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供电公司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用电报装项目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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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

湖北省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

ICSDB42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征求意见稿)The Construction Criterion of Power Supply and Distribution Establishmentfor Urban Residential District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前言本标准为部分强制性标准。

其中,第4、5.2.1、5.2.2、5.4.2、5.4.3、5.4.4、5.4.5、5.4.9、5.4.20、5.4.21、5.4.22、5.4.23、5.5.1.3、5.5.2.1、5.7.2、5.7.5、6.1.1、6.1.2.1、6.1.2.4、6.2.1、6.2.4、7.1、7.2.1、7.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

本标准由国家电网湖北武汉供电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湖北省标准化协会电力专业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国家电网湖北武汉供电公司负责起草并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德应黄庆祥熊瑞屏龚敏陈俊杰陶菊勤引言为规范全省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依据国家、行业和湖北省相关规范、标准、导则,结合我省城市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环保、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制定本标准。

制订本标准目的在于指导、规范全省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配置设计、方案选定、设备选型、安装施工及验收。

湖北省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湖北省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术语和定义、供配电建设原则、供配电方式及设计、设备选型、施工安装及验收。

本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及以上城市新建居住区住宅及公共建筑供配电设施建设, 改建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武汉市电力设施和供用电管理规定

武汉市电力设施和供用电管理规定

武汉市电力设施和供用电管理规定(2013年6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239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第239号令)、《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第196号令)、《湖北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和《湖北省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及区人民政府(包括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下同)加强电力设施和供用电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电力设施和供用电管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绩效工作目标和社会综合管理考核范围,保障电力设施和供用电管理工作经费。

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电力设施和供用电管理领导小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及电网经营、供电、发电等电力企业组成,定期研究解决电力设施和供用电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市、区(包括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下同)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的管理工作,依法开展电力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城市管理、环境保护、水务、林业、园林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和供用电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力设施和供用电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供用电秩序的义务,不得非法阻碍电力设施建设、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电力设施建设第七条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市电力设施布局规划,由市国土规划部门综合协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武汉供电公司关于印发新建住宅

武汉供电公司关于印发新建住宅

武汉供电公司关于印发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为加强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管理,规范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用征收和使用行为,促进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根据《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1‟4号,以下简称“建设价格”)和《湖北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电司营销…2011‟7号)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公司修改制定了《武汉供电公司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 1.武汉供电公司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1‟4号)3.湖北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电司营销…2011‟7号)附件1武汉供电公司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管理,规范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用征收和使用行为,促进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根据《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1‟4号,以下简称“建设价格”)和《湖北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电司营销…2011‟7号)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武汉市城市规划区(即公司供电营业区)范围内的新建住宅项目的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建设价格》执行。

第三条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和供电单位,应在受理用电报装的营业厅醒目位臵公布省物价局《建设价格》文件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四条工程建设费用收缴和使用原则: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年度平衡。

第五条工程作为配网建设项目,实行专项计划管理,统一流程,统一标准、分级审批、明确时限。

湖北省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管理现状、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研究

湖北省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管理现状、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研究

湖北省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管理现状、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研究作者:雷浩来源:《中国科技博览》2014年第34期[摘要]湖北省物价局于2010年2月出台了《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收费价格》,该项政策实施四年以来,有力地推进了配电网络的建设和改造,建成了一大批设计标准统一,设备选型合理,施工质量优秀的住宅供电配套工程。

但是工程管理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本文在对管理现状和风险进行分析的同时,提出了相应解决措施。

中图分类号:TU998;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34-0029-01一、湖北省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管理现状(一)管理机构及制度1、管理部门省公司营销部是新住配工程项目建设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贯彻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

各供电公司是新住配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分别成立项目管理机构,隶属市场及大客户部,并根据业务量配置专职人员具体负责项目管理。

2、管理制度省公司制定了《湖北省电力公司新建住宅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湖北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管理制度。

(二)项目管理1.合同管理客户同时办理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施工用电及正式用电。

施工用电送电前签订《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合同》。

合同内容包括:住宅建筑面积、应收建设费金额、建设范围、价款结算方式及节点、资产归属等内容。

2.项目受理及立项供电方案确定后,告知客户签订《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合同》。

供电单位于合同签订后在ERP系统中创建工程项目结构并审批、下达工程概算,完成立项工作。

3、完工验收财务部门、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未参与工程验收,仅由运行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工程竣工报告》,项目总体评价意见不明确。

