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新闻隐性采访应把握的原则
隐性采访的伦理学争议及其应用原则
隐性采访的伦理学争议及其应用原则一引言隐性采访作为一种有争议性的信息获取方法,时常被媒体使用。
2017年8月,《法制晚报》记者暗访海底捞劲松店和太阳宫店,曝光该大型连锁餐饮企业存在安全隐患;[1]2015年,《南方都市报》记者卧底替考组织,揭发南昌高考舞弊乱象;[2]2011年,河南电视台都市频道记者假扮智障劳工,深入黑砖窑报道倒卖智障奴工的黑色交易链[3]……这些新闻在受到公众称赞的同时,也引发了专业人士的思考。
由于隐性采访一般是以“记者隐藏身份或采访意图”“采访客体对于采访事宜毫不知情”“采访者隐蔽包括录音、摄影、摄像设备在内的采访工具”等方式进行的,这些“隐瞒”行为都指向其行为的非伦理正当性——“欺骗”。
对于隐性采访的讨论主要从两个角度进行:其一是法律视角,其二是伦理视角。
基于法律条文来探讨隐性采访的禁区何在,这些规定较为明晰。
但隐性采访引发的“伦理困境”相对复杂,“人在道德选择过程中遇到的一种特殊的矛盾情形:当在同一价值体系的范围内选择了按照某种道德准则的要求去实现一定的道德价值时,就不得不放弃或妨害其他道德准则的要求去实现另外的道德价值,由此使选择者陷入了一种道德选择上的困难境地”。
[4]是忠于真相,还是忠于诚实成为每个使用隐性采访获取信息的新闻工作者所面临的问题。
隐性采访的伦理困境,关键在于其手段的不正当性与结果的正当性之间的对立,由此,本文基于伦理学的义务论和结果论两大道德原则评析隐性采访,以便行动者更清晰、更正确地做出道德选择。
二隐性采访是否具有伦理正当性之评析(一)基于义务论评判隐性采访的伦理正当性隐性采访中的争议之处在于这一采访方式违背了诚实的道德原则。
义务论者关注的是行为本身,一个行为的对错取决于行为本身所具有的性质和特点。
[5]只有基于义务而行动的行为才是道德上有价值的行为。
基于义务论的分析视角,隐性采访的伦理不正当性在于该行为本身就具有“欺骗”“违背承诺”等特点。
义务论的典型代表人物是康德,在他看来诚实是必需的,是必须遵守的绝对律令。
善意原则在隐性采访中的运用以茶水发炎事件为例
善意原则在隐性采访中的运用——以“茶水发炎”事件为例近年来,调查报道逐渐成为媒体的重要形式之一,而在这种报道中,隐性采访被广泛运用。
隐性采访是指在不揭露自己身份的情况下,采访并记录相关人物的言行。
本文将探讨在隐性采访过程中如何运用善意原则,以做到公正、客观、合法地报道新闻。
“茶水发炎”事件是近年来触目惊心的一起事件。
该事件中,一名消费者购买了一瓶花茶后,因饮用该茶导致发热、发炎,并且最终需住院治疗。
事后,该消费者称自己已向店家反映情况,但店家不仅不作出回应,还任意更改产品名称。
这一事件立即引起了舆论的强烈反响,多家媒体围绕该事件展开了深度报道,也启发了本文的研究。
一、隐性采访的优势与隐患隐性采访相对于常规采访单纯、直接的优势在于可以获得不同角度、不同权限的信息,帮助新闻工作者深入了解事件背后的真相,同时也有助于保护新闻工作者和采访对象的安全。
然而,隐性采访也会存在隐患,比如可能侵犯采访对象的隐私、侵犯他人的知情权等,因此在进行隐性采访时需要十分谨慎。
二、善意原则的运用在隐性采访中运用善意原则,即是指以客观、真实、道德的态度和行为去与采访对象建立交流,并全程保持对采访对象的尊重和理解。
这一原则的运用对于新闻报道有很大的帮助。
1. 建立信任关系:在隐性采访中,采访对象一般不知道自己被采访的身份,可能存在失信行为。
因此,新闻工作者从采访前就开始与采访对象平等、真实、坦诚地沟通会增加双方之间的信任和感情,从而更容易取得采访信息。
在“茶水发炎”事件中,采访对象是茶馆老板。
在隐性采访过程中,新闻工作者应该以一种友善的态度与其沟通,让其能够理解并接受隐性采访的做法。
2. 平衡公正:在隐性采访过程中,新闻工作者应该把握好平衡公正的度,避免在采访中过分揭露采访对象的隐私及其企业经营秘密。
更要注意隐性采访产生的言行取材的真实性审查,不触犯相关法律。
事件发生后,新闻工作者应该以一种公正、平衡的态度进行采访和报道,不偏袒任何一方或有任何不正当的言语和行为。
电视隐性采访应注意的问题
电视隐性采访应注意的问题作者:张同印来源:《新闻爱好者》2009年第19期电视隐性采访是加强舆论监督。
捕捉鲜活、真实素材的有效手段。
电视新闻是党和政府的喉舌。
也是人民的喉舌。
既要坚持“团结、稳定、鼓劲”和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也要对一些错误思潮、不正之风、违法乱纪现象进行公开批评,对政府职能部门进行舆论监督。
基于多种原因,显性采访往往捕捉不到事实的真相。
唯有隐性采访。
才能深入到表象背后的真实。
电视隐性采访的对象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
电视新闻拥有观众多、影响大。
曝光批评尤其要注意批评事实的典型性,要抓得准,有的放矢,击中“要害”。
选题要从政策的、法律的和社会公德的高度展示利弊,指出危害,引导正确的方向,发挥电视宣传工具的战斗作用。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是隐性采访的原则。
隐性采访虽然能够捕捉到一些原生态的镜头,但电视记者在采制批评新闻的过程中,会对所报道的事物形成一定的观点,这就要求记者必须实事求是,一定要注意采访、报道态度的客观性,切忌带有明显的主观色彩,要用事实说话。
不要以感情色彩强烈的语言、语调说话,更不能强加于人。
电视隐性报道只适用于不便于显性采访的特定场合。
隐性采访的目的不是为了抓人把柄,而是为了真实地反映问题,从而引起人们的重视,克服和解决这些问题。
因此不能滥用这种报道方式,凡是能够运用显性采访的。
还是要尽量采用显性采访。
以求得被采访对象的合作。
只有在被采访对象不愿或拒绝采访而又明显侵犯他人合法权利、违背法纪道德时。
方可采用隐性采访。
电视隐性采访必须坚持有组织、有领导的原则。
电视隐性采访不是为了“耸人听闻”、哗众取宠。
也不是为了招揽观众、增加收视率。
更不能带着某种心态或目的去搜集证据整人。
说到底它还是通过批评监督。
