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注会《税法》第十二章国际税收.pptx
《国际税收》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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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的税收筹划
跨国公司通常会利用各国税制的差异 进行税收筹划,以降低整体税负。这 种行为可能导致税收不公和财政收入 损失,引发各国税务当局的关注。
为了应对跨国公司的税收筹划行为, 各国税务当局需要加强信息共享和协 作,制定更加严格的反避税规则,并 加强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监管。
国际税收的公平与效率问题
其他税收
总结词
除了以上几种税收外,还有许多其他 类型的税收。
详细描述
其他税收包括财产税、遗产税、赠与 税、资源税等。这些税收在不同国家 有不同的征收方式和标准,但都是国 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
03
国际税收的征收管理
国际税收的征收方式
源泉征收
由收入来源国对纳税人的跨国所得进行征收,是国 际税收的基本方式。
跨国公司的税收管理
01
02
03
统一税收政策
跨国公司需要遵循各东道 国的税收政策,确保按时 缴纳税款,避免因违反税 收法规而遭受处罚。
合理税务筹划
跨国公司可以通过合理的 税务筹划,降低整体税负 ,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防范税收风险
跨国公司需关注各东道国 的税收法规变化,及时调 整自身的税收策略,以防 范税收风险。
国际税收的争议与解决
国际税收争议
由于各国税收法规和税收 征管存在差异,跨国纳税 人和跨国企业之间容易产 生国际税收争议。
协商解决机制
国际社会正在推动建立更 加有效的协商解决机制, 以解决国际税收争议,促 进国际税收合作与协调。
国际仲裁机制
一些国家之间已经建立了 国际仲裁机制,为解决国 际税收争议提供了一种有 效的途径。
02
国际税收的种类与特点
所得税
总结词
注册会计师 CPA 税法 章节详细讲解 带思维导图 第十二章 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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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基本情况:1.2015年新增内容;不仅考客观题,而且存在着较大的出主观题可能性(4年中有3年考了计算题)——2015年与企业所得税结合考了一道计算题;2016年考了一道6分的税收抵免计算题;2018年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结合考了一道计算题,但整体难度不大。
2.题型:单选、多选都会出现,而且很可能出计算题。
3.预计2019年本章分值5-10分。
内容介绍第一节国际税收协定第二节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第三节境外所得税收管理第四节国际反避税第五节转让定价税务管理第六节国际税收征管协作第一节国际税收协定知识点: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世界上最早的国际税收协定是比利时和法国于1843年签订的,早期的国际税收协定并无一定之规,相互之间差异较大;国际税收协定范本:20世纪60年代的《经合组织范本》(或称《OECD范本》)和《联合国范本》(或称《UN范本》)。
国际税收协定范本介绍*知识点:我国缔结税收协定(安排)情况*1983年,中日签订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是我国对外签订的第一个全面性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截至2018年12月底,我国已对外正式签署107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中100个协定已经生效;并与港澳台签订了相应的安排或协议;我国于2013年签署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并于2016年2月1日起对我国生效,自2017年1月1日开始执行。
知识点:国际税收协定典型条款介绍(一)税收居民1.“缔约国一方居民”:按照该缔约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管理机构所在地、总机构所在地、注册地或任何其他类似标准,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也包括该缔约国、地方当局或法定机构;居民应是在一国负有全面纳税义务的人,这是判断居民身份的必要条件。
但“纳税义务”并不等同于事实上的征税。
2.双重居民身份下最终居民身份的判定——注意先后顺序(1)永久性住所;(2)重要利益中心;(3)习惯性居处;(4)国籍。
当采用上述标准依次判断仍然无法确定其身份时,可由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按照协定规定的相互协商程序协商解决。
注册会计师-《税法》基础讲义-第十二章 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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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本章考情分析本章2015年加入《税法》科目,以第一章第七节“国际税收关系”为基础,更加深入地介绍了国际税收中的“协定”、“公约”、“计划”等内容。
其中: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转让定价管理等内容有一定难度;非居民企业在我国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征收管理,与其他章节有重复。
近年考试中:“选择题”每年涉及,“计算问答题”在2015年(与其他章结合)、2016年、2018年均有命题。
本章2019教材变化较小:1.标题变化2.国际税收协定管理中,对“受益所有人”的规定有补充(P468);3.对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条件、后续管理等补充(P477);4.同期资料中,对准备主体文档的企业补充了注意事项(P511)。
本章内容结构:第一节国际税收协定第二节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第三节境外所得税收管理第四节国际反避税第五节转让定价税务管理第六节国际税收征管合作第一节国际税收协定【知识点】国际税收协定【考情分析】一般考点一、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1.含义: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税事务和其他有关方面的税收关系,本着对等原则,经由政府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或条约。
