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序良俗原则的法律运用
浅析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浅析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李建军、肖强摘要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不可或缺的基本原则,在现代民法的立法、守法及司法实践中,一直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但是因为该原则具有抽象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正确并恰当的应用,导致该原则长期不受重视,不能发挥其拥有的功能。
究其原因,公序良俗原则从立法到实践中都存在着诸多问题。
本文着重分析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具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完善措施,以使该原则更好的发挥其作用,也使人们对公序良俗原则有更深刻的认识。
关键词公序良俗原则民法原则基本原则一、公序良俗原则的基本内涵目前对于公序良俗原则的基本内涵,理论界尚未具有统一定义。
但一般认为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两个概念的合称,公共秩序一般被认为是维护国家和社会正常发展所需要遵守的秩序和规则,它所代表的是社会和国家的公共利益。
善良风俗则被认为是指社会和国家所要遵守的被一般人所认可的道德,它所代表的是作为人行为的一般准则。
善良风俗应当是在一定的时期内,一定的地域内所存在的最低道德规范。
因而善良风俗又被表述为“一个公平正义的思想者之道德感”。
公序良俗原则通过对主流的伦理道德进行规范进而体现出对公共利益的维护,该原则中的“公共秩序”、“善良风俗”都可以看做是伦理化规则的延伸。
二、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一)公序良俗原则内涵的模糊性不同的法官对于公序良俗的理解是不同的,甚至个人的生活环境、性格、价值观念、生活方式都会影响到他们对于公序良俗的判断。
也正因如此,我国民法对于公序良俗原则的简单概括规定必然会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
但从另一方面上看,公序良俗的这一特点又是其价值所在,公序良俗原则的模糊性,又正是法律所需要的,因为该原则是“为加强法律的灵活性而设立的机制,是社会剧烈变迁的产物”。
它为法律带来了弹性,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却没有明确自由裁量权的权限。
法官在自认为客观的、理性的判断之下运用公序良俗原则,但是没有一个相对精准的、明确的客观标准作指导,法官的判断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主观的、感性的判断。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公序良俗原则之法理学思考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公序良俗原则之法理学思考公序良俗原则是法治社会中的重要法律原则之一,旨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道德规范。
作为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的话题之一,本文将对公序良俗原则进行法理学思考,并探讨其在法学领域中的重要性和应用。
一、公序良俗原则的定义与特点公序良俗原则,简称公良原则,是法律适用中的重要原则之一,涵盖了社会公共秩序和道德规范两个方面。
公序指的是社会公共秩序,即维护社会安定、和谐和正常运转的秩序,是社会的基石。
良俗指的是道德规范,即有关社会行为、道德风尚的传统、习俗和观念。
公序良俗原则的特点在于其广泛的适用范围和灵活的实施方式。
它具有概括性、全面性和弹性三个方面的特点。
概括性指的是公序良俗原则覆盖了各个领域、各个层面的社会行为;全面性指的是公序良俗原则对于法律适用具有普遍性,不受特定法律领域的限制;弹性指的是公序良俗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具有灵活性,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平衡。
二、公序良俗原则的法理学基础公序良俗原则的法理学基础可以从经验主义和实用主义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1. 经验主义视角:公序良俗原则可以从社会实践和经验中汲取道德规范和社会行为准则,以此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基于社会经验和传统习俗的积累,公序良俗原则对于法律的制定和适用起到了基础性的作用。
2. 实用主义视角:公序良俗原则强调法律的实用性和合理性,以此来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
公序良俗原则是从社会实践中总结出的一套法治原则,它以实用主义的思维方式来解决社会问题,使法律更加贴近社会需求。
三、公序良俗原则的法学理论与应用公序良俗原则在法学领域中具有广泛的理论和应用研究。
在理论研究方面,学者们从不同的视角探讨了公序良俗原则的内容、特点和意义,不断完善和深化了公序良俗原则的理论体系。
在应用研究方面,公序良俗原则在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它在判例法和解释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能够填补法律的空白和虚位,为司法实践提供了灵活的法律适用准则。
浅析公序良俗原则在法律中的适用
