介绍英格兰及威尔士的法院体系。
民事法院系统相对简单,一般由四级法院组成,分别是郡法院(County Courts),高等法院(High Court),上诉法院(民事庭)(Court of Appeal <Civil Division>)以及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但英国2007年对此前的tribunals(行政裁判所)系统进行改革,将其纳入司法系统,从而使得tribunals成为英国及威尔士司法系统中最基层的司法机构。
刑事法院系统相对复杂,因为英国刑法将犯罪依情节的严重程度分为三种类型:即决罪(summary offences),可诉罪(either-wayoffences)及必诉罪(indictable-only offences)。
(中英版)英国法院体系
英国法院体系英国法院体系是由包括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在内的多个法院组成的。
它是英国政府的重要部门,对于制定和实施英国法律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是英国的最高上诉法院,于2009年成立,其前身是英国上议院。
最高法院负责审理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法院的上诉案件,以及苏格兰法院的一些重要案件。
最高法院的职责还包括确定英国法律的含义、解释和适用。
在最高法院中,有12位法官,包括一位院长和两位副院长。
法官由英国大臣任命,任期为65岁退休。
在确定法官的任命时,政府将考虑一系列的因素,例如专业背景和能力。
最高法院的决定对于整个英国法院体系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其判决对英国法律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High Court of England and Wales)是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最高法院之一,由高等院长领导。
高等法院分为三个部分:刑事司法、民事司法和家事司法。
它负责审理最严重的刑事案件和民事诉讼。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法院体系中,地区法院和刑事法院是高等法院下属的法院。
在这些法院中,地区法院主要审理较小的刑事案件和一些民事案件,刑事法院则负责审理较为严重的刑事案件。
苏格兰最高法院苏格兰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Scotland)是英国法院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部分。
它是苏格兰法律体系的最高上诉法院,负责审理苏格兰的刑事和民事上诉案件。
最高法院由15位法官组成,包括院长和两位副院长。
除最高法院以外,在苏格兰法院体系中,还有许多地方法院和上诉法院,它们主要负责审理苏格兰地区的刑事和民事案件。
北爱尔兰法院北爱尔兰法院(Northern Ireland Court)独立负责处理北爱尔兰的刑事和民事案件。
北爱尔兰法院由若干个专用的法院组成,例如地方法院、上诉法院以及独立法院。
这些法院由专业的法官负责处理涉及北爱尔兰法律的事项。
总结英国的法院体系是由最高法院、高等法院、苏格兰最高法院和北爱尔兰法院等多个法院组成的。
英国法院体系英语作文
英国法院体系英语作文The UK court system is one of the oldest and most respected legal systems in the world. It consists of multiple levels of courts, each with specific jurisdictions and functions. At the lowest level are the Magistrates' Courts, which handle minor criminal cases and some civil matters. The Crown Court deals with more serious criminal offenses and trials by jury. The High Court is responsible for civil cases of significant value or complexity, while the Court of Appeal hears appeals from lower courts. The Supreme Court, established in 2009, is the highest court in the UK and focuses on cases of the greatest public importance. The UK court system operates on the principles of fairness, independence, and adherence to the rule of law.中文翻译:英国法院体系是世界上最古老和最受尊敬的法律体系之一。
它由多个层次的法院组成,每个法院都有特定的管辖权和职能。
法律英语书目
法律英语书籍及网站一、参考文献1.《新编法学英语教程》(上、下册),谢立新、马庆林、白小兰编著,上海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2.《法律英语阅读》,陈忠诚编著,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3.《法律英语》(第二版),何家弘编, 法律出版社出版2003年版.4.《法律英语核心教程》(共三册),杜金榜、张新红主编,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5.《涉外经济法律英语》,陈庆柏编著,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6.《法律专业英语》,朱义坤著,济南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7.《法学英语》,罗俊明主编,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8.《法律英语——中英双语法律文书制作》,陶博著、龚柏华编,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9.《法律基础双语教程》,王士如主编,南开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0.《简明中国法》(英文版),朱羿锟著,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11.《最新法律专业英语——读写全程点拨》,何主宇主编,机悈工业出版社2003年版.12.《涉外法律英语》,李妍主编,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3年版. 13.《法律英语教程》,赵雁丽主编,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4.《英美法导论》,徐震宇主编, 机悈工业出版社出版,2005年版. 15.《法理学基础》(Essential Jurisprudence)(影印本),Austin M Chinhengo 著,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16.《盎格鲁——美利坚法律史》(Historical Introduction to Anglo-American law),Frederick G. Kempin著, 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17.《比较法传统》(Comparative Legal Tradition),Mary A.Glendon, Michael W. Gordon, Paolo G. Carozza著, 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18.《法理学——法哲学》(Jurisprudence: Legal Philosophy),Surya Prakash Sinha著, 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19.《英国法律体系》(Essential English Legal System)(影印本),Jan McCormick-Watson著,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20.《刑事程序》(Criminal procedure),Jerold H. Israel, Wayne R. Lafave 著,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21.《产品责任》(Products liability),Jerry J. Phillips著,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22.《法律语言学研究》,刘蔚铭著, 中国经济出版社2003年版.23.