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业余无线电台设台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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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业余无线电台设台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业余无线电台设台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业余无线电台设台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信息产业厅•【公布日期】2006.11.03•【字号】浙信无[2006]229号•【施行日期】2006.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浙江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业余无线电台设台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信无[2006]229号)各市无线电管理处:为加强对浙江省业余无线电台的管理,使业余无线电活动更加健康有序地开展,根据《浙江省业余无线电台设台管理暂行规定》试行一年来的实践情况,在归纳总结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制定了《浙江省业余无线电台设台管理规定》,现予发布施行。

原《浙江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业余无线电台设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信无[2005]78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信息产业厅二○○六年十一月三日浙江省业余无线电台设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使业余无线电活动在我省健康、有序地开展,规范业余无线电台的设台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国家体委、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规定》[(82)无发文53号]、《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92)国无管字15号]、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加强业余无线电台站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信无函(2004)5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业余无线电通信,是广大业余无线电爱好者进行自我训练、相互通信和技术研究的一项活动。

业余无线电台应遵守国家无线电频率使用的有关规定,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中业余无线业务为主要业务的频段。

业余无线电台不得使用非业余无线电业务频段。

目前在业余无线电业务为次要业务的频段操作的电台,不得对同频段主要业务电台产生有害干扰,同时按国家有关通知精神应逐步退出这些频段。

从发文之日起,不再办理新设使用次要业务频段的业余无线电台的设台手续。

现已办理过电台执照的设备可使用至报废。

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县( 『 } 、I : ) 人 政 J f = f 确定 的 『 J 协助 省 尢线 电管 机 构肢 派 …机 构 ( 以 I 统 称尢线 电管理机
活动的 办 化 或者 承办 他统 机构 申请取得尢线 电 执 照。
省厄线 电符
构) 做好本行政 I 域 内尤线} 乜管理的棚关 l 作。
线 电管理机 构所 的 厄线 电监测站承机尢线 l 乜 测, 找 厄线 电 干扰 源羊 I J 未 经许 设 、 使川 的无线 电台 ( 站) 等的具体 作 , 为厄线 电篱理提供
第 八 条 l { t 请 使 刷 线 电 台 叭 圳码 禽呼 ) 的, 、 具仃叫确 、
必 要 时 可 以 要 求 无 线 电 管理 机构 予 以协 助 。 第十五 条 无 线 电 管理 机 构 、 省 发 展 和 改 革部
管 机 构报告上 一年度 厄线电频牢 使用和 自检等情
匕 l 人 共 和
线 电管胖 条
第四条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 负 本省行政 域
例 规 定 的条 件 张 ,向啊家 或 者省 无线 电管
机构 申请取 得 无线 电台执 照 。 法律 、 行政 法 规规 定
需 要 取 得 厄 线 电台 执 照的 除 外 。
除 m 系统 外的无线电管理_ J : 作。
临督部 门 、 工商行政管理鄙门 , 对生产 、 销 售无线 电
发射设备进行 监督检查 。
第 十 四条 无线 电 管 理 机 构 按 到 无线 电 台 ( 站) 受 到 有 害 : 扰 的 报 告 后 ,应 当 及 时 排 查 ,采 取 措 施
消 除有害 _ f 扰。彳 丁 炎 . 位和 个人 当协助无 线 电管 理机构做好排查 I = 作。 新 闻 版 』 ‘ 播 电视 、海洋 与渔 业 等有 关部 f J , 对 本 系统 ( 行业) 设置 、 使用 的无 线 电台 ( 站) 受到 的有害 : r 扰, 应 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先行组织 排盒 ,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4.24
•【字号】浙经信无管〔2018〕84号
•【施行日期】2018.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
正文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浙经信无管〔2018〕84号各市无线电管理局、省无线电监测站:
为贯彻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强化权力监督制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委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基准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2015年9月30日我委印发的《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经信法规〔2015〕404号)中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裁量内容同时废止。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4月24日
注:1. 违法行为人只实施一个行为,但触犯了两个条款,在执行中应按照“从一重处断”原则处理。