法律经纬法制博览2019年07月(上)浅析公序良俗原则在法律中的适用陶治桥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贵州贵阳550025摘要:作为我国民法的立法精神,公序良俗原则在我国民法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它作为法律意义上的一般性条款,在维护社会体系以及法律威严上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本文就此进行了研究,在对公序良俗的具体含义进行一定的阐述以及背景了解中,笔者结合实际生活中具体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事件,对公序良俗原则在法律中的应用提出了几点意见,以完善公序良俗原则在法律中的具体适用。
关键词:公序良俗原则;民法;一般性条款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9-0265-01作者简介:陶治桥(1997-),男,汉族,贵州贵阳人,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一、公序良俗的含义(一)公序良俗的含义史尚宽先生提出:“公序良俗,在内容上又分为公共秩序以及善良风俗两部分内容,前者主在维护外部的社会秩序,后者主在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两者在某种范围上,有着相似的作用,但本质上的区别,却是十分明确的。
两者同以社会的健全发展为主要目标,而对阻碍社会秩序正常发展的行为予以制止,抑或是制裁,但实际上,社会上依然存在违反公共秩序而不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或者违反了善良风俗而不涉及公共秩序的行为,这是必然的。
”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第七条具体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在本质上,公序良俗原则与诚信原则是一样的,是一种弹性较强的条款,在法律上对公序良俗原则予以肯定,但随着时代的具体变化,其具体的涵义与规定内容有很大的变化[1]。
(二)公序良俗的历史背景公序良俗原则起源于罗马法,随着时代的发展,其一点点被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国家所接受。
在二战以后,随着资本主义的垄断以及经济的快速发展,公序良俗原则被广泛的运用到调节社会机制上,起到了保护社会秩序以及当事人切身利益的具体作用,其在法律上的规定也由无效转变为相对有效,同时,公序良俗原则扩大成了对于整个法律领域内立法的基本原则,不仅仅是对契约自由的约束,还包括着法律权利的使用、法律义务的具体履行情况以及法律解释权等,都要遵从公序良俗原则[2]。
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范围
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范围
公序良俗原则是法律领域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它是指社会公
共秩序和社会伦理道德规范的总称,具有普遍适用性和相对稳
定性。
公序良俗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秩序:公序良俗原则是法律秩序的基石,是法律规范
制定的依据之一。
法律中的规定往往是基于公序良俗的原则来
制定的,通过法律的规范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伦理道德。
2.社会伦理道德:公序良俗原则是社会伦理道德的表现,它
规范着人们的行为和处世方式。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的言行举止、道德准则、礼仪习惯等都是基于公序良俗的原则来遵循的。
3.社会公共秩序:公序良俗原则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
稳定的重要保障。
它涉及到人们在公共场所的行为规范,如不
打乱公共秩序、不做违法行为、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
4.交往准则:公序良俗原则还适用于人们的社会交往和人际
关系。
在人际关系中,人们需要按照公序良俗的准则来处理彼
此之间的关系,如尊重他人的权益、遵守承诺、友善待人等。
5.商业伦理:公序良俗原则也适用于商业活动中。
商业伦理
是商业活动中的道德规范,它要求商家遵循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尊重消费者权益、履行社会责任等公序良俗的原则。
总之,公序良俗原则是一种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伦理道德规范,适用于法律秩序、社会伦理道德、社会公共秩序、交往准
则和商业伦理等多个方面。
它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进步和人类文明的发展。
浅谈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浅谈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摘要:摘要:一直以来公序良俗原则被称为是民法原则的“兜底条款”,它的涵盖范围广,约束力强,当然,意义也就不证自明了。
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对公序良俗原则做了有关的规定,这对民事主体的法律行为和法院公平合理的裁判,以及对于促进社会稳定发展都起到了相当大关键词:浅谈,公序良俗,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摘要:一直以来公序良俗原则被称为是民法原则的“兜底条款”,它的涵盖范围广,约束力强,当然,意义也就不证自明了。