国际税收协定(以双边为例,甲国A公司在乙国设立B子公司)2.两个范本:(1)《关于对所得税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经合组织范本》(即《OECD范本》)(2)《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联合国范本》(即《UN范本》)两个范本比较:相同总体结构上基本一致之处重要①《经合组织范本》虽然在某些特殊方面承认收入来源国的优先征税权,但其主导思想二、我国税收协定(安排)的情况:1.早期:20世纪60年代,与巴基斯坦关于互免海运企业运输收入税收协定;第一个全面税收协定于1983年、与日本。
2.目前:截止2018年12月底,我国对外正式签署110个避免双重征税《税收协定》+2个《税收安排》(港、澳)+1个《合作协议》(台)。
2023年注册会计师《税法》 第十二章 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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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情分析 年均分值6-8分。
【知识点】国际税收协定 【知识点】国际税收协定一、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 一、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 1.世界最早协定:比利时和法国于1843年签订的; 2.国际影响最大:《经合组织范本》(OECD范本)和《联合国范本》(UN范本); 3.《联合国范本》:较为注重扩大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 4.《经合组织范本》:某些特殊方面承认收入来源国的优先征税权,主导思想强调居民税收管辖权。
二、国际税收协定典型条款介绍 二、国际税收协定典型条款介绍 (一)税收居民 1.“缔约国一方居民”:按照该缔约国法律,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也包括该缔约国、地方当局或法定机构。
【提示】“纳税义务”并不等同于事实上的征税;在一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未必都是该国居民。
2. ★双重居民身份下最终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依次): 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
【提示1】永久性住所:包括任何形式的住所,但该住所必须具有永久性,即个人已安排长期居住,而不是为了某些原因临时逗留。
【提示2】重要利益中心:参考个人家庭和社会关系、职业等因素综合评判。
其中特别注重参考的是个人的行为,即个人一直居住、工作并且拥有家庭和财产的国家通常为其重要利益中心之所在。
【提示3】习惯性居处: (1)使用情形: ①个人在缔约国双方均有永久性住所且无法确定重要经济利益中心所在国; ②个人的永久性住所不在缔约国任何一方; (2)判断依据:上述①要注意其在双方永久性住所的停留时间,同时还应考虑其在同一个国家不同地点停留的时间;上述②要将此人在一个国家所有的停留时间加总考虑,而不问其停留的原因。
【提示4】上述标准仍无法确定时,可由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按协定规定的相互协商程序协商解决。
【典型例题·2021】下列关于双重居民身份下最终居民身份判定标准的顺序中,正确的是( )。
A.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 B.国籍、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 C.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永久性住所 D.习惯性居处、国籍、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略 (二)★常设机构(去年新增) 1.概念:企业进行全部或者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
国际税收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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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国政权管辖下的纳税人 乙国政权管辖下的纳税人 丙国政权管辖下的纳税人
······ · · ·
国际税收XXX
(二)国家税收衍化成国际税收的条件
甲国政府 乙国政府 丙国政府
······ · · ·
跨国纳税人
国际税收XXX
(三)国际税收的概念
国际税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政府, 在对跨国纳税人行使各自的征税权力而形成的 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 系。
国际税收XXX
(一)所得税角度:跨国所得
1、跨国一般经常性所得 2、跨国超额所得 3、跨国资本利得 4、跨国其他所得
国际税收XXX
(二)财产税角度:跨国一般财产价值
1、跨国一般转让财产价值(又称跨国一般动态 财产价值)
2、跨国一般固定财产价值(又称跨国一般静态 财产价值)
国际税收XXX
第三章 税收管辖权和国际 双重征税
的征收者和缴纳者
国际税收XXX
三、国际税收的概念
(一)两个错误的平行运动关系 (二)国家税收衍化成国际税收的条件 (三)国际税收的概念
国际税收XXX
(一)两个错误的平行运动关系
1.从税收的第一个基本特征
甲国政府------------甲国政治权力
乙国政府------------乙国政治权力
丙国政府------------丙国政治权力
国际税收XXX
(四)理解国际税收的概念应注意的问题
1.国际税收不能离开国家税收而存在 2.跨国纳税人是国际税收的一个关键因素 3.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有严格的区别
国际税收XXX
四、国际税收与涉外税收、外国税收的关系
(一)国际税收与涉外税收 (二)国际税收与外国税收
国际税收第12章
![国际税收第12章](https://img.taocdn.com/s3/m/7a190e8ff01dc281e43af09a.png)
– 两个协定范本对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还规定了两个具体 办法:一是采用实际所得方式,二是采用比例分配方式 来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
– 两个协定范本还对特殊行业的营业利润——国际运输利 润的征税权作了单独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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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情报交换
– 交换为贯彻税收协定所需要的情报 – 交换与税收协定有关税种的国内法律 – 交换防止偷逃税和避税的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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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合组织范本》与《联合国范本》的主要区别
