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科技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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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科技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全校教师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全校科技工作的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科技项目、科技成果、学术论著、专利、科技获奖等涉及科技的各个方面。
第二章科技项目奖励
第三条对于承担重大科技任务将给予重大科技项目奖,其重大科技任务是指:国家及省部级专项其单项到校经费总额达50万元以上,科技服务项目其单项到校经费达100万元以上。
第四条重大科技项目奖从所在项目中提取到款总经费的2%用于奖励争取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重大科技项目奖在经费到校后由课题组提出申请,报科技处审核后一次性提取,由财务处负责办理。
第三章科技成果奖励
第六条学校对通过技术鉴定或评审的科技成果进行表彰和奖励,设立校科技成果奖。
第七条校科技成果奖每年年底评定一次,奖励等级按其科技水平,技术的难度以及社会、经济效益等因素综合评定,分为三个等级。其中一等奖奖金 1000元二等奖奖金 800元三等奖奖金 500元校科技成果奖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发给荣誉证书及奖金。
第八条校科技成果奖的奖金从学校科技奖励金中支付。每项科技成果奖金的分配,应按参加项目研究人员的创造性劳动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主要研究人员的奖金应保证在奖金额外负担的65——75%,与项目直接有关的辅助人员和管理人员也应适当奖励;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奖金由主要承担单位会同有关单位协商分配。
第九条校科技成果奖励,应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申报书,各院、系学术委员会审核,并提出奖励理由和等级的意见,经校科技成果评审委员会评定,报请校长批准。
第十条获奖成果主要研究人员的贡献,作为考核、晋级、聘任技术职务的重要条件之一。并分别按国家和省、部科技术奖励办法有关规定享有相应待遇。对于成绩特别优异者,可报请校长批准给予重奖。
第十一条凡符合申报省、部级和国家级授奖条件的科技成果,由校科技处按规定的程序负责组织推荐申报。
第十二条对于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科技成果给予校内辅助奖,即除了国家发给获奖者的奖金外,学校还按国家奖的同等额度发给奖金。奖金由学校科技奖励金中支付。
第十三条获奖的科技成果,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应撤消其奖励,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和处分。
第四章申请专利奖励
第十四条学校鼓励教师、科技人员申请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职务发明专利,在职务发明专利批准后,按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规定精神,发给发明人及有关人员一次性奖励;发明专利:奖金800元/项实用新型专利:奖金400元/项外观设计专利:奖金200元/项奖励费由学校科技奖励金中支付。
第十五条学校持有的专利在本单位实施后,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规定,在专利有效期内,每年应从纳税后增加的净利润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报酬发给发明人,提取比例为: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0.5-2% 外观设计专利:0.05——0.2% 这项报酬也可参照上述比例一次性发给。
第十六条学校持有的专利,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和江苏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许可单位实施后,在收取的使用费中纳税后提取20%作为报酬发给发明人。
第十七条以上所述报酬,一律从制造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所获得的利润或收取的使用费中列支,不计入学校的奖金金额,不计征奖金税。但领取报酬的发明人应依法交纳所得税。
第十八条对于发明人或设计人所作出的职务发明的专利成果,同样作为晋级、聘任的依据。
第五章科技论著奖励
第十九条为了加强我校基础性研究工作的开展,推动国际国内的学术交流,提高科技工作的水平,学校对于发表的各学科高水平论著进行奖励。
第二十条依据国家科技部信息所提供的数据以我校署名发表被列入“学术榜”《SCI》、《EI》公布的国际国内核心期刊,学校给予200元/篇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对于由我校教师、科研人员完成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较高学术价值、实用价值,并由国内外出版机构正式发行的科技著作,学校给予500元/部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对于以我校署名被《Science》《Natural》收录的科技论文,学校给予3000元/篇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科技论著奖励由校科技奖励金中支付,每年年底由科技处提出奖励名单,经各院、系核实后,报请主管校长批准发给作者。
第二十四条科技论著的作者为多人时,奖励金发给完成论著的第一作者,由第一作者与其他合作者协商分配。
第六章科技综合奖励
第二十五条根据东南大学工作综合效益评估办法,学校对在科技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科技综合奖励,奖励采取精神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第二十六条科技综合奖励包括以下内容:科技工作综合效益评估总分前六名单位各奖励5000元科技工作综合效益评估人均前六名单位各奖励5000元科技项目到款总经费的前六名单位各奖励5000元科技论文学术榜发表前六名单位各奖励5000元除了发给奖金外,学校还将召开全校大会,给予受表彰的单位发给奖状。表彰工作每年安排在教师节进行。
第二十七条学校鼓励以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直接为教学和科研服务,凡单台仪器设备在2万元以上且列入学校固定资产,经设备处认可后,可按购置经费的5%给予奖励,其奖励金由所在项目中支付。
第二十八条为学校筹集到赠送的科技资金,可给予引资人赠送奖金的2-5%的奖励;为学校筹划集到无息或低息的科技基金,按引进资金其利率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差额部分的10%给予引资人奖励。为学校引进科技项目,视具体情况可按到款数的1%给予中介人员奖励。以上奖励金均在所在项目或引进资金中支付。每项奖励必须在资金到校后进行,由个人申请,所在单位认定并报科技处审核后,由财务处办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以上所有获奖人员,除国家有规定、可以免税的以外,其获奖后个人收入调节税自理。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学校批准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