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对公序良俗原则做了有关的规定,这对民事主体的法律行为和法院公平合理的裁判,以及对于促进社会稳定发展都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
下载论文网关键词:公序良俗原则;自由裁量权;泸州遗赠案一、案例分析四川省泸州市曾发生了一件轰动全国的“遗产继承案”,这件案件引起的关于公序良俗原则的法律适用问题在学界以及公众中都引起了轩然大波。
案件大体是这样的:被告蒋伦芳与丈夫黄永彬于1963年结婚,后因情感出现裂缝,夫妻关系一度紧张。
黄永彬于1996年认识了原告张学英,并与其非法同居,后来黄某身患重病在临终前留下遗嘱,许诺要把所剩留给张学英。
黄永彬死后,由于蒋某凭借原配身份拒绝分配财产,张雪英于是将蒋某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判给其遗嘱中的6万元。
此案经泸州市纳溪区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后,于2001年11月开庭宣判,泸州市纳溪区法院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条有关规定认定黄永彬立下的遗嘱无效,并驳回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
判决做出之后一时间引起了很大轰动,对于张某到底是否有权取得黄某遗赠给她的财产,大家众说纷纭。
由此出现了两种观点:支持法院判决的学者认为,《民法通则》在法律地位上高于《继承法》,因为《民法通则》是一切民事法律的总纲领性文件。
民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民法的基本宗旨,它的法律效力也应该优先于具体的法律条文,这也就说明了原则指导规则,而规则是在原则的指导下形成的,是原则的具体表现,所以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论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适用
公序 良俗 原则是现代 民法一项 重要 的法律概念和基本的法律原 则。 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 公序 良俗原则具有“ 克服规则模式僵化 、 授予法 官 自由裁量权 、 追求实质正义等重要功能” 因此它被称 为现 。 代民法至高无上的基本原则。但 公序 良俗 也因其 自身无法避 免的矛 盾性和危险性在司法实践中多惹争议, 其适用 尚存在诸多问题, 如其 具体内涵和判 断标准, 能否在司法实践中被直接适用 , 以及如何正当 适用 等 。 因此 , 序 良俗 原 则 在 当 今 社会 中的 司法 适 用 仍应 值 得 探 讨 。 公 公 序 良俗 原 则 的 溯 源 公 序 良俗 原 则 最 早 可 追 溯 于 罗 马法 。 查 士丁 尼 《 说 汇 纂》 认 学 就 为: 订立合 同约定终身不 结婚 , 或者必须结婚, 必须信奉某种宗教或不 信奉某种宗教 , 以赌博为标的的行为等都属于违 反公序 良俗而无效的 行 为 。 序 良俗 原 则 虽 然 在 罗 马 法 中 有 所 体 现 , 还 不 是 作 为 基 本 原 公 但 则来适用。 将公序 良俗原则首次引入法典的是《 法国民法 典》 其第 6条规 定: 当事人不得 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 序与善 良风俗的法律 。 第 l3 1条规定: 1 原因为法律所禁止 , 违反善 良风俗或公共秩序 刚, 此种 原 因 为 不 法 原 因 , 于 不 法 原 因 的 债 , 发 生任 何 效力 。 基 不 我 国现 行 的 民事 立 法 并 没 直 接 采 用 公 序 良俗 这一 概 念 ,而 是 用 “ 会 公 共 利 益 和 社 会 公德 ” 取 代 。 《 华 人 民共 和 国 民法 通 则 》 社 来 中 第 7条 规 定 : 事 活动 应该 尊 重 社 会 公 德 , 民 不损 害社 会 公 共利 益 , 坏 国 破 家经济计划 , 乱社会经济秩序 。学界通说认为, 扰 社会公共利益相当 与 公共秩序 , 社会 公德相 当于善 良风俗 。 二、 公序 良俗原则 的定义 公序 良俗 实际上包含 了公共秩序和善 良风俗两个独立的概念 。 公共秩序与善 良风俗均为不确定的概念, 目前我 国学界尚未形成统一 的意见, 而外 国 立法 例 中 也 没 明确 界 定两 者 的 内涵 , 常 以举 例 方 式 而 说 明。如 日本学者 我妻 荣根据判例例举 出 7种违反公序 良俗 原则的 行 为 : 反人 伦 的 行 为 : 反正 义 观 念 的行 为 : 他 人 穷 破 、 经 验 获 违 违 乘 无 取不 当利益的行为; 极度 限制个人 自由的行为: 限制营业 自由的行为; 处 分 生存 基 础财 产 的行 为 ; 著 的射 悖 行 为 0 显 。 要想对 公序 良俗做出精确的界定, 无论是学理上还是立法上都是 困难 的。 本文采用陈 自强先生的有关定义, 即公共秩序是存在于法律 本身的价值体系; 良风俗是法律外的伦理秩序 , 善 是维持人类社会生 活所不可或缺的、 最低限度的伦理道 德标准0 笔者认为 , 。 将公共秩序 理解为“ 存在于法律本身的价值体系” 比“ 远 国家社会一般利益” 为佳; 将善 良风俗理解为“ 法律外的伦理秩序” 也更接近立法者的初衷0 。 三 、 序 良俗 原 则 的 司 法 适 用 公 公序 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能否直接适用 , 学界有不同的认 识。 有学者认 为公序 良俗原则的直接适用有利于弥补法律漏洞, 追求实质 正义 。也有学者认为法律原则较为抽象, 有指 导作用 , 但不应直接 用于个案裁判0 。笔者认为 , 在立法或 司法解释 尚为将 其具体化或类 型化 的时候 , 官对公序 良俗原则的适用应持谨慎 态度 , 法 公序 良俗条 款只 能在“ 实在法未作规定或摸棱两可的情形下” 能适用 曾世雄 才 先 生 指 出 : 作 为或 不 作 为 脱 序 , 强 行 法又 苦 无 强制 或 禁 止 之规 定 可 “ 而 用 时, 公序 良俗之规 定, 方使发生补充之功能。0 ” 此外, 对适用公序 良 俗 原则所 带来的法官 自由裁量权必须有一定的事后监督。 法 官在 决 定适 用 公序 良俗 原 则 时 ,必 须 首 先 查 明 公序 良俗 的 内 容 。 查 明 内 容法 官 应 以 本 国现 时 的公 序 良俗 作 为 判 断 基 准 。例 如 性 服 务在有些 国家就 是合法职业 , 但在我 国是有违公序 良俗 的。因此,
