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业余无线电台设台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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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业余无线电台设台管理
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无线电
【发文字号】浙信无[2006]229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信息产业厅
【发布日期】2006.11.03
【实施日期】2006.1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业余无线电台设台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信无[2006]229号)
各市无线电管理处:
为加强对浙江省业余无线电台的管理,使业余无线电活动更加健康有序地开展,根据《浙江省业余无线电台设台管理暂行规定》试行一年来的实践情况,在归纳总结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制定了《浙江省业余无线电台设台管理规定》,现予发布施行。原《浙江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业余无线电台设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信无[2005]78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信息产业厅
二○○六年十一月三日
浙江省业余无线电台设台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使业余无线电活动在我省健康、有序地开展,规范业余无线电台的设台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国家体委、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规定》[(82)无发文53号]、《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92)国无管字15号]、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加强业余无线电台站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信无函(2004)5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业余无线电通信,是广大业余无线电爱好者进行自我训练、相互通信和技术研究的一项活动。业余无线电台应遵守国家无线电频率使用的有关规定,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中业余无线业务为主要业务的频段。业余无线电台不得使用非业余无线电业务频段。目前在业余无线电业务为次要业务的频段操作的电台,不得对同频段主要业务电台产生有害干扰,同时按国家有关通知精神应逐步退出这些频段。从发文之日起,不再办理新设使用次要业务频段的业余无线电台的设台手续。现已办理过电台执照的设备可使用至报废。
第三条业余无线电台由设台所在地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设台审批手续。
第四条业余无线电台分为集体业余无线电台和个人业余无线电台。集体业余无线电台应设有台长(可兼职)和必要的教练或管理人员,有必要的管理措施。
第五条业余无线电中继台站的设置、使用和管理参照集体业余无线电台的管理办法。业余无线电中继台站必须安装遥控开关机设备,遇有特殊情况,设台单位必须能够可靠关机。
浙江省无线电运动协会负责规划、申请设置省内各业余无线电中继台站。在满足覆盖的基础上,同一频段、同一地区原则上只可设置一个业余无线电中继台站,并向该地区持有电台执照的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开放使用。
第六条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应具备的条件
(一)集体业余无线电台
1.申请人必须是经过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应设有台长和管理人员,其中至少有两人持有不低于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
3.熟悉并遵守国际、国内有关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方面的规定。
4.拥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无线电设备。
5.已获得浙江省无线电运动协会预核配的呼号并在有效期内。
6.工作环境安全可靠,有必要的管理措施。
(二)个人业余无线电台
1.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并为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会员。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
3.熟悉并遵守国际、国内有关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方面的规定。
4.本人拥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无线电设备。
5.已获得浙江省无线电运动协会预核配的呼号并在有效期内。 6.工作环境安全可靠,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