1 常设机构的范围 2 对常设机构经营利润的征税问题 3 关于对船运和空运收入的征税问题 4 关于对股息的征税问题 5 关于对利息的征税问题 6 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的征税问题 7 关于对劳务所得的征税问题 8 关于对退休金的征税问题 9 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规定
– 《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都主张 对股息可以由股息支付公司的所在国(股息 来源国)和股息受益人所在国分享征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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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关于对利息的征税问题
– 《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都主张 由利息的来源国(发生国)和利息收款人的 居住国共享征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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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的征税问题
– 《经合组织范本》规定应由特许权使用费的 收款人所在国课税。
– 《联合国范本》采取税收分享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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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关于对劳务所得的征税问题
– 《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的差异 主要体现在对独立个人劳务所得的征税方面。
32
8 关于对退休金的征税问题
– 《经合组织范本》限制收入来源国税收管辖权。 – 《联合国范本》的规定较为灵活。列举了A、B
两种方案,供缔约国双方选用。
注册会计师 CPA 税法 讲义 第十二章 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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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一)企业所得税:【提示】境内所得纳税,结合“所得来源地”。
1.设立机构(25%):(1)所得额:核定征收(按收入、按经费支出);(2)代表机构的核定利润率不应低于15%。
2.未设机构(10%):(1)所得额:收入全额、差额;(2)注意同时缴纳的增值税要求,是否属于境内有差别。
(二)增值税:1.设立机构、场所——纳税人自行缴纳2.未设机构、场所——支付方代扣代缴:增值税=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3.代扣代缴附加税费(城建税按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三)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外汇资金,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P478):1.需税务备案(3种)2.无需备案的情形(15种)。
二、居民企业境外所得已纳税额抵免(一)抵免限额:简化公式:抵免限额=境外所得(税前)×25%=分回的税后利润÷(1-对方国家税率)×25%=(分回的税后利润+在对方国家已纳税额)×25%(二)抵免范围: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
(三)抵免方法:1.直接抵免:总分关系2.间接抵免:母、子、孙公司等“持股条件”——五层(四)基础班举例:『解析』(1)直接缴纳乙国预提所得税=(2000-400)×24%×10%=38.4(万元)(2)间接负担乙国公司所得税=2000×20%×24%=96(万元)(3)分回股息所负担的乙国所得税性质的税额=38.4+96=134.4(万元)(4)境外所得已纳税额抵免限额=(384×90%+134.4)×25%=120(万元)(5)境外所得在我国可抵免税额=120(万元)三、总分机构境内、境外有盈有亏税务处理:(一)内盈外亏——“双不得”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用同一国家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XXXX注会《税法》--第十二章国际税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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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国际双重征税或者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征税的,可以 按照税收协定及其相关规定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例题·多选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 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B.避税安排以获取税收利益为唯一目的或者主要目的 C.企业的安排属于受益所有人、利益限制等税收协定执 行范围的,应当首先适用其他特别纳税调整相关规定
✓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是指非居民企业通过转 让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境外企业(不含境 外注册中国居民企业,以下称境外企业)股权及其他 类似权益(以下称股权),产生与直接转让中国应税 财产相同或相近实质结果的交易,包括非居民企业重 组引起境外企业股东发生变化的情形。间接转让中国 应税财产的非居民企业称股权转让方。
✓ 除规定情形外,与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关的整体安 排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无需进行分析和判断,应直接认定 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一) 境外企业股权75%以上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 国应税财产;
(二)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发生前一年内任一时 点,境外企业资产总额(不含现金)的90%以上直接或间接由 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构成,或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发生 前一年内,境外企业取得收入的9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 国境内;
D.被调查企业对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一般反避税 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 法律救济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选项C,应为“税收协定执行的规 定”