2. 罚款“步径”为1000元及其倍数。

3. 本表中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3•【字号】浙政办发[2009]146号•【施行日期】2009.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4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组建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挂浙江省中小企业局牌子。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是负责调节全省近期国民经济运行、推进工业和信息化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经济运行调节、工业行业管理和煤电油运等要素保障职责、原省信息产业厅的职责、原省乡镇企业局的职责,整合划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推进制造业和服务业融合发展,加快信息化对经济、社会和现代化建设的带动作用,推进高新技术与传统工业改造结合,推进军民结合,加快建设现代产业体系,加快推进我省信息化建设,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加强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指导和监管。

(三)推进新能源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综合协调和监管节能降耗工作。

(四)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运行调节和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我省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实施工业和信息化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制订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规划和行业规范,指导、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20•【字号】浙经信无管〔2018〕85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办法》的通知浙经信无管〔2018〕85号各市无线电管理局、省无线电监测站:为进一步规范无线电干扰投诉,加强无线电干扰查处,保护合法用频、设台用户权益,有效维护电波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和相关行政法规,我委制订了《浙江省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8年4月20日浙江省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无线电干扰投诉,加强无线电干扰查处,保护合法用频、设台用户权益,有效维护电波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受理的无线电干扰投诉和组织开展的无线电干扰查处工作。

第三条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跨市、跨省(市)无线电干扰查处的组织、协调,负责对派出机构无线电干扰投诉受理、查处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无线电管理派出机构负责受理辖区内除短波、卫星业务以外非军事系统无线电业务的干扰投诉,对受理的干扰投诉、省无线电管理机构交办的干扰投诉开展查处。

第四条省内合法使用除短波、卫星业务以外无线电业务的非军事系统的单位或个人,受到无线电有害干扰时,均可向属地无线电管理派出机构提出干扰投诉。

船舶、航空器、铁路机车(含动车组列车)设置、使用的制式无线电台受到无线电有害干扰时,应首先向颁发该无线电台执照的管理机构提出干扰投诉。

航空无线电业务专用频率、广播业务专用频率受到无线电有害干扰时,应首先向颁发该无线电频率许可的管理机构提出干扰投诉。

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作者:来源:《信息化建设》2017年第11期第—条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促进无线电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生产、进口、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建设和保护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建设与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无线电监测体系和监测能力建设,支持无线电新技术应用。

第四条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在设区的市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职责。

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协助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无线电管理机构)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管理的相关工作。

无线电管理机构所属的无线电监测站承担无线电监测,查找无线电干扰源和未经许可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等的具体工作,为无线电管理提供技术依据。

第五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系统(行业)无线电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国家或者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除外。

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需要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国家或者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无线电台执照的除外。

举办国际会议、国际赛事或者其他重大社会活动,需要临时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可以由活动的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统一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12.11
•【字号】浙经信法规〔2018〕259号
•【施行日期】2018.12.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经信法规〔2018〕259号
各市、县(市、区)经信委(局),委机关各处室,各派出机构,委属各单位: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关于开展2018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等要求,我委对2017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9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研究拟保留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47件,废除行政规范性文件15件,因职能调整不再继续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24件,暂时保留需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具体目录见附件)。

附件:1.拟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拟废除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职能划转其他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省相关
单位作出修改完善,省经信厅不再执行)
4.拟暂时保留(需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18年12月11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职能划转其他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
附件4。

业余无线电台台站自检制度

业余无线电台台站自检制度

业余无线电台台站自检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无线电台(站)进行定期维护,保证其性能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避免对其他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建立自检制度,及时、准确记录设备技术指标和工作状态,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上一年度无线电频率使用和自检等情况,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特制定本制度。

一、每2个月对无线电台及附属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对设备的外观、功能及性能进行检查,对发射天线的驻波进行定期检查。