解决一些既是人民群众最关心、要求最强烈,也是党和政府最重视并急于解决的问题。
因此在决定选题和实际操作中,必须有组织、有领导地进行,记者不能随心所欲,自作主张,不加请示,独断专行。
新闻媒体如何正确使用隐性采访
新闻媒体如何正确使用隐性采访作者:赵慧玲来源:《决策探索·下旬刊》 2014年第8期时下,新闻媒体记者在进行正常的新闻采访时,被采访部门通常只对正面的新闻报道感兴趣,对一些曝光新闻,不少地方政府及个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采取了许多阻碍媒体记者新闻采访的手段,从而使公开采访变得无法进行,不得不采取隐蔽的方式进行采访,即“隐性采访”。
所谓隐性采访,是指“因记者工作需要,在采访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偷拍、偷录等记录方式,或者隐瞒记者的身份以体验的方式,或者以其他方式,不公开猎取已发生或正在发生又未被披露的新闻素材的采访形式”。
采用隐性采访方式也是新闻记者挖掘深度新闻的一种常用手法。
隐性采访能够最大限度地探知新闻事件的本来面目,使受众更清楚地了解事件本质,增强新闻的真实感和现场感。
然而,随着隐性采访频率的增多,也引发了各种争议。
因此,笔者认为,媒体在运用隐性采访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原则:一、应遵循客观记录原则新闻必须是真实的,这是新闻媒体和社会对新闻的共同要求,如果新闻失去了真实性,也就失去了新闻媒体存在的必要性,所以新闻要客观记录事件发展过程。
这就要求记者最好将自己置身于新闻事件以外,以第三人称的角度去报道,不去影响或促使事件发展。
如果记者参与到新闻事件之中,那么其本身就有可能成了新闻事件的成因之一,最后的报道将会不够客观,造成新闻的失真,引起受众对新闻真实性的怀疑,无法使新闻起到正确的舆论引导作用。
同时,隐性采访还容易侵犯被采访者的合法权利,并且对新闻本身也是一种不尊重。
二、应遵循公众利益原则隐性采访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都应该是为了维护公众的利益。
维护公众利益是记者和媒体基本的价值取向。
只有与大多数人的公共利益相关、正常采访无法获取真相时,才能使用隐性采访。
不能遇到困难就滥用,也不能为了报复或个人私利等原因使用隐性采访。
隐性采访只能在不违反法纪的情况下,让公众对国家方针、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等有关信息进行了解,不能为了迎合某些公众的好奇心,而使用隐性采访获取个人隐私等不宜报道的内容来提高收视率。
隐形采访的原则
隐形采访的原则
隐形采访是一种特殊的采访方式,它代表着新闻工作者或记者在采访某些人或事件时,不直接面对他们而是通过一些间接的方式获取信息。
这种方法的优势在于它可以让受访者放松警惕从而更加自然地展露出自己的真正态度。
但是,隐形采访也面临着一定的道德和法律风险,因此我们在进行隐形采访时需遵循些原则:
首先,隐形采访需要有充足的理由和证据。
任何采访都不应该违反社会和法律的纪律。
如果没有必要隐瞒自己的身份或目的,那就采用正常的采访方法。
我们在进行隐形采访时,必须确定好自己采访的对象,目的,内容和采访的时机,并且积极收集证据以保证自己采访的合法性。
其次,隐形采访需要进行一定的伦理考虑。
我们需要尊重受访者的隐私,不得侵犯其人身权益。
在采访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不得使用低俗的手段或是骚扰受访者。
同时,我们要有一定的伦理责任感,不得利用采访或取得的信息去伤害他人或诋毁某个群体或机构。
另外,隐形采访需要注意与当地法律制度的合规性。
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规范有所不同,我们在进行隐形采访时需要了解当地的法律条文和规定。
在选择采访的时候需要谨慎,并且不得以任何形式违反当地法律制度,否则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隐形采访是记者在采访过程中需要谨慎使用的一种方法。
为了确保采访的有效性和合规性,我们需要遵循上述原则,发挥自己的职业操守,尽可能把握好采访的时机与方法,以取得相对真实有效的情报和信息。
试论隐性采访遵循的原则
我国没有制定专门 的新 闻法规 , 对新 闻事业 的管 理大 多依 据相 关法律来执行。20 02年 4月起实施 的《 于民事诉讼 证据 关
的若干规定》 6 条 :以侵 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 法律禁止 第 8 “ 性规 定的方法取得证据 , 不能作 为认 定案件事 实的依据” 。在采
访手段 上, 国家安全法》 2 条规定 :任何个人和组织 不得 非 《 第 l “ 法持有、 使用窃听、 窃照等专 用间谍 器材 ” 《 ; 中国新 闻工作者职
l隐性 采访 的概 述
隐性采访 是体现新闻客观真 实的有效手段之一 。采 用这 种 非常规 的采访手段 可以有效避 开一 些干预和 阻碍 , 获取 更加 真
实客观地第一手材料 , 有助于 增强报道 的说服 力和可信 度而 被 众多新 闻记者所 采用。在舆论 监督 方面 , 隐性 采访被视 为 有效 解决问题 的“ 密武 器” 理论研究者则相 对客观 , 多提 出对 隐 秘 ; 大 性采访限 制使用 。
个时候隐去记者身份去进行无疑是最好的方式 。 ( ) 者隐藏了 自己的采访 目的。在 隐性采访过程 中, 者 2记 记 会以各种 不同的社 会角色去面 对采访对 象 , 报道新 闻 的 目的 把 完全隐藏起来 。虽然记 者在采访过 程 中的身份是 不 同的 , 是 但
具体做法始终是不变的。
3隐性 采访应遵循 的原则
隐性采访 的优点就是能够最大限度 地揭露事实真相 ,打破
() 3 采访工具具有隐蔽性 。隐性采访 的顺利进 行最终都 要 通过 隐蔽手段来实现 的 , 要实现 隐蔽手 段首先就 需要技 术设 备 来保证 。记者进行隐l 生采访所使用的工具大都 具有隐蔽和精 小
的特 点。
13隐性 采 访 的 分类 .