浅谈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浅谈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公序良俗是指社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是社会生活中的一种秩序和风尚,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公序良俗原则运用的目的、方法和效果三个方面进行浅谈。
首先,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推动社会进步。
司法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其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秩序稳定。
公序良俗原则作为社会道德规范的一部分,可以引导人们遵守社会规范,遵循公共利益,调整合理行为。
当司法实践中发生争议纠纷时,运用公序良俗原则可以帮助法官确定合理判断和裁判,使裁判具有公平性、公正性和适用性。
同时,公序良俗原则也能促使社会逐渐摒弃陋习,树立新的良好行为准则,推动整个社会向着秩序健康和进步的方向发展。
其次,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需要注重方法和手段的选择。
公序良俗原则的内涵广泛而抽象,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具体运用并不容易。
法官需要通过案例分析、法理研究和实际调查,综合考量案件中当事人的行为举止、社会风尚、道德标准等方面因素,尽量确保判断和裁判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此外,还应充分尊重社会多元化和历史文化差异,灵活运用公序良俗原则,适应当代社会的发展需要。
比如,在网络时代,法官在涉及互联网纠纷的判断和裁判时,应充分考虑网络文化的特点和规律,运用公序良俗原则对网络行为进行规制,维护网络秩序和社会稳定。
最后,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要注重效果的评估和价值的实现。
司法实践的最终目的是提供公正、公平的法律制度和裁判结果。
因此,判断和裁判的效果应该得到合理的评估和监督。
当公序良俗原则无法达到预期效果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
此外,公序良俗原则的运用还应该与其他法律原则相协调,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司法实践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总之,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是维护社会秩序和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手段。
但其运用需要注意方法和手段的选择,注重效果的评估和价值的实现。
只有通过合理运用公序良俗原则,才能保证司法实践的公正和合理,推动社会向着秩序稳定和进步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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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序良俗原则的法律运用试析公序良俗原则的法律运用,本文通过对公序良俗这一法律原则在当今法律界的运用状况分析,提出了一些建议和对策,以期促进法治发展。
一、公序良俗概述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概念构成的,公序,指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良俗,指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
公序良俗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外国民法典中有公序良俗的概念,我国《民法通则》中没有采用公序良俗的概念。
《民法通则》第7 条规定:民事活动应该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合同法》第7 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由此可以看出,虽然民法通则没有明确规定,按照许多学者的理解,所谓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道德,就相当于公序良俗。
按常人的通俗理解:公序良俗就是基本道德。
二、公序良俗原则在实践中的运用在当今诸多司法实践中,公序良俗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判案原则加以运用,法总是来源于社会发展又落后于社会发展,法律不是万能的,它或多或少有些漏洞,法律不能解决实践中所遇到的所有问题,所谓徒法不足以行。
法律原则的运用相比于法律规则较灵活,它可以解决法律规则没有明确规定的难题,公序良俗作为民法领域里的一个重要原则,现今被越来越多的法官重视与运用,并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泸州二奶案简述:蒋某与黄某系夫妻关系。
1990 年7 月,蒋某因继承父母遗产取得一处房产。
1995 年,因城市建设,该房被拆迁,拆迁单位补偿了另一套房子给蒋某,并以蒋某个人名义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1996 年,黄某与张学英相识,便一直在外租房公开非法同居生活,2000 年9 月,黄某与蒋某将该房产以8 万元的价格出售。