4.工程结算截至2013年7月31日,全省应完成结算项目290个,实际完成结算项目214个,结算完成率73.79%。

结算工作存在结算不及时、结算资料质量不高的问题。

国网供电公司新建住宅配电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国网供电公司新建住宅配电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国网供电公司新建住宅配电工程建设技术规1 围本规规定了10千伏及以下新建住宅配电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技术规的术语和定义、供配电建设原则、供配电方式及设计、设备选型、施工安装及验收。

本规适用于市规划区围新建居住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改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可参照执行。

2 规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GB 50053 《10千伏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GB 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JGJ/T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DL/T448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825 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接线规则DL/T599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GB 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 代码)DL/T5221 《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DL/T698 低压电力用户集中抄表系统技术条件国家电网公司业扩工程技术导则国家电网公司配电网工程典型设计(2013年版)国家电网公司380/220V配电网工程典型设计(2014年版)省电力公司《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细则》省电力公司文件豫电运维【2012】1287号3 术语和定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

3.1 供电方案电力供应的具体实施计划。

供电方案包括:供电方式,负荷分级,供电电源位置,出线方式,供电线路敷设,供电回路数、走径、跨越,电能计量方式,电能质量及无功补偿,电能信息采集装置,重要负荷,保安电源配置,调度通信及自动化,非线性负荷治理,产权分界等容。

3.2 配置系数指配置变压器的容量(千伏安)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千伏安)与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千瓦)之比值,根据变压器或低压配电干线所供居民住宅总户数的多少,综合考虑同时率、功率因素、设备负载率等因素确定。

武汉供电公司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用电报装项目实施细则(定稿)

武汉供电公司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用电报装项目实施细则(定稿)

武汉供电公司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用电报装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做好公司所辖范围内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的项目实施工作,根据《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能交〔2010〕33号,以下简称《收费标准》)、《湖北省电力公司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管理办法(试行)》(鄂电司发展〔2010〕88号)、《湖北省电力公司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鄂电司财〔2010〕12号)和《湖北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电司财〔2010〕33号)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政策的适用范围,是房地产开发商为新建住宅(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申请的永久性用电报装项目,建设目标是为新建住宅区内居民安装“一户一表”,实行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居民自建房和住宅小区内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kVA(kW)的大型配套公建项目(如商场、学校、物业办公、电梯、加压泵房等),不在鄂价能交〔2010〕33号文件和本细则范围之列,遇有上述用电报装项目,另行按《武汉供电公司业扩报装工作管理规定》(鄂电司汉供营销〔2010〕41号)有关工作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三条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为新建住宅(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申请的永久性用电报装,按《收费标准》向公司支付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由公司负责实施供电到户的总称。

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的建设范围,包括上级电源出线至“一户一表"电表箱(含电表及电能量采集系统)或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点止的所有电力设计、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等工程。

第四条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以下简称建设费)是指根据鄂价能交〔2010〕33号文件,由公司向武汉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住宅建设单位收取的专门用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的资金。

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用电报装项目实施细则

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用电报装项目实施细则

武汉供电公司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用电报装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做好公司所辖范围内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的项目实施工作,根据《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能交〔2010〕33号,以下简称《收费标准》)、《湖北省电力公司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管理办法(试行)》(鄂电司发展〔2010〕88号)、《湖北省电力公司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鄂电司财〔2010〕12号)和《湖北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电司财〔2010〕33号)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政策的适用范围,是房地产开发商为新建住宅(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申请的永久性用电报装项目,建设目标是为新建住宅区内居民安装“一户一表”,实行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

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居民自建房和住宅小区内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kVA(kW)的大型配套公建项目(如商场、学校、物业办公、电梯、加压泵房等),不在鄂价能交〔2010〕33号文件和本细则范围之列,遇有上述用电报装项目,另行按《武汉供电公司业扩报装工作管理规定》(鄂电司汉供营销〔2010〕41号)有关工作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三条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为新建住宅(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申请的永久性用电报装,按《收费标准》向公司支付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由公司负责实施供电到户的总称。

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的建设范围,包括上级电源出线至“一户一表”电表箱(含电表及电能量采集系统)或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点止的所有电力设计、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等工程。

第四条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以下简称建设费)是指根据鄂价能交〔2010〕33号文件,由公司向武汉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住宅建设单位收取的专门用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的资金。