电视新闻隐性采访的方式与原则
电视新闻隐性采访的方式与原则[电视隐性采访也叫暗访、密访,是相对于公开采访而言的一种非常规的采访方式,也是电视采访中一种特殊的方式。
通常在采写负面的民生新闻、揭露社会弊端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
利用电视隐性采访,可以避开不必要的干预与阻挠,可以更真实更客观地获取所需要的资料。
目前各电视媒体大都青睐这种采访方式。
当然,与此同时,这种采访手段也引来一些有关道德和法律方面的争议,加之使用这种非正常采访手段也要冒一定的风险,存在着一些不可知的因素,在使用时要慎而又慎,而且要特别遵循这种采访手段的使用原则。
隐性采访并非“新兴事物”,也该算是舶来品。
早在120年前的1890年,为了弄清楚美国布莱克威尔岛精神病院虐待患者的传闻是否属实,美国《世界报》的女记者就化名为内利·布莱乔装成疯子突破封锁闯入疯人院,了解了该院虐待被收容妇女的情况后又伺机成功出逃,将其见闻以《疯人院的10天》为题分3次连载发表,公众舆论大哗,也促使政府对该院进行了大力整顿。
而我国的电视隐性采访的兴起则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原因有二,第一是因为科技进步,使得采访设备可以更加小型化、微型化、便携化,大大满足了隐性采访技术层面的要求。
第二是因为社会转型、企业改制,使得各方面的矛盾加剧;不少人价值观念嬗变,道德行为失范,官员腐败滋生,社会问题频生、地方保护严重导致电视工作者的采访难度加大,所以电视隐性采访也大有了用武之地。
与平面媒体相比,电视隐性采访主要表现为对新闻现场的拍摄、实录,能够让受众真切地感受到“情景再现”,会产生极大的震撼力与冲击力,这也是电视传媒的优势所在。
1994年6月29日央视《焦点访谈》率先播发隐性采访的新闻《触目惊心假发票》,就是由记者化装成顾客与上海火车站倒卖假增值税发票的票贩子讨价还价,虚与周旋。
隐蔽性拍下的镜头、录下的声音,真实地再现了令人震惊的一幕,引起了社会轰动。
央视的率先垂范,引得众多地方媒体迅速跟进,上海电视台的《新闻透视》、北京电视台的《第七日》、浙江电视台的《目击》、江苏电视台的《大写真》、黑龙江电视台的《新闻夜航》等都可以看到隐性采访采编的新闻。
隐性采访中应把握的原则
采访所达不到的作用 ,也在新闻工作者 中引起 了一场关于新闻职业道德 的思考。在运 用隐性采访时 ,有些原则必须把握好 。 关键 词 :新闻媒体 ;隐性采访 ;客观公正 ;法律道德 ;人文 关怀 近年来 ,我国 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 以获 取显性 正面 采访 所难 以获取 的新 闻 者 对这 些具 体规 定知 之甚 少或者 理解 不 加强 , 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 日益凸显 。 事实 ,能够 很快 地抓 住 问题本 质 ,向受 透 彻 ,在 工作 中漠视 这些 权利 ,有 可能 随着科技进步和时代发展 ,隐性采访这一 众展 现 “ 原生 态”新 闻。对于 广大 观众 带来 严重 的后 果 。在 采访 手段 上 ,不得 来说 ,记 者所 密拍 的领 域或 事件 ,可能 非法 使用 窃 听、窃 照等专 用 间谍 器材 。 鲜活 的采访方式也 日益为新闻媒体应用 , 特别是现代化 电子通讯设 备的出现 ,更为 就是 他从 未触及 过 的或者 在 电视媒 体上 针对 这一 点 ,我 没有 报 道过 的。 因此 ,通 过记 者 的 应规定: “ 非法使用窃听 、 窃照专用器材 , 新鲜 ”的 内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二年 以下有期徒刑 、 对 于 隐性采 访 , 《 新 闻学 大辞 典 》 眼睛 ,观 众可 以看 到 更多 “ 给 出的定 义是 : “ 记者 隐 瞒记者 身份 或 容 ,在一定 程度 上满足了他们 的好 奇心。 拘役 或者 管 制。” 因此 ,无 论 是何 种采 采访 目的而 进行 的采 访 。” 《中 国新 闻 因为 这种拍摄报道 往往是负 面新 闻居多 , 访手 段 ,必 须在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能更好 地发 挥新 闻舆 论监督 的功能 ,因 的范 围内进行 。 实用 大 辞典 》给 出 的定义是 : “ 不公 开
新闻报道中的隐性采访
隐性采访一、隐性采访是一种非常采访隐性采访,是相对显性采访而言,指在一定条件下,记者不向采访对象公开自己的身份,不告之自己的采访目的,或通过模拟某种社会角色,或以普通社会成员的身份接近新闻源,获取新闻事实的——种非常采访。
也称‚暗访‛或‚私访‛。
所谓非常采访,是指采访适用范围的狭窄性、频率的个别性和使用条件的限制性。
显性采访的最大特点,是采访可以得到采访对象的配合与支持。
但如遇采访对象不配合、不支持,或谈虚假情况等情形,采访就无法深入下去了。
然而,以勇于探索、追求真实为天职的新闻记者,另辟溪径,开辟了采访的‚第二战场‛——隐性采访。
19世纪末,就职于美国纽约《世界报》的著名女记者勒丽〃蓓蕾,获知纽约某疯人院虐待精神病患者,侵犯人身权利。
但由于疯人院控制十分严格,人们很难搞清事实真相。
在普利策的支持‘下,勒丽〃蓓蕾装疯住进了疯人院。
在长达几个月的装疯采访期间,勒丽〃蓓蕾经历了一次又一次令人难以忍受的虐待,亲身经历了疯人患者的非人生活。
当她了解到这一切以后,设法逃出了疯人院,把内幕公之于众,立即引起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
在社会舆论的强大压力下,政府和院方不得不进行整顿,改善了对疯人患者的不人道的待遇。
史称勒丽〃蓓蕾的这一隐性采访为‚装疯采访‛。
无独有偶,美国白人记者约翰〃格里芬为揭露种族歧视,用照射紫外线和化装等方法使自己的皮肤变得如同黑人一样,然后深入社会生活,在大街上擦皮鞋,乘坐公共汽车,观察和体验美国黑人备受种族歧视的屈辱生活,据此采写出反映黑人生活的《像我一样黑》一书。
由此可见,隐性采访的基本特征是记者通过模拟某种社会角色,或以普通社会成员的身份来接近新闻源,实现对事物的探究。
在我国,隐性采访的使用可追溯至20世纪20年代。
1923年5月,中国当时著名的外文报纸《密勒氏评论报》主编鲍威尔乘火车从南京至北平采访,车至临城,惨遭抢劫。
这就是有名的‚临城大劫案‛。
鲍威尔以普通乘客的身份亲历了这场劫案,他在一些废纸上偷偷写下了火车被劫、人质被扣的报道,并设法送至《密勒氏评论报》刊登。
新闻隐性采访的几点原则