浅论公序良俗原则及其适用
浅论公序良俗原则及其适用公序良俗是指一定社会群体中普遍认可的行为准则和道德标准,是社会秩序稳定和人际关系和谐的重要基础。
公序良俗原则广泛应用于法律、道德、教育和行为规范等方面,对于社会发展和进步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
首先,在法律领域,公序良俗原则是法律制定的基础之一、法律规定了人们在社会中应该遵守的基本规则,而这些规则就是在公序良俗原则的指导下制定的。
公序良俗原则可以约束人们的行为,使其不违反社会规范和价值观念,从而保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良性发展。
其次,在道德领域,公序良俗原则可以引导人们在道德层面上合理行为。
道德准则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所遵循的规范,而公序良俗原则则被认为是道德准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序良俗原则帮助人们分辨善恶和对错,形成正确的行为价值观念,引导人们遵守道德规范,相互尊重、关心他人。
再次,在教育领域,公序良俗原则是培养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的重要依据。
教育是社会形成公共道德意识的主要途径之一,而公序良俗原则是培养学生基本的道德素养和行为习惯的重要基础。
通过教育引导学生遵守公序良俗原则,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公共利益意识和良好行为习惯,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最后,在行为规范领域,公序良俗原则可以指导人们正确规范自己的行为。
人们在社会中的行为举止应该受到公序良俗原则的制约和引导。
公序良俗原则要求人们尊重他人的权益、遵守社会规则、讲究社交礼仪等,从而保持社会的良好风尚和行为规范。
总之,公序良俗原则是社会和谐和发展的基石,广泛适用于法律、道德、教育和行为规范等方方面面。
它可以约束人们的行为,引导人们秉持正确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促进社会秩序的良性循环和人际关系的和谐发展。
因此,我们应该重视公序良俗原则的教育和传承,努力营造一个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
论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适用
论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适用公序良俗原则是指在社会公共秩序和道德风尚的维护方面,应当遵循的原则和规范。
这一原则在司法领域中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对于判断和处理许多法律问题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适用及相关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公序良俗原则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法律解释。
在解释法律条文时,公序良俗原则可以作为解释的重要依据之一。
当法律条文存在歧义或漏洞时,可以结合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标准来填补法律空白,使法律解释更具有合理性和可接受性。
法律适用。
在审理案件时,公序良俗原则可以作为判断法律事实和证据的重要依据。
当案件涉及道德和伦理问题时,法官可以结合公序良俗原则进行综合考量,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律监督。
公序良俗原则也是法律监督的重要依据之一。
在监督司法行为时,可以依据公序良俗原则来评判司法裁判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以及监督法官的司法行为是否符合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
在应用公序良俗原则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尊重法律。
虽然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地位,但首先需要尊重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力。
公序良俗原则不能违背法律规定,否则将失去其合法性和合理性。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公序良俗原则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应用这一原则时,需要着重考虑其对公共利益的影响,以避免与社会伦理道德相悖离。
保持中立。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保持中立,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在应用公序良俗原则时,应当避免主观臆断和偏见,以确保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合理适用。
在应用公序良俗原则时,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适用。
不能生搬硬套或任意解释,以免造成不公正和不合理的后果。
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领域中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