《法律翻译——从实践出发》,陆文惠主编, 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4.《英汉法律词典》, 《英汉法律词典》编写组编,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 25.《英汉法律词典》(修订本),陆文惠主编,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26.《牛津现代法律用语词典》,Bryan A.Garner,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27.《牛津法律大辞典》,David M. Walker等主编,李双元等译, 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28.《英汉——汉英双向法律辞典》,程逸群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29.《英汉双向法律词典》,何高大主编,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年版.30.《新汉英法学词典》,余叔通、文嘉主编,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31.Black’s Law Dictionary(8th Ed.), by Bryan A.Garner editor in chief et al.,West Group,2004.32.Anglo-American Legal System(3rd Ed.),by Edgar Brodenheimer et al.,West Group,2001.33.Understanding Law School, by various authors, LexisNexis, 2004.34.American Legal History——Cases and Materials, by Kermit L. Hall,Oxford,1996.35.The Bluebook——A Uniform System of Citation(8th.Ed),compiled bythe editors of the Columbia Law Review, etc., the Harvard LawReview Association,2005.36.The Redbook——A Manual on Legal Style, by Bryan A. Garner, WestGroup,2002.37.Understanding the Law, by Donald L. Carper et al., West PublishingCompany,1991.38.Legal Reasoning, Research, and Writing for International GraduateStudents, by Nadia E. Nedzel, ASPEN Publishers,2004.39.Introduction to the American Legal System,by Enika H. Schulze, P. Michael Jung, and Rebecca P. Adams, Dallas, Texas: PearsonPublications Company, 2000.40.Fundamentals of American Law,by Alan B. Morrison, London: OxfordUniversity Press. 1996.41. Law 101—Everything You Need to Know About the American LegalSystem, by Jay M. Feinman,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0.42. American Legal English Using Language in Legal Contexts. DebraS.Lee, Charles Hall, et Marsha Hurley, 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Press, 1999.43. Introduction to the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 by David S. Clark,Tugrul Ansay, Deventer: Kluwer Law and Taxation Publishers, 1992.二.中外文献导读1.《新编法学英语教程》(上、下册),谢立新、马庆林、白小兰编著,上海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新编法学英语教程》是为法学各专业学生在修完大学英语后进一步学习基础法学英语知识而编写的,旨在通过这套教材的实践,帮助学生掌握法学英语的基础词汇,了解新的国外法学研究成果并通过教学实践获得运用法学英语的基本技能,形成熟练阅读理解法学文献以及较为严谨的汉译英的能力。
中英封建制度差异对现代化建设的影响
中英政治制度对比:中英两国的政治制度非常鲜明地代表着中西文化的的特点,一个是社会主义,一个是资本主义;一个受着五千年中华文化的熏陶却又在近几十年引入了社会主义,一个是王室传统延续至今实质上却是统而不治。
两个古老而又不同的文化背景下,催生了不同的政治制度。
接下来我们就来看看两国的对比。
英国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是实行封建君主制度,这和中国非常相似。
在封建君主时代,两国也都存在着漫长的征讨和吞并。
然后英国是资产阶级的克伦威尔用战争的方式打破了封建王朝的统治,虽然国王最后又重新夺权,但权力却已经逐步削弱了。
而中国的变革却是等到了外国的入侵时被迫变革,君主制苟延残喘,然后在孙中山的革命下一举跃到了民主共和国,进入了新民主主义革命。
然后是比较两国的近代制度。
英国人喜欢延续传统,至今王室的许多风俗依然未变,如温莎城堡的士兵,女王的对其他国家(原殖民地)首领的任命,但是随着内阁势力的增强,王室逐渐成为一种象征,真正的国家管理人还是议会,这是一种很典型的代议制。
议会选出首相,首相负责组阁,然后管理国家,对议会负责对女王负责。
同时多政党存在也是其民主制的一大特征,工党、保守党、自由民主党,各有特色,相互竞争,推选执政党。
中国成立民国之后,对封建传统进行了大清扫,虽然是去除了不少封建残余,但是许多传统的东西被抹杀,而且在政治制度方面,是完全颠覆过去的一场变革。
然后到了后来,两党相争接着是抗日战争,抗战胜利后两党再继续内斗,最后共产党得民心得天下,开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这样一个横空出世的政体,延续了苏联的传统,同时又具中国特色,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由全民参与投票,层层选拔成为人民代表大会,在共产党的领导下管理国家,此为一党执政。
一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是中国政体的一个特色。
以上为英国与中国政体的对比。
然后到了后来,两党相争接着是抗日战争,抗战胜利后两党再继续内斗,最后共产党得民心得天下,开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这样一个横空出世的政体,延续了苏联的传统,同时又具中国特色,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由全民参与投票,层层选拔成为人民代表大会,在共产党的领导下管理国家,此为一党执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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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院体系
(ps:英文在下方请自行套用)
(pps:本资料仅供参考,资料来源于钟林林老师的课件)
民事法院系统:由四级法院组成:
1、郡法院(County Courts)、
2、高等法院【High Court,分为王座庭<Queen’s Bench Division>、家事庭<Family Division>和大法官庭<Chancery Division>,三座法庭又分别设行政庭<Administrative Court>和上诉庭<Divisional
Court>】、
3、上诉法院(民事庭)(Court of Appeal <Civil Division>)
4、上议院(House of Lords)。
刑事法院系统:分为以下四级法院:
1、地方法院(Magistrate’s Courts,青少年法院<Y outh Courts>作为地方法院分支,受理被告为10-17岁的案件)、
2、刑事法院(Crown Court)、
3、上诉法院(刑事庭)(Court of Appeal<Criminal Division>)
4、上议院(同上)
专门法院系统
主要有:
1、枢密院(Privy Council)、
2、反垄断法院(The Restrictive Practice Court)、
3、验尸官法院(Coroners’Courts)、
4、专业法庭(The Tribunals Service)
5、军事法庭(Courts Marti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