新闻隐性采访的几点原则近年来,随着新闻舆论监督作用的增强,隐性采访这特殊的采访手段逐渐被各新闻媒体所运用,特别是在一些批评性报道中,隐性采访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隐性采访所引发的关于“侵权”的官司,也常常让电视人苦恼不堪。
作为传媒之一的电视,探讨在隐性采访时如何有效防止侵权,成为当务之急。
、隐性采访及其常见“雷区”隐性采访是指不公开记者身份,或公开记者身份但不道出真实采访意图的采访。
据此可以看出,隐性采访的主要特征是“隐”。
不管哪种“隐”法,这种隐蔽性采访已涉及采访对象的合法权益,从而使电视机构在面向公众播出的电视节目中因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构成对公民或法人人格权的侵害毁损的行为。
多年来的新闻实践表明,电视报道隐性采访侵权大多集中在人格权中的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几个方面。
这种侵权又分为电视采访侵权和电视报道侵权两种。
电视隐性采访侵权,是把记者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私事的信息,作为自己报道素材的行为,像窃听或监视(实质是非法获取他人隐私和干扰他人人身自由)等;电视报道侵权,是把记者违背当事人意愿,不适当地在电视节目中报道当事人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个人生活私事,对其造成精神伤害的行为。
这类侵权在隐性采访中最易发生,而且不少的新闻官司中的民事纠纷都与此有关。
如何在电视采访报道过程中避免侵权行为,就显得更加务实而紧迫。
、电视隐性采访防止侵权,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1.隐性采访时必须遵循“两公”原则:即采访对象是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公民或法人,采访地点是公开场合的原则。
衡量隐性采访是否侵权,无论是从法律法规还是党和政府的政策规定,以及道德惯例的角度讲,其准绳都是采访对象及其行为是否侵犯社会公共利益这一原则。
只要有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人和事,都可以作为舆论采访报道的、批评监督的对象,因为这些采访对象的行为不受法律、法规、政策及报道惯例的保护。
从采访对象是否符合党和政府的政策规定角度讲,受法律保护的人和行为,是不能用隐性采访的方式进行监督的;对不受法律保护的人及其行为,可以运用隐性采访实施舆论监督。
电视新闻记者隐性采访要把握好“度”
作者: 李文彬
作者机构: 北戴河电视台
出版物刊名: 当代电视
页码: 71-72页
年卷期: 2010年 第10期
主题词: 电视新闻记者;隐性采访;获取信息;采访手段;新闻官司;矛盾纠纷;采访方法;新闻史
摘要:电视新闻记者的隐性采访是记者不愿暴露自己身份或以其他假身份,采用各种获取信息的手段进行的采访。
在中外电视新闻史上,不乏运用隐性采访手段获得成功的实例,但由于电视新闻隐性采访方法运用不当而引发的各种矛盾纠纷甚至新闻官司也屡见不鲜。
笔者认为,电视新闻记者隐性采访必须把握好"度",要坚持3个原则:。
电视新闻隐性采访的方式与原则
过参 与式 采 访 有 时会 影 响事 件 的进 程 .导 致 耘 闻失 实 或 者
2 3 (0 1 0 2 4 2 1 ) 3— 0 7 1 4— 0 l
电视 隐性 采 访 也 叫暗 访 、 密访 , 相 对 于 公 开 采 访 而 言 是 的一 种 非 常 规 的采 访 方 式 。也 是 电视 采 访 中一 种 特 殊 的方
待 患者 的 传 闻 是 否 属 实 , 国《 界 报 》 女 记 者 就 化 名 为 美 世 的 内利 ・ 莱 乔装 成 疯 子 突破 封 锁 闯 入疯 人 院 , 布 了解 了该 院 虐
使新 闻 的客 观 性 失 真 。 而在 道 德 法 律 层 面 引 发 争 议 的 也 往 往 是参 与 式 采 编 的 新 闻 。 为 了避 免 这 种 争议 , 者假 扮 的角 色 身 份要 合 法 。一 记 个 人立足社 会, 行人际交往时都会有不 同的角 色: 亲 、 进 父 儿 子 、 夫 ; 亲 、 儿、 子; 客 、 客 、 客 ; 丈 母 女 妻 顾 乘 游 医生 、 者 、 记 教 师 … … 这些 形 形 色 色 的 角 色 中 , 的是 规 定 性 角 色 . 有 是要 受 法 制 制 约 的 , 官 员 、 察 、 人 、 官 、 大 代 表 等 : 的 是 如 警 军 法 人 有
隐性 采 访 。
一
为 参 与 式 这 种 方 式 记 者 一般 假 扮 成 其 他 角 色 . 身 其
份是 重 叠 的 , 既 是 事 件 的 采 访 者 , 是 事 件 的 参 与 者 。 不 他 又
[ 图分类号 ] 2 [ 中 62 2 文献 标 识 码 ] [ 章 编 号 ] 0 9 A 文 10
式 。 常在 采 写 负面 的 民生 新 闻 、 露 社 会 弊 端 方 面具 有 独 通 揭 特的优势。 利用 电视 隐性 采 访 , 以避 开 不 必 要 的 干 预 与 阻 可 挠 . 以更 真 实 更 客 观地 获 取 所 需 要 的 资 料 。目前各 电视 媒 可 体 大 都青 睐这 种 采 访 方 式 。 当 然 . 此 同时 , 种采 访 手 段也 引来 一些 有关 道德 和 与 这 法 律 方 面 的 争 议 ,加 之 使用 这 种 非正 常采 访 手 段 也 要 冒 一 定 的 风 险 .存 在着 一些 不 可 知 的 因 素 ,在 使用 时要 慎 而 又 慎 . 且要 特 别 遵 循 这 种 采 访 手段 的使 用 原 则 。 而 隐 性 采 访 并 非 “ 兴 事 物 ” 也该 算 是 舶 来 品 。早 在 10 新 , 2 年 前 的 19 80年 . 了 弄 清 楚 美 国 布 莱 克 威 尔 岛 精 神 病 院 虐 为
电视新闻记者在隐性采访中“度”的把握
电视新闻记者在隐性采访中“度”的把握作者:王静来源:《卫星电视与宽带多媒体》2021年第20期【摘要】媒体行业之间的竞争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越来越激烈,及时获取真实的第一手新闻资料,是电视新闻记者在激烈的媒体竞争之间占据优势地位的前提,因此隐性采访成为了当今电视新闻记者获取所需新闻资料的有效手段,但是由于隐性采访方式隐蔽性的特点,极易出现一些法律方面的纠纷,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因此,电视新闻记者要在隐性采访中把握好“度”,提高新闻采访的价值。
