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刑事古典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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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两大刑法学派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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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8世纪末,该书的版本不下60种。
贝卡利亚的主要刑法思想如下:
(一)罪刑法定主义思想
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的社会契约论是贝卡
利亚构建其犯罪与刑罚理论的基石。
社 会
社会契约论——离群索居的人们被连
续的战争状态搞的筋疲力竭,也无能里享有朝
契 不保夕而变得空有虚名的自由,法律是把这些
约 人联合成社会的条件。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是
“意思者对犯罪负有责任(道义的责任 论)”
康德也明确提出了责任原则,他认为人 既然有选择行为的自由意志,竟避善从恶 而犯罪,从道义的立场上,就不能不使行 为负担责任。
(六)客观主义
客观主义认为:由于有自由意志 者的精神状态所有的人都是一样的, 所以犯罪
的大小轻重依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客观 的事实)的大小轻重而定,刑罚亦应适应 之而科处。这是古典学派的重要特点之一。
Hale Waihona Puke 刑事古典学派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罪刑法定主义
古典学派坚决犯罪封建的罪刑擅断,极 力主张罪刑法定主义。他们主张的罪刑法 定主义,思想背景有三个不同的思想所形 成,即人权思想、平衡理论(心理强制说) 和权力分立理论。
(二)罪刑相适应原则
古典学派反对封建的重刑主义,提倡罪刑相适应的 原则,贝卡利亚明确提出“刑罚与犯罪相对称”。他主 张,犯罪行为有一个从最严重犯罪到最轻微犯罪顺序排 列的阶梯,那就需要一个由重到轻的刑罚阶梯,互相对 称,勿乱其序;否则就不符合正义。据此,他认为,未 遂与既遂,刑罚也必须不同;在共犯中,根据罪行轻重, 刑罚也应有所区别。
第五、法律条文应当明确、公开。 “了解与掌握神圣法典的人越多,犯罪 则越少。因为,对法律的无知和琢磨不 定,无疑会帮助欲望强词夺理。”

简述古典犯罪学派

简述古典犯罪学派

简述古典犯罪学派
古典犯罪学派,也被称为刑事古典学派,是西方犯罪学和刑法学理论流派之一。

它产生于18世纪中期,代表人物包括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和英国法学家边沁。

古典学派的理论体系最终形成并占据了当时刑法学界的主导地位。

古典学派的基本假设包括:人是有自由意志和理性的追求快乐的动物;若没有惩罚的威慑,人都有可能走向犯罪;严重的惩处会增加一个行为的成本,驱使人远离犯罪;越快速和越确定的惩罚,越能阻止犯罪。

古典学派的思想出现时正逢了刑法学的改革,监狱被设计出来作为惩处方法。

在古典学派的理论体系中,刑罚的基本意义就是使人产生畏惧和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同时,该学派主张否定封建刑法原则,抨击封建刑事司法的残酷、不平等和擅断专横。

古典学派的思想在18世纪欧洲资产阶级与封建主义的斗争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资本主义上升时期的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提供了理论依据。

(完整版)刑事古典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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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古典学派刑事近代学派创始人贝卡利亚龙勃罗梭
代表人物贝卡利亚、费尔巴哈、边沁、
黑格尔、康德
刑事人类学派:龙勃罗梭、加
罗法罗
刑事社会学派:菲利、李斯特
基本观点犯罪是行为人在趋利避害的本
性驱使下意志自由选择的结果
(意志自由)
否认意志自由,行为人的行为
是遗传因素或周围环境决定的
(行为决定)
坚持人格同一性(即认为人都
是一样的,不同的是行为),
进而把行为人的行为作为评价
的中心(行为中心)
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是评价的
中心(行为人中心)
行为人本可以不实施犯罪却实
施了犯罪行为,应受道义的谴
责(道义责任)
为保卫社会而处罚行为人(社
会责任)
“野兽吞噬人,是出于邪恶的
天性,还是生理机制的驱使,
但不会有人拒绝杀死这只野
兽,也不会有人心甘情愿的被
野兽撕成碎片。

”——龙勃罗

评价:“严谨中折射出僵硬”
“正因为片面,所以才深刻”
评价:“灵活中透露出任意”
“正因为片面,所以才深刻”
责任承担方式刑罚刑罚,保安处分
刑罚目的惩罚犯罪(报应主义的刑罚观)预防犯罪(功利主义的刑罚观)
罪刑法定原则绝对的罪刑法定:绝对排斥习
惯法;实行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禁止类推;禁止溯及既往
相对的罪刑法定:允许习惯法
的补充效力:相对确定的法定
刑;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
溯及既往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已然之罪与报应之刑的适应未然之罪与预防之刑的适应
研究视角研究刑罚的理性研究犯罪的原因,进而得出预防犯罪的对策
研究方法理性思辨实证的方法。