检查项目按不同的设备要求分别进行检查。

每次的检查结果需及时记录在“业余无线电台自检及设备维护记录”表中。

如有问题需及时查明原因,尽快使设备恢复正常使用状态。

二、每2个月对无线电台站设备进行定期维护,维护工作包含必要的除尘处理,对不经常使用的设备进行不少于1小时的通电除潮处理,对带电池的手持电台等设备进行定期充电,维护过程中不得改变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设置条件(比如台站地址、频率、天线高度),每次的维护内容需及时记录在“业余无线电台自检及设备维护记录”表中。

三、每次使用设备须检查设备的工作条件是否满足使用要求,包括设备供电电压、待机电流、天线驻波及环境温湿度等,每次的检查结果及设备工作状态须及时记录在“业余无线电台设备工作日志”表中。

如有问题需及时查明原因,尽快使设备恢复正常使用状态。

四、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过程中不得改变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核定的技术指标(比如功率、杂散、频率容限),维修过程中如果变更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关键组成部分(比如更换激励级、功放),需及时检测设备技术指标(比如频率、功率),如有维修及时记录在“业余无线电台自检及设备维护记录”表中。

五、有故障的设备需及时进行维修,不能通过维修手段使设备达到使用要求的,需及时报废设备并及时向无线电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浙江省业余无线电中继台设置使用管理办法

浙江省业余无线电中继台设置使用管理办法

浙江省业余无线电中继台设置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省业余无线电活动的有序开展,规范业余无线电中继台(以下简称业余中继台)的设置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浙江省境内设置、使用、管理业余中继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业余中继台,是指用于扩展地理覆盖范围和能力的业余无线电台,它具有收发功能,可以有或没有特征频率变换。

第四条业余中继台供持有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相互通信、技术研究和自我训练使用。

第五条业余中继台分长期业余中继台和临时业余中继台两种。

长期业余中继台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有效期为一年。

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业余中继台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一个月前向原审批机构申请办理业余无线电台执照延续手续。

临时业余中继台在业余无线电台活动时根据需要设置,其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七天。

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后不能延续。

第六条业余中继台需获得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的呼号,使用的频率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业余中继台的技术要求第七条业余中继台可使用频率见附表1、2、3,各市可使用的频率组号见附图1、2、3。

第八条每个业余中继台只能使用一对频率。

收发同频的业余中继台只能使用一个频率(一对频率中高的频率)。

第九条收发异频的业余中继台频率的频差固定为:(一)2米频段的收发频差0.6MHz;(二)6米频段的收发频差1MHz;(三)10米频段的收发频差0.1MHz。

第十条业余中继台建议首选使用88.5Hz的亚音频。

第十一条不得设置、使用规定以外频率的业余中继台;不得设置、使用跨频段业余中继台。

第十二条本省的业余中继台呼号前三位为:BR5。

业余中继台呼号后缀按设台所在地及设台先后的顺序分配。

第十三条长期业余中继台必须在固定地点设置、使用。

第十四条30MHz以下频段业余中继台最大发射功率不得超过30W,30MHz以上频段业余中继台最大发射功率不得超过25W。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0.05.26•【字号】浙经信无管〔2020〕52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浙经信无管〔2020〕52号各市无线电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20年5月26日浙江省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范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相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结合我省“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落实备案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无线电发射设备,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本办法所称销售是指以批发、零售,包括以租代售等方式向第三方提供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行为。

第三条销售者应当自销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办理销售备案,并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接受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依法实施的监管。

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签订合同的,销售时间为双方合同签字(盖章)时间;不签订合同的,销售时间为开具发票时间;不签订合同也不开具发票的,销售时间为发货时间。

第四条销售备案信息,包括销售者、设备类型、生产厂商名称、型号核准代码、设备型号,以及销售数量、销售时间、购买者、联系人(手机号码)等,所有信息应真实、完整、准确。

销售者是指无线电发射设备的销售商,以及有对外销售情况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企业,包括在实体经营场所销售、在网络平台销售,或以招投标、拍卖等其他方式销售的。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信息产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信息产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信息产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00]141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00.08.11【实施日期】2000.08.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信息产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14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信息产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八月十一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组建浙江省信息产业厅。