最新供电局业扩报装管理实施细则

最新供电局业扩报装管理实施细则

Q/CSG电网公司供电局管理制度供电局业扩报装管理实施细则2016-04-24发布 2016-04-24实施电网公司供电局发布目录目录 (3)前言 (5)1总则 (6)2规范性引用文件 (6)3术语和定义 (7)4职责 (9)4.1局领导 (9)4.2市场营销部 (9)4.3生产设备管理部 (10)4.4计划发展部 (11)4.5电力调度控制中心................................................................................................. 错误!未定义书签。

4.6客户服务中心 (12)4.7昭阳分局 (14)4.8计量中心 (15)4.9输电管理所 (16)4.10变电管理所检修部 (16)4.11企业管理部 (16)4.12财务部 (16)4.13营销稽查中心 (17)4.14监察审计部 (17)4.15县级供电公司 (17)5管理内容与方法 (23)5.1总体要求 (23)5.2报装受理 (25)5.3受理回执 (29)5.4现场勘查 (29)5.5供电方案确定与答复 (31)5.6制定供电方案 (33)5.7审批供电方案 (33)5.8确定并答复供电方案 (33)5.9设计单位资质核验 (34)5.10受电工程设计审核 (36)5.11设计方案审核 (38)5.12工程建设相关资质核验 (39)5.13中间检查及竣工检验 (41)5.14供用电合同签订 (45)5.15电能计量装置装拆 (46)5.16接火送电 (47)5.17业扩归档 (48)5.18客户回访 (49)5.19变更和临时用电 (50)5.20预受理和“一日通” (57)6检查与考核 (58)7附录 (59)附录A 用电负荷需用系数表 (60)附录B 住宅、商业和办公用电负荷密度 (62)附录C 315KVA及以上供电方案审批流程 (63)附录D 315KVA以下高压新装、增容工作流程图 (65)附录E 新增、增容、变更用电业务工作流程图 (66)附录F预受理子流程图 (67)附录G 用电报装业务办理客户告知书 (68)附录H 客户经理服务规范 (72)附录I 业扩工程回访意见卡 (73)附录J 设计、施工和设备供应单位资质条件 (70)附录K 预受理服务流程 (76)前言为实现“服务好、管理好、形象好”的国际先进电网企业战略目标,加强业扩一体化、规范化管理,提升业扩报装效率,及时满足客户用电需求,统一客户新装、增容、变更用电报装业务各个环节的处理方法,进一步规范客户用电申请审批工作流程,加快客户用电业务办理速度,缩短客户用电申请审批时间,确保依法经营和供电服务承诺的兑现,特制定本细则。

武汉供电政策

武汉供电政策

发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发布文号: 鄂价环资规[2011]4号各市、省直管市物价局,省电力公司:《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能交〔2010〕33号)自2010年2月10日试行以来,对规范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行为,保障居民安全、优质、可靠用电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试行情况,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继续实行统一价格(收费)、统一维护管理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本省省辖市、省直管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建设项目的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收费)按本通知执行。

二、供电容量配置标准1、每户住宅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4千瓦/户配置;2、6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含120平方米)的按8千瓦/户配置;3、120平方米至150平方来(含150平方米)的按12千瓦/户配置;4、150平方米以上的按l6千瓦/户配置。

公建设施供电基本容量,原则上按每平方米60瓦的标准配置。

三、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收费标准1、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计收:武汉市为每平方米130元,宜昌市、襄阳市、黄石市、十堰市为每平方米107元,其它省辖市为每平方米97元,省直管市为每平方米90元。

住宅小区内公用照明按照有关规定配置容量,不另行收费。

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按上述标准的85%收取。

2、用户对配置要求超过基本容量配置标准的,居民住宅每户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公建设施每平方米超过1瓦,收费标准提高1%。

3、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居民自建房、农村集体土地上的住宅建设和住宅小区内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千伏安(千瓦)的大型配套公建项目,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定额编制施工预算,另行由电力工程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合同约定工程费用。

4、小区内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千伏安(千瓦)的大型配套公建项目按合同约定工程费用的,收取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应扣除相应的计费面积。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武汉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的通知142号文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武汉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的通知142号文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武汉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的通知武政办〔2011〕14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十一五”时期,我市抢抓国家加快城市电网建设与改造步伐的机遇,武汉电网建设与发展成果显著,已初步建成了布局合理、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的输配电网络。

“十二五”时期,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武汉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的意见》(武政〔2006〕51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确保武汉电网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快推进武汉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规划实施,实现协调发展。

电网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电网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的衔接,是保证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