刑事学派

刑事学派

评述刑事古典学派和刑事近代学派一、两个刑法学派的区别旧派与新派的理论分歧集中体现为:1.历史背景和研究方法古典学派是启蒙运动的产物。

启蒙运动是一种理性思维活动,强调个人应当基于理性的自觉,以评价一切社会及政治措施。

古典学派即受此思想影响,对当时不合理的刑罚制度进行了抨击。

近代学派的兴起,则是受当时自然科学的影响,试图以科学研究的实证方式,寻求犯罪原因,探求犯罪对策。

因此,其实证研究方法与古典学派的哲理思辨有根本不同。

2.方法论a、古典学派用思辨的方法和演绎的方法进行研究,把启蒙思想家甚至更早的思想家们提出的理论观点作为大前提,使用三段论的逻辑思维方法,推论出当时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的不合理性和非正义性,演绎出自己的结论或观点;而近代学派则采用实证的方法和归纳的方法,把实际存在的客观事实作为理论的基础,从对客观事实的调查研究中归纳自己的观点。

b、古典学派主张自由意志论,认为每个人都有自由意志,犯罪行为是个人自愿选择的结果;而近代学派主张决定论,承认一切事物中都有因果决定性,犯罪行为是由一定的因素决定的,而不是存粹的个人自由选择的结果。

c、古典学派采用犯罪的法律定义;而近代学派并没有采用法律上对犯罪所下的定义,他们活着创立新的明确的犯罪概念及定义,或者没有提出明确的犯罪定义,而是比较含糊地使用犯罪一词,把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都包括在犯罪之中。

3.研究重点古典学派与近代学派在犯罪研究重的侧重点也是不同的,具体表现为:a.古典学派着重研究犯罪行为,而近代学派着重研究犯罪人。

b.古典学派着重研究犯罪行为的法律方面,把犯罪与刑事司法密切联系起来加以研究。

而且,他们研究犯罪行为的重要目的是“公正地”适用法律,达到罪刑相适应;而近代学派着重研究犯罪行为的现象学方面和犯罪产生的原因,研究犯罪的重要目的是查明犯罪规律和犯罪原因,寻求消灭犯罪的方法。

4.犯罪对策古典学派与近代学派在对犯罪行为提出的对策反面,也有很大差别。

0刑法中的学派

0刑法中的学派

刑事实证学派基本主张
• 1.决定论。决定论与自由意志论相对立,源自于自然因 果关系理论。实证学派从自然科学的因果论中得到启发, 将犯罪现象看作是由某种原因所引起的必然结果,犯罪 作为人的一种特殊行为,是由生理、遗传、心理等异常 因素,和特定的自然、社会以及家庭环境决定的。他们 认为,人的行为并不是自由的,因为支配他们的意志是 不自由的;基因遗传、骨骼异常、心理障碍、性格扭曲 等内在因素,在社会动荡、经济危机、政治紊乱、生活 贫苦、缺少教育等外部恶劣环境作用下,行为人没有任 何选择的余地,这是必然产生犯罪的原因。实证学派的 主倡者们,通过实证科学的方法从生理学、遗传学、心 理学、犯罪学、社会学、哲学等不同方面对这一理论展 开论证。得出的结论是,犯罪行为不是意志的自由选择, 而是被决定了的;支配犯罪行为的不是道义非难的恶意 志,而是行为人反社会的危险人格,这种危险人格,是 心理、生理与社会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
刑事实证学派基本主张
• 4.功利论。(注:实证学派从个别预防出发提出功利论的主 张是与一般预防相对立的,是通过对有犯罪倾向的人采取措 施以预防犯罪的发生。参见马克昌主编:《近代西方刑法学 说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143页、186—188 页。)功利论与报应论相对立,这一理论从犯罪产生的原因 入手,分析和讨论预防犯罪的根本方法。实证学派认为,犯 罪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必须动用各种社会力量,采取 各种方法进行预防;刑罚是专门对付犯罪的法律措施,它的 主要功能就是预防犯罪。功利论反对将刑罚作为单纯惩罚和 报应的手段,认为这样就失去刑法的社会价值和意义,如果 刑法不能有效的阻止犯罪,而只是跟在犯罪的后面,对已经 造成的无可挽回的社会危害束手无策,那么,即使给犯罪人 以再严厉的处罚也无济于事。所以,仅仅为了造成犯罪人痛 苦并不是刑罚的目的,刑罚只有发挥预防犯罪的功能才能对 社会及• 2.道义责任论。道义责任论是关于刑事责任根据 的解释论,它以自由意志论为基础,认为犯罪是 在主观意思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主观 意思是犯罪内在的决定因素。意志是自由的,行 为人应当对自己行为以及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 责任。当人们能够辨别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同时 又能够选择合法、善的行为时,却作出相反的决 定,实施了犯罪、恶的行为,这种恶意志必然要 受到道义的责难,因而道义责任应当成为刑事责 任的根据。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的谴责,其根据是 道义对恶意志的非难。