省信息产业厅是主管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通信业和软件业,推进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和转移的职能1.将原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频率资源专项收费事务交给厅属事业单位。

2.将原省电子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办公室的事务性、服务性职能和原省电子工业局质量管理工作的服务职能交给厅属事业单位或中介机构。

(二)划入的职能1.将原省电子工业局、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行政职能,并入省信息产业厅。

2.将原省广播电视厅的广播电视传输网(含有线电视网)的统筹规划、行业管理职能划入省信息产业厅。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信息产业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党和国家有关信息产业发展的战略、方针政策和总体规划,研究制订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发展规划、方针政策,振兴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和通信业。

(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通信业和推进国民经济与社会信息化的法律、法规、规章,根据本省实际,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信息产业(行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

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无线寻呼频率台站管理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无线寻呼频率台站管理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无线寻呼频率台站管理的通知正文:---------------------------------------------------------------------------------------------------------------------------------------------------- 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无线寻呼频率台站管理的通知(1999年4月1日)近几年来无线寻呼业务发展迅猛,对于满足社会生产和人民群众对通信的需求起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目前寻呼经营单位过多,寻呼频率使用不规范,造成相互干扰严重,部分地区电磁环境趋于恶化,甚至严重干扰了航空导航通信和水上通信业务,因此,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彻底解决此类干扰问题。

现结合寻呼频率使用现状通知如下:一、用于无线寻呼业务的频率应从严控制,原则上是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指配原国家无委办公室已分配给各省市(区、市)无委办公室掌握的寻呼频率时,须先经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审核同意。

二、150MHz频段内用于寻呼业务的频率数量原则上不得再增加。

在东南沿海地区、对航空导航通信和水上通信业务有干扰的地区,还应逐步减少。

目前已经将137.000—138.000MHz及广播、业余、射电天文业务等段内频率指配用于寻呼业务的,应限期收回。

否则,造成干扰并产生严重后果的,由使用上述频段的寻呼运营单位及批准设台的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

三、干扰航空导航通信和水上通信的寻呼台,其发射机必须立即停机,采取措施消除干扰;采取措施后仍有干扰的,必须撤除。

由原频率支配机关收回频率,不再作为寻呼频率使用,通信行业管理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四、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频率并批准在京外设置的寻呼台站,由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办理设台审批、核发电台执照、查处干扰及其它日常管理工作。

浙江省船舶制式电台设置使用管理规定

浙江省船舶制式电台设置使用管理规定

浙信无〔2008〕268号浙江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发布《浙江省船舶制式电台设置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无线电管理处,省无线电监测站:为了加强对船舶制式电台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船舶制式电台的设置使用和电台执照的办理手续,保障船舶拥有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原信息产业部《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制定《浙江省船舶制式电台设置使用管理规定》。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浙江省船舶制式电台设置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原信息产业部《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船籍港在浙江省辖区内的所有非军事用途船舶制式电台必须在投入使用前到无线电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电台执照》。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船舶制式电台是指为确保船舶航行的安全,在制造完成时必须安装在船舶上的无线电通信设备;也指出于安全目的,专在船舶上使用的便携式无线电通信设备。

第三条船舶制式电台只限于以下用途:(一)遇险呼叫、遇险电文和遇险业务;(二)与海岸电台、其他的船舶制式电台(或同一船舶上的其他船舶制式电台)进行通信;(三)与航空器电台进行通信;(四)与其他专为船舶航行安全或生命安全而设置的无线电台进行通信。

第四条船舶制式电台可以包括下列类别的无线电设备:(一)使用莫尔斯无线电报的无线电收发设备;(二)使用数字选择性呼叫的无线电收发设备;(三)使用窄带直接印字电报的无线电收发设备;(四)使用无线电话的无线电收发设备;(五)营救器电台;(六)卫星水上移动业务移动地球站;(七)无线电导航设备/雷达;(八)卫星导航仪;(九)应急示位无线电信标电台;(十)卫星应急示位无线电信标电台;(十一)AIS设备;(十二)其他无线电单收设备。