市、区国土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电力专项规划,结合区域建设用地计划,按照《意见》要求将电网建设项目选址用地及线路走廊规划落实到年度建设计划中。

新规划的产业园区及新引进的重大项目应当充分考虑电力设施建设用地,并做到同步审批、同步配套建设。

新(改、扩)建道路应当充分考虑电力设施建设,对电力通道予以预留并同步实施;房地产项目在编制建设详规阶段应当提前咨询供电能力,将所需低压配电设施用地一并纳入项目规划用地范围。

各区在调整城乡发展规划时应当同步征求供电部门意见,并充分考虑本地区电网建设发展的用地需求,预留用地不足的应当在规划中补充完善。

切实维护电网规划的严肃性,对已纳入各级规划的变电站用地及线路走廊予以严格保护,避免新建项目影响和危及已建成的电力设施安全。

二、提供优惠政策,推进项目实施。

市、区国土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电力专项规划,按照电网项目的建设时序分年度落实变电站和线路走廊建设用地。

电网项目土地征用价格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武汉吴家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大型产业园区(工业园区)的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用地仍按照《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其行政管理部门参照市政设施建设用地划拨给供电部门。

湖北省新建住配套供电设施建设标准

湖北省新建住配套供电设施建设标准

江西省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标准1 总则1.0.1 为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增长的需要,促进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相协调,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发[2007]8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城镇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经济、实用、节能、环保、适度超前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的供配电设施建设均应执行本标准,改建、扩建的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参照本标准执行。

1.0.3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当地电力发展及城市发展规划。

视新建住宅建设规模及容量大小,应考虑预留35kV-110kV变电站的站址及电力通道。

供配电方案和供配电设施用房的设计应与新建住宅详规设计同步。

1.0.4 本标准不含新建住宅公建设施计量装置以下部分,该部分(电梯、车库、水泵、消防、道路照明等)供配电设施宜委托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1.0.5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应实现规范化、标准化,以简化设计、施工,缩短建设周期,方便运行维护,降低运行维护成本。

1.0.6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备的选型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采用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维护方便(免维护或少维护)、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的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

1.0.7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从美化环境、提高供电可靠性出发,宜建设以电缆线路为主的配电网。

1.0.8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及行业和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

2 引用的设计标准、规程规范引用的主要设计标准、规程规范有:GB311.1-1997 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GB1094-1994 电力变压器GB4208-1993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942-1993 低压电气外壳防护等级GB50011-2001 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045-200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52-199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3-1994 1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60-1992 3~110kV 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1-1997 66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217-1994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6450-86 干式电力变压器GB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DL5027-1993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范GB50057-199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00年修订)DL/T 620-1997《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404-1997 户内交流高压开关柜订货技术条件DL/T 599-2005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DL/T5103-1999 35~110kV无人值班变电所设计规范DL/T 5231-2001 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技术导则DL/T5216-2005 35~220kV 城市地下变电站设计规程DL/T5221-2005 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DL/T621-1997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728-2000 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订货技术条件DL/T791-2001 户内交流充气式开关柜选用导则JB/T10088 6~220kV 级变压器声级JB/T7113-1993 低压并联电容器装置JGJ/T16-1992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NDGJ96-1992 变电所建筑结构设计技术规定DL/T537-2002 高压/低压预装箱式变电站选用导则GB/T17467-1998 高压/低压预装式变电站SD320-89 箱式变电所技术标准以上设计标准、规程规范若有更新的版本,则应按新版本执行。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新建居住区(含商住两用,下同)供配电工程统筹管理,保障居住区业主安全、可靠用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智能电网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6〕14号)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建成后形成的资产应移交供电企业,由供电企业统筹管理新建居住区内供配电设施、智能家居和水、电、气集采集抄设施的标准化建设、运维、抢修及更新改造等工作。

第三条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以下简称“居配工程”)是指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以及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工程,分为规划红线外接入工程和规划红线内受电工程两部分,不适用于居住区内高压供电客户。

第四条接入工程部分指电网电源点起至规划红线处(可延伸至红线内公用开闭所)的供配电设施,由房地产开发单位按概(预)算向供电企业预交工程费用,在供电企业招标确定的范围内委托设计、施工、监理和物资供应单位实施;供电企业负责管理并向实施单位结算费用,具体参照《江苏省电力公司业扩全过程管理实施细则》(苏电营〔2013〕356号)执行.第五条受电工程部分指规划红线内计量装置以上部分的供配电设施,由房地产开发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实施建设或委托供电企业负责建设全过程服务工作;省公司负责供电方案审核、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环节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居配工程建设应符合省经贸委、建设厅颁布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及其他国家、地方、行业相关标准.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省公司营销部作为居配工程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运维检修部、发展策划部、调控中心、信通公司参与,设立居配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红线内受电工程的供电方案审核、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关键节点的实施.第八条省公司运维检修部负责检查、指导、监督各供电公司居配工程管控质量;负责制订完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和标准作业卡。