通过合理运用这一原则,可以更好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然而,在应用过程中也需要注意一系列问题,以确保其合法、公正、合理地适用。
本文旨在探讨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领域的应用乱象及其本相,结合实例分析其适用的类型化。
公序良俗原则法律案例(3篇)
一、引言公序良俗原则是法律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人们的行为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风尚。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公序良俗原则贯穿于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多个领域。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分析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以期对公序良俗原则的理解和适用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某市甲区居民李某,因经营一家小卖部,与邻居乙某关系紧张。
一日,乙某家的小狗跑出,误食了李某小卖部门口摆放的农药。
乙某家的小狗因此中毒死亡。
乙某认为,李某未妥善保管农药,导致其家犬死亡,要求李某赔偿其损失。
三、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
以下是具体分析:(一)案件事实分析1. 李某作为小卖部经营者,对其门口摆放的农药负有保管责任。
农药属于危险物品,一旦泄漏或误食,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2. 乙某家的小狗误食农药,导致死亡。
乙某要求李某赔偿损失,是基于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二)法律适用分析1.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9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某因未妥善保管农药,导致乙某家犬死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然而,本案的关键在于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
农药属于危险物品,李某作为经营者,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农药泄漏或误食。
李某未履行该义务,导致乙某家犬死亡,不仅侵犯了乙某的财产权益,也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
(三)判决结果分析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未妥善保管农药,导致乙某家犬死亡,侵犯了乙某的财产权益,同时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9条和《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判决李某赔偿乙某经济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
李某作为经营者,未妥善保管农药,导致乙某家犬死亡,侵犯了乙某的财产权益,同时也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
法院依法判决李某承担侵权责任,体现了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作用。
五、启示本案对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有以下启示:1. 公序良俗原则是法律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各个法律领域。
论公序良俗原则及其适用
论公序良俗原则及其适用一、公序良俗原则的概念及判断标准(一)概念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法律活动是不得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一般道德标准和国家的一般利益。
在德国的有关判例中,公序良俗被表述为“一切公平和正义的思想者之礼仪感。
”(二)判断标准在实务上如何认定某一法律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这是公序良俗原则适用的关键所在。
在法国,学者们在总结各种判例的基础上,一直试图确定公序良俗的一般标准,概括起来,主要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是经验主义的观点,它主张应根据具体的时间和地点,考察一行为是否正常和符合习惯;另一种是唯心主义的观点,它主张应由法官根据社会生活中居主导地位的道德准则去判断行为是否违反道德。
这种观点认为,经验主义实际上只能使善良风俗成为空洞的概念,因为法官不应服从于公众舆论。
法国学理一般采取唯心主义观点。
在德国,善良风俗不是一个抽象的标准,而是一个实用的标准。
所谓实用的标准系指以交易习惯为依据,不是从哲理中得出的。
凡是私人交易中公认为最低限度的诚实与信用标准,就是善良风俗。
低于这项标准的就是违反善良风俗。
凡是商业习惯指责法律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官就有权超越意思表示的内容进行调查。
德国法的界线不是抽象的、理论性的界线,而是一个具体的、随着时代而变动的标准。
正如史尚宽先生所言,盖以社会之一般秩序、一般道德为抽象的观念,其具体的内容,随时代而变迁,应按时代需求而各别具体的决定。