刑法理论流派

刑法理论流派

废除死刑的主张


滥施极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这促使 我去研究,在一个组织优良的社会里,死 刑是否真的有益和公正。人们可以凭借怎 样的权利来杀死自己的同类呢? 体现公共意志的法律憎恶并惩罚谋杀行为, 而自己却在做这种事情:它阻止公民去做 杀人犯,却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犯。
杰里米· 边沁
功利主义


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 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 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 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追求最佳效果的刑罚适用原则


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 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 的。 人的心灵就象液体一样,总是顺应着它周围的事 物,随着刑场变得日益残酷,这些心灵也变得麻 木不仁了。……严峻的刑罚造成了这样一种局面: 罪犯面临的恶果越大,也就越敢于规避刑罚。为 了摆脱对一次罪行的刑罚,人们会犯下更多的罪 行。刑罚最残酷的国家和年代,往往就是行为最 血腥最不人道的国家和年代。
预防犯罪的策略

处于缺乏必要的生存条件的人,为获取生 存条件而犯罪的冲动是无法根本阻止的。 只要这一冲动尚存,凭借刑罚的恐怖对其 进行遏制就是完全是徒劳的。几乎没有什 么刑罚手段更甚于饥饿;没有什么手段能 显示出如发放救济那么大的效果。制止贫 困所引起的犯罪的唯一有效的方法在于向 需要生存条件的人提供必需品。

(二)刑事社会学派的主要代表

“最好的社会政策,也 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

冯· 李斯特

(Von List,1851—1919)
犯罪原因二元论


犯罪系由环绕犯人的社会关系及犯人固有 性格所必然成立者。 大众的贫困是培养犯罪的最大基础,也是 遗传素质所以质变的培养液。

浅谈古典主义犯罪学与实证主义犯罪学的区别及对当代刑事政策的影响

浅谈古典主义犯罪学与实证主义犯罪学的区别及对当代刑事政策的影响

一、学派概述(一)古典主义犯罪学古典主义犯罪学,也即刑事古典学派,是近代犯罪学的理论起始,其学派奠基人之一的贝卡里亚被称为犯罪学乃至整个近代刑事科学的创始人,故在犯罪学史上,这一学派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该学派诞生于17、18世纪欧洲资产阶级革命大背景下,学派奠基人是英国的边沁、意大利的贝卡里亚和托马索?那塔雷,并由德国的费尔巴哈将其作了进一步的发展。

学派的主要思想包括有“功利主义犯罪观”、“罪刑法定主义原则”、“行为主义”的刑法理论以及“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和“心理强制说”等。

(二)实证主义犯罪学实证主义犯罪学,也即刑事实证学派,形成于19世纪中叶资本主义已进入发展时期的欧洲社会,主要包括犯罪人类学学派、犯罪社会学学派以及其中较为突出的一支里昂学派。

犯罪人类学由近代犯罪学创始人龙勃罗梭创立,并协同其弟子伽罗法洛和菲利共同将该学派发展与完善。

他们的主要思想围绕犯罪人展开,先后经历了“天生犯罪人论”、“自然犯罪论”及后期兼顾于对犯罪社会因素考量的自身理论演进。

与之同时期的犯罪社会学学派,受当时社会学空前发展的影响,在批判犯罪人类学学派的基础之上,形成了以德国刑法学家、社会学家冯?李斯特和转而偏向于犯罪社会学因素研究的菲利为代表的,另一大实证主义犯罪学学派,他们的主要理论包括“犯罪原因二元论”、“社会防卫论”、“犯罪原因三元论”、“犯罪饱和论”以及“刑罚等价变革”理论等。

其中,里昂学派的兴起对犯罪社会学学派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以法国犯罪学家拉加萨涅的“社会环境决定论”为基本理论观点。

二、两大学派的区别(一)兴起时的历史背景不同漫长的中世纪,人性被压抑、人伦被扭曲,直到14世纪中叶,始于意大利的文艺复兴等运动的兴起,才终将沉睡了千年的“理性之光”重新唤起并注入新的生机,宗教观、自然观、社会、国家制度,一切有违理性的存在都受到了最无情的批判。

