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1讲_票据基础关系对票据行为效力的影响(2)、票据行为的代理、票据的伪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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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单元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

考点03:票据基础关系对票据行为效力的影响(★★★)(P379)

2.基于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票据基础关系的瑕疵并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而为的票据行为,当事人可能因此而应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但是,票据行为的效力并不因此而受影响。

3.基于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票据行为的内容如果与基础关系不一致,票据关系的内容只能依据票据行为来确定。

4.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考点04:票据行为的代理(★)(P374)

1.票据代理行为的有效要件

(1)代理人有代理权;

(2)必须明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表明“代理”的意思;

(3)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

【解释】票据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可以由代理人进行。例如,大多数票据均由持票人委托其开户银行作为代理人去提示付款。

2.越权代理

票据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在权限范围内的代理行为继续有效。

3.狭义的无权代理

(1)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如果本人(被代理人)事后表示追认,票据行为对本人(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并由本人(被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

(2)如果本人(被代理人)事后未追认,相对人不能取得票据权利,不论本人(被代理人)还是无权代理人均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相对人又对他人进行票据行为的,如果满足善意取得的要件,无权代理人必须对票据权利人承担票据责任,但本人(被代理人)仍然不承担票据责任。

4.表见代理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如果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则其代理的票据行为有效,本人(被代理人)应承担票据责任,无权代理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解释1】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解释2】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合同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2)无权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权,且代理期限尚未结束,但实施代理行为时代理权已经终止。

考点05:票据的伪造(★★★)(P380)

【解释1】票据伪造是指假冒或者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而进行的票据行为(包括出票、承兑、保证、背书)。

【解释2】如果票据行为人指明本人(被代理人)的存在并以代理人的身份在票据上签章,即使其欠缺代理权,也不构成票据伪造,而是无权代理。

1.伪造人

由于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2.被伪造人

(1)在假冒他人名义的情形下,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2)在虚构他人名义的情形下,并不存在一个真正的被伪造人,因此不存在相应的法律后果承担问题。

3.真正签章人

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权利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的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例题·单选题】甲私刻乙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假冒乙公司名义签发一张转账支票交给收款人丙,丙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当戊主张票据权利时,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2008年)

A.甲不承担票据责任

B.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C.丙不承担票据责任

D.丁不承担票据责任

【答案】A

【解析】(1)选项A:由于伪造人甲在票据上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2)选项B:在假冒他人名义的情形下,被伪造人乙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3)选项CD: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丙和丁属于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权利人承担票据责任。

4.表见代行

一般情况下,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行人获得了本人(被伪造人)的授权,则类推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定,由本人(被伪造人)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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