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执法-执法人员讲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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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该
《办法》于2012年2月14日由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以财企〔2012〕16号印发。 处罚:《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控制标准化规范》
DB37/T1915-2011。 处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总局3号令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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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生产经 营单位最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即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以及“管生产必须管安 全”的原则,将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其他负责人员、职能部门及其工作 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各岗位操作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做的事情 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具有 全面性,做到安全工作层层有人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必须亲自带头,自觉执行责任制的规定,并经常或定期检查安全生 产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奖优罚劣,提高本单位全体人员执行安全生 产责任制的自觉性,使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得以巩固。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文字资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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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 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 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实施《安全生产法》若干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2015年11月25日)
处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可以处)、总局16号令(并处)。
8、重大危险源管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40号令
9、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 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 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 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 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 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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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一个单位规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 证生产经营活动安全、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其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 是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即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现场检查、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特殊区域内施工审批、危险物品安 全管理、安全设施管理、要害岗位管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安全值班、 安全生产竞赛、安全生产奖惩、劳动防 护用品的配备和发放等(13个);二是 安全技术方面的规章制度,即电气安全技术、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建筑 施工安全技术、危险场所作业的安全技术、矿山灾害治理等(5个)。 规程是对工艺、操作、安装、检定、安全、管理等具体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 所作的统一规定,安全操作规程是指在生产活动中,为消除能导致人身伤亡 或造成设备、财产破坏 以及危害环境的因素而制定的具体技术要求和实施程 序的统一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保证其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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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பைடு நூலகம்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 (山东省政府260号令)
第七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当涵盖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会议、安全生产 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 全设施和设备管理、职业病防治管理、安全生产检查、危险作业管理、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安全生产奖惩、事故报告、应急救援 (13个),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22—25个
5、安全设施设备管理:
处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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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危险作业管理: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危险化
学品企业受限空间作业)、吊装作业、高处、临时用电、动土、检维修、盲板抽堵等 作业均具有很大的风险。 处罚:安监总局59号令,(可以处)
7、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16号令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 (山东省政府260号令):第九条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1000人以上的其他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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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 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 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总局30号令(特种作业目录)。
处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总局30号令三十八条。
4、劳动防护用品管理:(1)《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
局规范性文件2015年12月29号、(2)《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DB 37/ 1922—2011 处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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