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用电报装项目实施细则

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用电报装项目实施细则

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用电报装项目实施细则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用电报装项目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用电报装项目的具体实施步骤和要求,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顺利进行,同时保障电力设施的正常使用。

下面是一个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用电报装项目实施细则的模板。

一、总则1.本细则的制定目的是为了明确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用电报装项目的实施步骤和要求,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顺利进行。

2.本细则适用于所有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用电报装项目。

二、项目审批1.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需在供电企业指定的窗口提交用电报装申请,申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供电申请表、用电装置容量及拓扑关系图等。

2.供电企业在接收到申请后,需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核,并出具初步审核结果通知书。

如初步审核通过,则进入后续步骤,如审核不通过,则需告知申请人需补充材料或修正申请,并在补充材料后继续审核。

3.供电企业在接收到所有申请材料并审核通过后,需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用电许可证,并通知业主或业主委员会。

三、用电设备安装1.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需选择供电设备,并提交安装合同和相关材料给供电企业,供电企业在接收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设备安装许可证。

2.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需按照供电企业的要求进行供电设备的安装,并在安装完成后通知供电企业进行验收。

3.供电企业在接收到通知后,需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设备的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通知书。

如设备验收不通过,则需告知业主或业主委员会进行修正或更换,并在修正或更换后重新安装和验收。

四、用电缴费1.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需按照供电企业的要求进行用电缴费,并保存缴费凭证作为备案。

2.供电企业在接收到用电缴费后,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用电付款确认函,并通知业主或业主委员会。

3.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需在收到付款确认函后进行查验,并在查验完成后进行用电。

五、用电维护1.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需按照供电企业的要求进行用电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新建小区报装供电工程施工合同

新建小区报装供电工程施工合同

新建小区报装供电工程施工合同新建小区报装供电工程施工合同篇一:新建小区报装供电工程施工合同甲方:乙方:根据武汉供电公司批准的供电方案(报装编号/传单编号),经招投标程序及双方协商,甲方委托乙方负责报装用电工程,依照武汉供电设计院设计的方案进行设备选型、购置及施工。

为使工程顺利进行,明确甲、乙双方的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合国合同法》双方特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质量:4、工期:5、工程主要内容和范围本工程的供电方案报批程序(此方案必须满足本项目用电容量)和武汉供电设计院设计的施工图纸的内容(不含开闭所及配电室土建工程)。

(1)开闭所及公用配电室的电气设计,专用配电室电气设计,变电站至开闭所外线设计及配电室低压出线设计。

(2)开闭所、公用配电室的高、低压柜、变压器、电缆、计量装置的设备采购、安装、调试,专用配电室的高、低压柜、变压器及箱式变压器的设备采购、安装、调试。

(3)市电到开闭所外线工程的土建工程,设备及材料的采购、安装、调试,开闭所至各配电室的土建工程,设备及材料的采购、安装、调试。

(4)其余施工内容详见武汉市供电设计院设计图。

二、工程费用和付款方式:1、根据供电方案及工程施工设计图,经公开招标,中标价为人民币万元,大写:。

其中:清单包干价万元,预留金万,配电房土建费用万。

(预留金为甲方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金额属甲方支配)2、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总价的30%,合计人民币万元,大写:(设备订制款)3、甲方按供电部门提供的交款清单全额支付,如设计费、施工费、检测费、调试费、安装费、计量费及验收送电(因户主为江岸区房地产公司,此费用含在清单包干价中,如甲方交需从清单包干价中扣除)。

4、项目供电工程线路、设备施工安装完成后,经甲方、监理方、审计方核实验收后,再向乙方支付工程款总价的20%(即总工程款的50%)合计人民币万元,大写:。

待审计单位完成供电工程审核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审核价的95%(含已支付款项)。