第五条在船舶上使用的无线电收发设备的技术特性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其中无线电发射设备还应事先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型号核准并在设备标牌上已标明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的解读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的解读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4.01.18•【分类】问答正文《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解读2024年1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7号,以下简称《办法》),对现行《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2号)进行了全面修订。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新修订的《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负责同志对《办法》进行了解读。

问:《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答:2012年,我部公布现行《办法》,明确了申请业余无线电台设置许可的具体程序、使用要求等,对规范业余无线电台设置使用行为、促进业余无线电技术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2016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规定了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相关条件,明确了业余无线电台使用属性等制度。

随着近年来业余无线电活动的普及和发展,《办法》既需要根据《条例》作出适应性调整,也需要根据发展和监管实践情况,在未成年人设台、操作技术能力验证等方面充实细化完善相关制度,回应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的关切。

问:《办法》修订过程中,主要开展了哪些工作?答:在修订过程中,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结合《条例》规定和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实践,在充分研究和调研各方面需求的基础上,起草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向各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有关协会征求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是深入研究各方意见建议,通过调研等方式对未成年人设台等重要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形成修改稿后再次送有关部门、各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相关协会征求意见。

三是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形成《办法(修订草案)》。

2024年1月1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办法(修订草案)》。

问:《办法》修订了哪些内容?答:《办法》主要修订了以下制度:(一)电台和呼号管理。

浙江省业余无线电中继台设置使用管理办法

浙江省业余无线电中继台设置使用管理办法

浙江省业余无线电中继台设置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省业余无线电活动的有序开展,规范业余无线电中继台(以下简称业余中继台)的设置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浙江省境内设置、使用、管理业余中继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业余中继台,是指用于扩展地理覆盖范围和能力的业余无线电台,它具有收发功能,可以有或没有特征频率变换。

第四条业余中继台供持有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相互通信、技术研究和自我训练使用。

第五条业余中继台分长期业余中继台和临时业余中继台两种。

长期业余中继台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有效期为一年。

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业余中继台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一个月前向原审批机构申请办理业余无线电台执照延续手续。

临时业余中继台在业余无线电台活动时根据需要设置,其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七天。

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后不能延续。

第六条业余中继台需获得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的呼号,使用的频率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业余中继台的技术要求第七条业余中继台可使用频率见附表1、2、3,各市可使用的频率组号见附图1、2、3。

第八条每个业余中继台只能使用一对频率。

收发同频的业余中继台只能使用一个频率(一对频率中高的频率)。

第九条收发异频的业余中继台频率的频差固定为:(一)2米频段的收发频差0.6MHz;(二)6米频段的收发频差1MHz;(三)10米频段的收发频差0.1MHz。

第十条业余中继台建议首选使用88.5Hz的亚音频。

第十一条不得设置、使用规定以外频率的业余中继台;不得设置、使用跨频段业余中继台。

第十二条本省的业余中继台呼号前三位为:BR5。

业余中继台呼号后缀按设台所在地及设台先后的顺序分配。

第十三条长期业余中继台必须在固定地点设置、使用。

第十四条30MHz以下频段业余中继台最大发射功率不得超过30W,30MHz以上频段业余中继台最大发射功率不得超过25W。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设置使用微波接力通信台站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无管[1996]19号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设置使用微波接力通信台站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无管[1996]19号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设置使用微波接力通信台站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设置使用微波接力通信台站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1996年10月11日国无管[1996]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全军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和直属机构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设置使用微波接力通信台站管理规定》随文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关于审批设置使用1000MHz以上(不含1000MHz)微波通信台站的暂行规定》(〔1987〕无管字49号)同时废止。

请各单位按本规定清理、检查已设置使用的微波台站,凡未办理设台审批手续、领取无线电台站执照的,应在本规定发布后的六个月内补办完毕。

对逾期未办者,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给予处罚。

特此通知。

附件:设置使用微波接力通信台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有效地利用微波频率资源,防止微波接力通信台站与同频段其它无线电通信台站之间的相互干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设置、使用1000MHz以上微波接力通信台站、一点多址微波通信台站和多路微波分配系统(MMDS)等类型的无线电固定台站。