就是在这样一个历史大背景下,古典主义犯罪学也以“理性”为剑,开启了对封建的刑事专擅主义的批判,同时也掀起了刑事司法领域的改革。

刑事古典犯罪学派的犯罪观

刑事古典犯罪学派的犯罪观

论刑事古典犯罪学派的犯罪观一、刑事古典犯罪学派的产生及其形成从犯罪的整个历史发展过程考察,古典犯罪学派形成于18世纪末。

意大利学者贝卡利亚在1764年发表的《论犯罪与刑罚》标志着古典犯罪学派的诞生,成为犯罪学的历史源头。

古典犯罪学派又称刑事古典犯罪学派,其核心思想反映了资本主义上升时期新资产阶级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要求。

贝卡利亚是古典犯罪学派的创始人之一。

贝卡利亚从功利主义学说出发,认为犯罪是一个人的自由意志的问题,是一个人的自由意志的表现。

因为人们都努力寻求愉快的感受而力求避免不愉快的感受,因此,一个犯罪与否是在“趋利避害”、“避苦求乐”的思想指导下自由选择的结果。

而刑法就是针对人们的功利思想所进行的恫吓,以迫使人们不去犯罪。

因此,贝卡利亚指出,犯罪应是一种十分明确的法律定义,法律应对什么是犯罪做出不容易变更的规定,并规定与犯罪相适应的刑罚。

二、刑事古典犯罪学派的代表人物及其主要思想除贝卡利亚之外,边沁、德国学者康德、黑格尔和费尔巴哈等著名思想家对犯罪学的产生与发展也有重要贡献。

(一)贝卡里亚的人道主义理论贝卡里亚把社会契约的理论运用于刑法学说,他认为:人们为了享受自由才割让出自己的一部分自由;人们割让出的自由的总和,组成国家最高权力。

这种权力包括刑罚权,并对任何人都有约束力。

基于这种理论,贝卡里亚主张:1、只有法律才能规定刑罚。

颁布法律的权力只属于立法者,即属于根据社会契约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代表。

2、法官的职权只是按照法律进行审判,不得对法律进行解释。

3、只有法律规定禁止的行为才能称作犯罪,并应规定出从最轻到最重的罪行阶梯。

4、衡量犯罪轻重的唯一标准就是社会遭受到的危害程度,而不能以犯罪人的意图、被害人的身份、罪孽的轻重作为标准。

5、刑罚与犯罪应相适应,以阻止人们犯更严重的罪行。

6、犯罪人不论其社会地位怎样,同样的罪应当受到同样的刑罚。

7、刑罚的目的是使犯罪人以后不再犯罪,并儆戒其他人不敢犯罪。

刑事古典学派的主要观点

刑事古典学派的主要观点

刑事古典学派的主要观点
刑事古典学派是一种法学思想流派, 它主要关注的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刑事古典学派的主要观点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 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刑法规定的罪名和刑罚必须明确、具体、明确, 不能有任何歧义。

这个原则的目的是保护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防止政府滥用权力。

第二, 犯罪行为的客观性和主观性。

犯罪行为的客观性是指犯罪行为必须是客观存在的, 而不是主观臆想的。

犯罪行为的主观性是指犯罪行为必须是有意识的、故意的, 而不是无意识的、无意的。

第三, 犯罪的法律责任原则。

犯罪的法律责任原则是指犯罪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 才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这个原则的目的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防止政府滥用权力。

第四, 犯罪的刑罚原则。

犯罪的刑罚原则是指刑罚必须符合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 不能过轻或过重。

这个原则的目的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防止政府滥用权力。

第五, 犯罪的证明原则。

犯罪的证明原则是指犯罪行为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 才能被认定为犯罪。

这个原则的目的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防止政府滥用权力。

刑事古典学派的主要观点是以保护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为出发点, 强
调刑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防止政府滥用权力, 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这些观点对于现代刑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刑法理论流派

刑法理论流派
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 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
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 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追求最佳效果的刑罚适用原则
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 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 的。
人的心灵就象液体一样,总是顺应着它周围的事 物,随着刑场变得日益残酷,这些心灵也变得麻 木不仁了。……严峻的刑罚造成了这样一种局面: 罪犯面临的恶果越大,也就越敢于规避刑罚。为 了摆脱对一次罪行的刑罚,人们会犯下更多的罪 行。刑罚最残酷的国家和年代,往往就是行为最 血腥最不人道的国家和年代。
人类学因素 自然因素 社会因素
恩里科·菲利(Enrico Ferri,1856—1929)
人身危险性与刑罚替代
他们忘记了罪犯的人格,而仅把犯罪 作为抽象的法律现象进行处理。
在人类处于最野蛮的状态下,其刑法 典都有惩罚规定,而没有关于矫正犯 罪的规定;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则 出现了与此相反的只有矫正没有惩罚 的观念。
(二)后期古典学派的主要代表
卡尔·宾丁
法规与规范
“规范就是行为的 命令及禁止,它是作为 一定的刑罚法条的前提 而存在的行为法即行为 规范。”
毕克迈耶
自由意志论的报应刑论 因果关系论及共犯论 保安处分论
贝林格
875—1923)
主张构成要件符合性具有对违法性 的推定机能。 刑罚目的的“分配理论”
废除死刑的主张
滥施极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这促使 我去研究,在一个组织优良的社会里,死 刑是否真的有益和公正。人们可以凭借怎 样的权利来杀死自己的同类呢?
体现公共意志的法律憎恶并惩罚谋杀行为, 而自己却在做这种事情:它阻止公民去做 杀人犯,却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犯。

