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分包商和材料供应商付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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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分包商和材料供应商付款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分包商和材料供应商的付款管理,防范资金风险和效益流失,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12、 除了加工定做的产品及紧缺物资材料外,一般不付给供应商预付购货款。
第七条:供应商的中间付款条件:
1、《物资产品购销合同》中有中间结算及付款的约定;
2、供应商已按合同条款规定按时提供材料给我方并已提供了材料物资的清单;
3、我单位采购保管人员已提供材料验收单,检测报告;
4、有采购员签字、项目经理及总经理审批的付款凭证(发票或收据)。第八条:供应商的最终付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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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分包商的工程预付款条件
1、已与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并且财务部门有一份合同副本;
2、合同中有明确的预付款数额及扣回条件和时间,并有相应的担保或分包商机械设备已进场并已施工;
3、有项目经理及公司总经理的审批意见;
4、如分包商不承担保函担保保证金及费用,不应付给工程预付款。第十二条:分包商工程进度款的付款条件
1、分包商所申请的工程进度款,我单位必须是从业主处收回;
2、分包商已按规定提供工程进度款计量申请,并已经有各级相关人员审批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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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不得分发给分包商。
1、甲供材料,垫付的各种费用已转账给分包商,项目经理部相关部门已办完有关手续;
2、代扣代交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和基金及其他应扣交的费用已结清;
3、质量保证维修金已按合同规定扣留;
4、分包商已提供建安工程发票;
5、业主资金按合同规定已到位。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