• 间接股权转让 国家税务总局在2015年2月3日出台《关于非居民
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这一公告的制定和 出台是一般反避税规则在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 方面的具体应用,是国家税务总局积极参与G20税改、 应对的最新举措,也是维护国家税收主权和权益的重 要工具
注册会计师-《税法》教材精讲-第十二章 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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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考情分析2015年新增加的一章,内容较多,2019年教材进行了删减。
近几年本章分值为:2015年2.5分,2016年8.5分,2017年3.5分,2018年9.5分。
【学习方法】本章涉及的内容很多考生平时工作中接触的不多,感觉比较抽象,记忆点也多。
从考试的特点出发我们会发现,本章以主观题考核的知识点主要是我国税收抵免制度这部分内容,其他知识点均以客观题的方式考核,由此可见本章重点还是比较突出的,建议考生在复习中务必搞定我国的税收抵免制度这部分内容,这叫抓重点。
对于琐碎的知识点要提炼重要考点,注重记忆,切忌“胡子眉毛一把抓”。
【知识点】国际税收协定一、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1.世界上最早的国际税收协定是比利时和法国于1843年签订的。
2.国际上影响最大的《经合组织范本》(OECD范本)和《联合国范本》(UN范本)。
3.《联合国范本》较为注重扩大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而《经合组织范本》虽然在某些特殊方面承认收入来源国的优先征税权,但其主导思想所强调的是居民税收管辖权。
二、国际税收协定典型条款介绍(一)税收居民1.“缔约国一方居民”指按照该缔约国法律,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也包括该缔约国、地方当局或法定机构。
【注】居民应是在一国负有全面纳税义务的人,这是判定居民身份的必要条件。
注意:“纳税义务”并不等同于事实上的征税;在一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未必都是该国居民。
2.双重居民身份下最终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依次):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二)劳务所得1.独立个人劳务:缔约国一方居民个人由于专业性劳务或者其他独立性活动取得的所得,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即一般情况下仅在该个人为其居民的国家征税,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来源国有征税权:(1)该居民个人在缔约国另一方为从事上述活动的目的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
在这种情况下,该缔约国另一方可以仅对属于该固定基地的所得征税。
《税法》(第七版)课件:国际税收
![《税法》(第七版)课件:国际税收](https://img.taocdn.com/s3/m/faa504a59a89680203d8ce2f0066f5335a81672f.png)
混合错配、受控外国公司规则、利息扣除、有害税收实践
重塑现行税收协定和转让定价国际规则 税收协定滥用、常设机构、无形资产、风险和资本、其他高风险交易
提高税收透明度和确定性 开发多边工具,促进行动计划实施
数据统计分析、强制披露原则、转让定价同期资料、争端解决 多边工具
➢ 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行动计划
范本》,即《联合国范本》(《UN范本》)。 国际税收协定可以弥补用国内税法单边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时存在的缺陷, 同时能够兼顾居住国和来源国的税收利益,有利于在防止国际避税和国际偷 逃税问题上加强国际合作。
➢ 国际税收协定
2.国际税收协定的法律地位 • 从目前大多数国家的规定来看,当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不一致时,
➢ 本章小结
• 国际税收问题是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出现的种种税收现象,其背后隐含着的 是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关系。这种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是国际税收的本质所 在。
• 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国家各自依据自己的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 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同时征税。国际税收协定一般是 指避免所得和资本双重征税的国际协定,它可以弥补用国内税法单边解决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时存在的缺陷,同时能够兼顾居住国和来源国的税收利 益,有利于在防止国际避税和国际偷逃税问题上加强国际合作。税基侵蚀 和利润转移项目行动计划是各国携手打击国际逃避税,共同建立有利于全 球经济增长的国际税收规则体系和行政合作机制。
➢ 国际税收协定
早期的国际税收协定并没有范本,所以从具体内容上看,它们相互之间的差 异比较大。为了规范国际税收协定的内容,简化签订过程,一些国家和国际 组织开始研究国际税收协定范本。 • 1963年,经合组织首次公布《关于对所得和资本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
注册会计师-《税法》基础精讲-第十二章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26页)
![注册会计师-《税法》基础精讲-第十二章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26页)](https://img.taocdn.com/s3/m/962700e07d1cfad6195f312b3169a4517723e5b7.png)
注册会计师-《税法》基础精讲-第⼗⼆章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26页)第⼗⼆章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本章考情分析本章的内容是对第⼀章第七节的深化,同时与第四章、第五章也紧密相关。
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全球化环境下的现代企业跨境经营模式的多样性,随着吸引外资和促进我国企业“⾛出去”战略的实施,国际税收关系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
本章考点散碎,可以命制各种题型。