旧派与新派

旧派与新派

浅谈刑事旧派与刑事新派一、刑事古典学派(旧派)一般来说,旧派可以分为前期旧派与后期旧派,前期旧派是指18世纪中后期到19世纪前半期的旧派,该时期旧派的刑法理论,以社会契约论、自然法为思想基础,是对启蒙时期刑法思想的继承和发扬。

1、前期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和刑法思想前期古典学派的思想家主要有贝卡利亚、费尔巴哈、边沁、康德、黑格尔。

(1)贝卡利亚(Beccaria,1738-1794),意大利刑法学家,古典学派刑法理论的先驱,于1764年(年仅26岁)发表了举世闻名的不朽之作――《论犯罪与刑罚》。

本书是贝卡利亚最有影响的一部著作。

贝卡利亚的主要刑法思想:A.社会契约论思想。

他与其他启蒙思想家如卢梭那样,基于社会契约论,从刑罚权的问题开始入手探讨刑罚的根据,认为国家刑罚权来自于人民的授予。

B.罪刑法定思想。

,提出要建立资产阶级刑罚,首先必须解决刑罚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他引述了孟德斯鸠的一句话:任何刑罚只要不是绝对必要的,都是专制的。

他指出:“主权者惩治犯罪的权力是以必须维护公共福利的保护机构,使它不受人们的侵犯为基础的。

而安全愈是神圣不可侵犯,主权者所保护的国民的自由愈多,刑罚也就愈公正。

”所以刑罚存在的根据不能从已经发生的犯罪中去寻找,而应从公共福利保护的需要中去寻找。

他还系统地提出了罪刑法定主义理论,即只有法律禁止的行为才能称作犯罪,只有法律才能规定惩治犯罪的刑罚。

为实现罪刑法定,他又提出了立法权问题、法律的解释权、法律的准确性问题,他认为“颁布法律的权力只能属于立法者——根据社会契约形成的整个社会的代表。

任何法官——他只是社会的一个成员——都不可能既为社会的其他成员规定刑罚而又不违背公正的精神”。

C.罪刑均衡和罪刑阶梯的思想。

认为衡量犯罪轻重的唯一标尺就是社会遭受到的危害程序,指出:“使民族遭受到的危害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准。

因此,那些认为犯罪人的意图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准的人的想法是错误的。

”同时还批判了以被害人的身份和罪孽的轻重作为犯罪标准的错误做法。

刑法学派

刑法学派

学派之争——旧派与新派旧派或称古典学派,是资本主义上升时期反映资产阶级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刑法学派。

一、前期古典学派:指18世纪后期到19世纪前半期的旧派,其以社会契约论、自然法理论为思想基础,具体表现为否定封建刑法。

(一)封建刑法具有以下四个特点:干涉性:刑法干涉到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恣意性:对何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事前并无法律规定,通常由一定得人恣意裁量;身份性:同样的行为由于行为人、被害人身份的不同,而导致处罚的有无与轻重;残酷性:刑罚方法大都是死刑或者身体刑。

(二)前期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及其学说1、贝卡利亚(1)社会契约论——刑罚权的根据在他看来,人们原来为你争我夺得战争所困扰,自由得不到保证,于是缔结契约,让出各自的部分自由以便能够享受剩下的部分自由,这部分少量自由得结晶形成了刑罚权。

凡是超过这个根据和限度行使刑罚权都是全力的滥用。

(2)罪刑法定主义其根据三权分立的学说,主张只有代表根据社会契约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能制定法律,任何一个法官都不得寻找借口增加对犯罪公民的既定刑罚,他也没有解释刑法的权利。

(3)客观主义他认为衡量犯罪的标准时行为人的行为使社会遭受的危害,而不是行为人的犯罪意图。

(4)罪刑相适应(5)刑罚人道主义一种正确的刑罚,它的强度只要足以阻止人们犯罪就够了。

除此之外的一切都是多余的,因而也是野蛮的。

对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残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和及时性。

反对死刑。

(6)一般预防主义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重新侵害公民并告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2、边沁他反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性主义观点,主张功利主义,认为功利主义思想的核心是避苦求乐,任何行为都服从这两项动力。

(1)功利主义的犯罪观(2)罪刑相称为罪刑相称原则的具体化提出了五个规则:A、刑罚之苦必须超过犯罪之利;B、刑罚的确定性越小,其严厉性就应该越大;C、当两个罪行相联系时,严重之罪应该适用严厉之刑,从而使罪犯有可能在较轻阶段停止犯罪;D、罪行越重适用严厉之刑以减少其发生的理由就越充足;E、不应该对所有罪犯的相同之罪适用相同之刑,必须对可能影响感情的某些情节予以考虑。

近现代西方刑事法思想的发展历程.