由于立法者不可能预见一切有损于国家社会的一般利益和违背社会一般道德观念的行为并做出详尽的规定,由此带来的是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的内涵与外延均不确定,极富弹性。
立法者只好授权于法官,由法官根据不断变化发展着的新情况,凭借其智慧与经验来把握公序良俗的精神实质,行使自由裁量权,在个案中确定具体行为是否违背了公序良俗。
在该原则的适用过程中,不断对违反公序良俗行为进行分类,使之类型化。
在大陆法系国家,概括法、德、日及我国台湾地区,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第一,违反家庭人伦的行为;第二,违反正义观念的行为;第三,剥夺或极端限制个人自由的行为;第四,限制营业自由的行为;第五,侥幸行为;第六,暴利行为;第七,违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八,违反现代社会制度或妨害公共团体之政治作用的行为等。
论公序良俗原则的法律运用
般 道德 。 公 序 良俗 指 l 己 事 主体 的行 为应 当遵 守公共秩 序 , 符 合 他 人 同居的法 律规 定 , 夫妻 之间应 该互相 忠实 , 互相 尊重 该遗
善 良风俗 , 不 得违 反国; 的公共秩 序 和社会 的一般 道德 。 外国民 赠 的利益属 于原 告基于与 死者非 法关系所获 得的非 正当利益 , 其 法典 中有 公序 良俗 的概 含, 我国 《 民法通则》 中没有 采用公序 良俗 内容是违法 的 , 《 民法通 则》 规定 : 内容 违反法 律的 民事行 为无效 。
法律 与 道德在 内容上 存在着 联系 , 近 代 以前 , 法律 与道德 高
政法 规 , 尊 重社会 公德 , : 得扰乱社 会经济秩 序 , 损 害社会公 共利 度 重合 , 近 现代 法倾 向于最 低限度 的道 德法律 化 , 逐步 明确法律 益 。 由此 可 以看 出, 虽靠 民法通则 没有 明确规 定 , 按照 许多 学者 与道德 的界 限 但 现实 生活 中和司法 实践 中 , 有 的行为看 似违法 的 理解 . 所 谓社 会公 共利 益和社 会公共 道德 , 就相 当于 “ 公序良
被 拆迁 , 拆迁 单位 补偿 了 弓 一套 房子给 蒋某 , 并 以蒋 某个人 名 义 相反 。 办理 了房 屋产权 登记手 续 。l 9 9 6 年, 黄某 与张 学英相 识 , 便 一直
公序 良俗是 民法 领域 的重 要法律 原则 。法 律原 则是法 律规
在 外租 房 公开非法 同居 生活 , 2 0 0 0 年 9月 , 黄 某与蒋 某将 该房产 范的 组成部 分 , 法律 规范 包括法 律原 则和法 律规 则 。那 么 , 法律
、
公 序 良俗概述
是 自己的真 实意思表 示 , 应 该属 于有效 的法律 行为 。
浅谈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中的适用
浅谈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中的适用摘要民法需要规定公序良俗原则,是因为立法当时不可能预见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打的秩序的行为而做出详尽的禁止性规定,股摄录公序良俗原则,以弥补禁止性规定之不足。
一方面,限制私权,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另一方面,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法官可直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进行裁决。
因此,各国都将公序良俗原则等道德引入民法中,成为近现代民法的重要原则。
关键词:公序良俗,私权,社会利益第一章公序良俗原则的概念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
所谓公序,即社会一般利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所谓良俗,即一般道德观念或良好道德风尚,包括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
民法之所以需要规定公序良俗原则,是因为当时不可能预见一些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做出详尽的禁止性规定,故设立公序良俗原则,以弥补禁止性规定之不足。
同时,该原则的使用还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其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因而能处理现代市场经济中发生的各种新问题,在确保国家已办理已、社会道德秩序,以及协调各种利益冲突、保护弱者、维护社会正义等方面发挥极为重要的机能。
当遇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社会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禁止性法律规定时,法院可直接一句公序良俗原则认定该行为无效。
第二章公序良俗原则在个案中的使用现代民法的社会本位,公序良俗原则已成为支配整个法秩序的价值理念与规范原则,是司法自治的界线。
法律原则的不确定性使其适用能弥补成文法的不足,矫正形式正义的偏差,因而备受推崇,甚至被誉为“法律帝国之王”;但法律原则的适用也因其不确定性势必导致裁判的不确定性,从而为危机法的安定性而饱受质疑。
因此,即使社会本位时期,支持法律原则适用论者也普遍主张对其使用应予严格的限制,以维护法的安定性。
设置公序良俗原则适用的前提,即在于从源头上对其适用予以限制。
其适用须以实现个案正义为唯一目的,且应穷尽法律规则的约束,并就其适用提供更强理由。
浅论公序良俗原则及其适用
浅论公序良俗原则及其适用浅论公序良俗原则及其适用席文斌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全部民法,指导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依据我国的民事法律规定,结合学理解释进行概括,我国民法有六项基本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最后一项原则,因其固有的弹性而客观上起着一种兜底的作用,在现实的民事司法活动中默默地发挥着其应有的作用。