本章在近三年考试命题分值⼤起⼤落,在2016年考了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计算问答题各⼀题,使本章在2016年分值达到8.5分,但在2017年却只考了客观题,分值3.5分,然⽽2018年本章分值⼜达到了8.5分,⽽且考点⾮常细碎。
预计2019年本章分值5分左右。
2019年教材的主要变化1.明确了截⾄2018年12⽉,我国已对外正式签署、⽣效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数量。
2.修改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缔约对⽅居民“受益所有⼈”⾝份时,应考虑的因素。
3.对“安全港条款下的受益所有⼈的判定”进⾏调整。
4.明确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于补缴其在境内居民企业已经认缴的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属于符合“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的情形。
5.明确境外投资者按照⾦融主管部门的规定,通过⼈民币再投资专⽤存款账户划转再投资资⾦的划转时间的具体规定。
6.增加“税务机关对暂不征税的境内再投资后续管理”的规定。
7.增加“准备主体⽂档的企业需要注意的问题”的规定。
本章重难点精讲本章特点:全⽅位——协定、政策、管理;⼤综合——程序法与实体法综合体现;多⾓度——特殊纳税主体⾓度、特殊纳税客体⾓度、征收机关⾓度;多关联——与第4章、第5章内容有较多关联。
第⼀节国际税收协定⼀、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国际税收协定也称为国际税收条约,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者地区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跨国纳税⼈征纳事务和其他有关⽅⾯的税收关系,本着对等原则,经由政府谈判所签订的⼀种书⾯协议或者条约。
国际税收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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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是个人的久住之地,而居所只是人们因某种原因而暂住或客居之地; 住所通常涉及到一种意图,即某人打算将某地作为其永久性居住地,而居所 通常是指一种事实,即某人在某地已经居住了较长时间或有条件长时期居住。
如果一个人被缔约国双方同时认定为本国居民,其居民身份应当按照“决胜法” 的下列顺序确定:
案例来源:朱青,《国际税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1年版(仅内容部分)
(英国所得税法规定,在英国有永久性住所的自然人或者在英国 拥有习惯性住所的自然人为英国税法上的居民)
这位先生在英国连续居住了44年之久,但是他表示要回加拿大安度晚年,也就是 说他在英国没有永久性的居住地,所以英国法院判定这位先生有居所而没有住所。但 是他却符合居所的定义,“连续居住了较长时间但又不准备长期居住”,所以英国法院 判定他在英国有居所,由于英国实行的是居所标准,英国政府有权对其实行税收管辖 权,该先生对英国有无限纳税义务。同时,他虽然由加拿大国籍和护照,但加拿大在 居民税收管辖权上实行的也是居所标准,因此他不用向加拿大纳税。
案例来源:http://=373
非居民所 得类型
包括内容
征税权分配 规则
适用范围
不动产所得
由各种不动产权利而产 生的收入,具体指因出 租、直接使用或以其它 任何形式使用不动产而 获得的总收入扣除所发 生的费用后的余额
由收入来源 适用于企业
国即不动产 的不动产所
所在国独享 得和用于完
征税权
成独立个人
劳务的不动
产所得
非居民所 得类型
营业利润
包括内容
纳税人从事工业、自 然资源开采、交通运 输、商业、农牧业、 各种专业性劳务和其 它独立性活动而取得 的纯收入
判定营业利润 来源地的主要 使用情况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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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税种 代表机构发生增值税、营业税应税行为,应就其
应税收入按照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相关法规计算缴纳应 纳税款。
代表机构在计算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同时还需 要计算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 教育费附加。
【例题·多选题】下列有关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说法 正确的有()
A.代表机构应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 缴纳企业所得税
✓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 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签订之 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 记手续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税款扣缴义务的境内机 构和个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 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手续 ✓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 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 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 并附送非 居民的税务登记证、合同、税务代理委托书复 印件或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等资料
核定利润率: 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15%-30% 从事管理服务:30%-50% 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不低于15%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非居民企业的实际利润率明 显高于上述标准的,可以按照比上述标准更高的利润 率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四)其他税种 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及附加 有经营机构:自己计算申报 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则以其境内代理人为增值税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则以购买方或者接受方为 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营业税扣缴 义务人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承 包工程作业说法正确的有()