近现代西方刑事法思想的发展历程.

西方刑事法思想的发展历程一、刑事古典学派也称为旧派、古典学派、前期古典学派。

是十八世纪中叶和十九世纪初,新兴的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要求民主自由权利的刑法理论。

古典学派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基于启蒙思想的刑法理论;一是基于报应主义的刑法理论。

1、基于启蒙思想的刑法理论理论基础:理性主义、自由主义理论主张:一般预防(被称为旧派的相对主义)代表人物:贝卡里亚、费尔巴哈、边沁2、基于报应主义的刑法理论理论基础:国家主义理论主张:报应刑论(因而被称为旧派的绝对主义)代表人物:康德、黑格尔3、古典学派的刑法主张(1)罪刑法定(2)罪刑相适应(3)刑罚人道(4)意志自由论(5)道义责任论(6)客观主义4、古典学派代表学者(1)贝卡里亚:废除死刑(违背社会契约、不能产生最佳威吓效果、会引起人们对受刑者的怜悯、给人们提供了残酷的榜样、错判难纠)(2)边沁:功利主义刑法理论(3)费尔巴哈:罪刑法定论,心理强制论,一般预防论(刑罚威吓论)(4)康德:绝对报应(人在任何时候都只应当作目的,而不能主要作为实现其他目的的手段)、等量报应(5)黑格尔:等价报应二、刑事实证学派刑事实证学派,又称新派、实证学派、近代学派,是资本主义向帝国主义转变时期反映资产阶级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刑法学派。

近代学派有刑事人类学派与刑事社会学派。

1、刑事人类学派理论特点:注重对犯罪人的研究,尤其是将遗传、生物进化理论运用于犯罪原因的研究代表人物(意大利学派):龙布罗梭(创始人)、菲利(后期转为社会学派)、加罗法洛2、刑事社会学派注重犯罪的社会原因,认为犯罪的发生、消灭与增减,均受社会的影响代表人物:菲利、李斯特、牧野英一3、近代学派的刑法主张(1)犯罪原因论决定论(意思必至论)(2)社会责任论(3)主观主义或人格主义(4)目的刑主义(5)保安处分论4、近代学派的代表人物(1)龙布罗梭:犯罪原因(隔代遗传、返祖现象),社会防卫论与特别预防论,犯罪分类(遗传的犯罪人、进化的犯罪性、激情犯)(2)加罗法洛:自然犯罪观(3)菲利:犯罪三元论(遗传、自然、社会),犯罪饱和论(每一个社会都有其应有的犯罪,这些犯罪的产生是由于自然及社会条件引起的,其质和量是与每一个社会集体的发展相适应的)(4)李斯特:犯罪二元论,刑事政策学三、新旧学派之比较1、对犯罪的基本见解旧派认为,犯罪是具有自由意志(能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和辨别善恶是否能力的人,基于自由意志所选择的结果,而且是其衡量利害得失之后,判断对自己有利而实施的。

刑事古典学派的主要观点

刑事古典学派的主要观点

刑事古典学派的主要观点刑事古典学派是19世纪末期欧洲刑法学的主流派别之一,强调应该根据人本主义和客观标准来制定和执行法律。

在其传统观点中,人们可以了解该流派的主要观点。

1. 罪犯自由意志刑事古典学派的主要观点是罪犯拥有自由意志,并且应该为犯罪行为负责。

因此,他们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而且许多人认为这应该是相应的,以便作为可接受的惩罚,这是一个基于道德对待罪犯的观点。

2. 明确的法律古典学派非常注重明确的法律条文,以及法律的实施规定。

受害人、警察和法官都必须了解这些规定,以便他们可以在公正和公平的框架下工作。

由于这些规定减少主观性的影响,这也消除了在法律程序中的恶意扭曲。

3. 最小强制原则古典学派意味着刑罚必须是单一、固定和最小化的。

这意味着一旦法律确定犯罪的性质,法官就必须按照规定作出相应的裁决。

刑罚必须是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况最小的,以保护被告不受过度的法律遏制,而且不犯更加严重的错。