第三条微波频率是有限的宝贵资源,应采取部门共用的原则,不按部门或系统分配专用频段。

第四条建设微波接力通信台站,其路由选择、台站设置、波道配置等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规定,并根据通信容量、通信距离、调制方式等因素进行合理安排。

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2001年3月22日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现行《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计价费[1998]218号)自1998年发布以来,对于加强无线电管理收费工作,促进无线电通信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无线电事业的迅速发展,无线电新技术新业务不断出现,有些已经开始使用的无线电新业务尚未制定明确的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

为进一步做好无线电管理收费工作,根据《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中第七条的规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部分新业务的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附后),经商国家计委、财政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01年1月1日起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收费标准试行两年,试行情况及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部和国家计委、财政部。

试行期满,由我部统一按规定的收费审批程序,报国家计委、财政部正式核批收费标准。

附件:新业务频率占用费年度收费标准一、无线接入系统(一)1.8GHz-1.9GHz频段(FDD、TDD方式)150元/基站(二)450MHz频段500元/频点/基站二、扩频系统2.4GHz、5.8GHz的频段40元/MHz基站按核准带宽收,不足1MHz按1MHz收三、无线数据频段1000元/频点/基站c30693--011218xjk——结束——。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广播电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广播电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广播电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29•【字号】浙政办发[2000]87号•【施行日期】200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广播电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8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广播电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浙江省广播电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浙江省广播电视厅更名为浙江省广播电视局。

省广播电视局是省政府主管广播电视宣传和广播电视事业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增加的职能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的监督管理。

(二)划入的职能把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分开,将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管理职能,由省新闻出版局交给省广播电视局。

(三)划出的职能1.将广播电视传输网(包括无线和有线电视网)的统筹规划和行业管理、组织制定广播电视传输网络的技术体制与标准的职能,划归省信息产业厅。

2.音像市场的管理工作划归省文化厅。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广播电视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党和国家在新闻宣传、广播电视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根据省委、省政府的指示精神和法规政令,组织、指导全省的广播电视宣传工作;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二)研究广播电视宣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定各个时期宣传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报道重点;组织协调广播电视系统的重大宣传报道活动;领导和管理浙江人民广播电台、浙江电视台等直属宣传单位,统一组织和管理广播电视节目的传输覆盖;规划、协调和管理广播电视艺术生产,抓好重点题材的广播剧和电视剧创作;负责管理电影制作。

浙江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创建及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创建及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创建及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信息产业厅•【公布日期】2006.09.21•【字号】浙信综[2006]199号•【施行日期】2006.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创建及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信综[2006]199号)各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有关信息产业园(基地)管理机构:为规范我省省级电子信息产业基地的申报、认定及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园区建设管理的规定以及《浙江省信息产业园建设管理办法》(浙信综[2005]36号)精神,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浙江省省级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创建及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信息产业厅二00六年九月二十一日浙江省省级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创建及认定管理办法为了促进我省信息产业快速健康发展,不断创新我省信息产业园和信息产业基地建设新思路、新办法,引导各地电子信息企业向各类信息产业园区和基地集聚,不断提高我省信息产业园和信息产业块状经济区发展水平,根据国家、省有关园区建设管理规定以及《浙江省信息产业园建设管理办法》(浙信综[2005]36号)精神,特制定浙江省省级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创建及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省级电子信息产业基地是指电子信息产业企业相对集中、产业规模较大且行业管理机构健全、明确的电子信息产业块状经济集聚区。