【关键词】电视新闻记者;隐性采访;限度把握隐性采访指的是记者在采访对象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其语言或行为进行偷录或偷拍以及隐瞒自己记者的身份深入采访对象的生活,获取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新闻信息的采访形式。
主要目的是为了直观有效地批判或揭露一些新闻事实和现象。
中图分类号:G2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2246/j.issn.1673-0348.2021.20.0381. 隐性采访的特性分析1.1 主动性一般来说,电视新闻记者在隐性采访之前,会对新闻事件进行深入了解及全面准备,有目的地开展隐性采访,通过与被采访者的接触,从被采访者无意识的交谈中,获取新闻信息。
新闻记者在隐性采访中进行的充足准备体现出主动性特点;1.2 隐蔽性隐性采访的前提就是电视新闻记者隐瞒自己的記者身份以及采访目的,所以在隐性采访的过程中,电视新闻记者采用的摄像设备及录音设备都会被隐藏起来,避免被采访者发现电视新闻记者的真实身份,使被采访者在无意识的状况下将事件的真实状况告知给新闻记者,还原新闻事件的真相,由此可以看出,隐性采访具有显着的隐藏性特点。
2. 电视新闻记者隐性采访的优缺点2.1 隐性采访的优点电视新闻记者采用隐性采访的方式能够提高新闻信息的现场感和真实感,使其具备较高的可观性,更能获取公开采访难以得到的新闻信息,创造较高的新闻价值,所以在信息时代迅速发展,人们对第一手资料的关注度越来越高的前提下,隐性采访因为具备挖掘深度新闻素材和独家新闻信息的优势在广大电视新闻媒体中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
记者在隐性采访时应注意些什么
记者在隐性采访时应注意些什么一新闻的生命力在于其真实性。
美国著名报人普利策曾一再告诫年轻记者,在采访中要“准确、准确、准确”。
然而现实生活中,令人憎恶的虚假新闻却客观存在。
究其原因,除了记者本身在新闻报道时工作不严谨,不深入现场,道听途说,偏听偏信外,被采访对象经常也会采取一定方式以阻挠或拒绝记者的采访,尤其是在批评报道时。
于是,一种相对而言非正常的采访方式--隐性采访应运而生。
这种采访方式能直接与被采访对象相接触,从而客观真实地反映社会生活的状况,因此具有较强的可读性和直观的视觉效果。
它为现代新闻注入了新的活力。
隐性采访是新闻工作者在不被被采访对象知悉采访意图的情况下进行的采访活动,也有人称之为暗访、私访、偷拍或偷录。
由于这种采访方式的特殊性,在采访以及报道过程中极易出现一些法律问题,特别当被采访的对象是自然人时,易造成对其人格权,如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的侵害。
这就要求记者在采取隐生采访这种方式时,必须把握一定的尺度,从正常的新闻报道视角出发,尊重客观事实,针贬时弊,弘扬正气,不要故意制造矛盾。
同时,要熟悉和知道运用法律保护自己,这样即使发生诉讼,也能做到证据在手,不致品尝败诉的苦果。
二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是行使舆论监督权的表现。
尽管目前我国法律对舆论监督权还没有具体而专门的规定,但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第35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对媒体来说,这是法律赋予其最有力的依据。
《宪法》第41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宪法上的上述规定是对公民一定的言论自由权利的赋予。
而媒体的责任是通过新闻报道的形式发表自己的观点,传播各种信息以及实施舆论监督,这同时也是媒体所肩负的公众知情权和舆论监督批语权等职责的体现。
隐性采访如何规范及其原则是什么?
隐性采访如何规范及其原则是什么?隐性采访如何规范及其原则是什么?微信公众号“四川新闻频道”发布了《致广大网友及观众的道歉信》的文章,为27日晚间节目播出的暗访调查中的不当画面道歉。
也想到前几天翻到的一道真题:“请简述隐性采访的含义及需要遵循的原则。
(重庆大学334 2017)”本着看完就能答题的原则,本文将从隐性采访的概念、隐性采访的特征以及如何进行隐性采访等方面为大家解析「隐性采访」。
隐性采访的历史发展隐性采访首先起源于西方国家,也可以从世界新闻史的文献记载中找到,最著名的隐性采访要数女记者伊丽莎白·科克伦暗访疯人院事件,她也被称为隐性采访的开山鼻祖。
20世纪30年代,经济状况堪忧的西方世界,报刊为了生存,频繁采用隐性采访。
60年代,普利策新闻奖四度颁给隐性采访,权威新闻奖对隐性采访的“肯定”,助长了隐性采访的发展。
70年代的“水门事件” 是美国隐性采访的转折点。
法院裁决,新闻界不比普通公民拥有更多的权利”。
至此,隐性采访这种方式慢慢在西方新闻界沉寂。
在新中国成立之前,邵飘萍在1923年出版的中国第一本新闻采访专著中就提到了采访的显隐问题。
在他看来,用显性还是隐性采访手段,要依具体情况而定,不可乱用。
在战争时期,隐性采访也是媒体普遍采用的特殊手段。
在改革开放之前,由于当时实际情况和社会制度决定隐性采访是一种非法手段。
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媒体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社会转型期诸多矛盾开始显现,隐性采访作为一种采访形式,在国内逐渐被广泛运用。
尤其电视媒体具有声形并茂的优势,对一些社会丑恶现象的曝光直观形象。
当前,随着新媒体的深入发展,隐性采访不断繁衍、演化或变种,对社会产生十分重大的影响。
隐性采访的概念规范学者顾理平在论文《隐性采访论》中提到关于「隐性采访」的明确的定义:“ 隐性采访是指新闻记者隐去记者身份而秘密地采获新闻事实的采访方法。
”基于以上定义,顾理平认为隐性采访得以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记者隐去了记者身份而出现在新闻事件的现场。
电视新闻报道中如何正确运用隐性采访