4. 按比例原则刑事古典学派还认为,法律应该是基于罪与罚的按比例原则。

这意味着犯罪的严重性决定了罚款的大小或程度,以便让刑罚更为公正。

尤其是对细节繁惑的罪行(如改夫的现代定义),累及多个阶段的行为和结果复杂的罪行,这一原则是非常适用的。

5. 实证主义实证主义是古典学派的一个扩展部分,它强调根据一定的研究和实验,去知道事实,确立更为准确的法律规定。

因此,这种观点认为,法律条文不应该基于道德或理论的考虑,而应该基于事实依据。

在刑事古典学派的信仰中,法律应该是公开、公正、固定、明确和按比例的惩罚。

这些观点已经成为欧洲法律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已经受到了其他国家法律体系的影响。

虽然有些法学家认为这一理论的某些缺陷,例如在处罚和罚款上的限制,但是这些观点的重要性助于在千百年的刑事司法历程中维护了个人的自由、生命和财产安全。

西方刑法学流派概览

西方刑法学流派概览

西方刑法学流派概览一个国家为什么有权力惩罚犯罪?国家为什么要适用刑罚?作为刑罚评价对象的到底是表现为外部的犯罪行为,还是犯罪人本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即应受处罚的到底是行为还是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根据是什么?对于这些问题的不同回答就形成了近代西方国家不同的刑法学流派,即刑事古典学派(旧派)和刑事实证学派(新派)。

(一)中世纪的刑法欧洲中世纪刑法受宗教的强烈影响,异端裁判所任意对持不同政见者施以残酷的刑罚,其时的刑法具有四个特征:神学性、身份性、残酷性以及擅断性。

后来由于市民生活逐渐提高,人道主义和自由主义思潮得到普及,刑法开始接受启蒙思想的“启蒙”。

(二)启蒙时期的刑法思想1、启蒙时期刑法思想产生的背景什么是启蒙?1784年康德经撰写过一篇同名的论文指出,启蒙是“基于人类由于自身的责任尚不成熟的现实提出来的”,“鼓足自我使用悟性的武器”,便是“启蒙的标语”。

一般认为,所谓启蒙,意味着人类运用自己的悟性进行理性的判断。

启蒙主义的根本意义在于使个人从中世纪的教会束缚中获得自由,并形成建立在宽容和人道基础上的批判自由。

历史上的启蒙时代从笛卡儿肇始,刑法史的启蒙时代则是由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开始,直到费尔巴哈刑法理论的形成。

启蒙时期的刑法思想主要表现为对封建刑法的否定,但是,封建刑法有哪些基本特点呢?主要有以下几点:(1)干涉性,即刑法干涉到个人生活的所有领域,包括干涉个人的私生活。

(2)恣意性,即对何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事前并无法律的明文规定,法官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3)身份性,即同样的行为由于行为人、被害人身份之不同,而导致处罚的有无和轻重。

(4)残酷性,是指刑罚方法异常残酷,包含着大量的死刑和身体刑,就是死刑也有多种执行方法。

2、启蒙时期刑法思想的代表人物及其思想这时期的代表人物有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伏尔泰、卢梭等。

启蒙主义思想家高举理性的大旗,以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提出刑法的“合理主义”,猛烈批判了残酷、野蛮的封建刑法,论证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从而达到限制国家权力,实现刑法的补充性、法定性、平等性和人道性,提出了一系列为前期古典学派所继承的刑法思想。

刑法总论

刑法总论

刑法总论导论一、刑法学的主要流派(1)刑事古典学派 2011年名词解释刑法学中,将启蒙时期的刑法理论和以报应论为基础的刑法理论,合并称为刑事古典学派。

刑事古典学派在以下这些方面的主张具有共同点:在犯罪观上,都采客观主义立场,即认为应受惩罚的是犯罪行为;在刑罚观上,都主张刑罚的报应性、惩罚性;都主张罪刑法定原则,反对类推适用,反对不定期刑、缓释和假释。

形式古典学派的贡献为:创立了一整套刑法体系,明确了犯罪、刑罚等的基本概念,提出了防止刑罚的任意性、专断性和反对刑罚的严酷性,奠定了现代刑法理论的基础。

(2)刑事近代学派刑事近代学派,又称实证学派,是以在刑事古典学派之后,以实证主义为思想基础的研究刑法现象的法学学派。

近代学派有人类学派与社会学派之分,在我国刑法理论中,通常称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

实证学派重视研究犯罪产生的原因;主张世界上任何事情都受因果法则的支配,犯罪现象也不例外;犯罪人之所以要承担刑事责任,是为了捍卫社会;犯罪人性格如何,是科刑的最重要标准;刑罚不是对犯罪的报应,而是追求一定的目的的。

