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集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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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集中管理办法
第一章目的
第一条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控制资金风险,保障资金需求,提高集团公司整体核心竞争力,加强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账户资金管理、规范财务管理中心日常业务行为,防范金融风险,降低融资成本,有效配置资源,逐步实现集团公司“四统一分”的管理原则,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含分子公司)和集团所控制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成员单位。
第三章资金集中管理定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金集中管理,是指在集团公司内部实行资金统一管理、统一筹集、统一使用。办法所称资金,是指广义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应收票据。
第四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是负责集团资金管理的职能
部门。承办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检查、监督、并、指导所属企业的资金集中管理工作。集团财务管理中心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银行账户管理,负责集团公司及成员单位的银行账户管理。
(二)信贷业务,负责集团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办理、分解和使用;负责集团生产经营活动所需银行保函、信用证、资信证明和其他信贷文件的理。
(三)资金筹集和使用:负责成员单位资金收支计划的审核和汇总,负责办理集团公司的资金筹集、内部资金调度、银行贷款的统借、分解、下拨和统还;负责集团和成员单位间资金的上划、下拨和对外付款。
(四)资金计划管理,负责成员单位资金收支计划的审核和汇总,负责编制集团资金计划报表并进行执行控制、监督和执行情况分析。
(五)会计核算,负责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所涉及资金业务的会计核算和档案资料管理,负责编制资金报表和资金分析报告。
(六)综合管理,负责集团资金管理体系的发展规划和制度建设,负责指导和协助下属企业的资金管理工作;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控制,保证资金安全,防范资金风险。
(七)人员管理,负责各成员单位财务人员的配置、调换和任免,各成员单位的财务人员统一由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委
派。
第五条各成员单位的财务部门(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的资金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集团公司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建立内部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内部资金管理;
(三)编制资金收支计划,分析、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四)办理资金集中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具体事宜。
第五章银行账户管理
第六条根据实际需要,集团目前确定银行为合作银行。合作银行必要时可进行调整。
第七条成员单位只能在集团指定的范围内选择银行办理业务。
第八条成员单位在集团指定银行范围内,保留的现有账户和以后新开的账户,均需报集团公司备案,并按要求办理账户托管授权。成员单位在账务系统中作为货币资金核算的银行账户,都应纳入资金集中管理的范围。
第九条成员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在集团指定银行范围以外,保留或者新开账户办理业务,需报集团公司批准。
第十条集团公司在合作银行开设一个集团母账户,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分别给各成员单位在合作银行开设一个结算账户,用于核算成员单位与集团的资金往来业务。
第六章资金集中管理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对成员单位以收支两条线的模式实现资金的自动集中。各成员单位的资金收支必须通过经集团批准设立或备案的银行账户进行办理,日常经营收入通过收入账户进行对外收款,收入账户的资金由系统自动上划到集团总账户,实行零余额管理。收入账户原已开通网上银行的,应取消支付和转账功能,可以保留查询功能。日常经营支出通过支出账户进行对外付款,实现收支分开。
第十二条收入账户是成员单位办理对外收款的银行账户,该账户由集团集中开立,所有成员单位的销售收入都要经此账户核算,其他账户或卡不允许进行结算,收入账户只收不支。
第十三条支出账户是企业办理对外付款的银行账户,一般为基本账户,为方便管理各成员单位原则上只能有一个支出账户。支出账户只支不收,支出账户的资金由集团根据月度资金预算,每月月初统一分批次下拨各成员单位,各分子公司负责付款账户付款业务的操作,集团财务中心负责付款业务授权审批管理,各分子公司应根据集团董事长对分子公司总经理资金的审批权限调整银行授权管理的金额。
第十四条专用账户,各成员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保、医保、税金需设立专用账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临时账户(如信用证、保函保证金账户、施工项目部的小额备用金账户等)的资金归集模式视账户的具体情况而定。
第十六条集团财务中心集中管理不改变各成员单位对自有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第十七条下述行为将被认定为违反集团资金管理制度,一经发现集团将对相关财务负责人给予免职处理:
(一)、未经批准私自将销售收入转到其他账户或卡上;
(二)、未经批准,在集团指定银行范围以外,私自保留或新开设账户办理银行信贷业务;
(四)、在集团指定银行范围以内保留或新开设的账户,没有及时报集团公司备案或者不及时按要求办理托管授权;
(五)、以逃避资金集中为目的,不必要地将资金转入专用账户或临时账户;
(六)、其他故意逃避或拒不执行资金集中管理的行为。
第七章资金计划和用款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对资金收支实行计划控制,成员单位的一切资金收支均应纳入资金预算计划管理。
第十九条月度资金预算实行滚动编报,各成员单位每月末上报下月的资金预算,集团公司汇总后据以进行资金平衡和安排融
资计划。月度资金预算,由成员单位在年度预算框架内自行编制、调整和审批,每月1日前上报。
第二十条预算内支出和提现由成员单位从支出账户中自行
支配使用,除此以外的其他支付,由成员单位财务向集团财务管理中心提报付款申请。付款申请单必须符合资金预算,成员单位负责人签字,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负责人签字,付款申请一般在每天上午9:30以前提报,紧急事项可随时提报。
第二十一条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对成员单位的付款申请只要
有对应的资金计划不做实质上的审核。
第二十二条资金预算的编制、执行、分析和考核的全过程控制是集团财务管理中心的核心内容,也是提高成员单位各部门、各环节协同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集团公司每年将对各成员单位资金预算编制的准确率进行考核评比。
第八章信贷业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银行授信额度由集团公司统一办理和统筹使用。各成员单位应在每年度的正式预算批复后,最迟不超过2月底,以上文件正式上报全年的信贷业务需求,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进行汇总平衡后,编制《年度集团融资方案》,经集团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作为控制各成员单位年度信贷规模和办理各项信贷业务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