电视新闻报道中如何正确运用隐性采访作者:汤国兴来源:《新闻世界》2009年第10期【关键词】隐性采访电视新闻隐性采访是指记者为完成某一特定的采访任务,而把自己的身份和意图隐藏起来,在不通知采访对象、不表明采访目的等情况下进行的一种偷拍偷录式的采访方式,隐性采访也被称之为暗访、偷拍。
在电视新闻中,隐性采访已经成为一种常用形式,被记者当成“揭露黑幕”的法宝,堪称舆论监督的“利器”。
央视《焦点访谈》《新闻调查》《中国质量报告》等栏目就经常使用隐性采访来获取第一手资料,进行舆论监督报道。
而在电视民生新闻栏目中,隐性采访更是被广泛应用。
但是,隐性采访如果不加控制,任其滥用,最终也会伤害到采访与报道本身,产生一系列不良后果。
一、隐性采访运用失当容易导致的问题1、过度介入使记者陷入尴尬境地在实践中,隐性采访有三种类型:侦察型、体验型、验证型。
其中又以“体验型”应用最多,即记者打入被采访对象内部,进行卧底体验。
但卧底体验时,记者过度介入是最常出现的问题。
比如,在涉及“黄赌毒”的报道中,记者的“体验”就容易变成过度介入。
记者与毒品贩子周旋时,如果从毒品贩子手中购买了毒品,在法律上就是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违法行为,甚至涉嫌买卖毒品交易罪。
2001年9月7日,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栏目播出暗访节目《亲历盗墓》,也因为记者扮成文物贩子,与盗墓贼接触,亲历了盗墓的全过程,并花1.4万元购买了挖出的文物以防流失,使节目受到广泛质疑,有关专家指出两名记者的行为涉嫌触犯我国刑法的“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和“倒卖文物罪”。
2、侵犯隐私权容易导致法律纠纷一些记者在隐性采访时,不注意保护当事人的名誉权、隐私权,或暗访内容不涉及公众利益,造成侵权纠纷案不断。
我国的宪法明文规定,公民的肖像权、隐私权不受他人侵害。
在隐性采访中,被采访对象要么衣着不雅,要么姿势不雅,要么言语粗俗,会被当事人认为丑化了形象,容易引起“隐私权”“肖像权”的争议。
电视新闻记者在隐性采访中度的把握
电视新闻记者在隐性采访中"度"的把握摘要:在新媒体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为媒体行业带来助推力,一些电视新闻记者为了提升自身报道的竞争力及社会影响力,选择采用隐性采访的方式获取所需新闻信息。
虽然此种方式能够帮助记者得到一手材料,但是通常会涉及到违法、违反职业道德等问题,因此,需要良好把握隐性采访中的“度”,明确采访活动的道德底线,立足于职业发展的角度,合理明确隐性采访方式及新闻内容,保证新闻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导向及公众价值观,充分发挥新闻报道的实际价值。
关键词:电视新闻记者;隐性采访;控制限度电视新闻记者是新闻事件报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开展采访工作的过程中,采访方式呈多元化特点,除了公开性采访外,隐性采访发挥着关键的辅助及补充作用。
为了保证隐性采访的合理性,应该增强“度”的把握意识,严格控制隐性采访次数及影响范围,保证自身采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
1.电视新闻记者隐性采访工作的基本特点分析1.1体现出较强的主动性特点从电视新闻的角度出发进行分析,隐性采访在行业中被称为暗访,具体指电视新闻记者通过隐藏自身实际身份与被采访者进行直接沟通和接触,目的是了解最为真实的新闻事件前因后果,所以,此种采访方式体现出很强的主动性。
通常情况下,记者需要在开展采访工作之前,对新闻事件有初步了解,进而强化自身采访工作的目的性,在与被采访者接触的过程中,在对方无意识的前提下获得所需新闻信息。
1.2表现出很强的隐藏性特点隐性采访的一大突出特点就是隐藏性,电视新闻记者需要良好的隐藏真实身份,事先准备好隐藏的录音及录像设备,放在不易被发现的位置,防止真实身份被接受采访的人发现。
采用隐性采访的方式,可以让被采访者在不知情的状况下,将新闻事件的真实信息间接或者直接告知记者。
通过相关工作的落实,有助于记者还原事件真相,在以上因素的影响下,使得隐性采访的隐藏性特点更加突出。
2.电视新闻记者进行隐性采访时“度”的把握方法2.1严格控制隐性采访的使用频率,强化隐性采访导向的正确性采用隐性采访的方式,能够帮助电视新闻记者得到实效性更强的新闻素材,为高质量电视节目的制作奠定良好基础,但是要求记者明确隐性采访需要面对的风险,使其成为可供选择的一种采访形式,避免作为落实采访工作的唯一手段。
隐性采访注意的问题
什么叫隐性采访所谓隐性采访,是指在采访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偷拍、偷录等记录方式,或者隐瞒记者的身份,以体验的方式或者其他方式,不公开猎取已发生或正在发生又未被披露的新闻素材的采访形式。
隐性采访是一种特殊的采访形式,在电视节目的舆论监督中隐性采访已成为一种较常使用且效果较为明显的一种形式,尤其在批评性报道中,隐性采访的手法越来越受到记者们的垂青。
在一段时间内甚至大有“无片不隐”的趋势。
在采访对象弄虚作假或者批评性报道中采访对象拒绝接受采访甚至对记者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特殊情况下,电视新闻中往往就要运用隐性采访。
中央电视台的名牌栏目《焦点访谈》就经常会运用隐性采访来进行批评性报道。
所以说隐性采访就是指记者出于特定原因,不公开自己的记者身份,或在不通知被摄对象、不申明采访目的等情况下,对隐蔽的信息搜集的采访方式,也有人称之为暗访、偷拍。
隐性采访作为采访方式的一种,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完成显性采访不能完成的任务,但是,隐性采访毕竟只是显性采访的一种辅助手段和工具。
既然是辅助性的,那么就应该有一个“度”的问题。
隐性采访一定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能将其凌驾于法律之上。
当前的媒介上,隐性采访似乎有过滥之嫌。
有部分学者认为只有在无法或不能公开采访,或者在正常采访无法实现预期目标的特定情况下,才能不得已而为之。
新闻工作者只有在用尽了一切合法的、毫无争议的手段之后,才可考虑是否用相对来说值得研究的手段来采访新闻。