武汉供电公司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 用电报装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武汉供电公司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 用电报装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武汉供电公司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 用电报装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公司所辖范围内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
程的项目实施工作,根据《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 配套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能交〔2010〕33 号, 以下简称《收费标准》)、《湖北省电力公司新建住宅供电 配套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鄂电司发展〔2010〕88 号)、 《湖北省电力公司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 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鄂电司财〔2010〕12 号)和《湖 北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财务 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电司财〔2010〕33 号)文件精神,结 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建住宅供电配
概算资料,将批复意见书复印件、
工程设计与概算副本交公司发展策划部。公司发展策划部负 责与省公司发展策划部联系,落实项目的投资立项和资金计 划,取得投资立项和资金计划批复意见后,以文件转发给相 关部门。 同时,配电部办理交接签收手续,将全套资料原件交用 电报装受理部门,进入实施阶段。 第七条 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 一、工程建设项目的启动 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项目的启动时间由报装受 理部门确定,启动必须具备以下两项条件:一是接到公司发 展策划部“已取得省公司发展策划部下达的该项目投资和资 金计划”的书面通知;二是报装受理部门已按《合同》,收 到该项目建设单位支付的首期建设费款项。 二、工程建设的施工安排和项目管理 新建住
见。
三、工程建设项目的物资配送 公司物流服务中心负责组织物资到货验收,并配送到施 工单位。 四、工程建设项目收费资金总额确认与收取 由公司有关报装受理部门负责,在新建住宅项目供电配 套工程竣工的同时,对应收取的建设费额度进行复核。供电 配套工程最终结算收费面积应以武汉市国土房产测绘中心 出具的《房屋测绘技术报告书》(房屋平面图)中的测定面 积为依据,按新建住宅、公建设施实际面积和配置容量,重 新计算应收建设费金额,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填制《新建 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金额确认书》(见附 6),报公司 营销部审查同意后生效(一式四联:一联交住宅项目建设单 位;一联由பைடு நூலகம்装受理部门留存;一联交公司营销部;一联交 电费管理中心作记账依据)。 报装受理部门负责,根据审查同意的《新建住宅供电配 套工程建设费金额确认书》,在送电前通知住宅建设单位缴 付建设费尾款,资金实际到账后方可安排送电。 五、供用电合同签订与装表 城区供电单位辖区的项目由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负责,远 城区供电单位辖区的项目由所属客户服务分中心负责,根据 外部供电

住宅供电规划方案报审实施细则

住宅供电规划方案报审实施细则

住宅供电规划住宅供电规划方案报审实施细则方案报审实施细则
(一)永久用永久用电方案控制节点电方案控制节点电方案控制节点:: 控制节点一控制节点一::电力详细规划方案;
控制节点二控制节点二::建筑设计院供配电初步设计方案(地块电房分布总图、负荷计算书、电房供电区域平面图、变压器台数及容量);
控制节点三控制节点三::永久用电报装资料; 控制节点四控制节点四::永久用电施工图
说明: ①永久用电报装资料应在小区规划完成、施工图设计开始时同步进行。

并在设计院完成施工图后30天内
完成报装资料及审批程序。

审批完成后的报装文件由分公司(或项目工程部)向当地供电部门申报;
②永久用电工程建设方式采用缴纳建设配套费的地区,仅执行“一、电力详细规划方案控制流程”和“二、
供配电初步设计方案控制流程”,之后的第三、四两个节点控制流程不在本公司内执行;
③集团只对供电规划方案性内容进行审查定案,高低压变配电房的建筑土建条件由区域技术部、分公司技
术部(工程部技术组)负责审核定案.

各节点报审控制流程:
(二)各节点报审控制流程
一、电力详细规划方案控制流程(必须在项目单体规划报建之前完成)
说明:①项目立项且规划设计开始之前,分公司技术部或项目工程部技术组应将项目所在地区供电部门的有关供电规范性文件及要求收集完整,报区域、集团技术部;
②正常情况下此流程时效控制为2周或10个工作日完成。

二、供配电初步设计方案控制流程(必须在项目单体报建之前完成)
三、永久用电报装资料控制流程(必须在与供电局指定供电方案并签订供电协议之前完成)
四、永久用电施工图控制流程同“三、永久用电报装资料控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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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供电公司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用电报装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做好公司所辖范围内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的项目实施工作,根据《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能交〔2010〕33 号,以下简称《收费标准》)、《湖北省电力公司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管理办法(试行)》(鄂电司发展〔2010〕88 号)、《湖北省电力公司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鄂电司财〔2010〕12 号)和《湖北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电司财〔2010〕33 号)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政策的适用范围,是房地产开发商为新建住宅(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申请的永久性用电报装项目,建设目标是为新建住宅区内居民安装“一户一表”,实行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