(3)古典学派与近代学派的分歧,可以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一、古典派基于意思自由论,近代派以意思必至论为根据,前者形而上学,后者是自然科学的;二、古典派提倡道义责任论,近代派主张社会责任论,前者是个人伦理的,后者是社会伦理的;三、古典派将犯人的主观同样对待,在近代派中承认犯人的个性,前者是抽象地观察犯人,后者是具体地观察之;四、古典派以客观事实为刑罚的对象,近代派以犯人的主观方面为刑罚的对象;五、古典派提倡报应刑论,近代派主张目的刑论。

二、刑事立法解释和刑法司法解释的区别 2008年简答题1.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解释。

【注意1】刑法修正案属于立法,不属于立法解释。

【注意2】刑法典中的解释性规定不属于立法解释。

2.司法解释:司法机关对法律、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所做的说明。

【效力等级】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第一编刑法论第二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概念与分类一、刑法的概念定义:刑法就是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刑事古典学派的主要观点

2、刑事古典学派的主要观点

黑格尔:
自在自为地正义的刑罚观
“加于犯人的侵害不但是自在地正义的,因为 这种侵害同时是他自在地存在的意志,是他 自由的定在,是他的法,所以是正义的;不 仅如此,而且它是在犯人自身中立定的法, 也就是说,在他达到了定在的意志中、在他 的行为中立定的法。其实,他的行为,作为 具有理性的人的行为,所包含着的是:它是 某种普遍物,同时通过这种行为犯人定下一 条法律,在他的行为中自为地承认它,因此 他应该从属于它,像从属于自己的法一样。”
刑罚是一种必要的恶
“应观察这样两种情况——一种代表罪行之恶,另一种代表 刑罚之恶。下列之恶是每种刑罚所具有的:第一,强制之恶。 他根据受禁止事物有权享用的快乐程度向罪犯适用或多或少 之痛苦。第二,刑罚所产生之苦。当刑法被实际执行实际如 此。第三,恐惧之恶。那些已经违反法律或害怕随之而来的 指控者必然遭受此种痛苦。第四,错误控告之恶。这种恶专 属于刑法,而且尤其是那些含糊不清之刑及虚假之罪。人们 的普遍憎恨经常使受到指控或责难的嫌疑犯及被告人处于一 种可怕的形势下。第五,衍化之恶。发生在受到法律制裁者 之父母或朋友身上。以上是立法者在规定刑罚时应时刻注意 的恶或代价。”
“一种正确的刑罚,它的强度只要足以阻止人们犯 罪就够了。”“除此以外的一切都是多余的,因而 也是野蛮的。 ”
贝卡里亚一再强调,对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 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和及时性。他 认为严酷的刑罚,不但违背了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 质,而且会造成有害的结果,即不容易使犯罪与刑 罚之间保持实质的对应关系,导致犯罪不受处罚或 犯下更多的罪行。
一般预防主义
边沁认为:“惩罚的首要目的是防止发生类似的犯罪。 过去发生的毕竟只有一个行为,而未来则未可限量。 已经实施的犯罪仅涉及某一个人,类似的犯罪将可能 影响整个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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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已然之罪与报应之刑的适应
未然之罪与预防之刑的适应
研究视角
研究刑罚的理性
研究犯罪的原因,进而得出预防犯罪的对策
研究方法
理性思辨
实证的方法
刑事古典学派
刑事近代学派
创始人
贝卡利亚
龙勃罗梭
代表人物
贝卡利亚、费尔巴哈、边沁、黑格尔、康德
刑事人类学派:龙勃罗梭、加罗法罗
刑事社会学派:菲利、李斯特
基本观点
犯罪是行为人在趋利避害的本性驱使下意志自由选择的结果(意志自由)
否认意志自由,行为人的行为是遗传因素或周围环境决定的(行为决定)
坚持人格同一性(即认为人都是一样的,不同的是行为),进而把行为人的行为作为评价的中心(行为中心)
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是评价的中心(行为人中心)
行为人本可以不实施犯罪却实施了犯罪行为,应受道义的谴责(道义责任)
为保卫社会而处罚行为人(社会责任)
“野兽吞噬人,是出于邪恶的天性,还是生理机制的驱使,但不会有人拒绝杀死这只野兽,也不会有人心甘情愿的被野兽撕成碎片。”——龙勃罗梭
评价:“严谨中折射出僵Βιβλιοθήκη ”“正因为片面,所以才深刻”
评价:“灵活中透露出任意”
“正因为片面,所以才深刻”
责任承担方式
刑罚
刑罚,保安处分
刑罚目的
惩罚犯罪(报应主义的刑罚观)
预防犯罪(功利主义的刑罚观)
罪刑法定原则
绝对的罪刑法定:绝对排斥习惯法;实行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禁止类推;禁止溯及既往
相对的罪刑法定:允许习惯法的补充效力: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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