隐性采访应注意的问题记者可以在普通公众可以自由出入的公共场所,如公路、商场、车站、公园等,也可以假冒身份,秘密“进入”他认为需要进入的公众场所进行隐秘采访。
但不能秘密设置一个引人入彀的“陷阱”欺骗被采访者进入后再采访,或者根据自己的主观想象和判断,主动假装去为其提供犯罪客体,这样的话倒有诱发犯罪的嫌疑。
例如:为了获得有关被采访对象做假的情况,记者冒充订货者、采购者深入“虎穴”采访新闻,或者记者以欲接受黄色服务的人的身份,对舞厅、茶楼进行偷拍,与采访对象讲“正题”,使被采访对象在不知不觉中中了圈套,这无意间是在诱导被采访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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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电视新闻隐性采访应把握的原则□刘立红【摘要】隐性采访具有真实可信、方便易行、效果显著等特点,目前广泛被新闻媒体尤其是电视新闻所采用。
但是,隐性采访在带来种种效益的同时,也给传媒业界及整个社会带来了许多潜在的不利影响。
降低隐性采访的负面影响,应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采访;要有正确的出发点;报道的内容要客观真实;报道要适度、人性化。
【关键词】电视新闻;隐性采访;新闻媒体【作者简介】刘立红,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宣传部讲师,硕士;研究方向:文化传播学电视新闻的记者们常常使用非正常拍摄方式———“偷拍”来揭露许许多多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不法行为,比如:在牛奶里加三聚氰胺,在普通陶土里加化学原料变紫砂,从地沟油提取食用油,个别公职人员利用权力寻租等等。
这些奸商,贪污腐败分子和黑社会分子原以为无人知晓的违法行为,却被记者们的“偷拍”暴露无遗,受到了国家有关部门的严历打击。
但隐性采访如若运用不好,非但不能达到预期的传播效果,反而会产生诸多不利影响;而要想使隐性采访发挥其特有的优势,达到积极的传播效果,就需要新闻记者在运用隐性采访时把握好“度”,用好这把舆论监督的“双刃剑”。
一、隐性采访的弊端负面新闻报道往往会对某些当事人造成一定的伤害,这种情况在隐匿采访中尤其突出。
滥用隐匿采访方式,造成的后果是让传播生态环境更加恶化:新闻当事人对媒体、记者产生不信任感,提防、排斥记者;记者就不得不更多地采用隐匿采访方式,之后招致更多的不信任和敌意。
(一)容易因侵权而被诉至法庭。
公民具有知情权,同样,公民有知道自己被采访的权利也属于知情权的范畴,而电视新闻中的隐性采访都是在未经采访对象同意的情况下采集的新闻。
虽说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舆论监督权和个人知情权相比较,孰轻孰重,是不言而喻的,但这种采访行为在事实上确实侵犯了被采访人知道自己正在被采访的权利。
不少报道均因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而被送上法庭,所以要求记者在运用隐性采访时要把握好“度”,大至系列报道小到偷拍偷录均要尽量规避公民的“隐私”雷区,尤其是对涉及公民隐私内容的隐性采访更要慎之又慎。
三、解决主持人从业与培养之间问题的对策(一)解决广播电视机制问题的对策。
首先要增强传播责任感与使命感。
电视作为大众传媒的领头军,更需要体现大众文化。
它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各个领域。
播音员、主持人是党和政府的喉舌,除了报道国家政治的活动情况外,还要反映百姓的愿望、要求、社会理想、价值观念、道德意识等众多文化层面的东西。
所有传媒机制和主持人必须强化传播责任感,才能更好地为意识形态服务,才能引导受众欣赏的角度。
其次是要提高主持人的文化素养。
不管是什么类型的电视节目,新闻、社教、访谈还是综艺类节目,都有一个共同特性———具有很强的文化属性。
所以作为广播电视与主持人,一方面要做到满足于受众的需求,另一方面要做到传播民族文化,使观众们能通过节目获得更多知识。
第三是进行机制改革与创新,健全激励制度。
在节目品味提升、质量上升的过程中,需要作出努力的不只有主持人,作为电视机制同样需要改进。
第一,改进用人制度,不拘一格用人才。
电视机制领域需要大量的主持人,除了依靠院校培养外,还可以以各种形式的招聘、选拔广纳人才。
如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鼓励台内其他有条件的从业人员积极投身到主持中来。
定期对主持人进行培训、深造,拓宽主持人的眼光,丰富主持人的视野,增强主持人的素养。
(二)解决播音与主持专业中教育教学的问题。
一是在师资方面,建立一个强有力的教师队伍体系是提高其教学质量的必要条件。
充实学校的教师队伍,培养、提高教师的能力和水平。
例如,四川师范大学电影电视学院在每个学期都会邀请专家、学者进行若干次跨领域,跨专业讲座,提高学生各方面的素质,增长见识。
此外,学校还应该建立、完善硬件设施。
如录音室、演播厅、多媒体教室、形体房、资料室等。
二是在教学方面,除了每周的专业课安排外,还应该设有增加学生文化素养,拓展学生知识面,语言水平的课程。
组织学生看新的时事政治,了解时事要闻,不与社会脱节。
组织活动,让同学相互交流学习共同进步。
组织在校外实习参观,在电台或电视台建立实习基地进行实践。
社团活动也可以组织相关的活动,比如演讲比赛、主持人比赛、辩论赛,这些都对主持人的知识、能力、素养有很大的帮助。
当今的形势是我国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都存在前所未有的机遇,同样一个又一个的挑战也随之而来。
有挑战就会有竞争,竞争的核心是人才的竞争,人才竞争的核心是人才培养质量的竞争。
扎实学好专业知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自我能力与修养与社会相适应显得尤为重要。
只有这样才能为电视传媒产业输送更多更优秀的人才,为观众带来更多更好更优质的电视节目。
·121·(二)容易干扰社会秩序。
由旁观者转变为参与者,由“暗访”过渡到“卧底”,这是近年来新闻记者隐性采访的一个显著特点。
记者卧底的主要目的是想让违法乱纪行为现出原形,通常采用的方法是“引蛇出洞”,就是由记者装扮成诸如求购假文凭、假药的人,引诱制假者上钩,在犯罪嫌疑人来交易时,警察当场将其擒获。