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居民自建房和住宅小区内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kV A kW)(的大型配套公建项目(如商场、学校、物业办公、电梯、加压泵房等),不在鄂价能交〔2010〕33 号文件和本细则范围之列,遇有上述用电报装项目,另行按《武汉供电公司业扩报装工作管理规定》(鄂电司汉供营销〔2010〕41 号)有关工作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三条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为新建住宅(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申请的永久性用电报装,按《收费标准》向公司支付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由公司负责实施供电到户的总称。

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的建设范围,包括上级电源出线至“一户一表”电表箱(含电表及电能量采集系统)或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点止的所有电力设计、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等工程。

第四条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以下简称建设费)是指根据鄂价能交〔2010〕33 号文件,由公司向武汉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住宅建设单位收取的专门用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的资金。

第五条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受理一、受理权限划分城区供电单位辖区(包括两个经济开发区)的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项目的申报用电,无论电压等级和规模大小,统一由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受理;远城区供电单位辖区的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项目的申报用电,由所在供电单位客户服务分中心受理。

二、受理步骤与条件1.施工用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和远城区客户服务分中心在受理新建住宅供电项目施工用电申请时,即应要求申报用电单位出示新建住宅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经政府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原件(须加盖“建筑规划方案(施工)图审批专用章”),对具备上述条件的,按《武汉供电公司业扩报装工作管理规定》办理施工用电。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不得受理对方施工用电申请。

为保证新建住宅后续永久性用电报装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和远城区客户服务分中心在受理施工用电申请的同时,将新建住宅项目有关信息以简报方式(式样见附1)传送到公司发展策划部。

发展策划部应提前介入,力促规划审批新建住宅小区时充分考虑上级电网建设需要,明确要求客户在建设规划中预留供电配套设施用房和通道等电力设施用地,实现电网和住宅小区协调建设。

2.永久性用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和远城区客户服务分中心在受理新建住宅项目永久性用电申请时,应要求申报用电单位出具详细的用电申请报告,说明项目批准、规划、建设、用电需求情况,严格审核用电方出示的新建住宅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经政府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原件,并将新建住宅项目永久性用电报装有关信息以简报方式(式样见附2)传送到公司发展策划部,在公司发展策划部确认该项目具备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条件后,方可正式受理报装申请。

用电方上述资料的复印件(须加盖申报用电单位公章)和用电申请报告作为立项的基本依据。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不得受理用电申请。

第六条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一、供电方案拟定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和远城区客户服务分中心正式受理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项目后,统一转公司配电部,配电部负责按照《武汉供电公司业扩报装工作管理规定》规定的时限进行现场勘查,制订供电方案,并提交到公司供电方案审查会上进行会决。

会决通过的供电方案,由配电部负责反馈到相关的报装受理部门。

二、建设费收取 1.洽商公司相关报装受理部门负责,在收到会决通过的供电方案后,应随即通知新建住宅申报用电单位前来洽商签订《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委托建设合同》(式样见附3,以下简称“合同”)、落实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条件要求和支付建设费事项。

在洽商时,应做好省物价局文件精神的宣传工作,向申报用电单位说明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以下费用由住宅建设单位另行承担,并在双方将要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加以约定:(1)从电能计量装置馈出的所有低压回路布线的设计、设备材料及施工、调试等费用;(2)设计用电负荷大于100kV A(kW)的大型配套公建项目(如商场、学校、物业办公、电梯、加压泵房等);(3)根据住宅建设项目的设计要求必须配备的应急供电系统(如自备发电机、UPS 等);(4)住宅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内电力设施设备用房、通道的前期及土建费用,含红线费、破土费、装修、门窗、照明、排水、通风、消防系统、构筑件、预埋件、基座和设备敞开式安装时所必需加设的安全防护设施(运行维护的要求由供电企业提出,如:隔音、防辐射等)等费用;(5)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拆迁赔偿、破路赔偿、绿化赔偿等费用。

(6)建设项目的临时施工电源建设费用及原有电力设施的拆迁费用。

2.收费额度确认在洽商时,公司相关报装受理部门应严格按鄂价能交〔2010〕33 号文件确定的标准,依据建设项目单位用电申请报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对新建住宅建筑面积进行审核后,计算并填制《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计算书》(式样见附4,一式四联:经审查后,一联交住宅项目建设单位;一联由报装受理部门留存;一联交公司营销部;一联交电费管理中心作记账依据),同时初拟《合同》,经报装受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后,连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项目总平面布置图,一并报公司营销部审查。