A.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税款扣缴义务的 境内机构和个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 ,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手续
B.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其实际履行的功能与承担 的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据实 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B.代表机构的核定利润率不应低于10% C.代表机构设立时或者搬迁等原因所发生的装修费支出,应按三 年平均分摊作为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计税 D.利息收入不得冲抵经费支出额;发生的交际应酬费,以实际发 生数额计入经费支出额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选项B为不低于15%;选项C应是一次性计入当期。
知识点: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 具体内容: (一)登记备案管理
1、按经费支出换算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 定利润率-营业税税率)×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 税率 2、按收入总额核定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总额×核定利润率×企 业所得税税率 代表机构的核定利润率不应低于15%
✓ 上述公式中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包括: 在中国境内、外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 奖金、
津贴、福利费、物品采购费(包括汽车、办公设备等固定 资产)、通讯费、差旅费、 房租、设备租赁费、交通费、 交际费、其他费用等。
(1)购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以及代表机构设 立时或者搬迁等原因所发生的装修费支出,应在发生时一 次性作为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计税。
(2)利息收入不得冲抵经费支出额;发生的交际应酬 费,以实际发生数额计入经费支出额。
C.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经税务机关核 定的利润率
第二节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知识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具体内容:
代表机构应当自领取工商登记证件(或有关部门 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 理税务登记
✓ 代表机构应按照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相 配比的原则,准确计算其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 并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 缴纳企业所得税 ✓ 对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 以及无法按照规定据实中报的代表机构,税务机关有 权采取以下两种方式核定:
✓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 从境外取得的与项目款项支付有关的发票和其他付款凭证, 应在自取得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 居民项目合同款项支付情况报告表》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 与非居民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一致的,应当自非居民申报期 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境内机构和个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报 送非居民申报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
(3)以货币形式用于我国境内的公益、救济性质的捐 赠、滞纳金、罚款,以及为其总机构垫付的不属于其自身业 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应作为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
(4)其他费用包括:为总机构从中国境内购买样品所 支付的样品费和运输费用;国外样品运往中国发生的中国境 内的仓储费用、报关费用;总机构人员来华访问聘用翻译的 费用;总机构为中国某个项目投标由代表机构支付的购买标 书的费用,等等。
(三)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其实际履行的功能与承担的风险 相匹配的原则,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据实申报缴纳企 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 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 税务机关有权采取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2、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 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3、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经费支出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 定的利润率-营业税税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 应尚在项目完工后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 送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并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合 同发生变更的,发包方或劳务受让方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 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情况 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