现在,不少专家学者都认为这样的采访方法有破坏社会正常秩序、引诱犯罪的嫌疑。
(三)容易偏离新闻道德。
部分职业素质不高的媒体人员为了获取爆炸性的新闻信息不惜冒犯法失德之大不韪而竞相采用隐性采访,以至于造成滥用隐性采访的现象,从而造成传媒行业整体自律意识的削减和整体形象的破坏;还有一些记者在被采访对象不愿接受采访时,不再凭借较强的新闻素养和采访技巧去发现新闻线索、搜集新闻资料,而是通过偷拍偷录等“捷径”来获取新闻信息,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记者专业素质的下降。
二、隐性采访应把握的原则正因为隐性采访存在这些弊端,新闻记者在运用隐性采访时对原则的把握就显得尤为重要。
只有目的正确,把握好法理原则,报道适度、人性化,才能使隐性采访发挥出独特的魅力。
(一)要遵守法律法规法律赋予新闻工作者采访的权利,但采访权不是可以超越法律的特权。
作为一名新闻工作者,必须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当报道活动与合法性发生冲突时,要毫不犹豫地以合法性为准则。
如不能泄露国家机密、不得对未成年人进行隐性采访、不得涉及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各种公民的隐私等。
尤其是为了获得新闻真相,记者装扮成政府、司法机关、军队、社团组织等国家公务人员采访,更是法律所不允许的;采访中记者也不能使用诱导式暗访,不能故意设置“圈套”、“陷阱”,诱使采访对象上当受骗甚至从事犯罪行为,哪怕出发点是为了曝光社会丑恶现象,也会因触犯法律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隐性采访时记者也不能干涉事件的发生发展,不能影响事件的进程,否则就有导演制造新闻的嫌疑。
总之,新闻记者必须认真谨慎地把握好法理的“度”,防止隐性采访在违法的边缘“湿鞋”。
(二)要有正确的出发点。
隐性采访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必须是维护公众利益,公众利益是衡量是否必须实施隐性采访的一个主要依据。
新闻媒体对违法行为的报道,不单是为了打击犯罪,主要是为了提醒广大受众不要上当受骗,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报道目的要善良,即用博大的爱心和真诚的关注开展新闻活动,即使在开展舆论监督时,也应抱着发现问题、曝光问题、解决问题的良好愿望。
只有持有这样的报道目的,才能真正的发挥新闻媒体作为党和人民喉舌的作用,也才能更好的增强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能力。
比如央视《焦点访谈》的“保健胶囊何以热销”节目,整个节目都是本着维护公众对保健品市场知情权的目的而进行的暗访,通过对“化维纤”胶囊热销背后真相的揭露,告诉人们一方面要时刻警惕身边的这种行为,另一方面也在告诫人们这种行为的不合法以及不道德性,从而达到遏制某些专家学者为保健品当托的不良社会现象,而并非是让人们去痛恨这些宣传和销售“化维纤”保健胶囊的人,这样的报道目的才能达到预期的舆论监督效果。
(三)报道的内容要客观真实。
因为实施隐性采访的通常是记者一个人或几个人,有些事实查无对证,这很容易成为一些人“制造假新闻”的障眼法,比如2009年全国十大假新闻中的“纸馅包子”就是一个例子,这种“造假”的行为使媒介的公信力受到了严峻的挑战。
新闻如果失去了真实性,也就失去了新闻行业存在的必要。
因此记者在隐性采访中必须遵守新闻记者的职业道德规范,始终绷紧真实性这根新闻生命之弦,在选材和立意时应全面客观地看待社会事件,着力把握好局部真实与整体真实、表面真实与本质真实之间的界限,在真正意义上维护新闻报道的真实性。
例如,黑龙江电视台《帮忙》栏目一期关于兄弟几个因为一处房产而不要亲生母亲,并且兄弟反目成仇的节目,虽然兄弟几个在观众看来都是被批评和指责的对象,但是《帮忙》记者在整个采访过程中都是以一个平等的身份去对待这几个采访对象的,并且始终是本着公平客观的原则对事件进行调节的,这样的采访态度有利于达到更好的传播效果。
(四)报道要适度、要人性化。
现实中,有些媒体为了追求独家新闻,不分事件种类、情节轻重,一律采用“偷拍偷录”,以满足一些人“偷窥、偷听”的猎奇心理,更有甚者将一些不适宜或刺激性的镜头曝光,产生了不道德的后果,新闻低俗化的本质暴露无遗。
记者既要有社会责任感,也应具备普通人的情感和社会良知,在对某种时弊、问题痛下“杀手”时,也应该“手下留情”。
适当的报道角度和一定程度的曝光频率也可以说是更高意义上对罪犯和他人的一种挽救,这种挽救可能会比对其的过度报道更有现实意义,同时也可以体现隐性采访报道的人文关怀意识。
央视《生活》栏目认为,隐性采访并不是主要的采访手段,所以在可能的情况下,应该与公开采访结合使用,这样,节目既有真实性,又有权威性。
像《如此批条含金几何》节目,反映石家庄市某代征税办的领导,利用手中权力,擅自为车托们开批条,减免了车辆购置税,给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
记者先是采用隐性采访的手法,从车托手中购得批条,顺利地给车子减免了几千元的税。
随后,记者又公开采访了代征税办的主任,与之斗智斗勇,巧妙地使当事人说出了全部真相。
这一节目采用隐性与公开采访相结合,报道手段合法,内容完整,首尾呼应,注重人文关怀意识,达到了很好的报道效果。
三、结语隐性采访的准确运用能最大限度地逼近事实真相,突破显形采访环境的封闭性和事实本身的隐蔽性,一针见血地抓住问题本质,向受众展示出实实在在、有血有肉的新闻,具有很强的“可读性”、“可视性”或“可听性”。
准确的运用隐性采访不仅可以极大地满足受众的好奇心,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
正是由于隐性采访具备很多显性采访所不具备的优势,所以我们相信,电视新闻隐性采访在新闻记者的准确运用下能够发挥其在特殊的报道领域的独特优势,能够产生积极的传播效果。
【参考文献】1.陈力丹.法学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 2.汤天甜.论电视新闻隐性采访的法律界限[J].时代经贸,2006 3.景晓明.论电视新闻隐性采访的法律规范问题[J].新闻窗,2002·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