第二条省级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建设和认定必须符合如下条件:1.区域内电子信息产业基地管理机构健全,主管部门明确,管理人员岗位到位且相对稳定;2.基地内产业具有一定规模,年销售额达到 15亿元(含)以上;3.基地内企业集聚度较高,其中,规模以上的企业不少于10家,年销售额超1亿元的骨干企业不少于1家;4.有比较完善的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发展规划;5.重视基地内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电子信息产业基地所在地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规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年)的专项资金用于基地内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无线电管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无线电管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无线电管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0.16•【字号】浙经信无管〔2020〕137号•【施行日期】2020.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无线电管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无线电管理局、省无线电监测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无线电管理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无线电管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20年10月16日浙江省无线电管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我省无线电管理信用体系,提升无线电监管效能,规范无线电用频、设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无线电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线电管理信用评价,是指省经信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价指标、规则和程序,开展信用评价,得出评价分数,划分信用等级,向社会公开,受公众监督,并根据评价结果开展应用活动,提升无线电监管效能的手段。

第三条无线电管理信用评价工作信息采集、评价、修复、应用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评价对象为已取得省经信厅无线电管理行政许可的下列单位或个人:(一)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二)取得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的;(三)取得无线电台识别码许可的。

第五条无线电管理信用评价遵循依法公开、客观公正、信息共享、奖惩适度原则。

鼓励、支持相关部门使用无线电管理信用信息,发挥信用在推动有关工作中的作用。

第六条省经信厅负责制定发布无线电管理信用评价办法、评价指标及评分规则。

省经信厅无线电管理局组织实施无线电管理信用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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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业余无线电台设台管理
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无线电
【发文字号】浙信无[2006]229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信息产业厅
【发布日期】2006.11.03
【实施日期】2006.1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业余无线电台设台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信无[2006]229号)
各市无线电管理处:
为加强对浙江省业余无线电台的管理,使业余无线电活动更加健康有序地开展,根据《浙江省业余无线电台设台管理暂行规定》试行一年来的实践情况,在归纳总结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制定了《浙江省业余无线电台设台管理规定》,现予发布施行。

原《浙江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业余无线电台设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信无[2005]78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信息产业厅
二○○六年十一月三日
浙江省业余无线电台设台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使业余无线电活动在我省健康、有序地开展,规范业余无线电台的设台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国家体委、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规定》[(82)无发文53号]、《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92)国无管字15号]、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加强业余无线电台站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信无函(2004)5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业余无线电通信,是广大业余无线电爱好者进行自我训练、相互通信和技术研究的一项活动。

业余无线电台应遵守国家无线电频率使用的有关规定,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中业余无线业务为主要业务的频段。

业余无线电台不得使用非业余无线电业务频段。

目前在业余无线电业务为次要业务的频段操作的电台,不得对同频段主要业务电台产生有害干扰,同时按国家有关通知精神应逐步退出这些频段。

从发文之日起,不再办理新设使用次要业务频段的业余无线电台的设台手续。

现已办理过电台执照的设备可使用至报废。

第三条业余无线电台由设台所在地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设台审批手续。

第四条业余无线电台分为集体业余无线电台和个人业余无线电台。

集体业余无线电台应设有台长(可兼职)和必要的教练或管理人员,有必要的管理措施。

第五条业余无线电中继台站的设置、使用和管理参照集体业余无线电台的管理办法。

业余无线电中继台站必须安装遥控开关机设备,遇有特殊情况,设台单位必须能够可靠关机。

浙江省无线电运动协会负责规划、申请设置省内各业余无线电中继台站。

在满足覆盖的基础上,同一频段、同一地区原则上只可设置一个业余无线电中继台站,并向该地区持有电台执照的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开放使用。

第六条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应具备的条件
(一)集体业余无线电台
1.申请人必须是经过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应设有台长和管理人员,其中至少有两人持有不低于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

3.熟悉并遵守国际、国内有关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方面的规定。

4.拥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无线电设备。

5.已获得浙江省无线电运动协会预核配的呼号并在有效期内。

6.工作环境安全可靠,有必要的管理措施。

(二)个人业余无线电台
1.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并为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会员。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

3.熟悉并遵守国际、国内有关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方面的规定。

4.本人拥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无线电设备。

5.已获得浙江省无线电运动协会预核配的呼号并在有效期内。

6.工作环境安全可靠,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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