公司营销部负责在三个工作日内返回审查结果。

3.签订工程合同与收费公司有关报装受理部门,在收到公司营销部审查同意的《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计算书》和《合同》后,应随即通知该住宅项目用电申报方签订《合同》,明确缴付建设费时间。

建设费分两次收取,第一次按建设费总额的70%,在签订《合同》后 5 日内收取;第二次按建设费总额的30%,在工程竣工送电前收取,并按实际建筑面积和容量配置标准据实结算。

建设费的合同价款和收费信息应及时录入营销业务应用系统。

建设费的发票开具、资金划转、会计核算和报表报送等事项,按《武汉供电公司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财务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三、工程设计与概算的编制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和远城区客户服务分中心在收取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项目首期建设费款项后,应随即以《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项目收款信息简报》(式样见附5)向公司配电部反馈信息,公司配电部负责,对该项目按公司会决通过的供电方案,以“××项目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设计合同”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电力设计单位进行项目初步设计、出具工程概算。

在委托的初设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程设计范围、工程设计引用规范标准、工程概算(施工定额)编制依据、设备价格概算引用依据、设计概算交付时间、设计费支付标准与时间等。

四、工程设计、概算的内部审查与报批 1.内部审查:由公司配电部统一组织,在收到电力设计单位提交的“××项目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设计图纸、工程概算书后,按项目电压等级和所在区域,根据公司管理部门职责,组织公司发策部、基建部、生技部、农电部、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和有关供电单位进行内部审查。

经内部审查后需要修改完善的,配电部负责退回设计单位,修改后再行组织内部审查。

2.报批:经内部审查无误的,配电部负责在三个工作日内报省公司生技部审查。

省公司审查通过的项目,由公司配电部负责向省公司生技部提交项目工程设备、材料招标采购申请和明细清单。

待省公司物资部组织招标确定价格后,公司配电部组织设计单位根据确定的价格完成工程初步设计收口,报省公司生技部审查。

3.资料转送:公司配电部负责取回报省公司审查项目的批复意见书、工程设计与概算资料,将批复意见书复印件、工程设计与概算副本交公司发展策划部。

公司发展策划部负责与省公司发展策划部联系,落实项目的投资立项和资金计划,取得投资立项和资金计划批复意见后,以文件转发给相关部门。

同时,配电部办理交接签收手续,将全套资料原件交用电报装受理部门,进入实施阶段。

第七条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一、工程建设项目的启动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项目的启动时间由报装受理部门确定,启动必须具备以下两项条件:一是接到公司发展策划部“已取得省公司发展策划部下达的该项目投资和资金计划”的书面通知;二是报装受理部门已按《合同》,收到该项目建设单位支付的首期建设费款项。

二、工程建设的施工安排和项目管理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项目由负责按照省公司配网工程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其中,电能表安装与电能量采集系统工程部分,由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远城区客户服务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项目执行监理制,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由省公司招标确定。

公司配电部应根据工程进度,约请公司相关部门一同进行中间检查和竣工验收,并由监理单位和运行维护单位负责出具中间检查和竣工验收书面意见。

三、工程建设项目的物资配送公司物流服务中心负责组织物资到货验收,并配送到施工单位。

四、工程建设项目收费资金总额确认与收取由公司有关报装受理部门负责,在新建住宅项目供电配套工程竣工的同时,对应收取的建设费额度进行复核。

供电配套工程最终结算收费面积应以武汉市国土房产测绘中心出具的《房屋测绘技术报告书》(房屋平面图)中的测定面积为依据,按新建住宅、公建设施实际面积和配置容量,重新计算应收建设费金额,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填制《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金额确认书》(见附6),报公司营销部审查同意后生效(一式四联:一联交住宅项目建设单位;一联由报装受理部门留存;一联交公司营销部;一联交电费管理中心作记账依据)。

报装受理部门负责,根据审查同意的《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金额确认书》,在送电前通知住宅建设单位缴付建设费尾款,资金实际到账后方可安排送电。

五、供用电合同签订与装表城区供电单位辖区的项目由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负责,远城区供电单位辖区的项目由所属客户服务分中心负责,根据外部供电工程、“一户一表”布线、表箱、电能量采集系统工程进度,适度提前转项目报装资料到新建住宅用电报装单位辖区供电营业所,由新建住宅用电报装单位统一填报居民和零星商业门点“一户一表”用电申请书,同时按户签订低压供用电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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