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规范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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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民事简易/普通程序庭审提纲
开庭前准备
书记员: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入庭。
书记员: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审判员入庭就座。
审判员:坐下。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原告XX、诉讼代理人XX、被告XX、被告诉讼代理人XX均已到庭,准备工作一切就绪,请开庭。
开庭
审判员:(敲击法槌)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白芒营人民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第1款之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原告与被告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审判员应宣布依当事人XX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第2款之规定,今天在这里不公开审理与纷一案。)
审判员:依照法律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住址、身份号码
宣读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代理权限
审判员:原、被告(第三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被告(第三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逐一回答)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本庭已经对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进行了核对,以上出庭人员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
(原告/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本院
依法缺席审理)
审判员:本案由助理审判员何中良依照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代理书记员担任本案的书记员工作。
审判员:原告是否听清楚了?
审判员:被告是否听清楚了?(如果有第三人,还要询问第三人)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现就主要权利告知如下,希望你们注意听,并在法庭上正确使用。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根据民诉法第44条、第45条之规定,如果你们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勘验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回避,但应当说明理由。
(二)有提供证据的权利。
根据民诉法第49条、第139条之规定,你们有权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陈述的事实和主张,你们还有提供新证据的权利。
(三)有进行辩论的权利。
根据民诉法第49条、第141条之规定,你们有权对对方的诉讼主张提出自己的看法、阐述自己的观点、论述自己的主张,以及对如何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辩论,但辩论时必须守法法庭规则。
(四)有请求调解的权利。
根据民诉法第50条、第142条之规定,你们在本案审理中,直
至宣告判决前,都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解或者申请调解。
根据民诉法规定,当事人还有放弃诉讼请求,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提起上诉等权利。
审判员:原告、被告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回避?原被告:略
(如申请回避,审判员问明理由后,认为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宣布休庭,对审判人员申请回避,不符合法定情形的,也应宣布休庭;只对审判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申请回避的,认为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当庭驳回,继续审理。)
审判员:根据民诉法的规定,为保证庭审活动顺利进行,当事人在享有广泛权利的同时,在法庭上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必须按照民诉法的规定,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诉讼权利;
(二)必须遵守法庭纪律和诉讼秩序,服从审判人员的组织、指挥,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三)必须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歪曲事实真相,谁主张谁举证,但不得提供假证据,不得伪造证据。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审判员:原告、被告(第三人)对上述诉讼义务是否听清楚了?
法庭调查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进行当事人陈述。先由原告陈述请求、案件事实和理由,也可以宣读起诉状。原告:略审判员:被告陈述答辩意见,也可以宣读答辩状。被告:略审判员:由第三人陈述或答辩,也可以宣读答辩状。
审判员:(总结原、被告的争执焦点)现在进行举证。由双方当
事人围绕本案的基本事实、争执焦点以及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向法庭
举证。首先由原告方举证,被告方进行质证。
原告:被告:
审判员:被告对原告所列举的证据没有异议,本庭当庭予以采信。对原告列举的证据,被告有异议,待本庭综合本案案情再予以确认。
审:现在由被告方进行举证,由原告方质证。
原告:被告:
审判员:原告对被告所列举的证据没有异议,本庭当庭予以采信。对被告列举的证据,原告有异议,待本庭综合本案案情再予以确认。
审判员:根据案情需要,现在本庭有几个问题要向当事人进行询问,请各方当事人如实回答。现在当事人可以互相提问。原告有没有问题问被告?被告有没有问题问原告?
审判员: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
法庭辩论
审判员:(归纳辩论焦点)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审判员:当事人进行法庭辩论时,要紧紧围绕法庭调查时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及法庭调查、核实的事实、证据,提出维护自己诉讼请求和反对对方主张的辩驳意见,辩论时应当实事求是,以理服人,不得再次重复案件事实,不得滥用诉讼权利,无理狡辩,否则,本庭有权制止。(依原告、被告、第三人顺序辩论发言、并根据案情而进行多轮辩论。)
审判员:原告、被告有无补充意见?
原告:被告: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民诉法第141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现在由原、被告双方作最后陈述?
原告:被告:
法庭调解
审判员:根据民诉法第9条、第93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原则,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
原告:被告:
1-审判员:因当事人不愿调解,本庭不再调解。(以下接宣判页)2-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在本庭主持下进行调解,请双方分别提出调解方案。
审判员:因当事人调解意见分歧较大,达不成一致协议,本庭不再调解。(以下接宣判页)
3-审判员:刚才,法庭在双方表示同意调解的基础上,依法进行了调解。经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审判员:本庭认为,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经法庭主持,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协议内容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字时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原告:被告:(如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