然而,数年前“泸州二奶案”的出现,使这项原则再次受到讨论,关于它的适用问题,依据法理和我国的现行的法律,是仍然存在着争议,有待商榷和进行立法完善的。
一、公序良俗原则的内涵(一)公序良俗原则的概念所谓公序良俗原则,准确的说我国民事法律并没有明确的对其作出规定,而是一种近似原则。
《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我国学者通说认为,这一规定中的“社会公共利益”近似于外国民法典的“公共秩序”;“社会公德”近似于外国民法典中的“善良风俗”,因此,可以将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概括为“公序良俗”原则。
关于“公序良俗”的定义,从上文的描述中,不难发现它是包括两个部分的,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简称。
公共秩序也即人类的公共生活秩序,是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逐渐形成的规范人们行为,引导正确价值观,与人们的基本利益、国家和社会的基本利益相统一的社会规则。
善良风俗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它是人们应当遵守的最低限度的道德的法律化。
二者的相互交融、相辅相成构成了完整的公序良俗原则。
但是,各国也会因社会环境与法律环境的差异,而出现一些表述与内容上的差异,但其本质都是围绕着“公序良俗”这一民法的基本原则而展开的。
(二)公序良俗原则的历史沿革公序良俗的观念最早起源于罗马法,随后逐渐被德、意、法等国的民法所采用。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第一次规定了公序良俗原则,该法典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法律。
浅议公序良俗原则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
浅议公序良俗原则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摘要: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进步,案件的审判走进了百姓的视野。
其中在司法审判中引入公序良俗作为判决的根据,令人关注。
本文从适用公序良俗原则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两方面入手,肯定公序良俗原则在民事审判中的自身价值,指出了在适用过程中不能忽视的问题。
关键词:公序良俗原则;民事审判;合理性;必要性虽然被称为“公序良俗第一案”的泸州纳溪遗产纠纷案,以法院判决黄某的遗赠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被确认无效已落下帷幕,但案件的影响却远未停止,尤其是部分学者所质疑的“公序良俗原则在审判中的适用是否恰当”这一问题,一直被我国法律学家竞相讨论。
本文也是受到该案的启发,针对这一问题提出了笔者自己的看法。
首先,公序良俗这一概念,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对于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国内外学者始终难以形成较为一致的界定,我国通说认为“公共秩序”指国家社会存在发展的一般秩序;“善良风俗”则是指社会占主导的、一般大众的道德观念。
可以看出这样的概念界定过于模糊,但本文旨在探讨的是公序良俗原则在实践中的适用。
一、适用公序良俗原则的合理性分析(一)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符合传统法律精神,体现了道德与法律的互动纵观我国的法律发展史,可以看出伦理道德一直占据着重要地位。
在我国古代社会没有明确法律规范的情况下,伦理道德一直是法官断案的依据,这种长期形成的法律传统思想在现代社会仍然存在。
尽管如今我们已经有立法机关明确制定的成文法,但不能否认的是这些法律条文也都体现了一定的道德伦理要求。
也正是因为这样,法律的实施才能为大众所接受。
所以在民事审判中恰当的适用公序良俗原则,符合我们的传统法律精神。
另外在社会规范体系中,法律和道德作为两种不同属性的行为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方面尽管手段不同,但是其功能确是相互补充的。
道德主要表现为通过行为评价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和诱导,所以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它对严重危害他人或社会利益的行为只能谴责不能制裁;而法律则以明文规定的方式对社会主体的行为进行引导,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
浅谈公序良俗原则及其适用
浅谈公序良俗原则及其适用
公序良俗是一种价值准则,指的是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道德规范。
该准则通常用于判断某一行为是否符合社会道德准则和法律规范,并对违反该准则的行为进行惩罚和制裁。
这种准则在法律上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法律往往是建立在公序良俗基础上的。
公序良俗准则主要适用于以下方面:
1. 社会行为规范。
公序良俗为社会人际关系中的行为提供了规范,如谈吐礼仪、家庭关系、社交场合等。
这些行为符合公序良俗,可以促进社会和谐。
2. 媒体内容审查。
公序良俗可以用来指导媒体内容审查,保障社会道德规范和公共利益。
对于媒体内容涉及到的语言、形式和内容,需要符合公序良俗准则。
3. 商业行为规范。
在商业交易中,公序良俗可以规范商家行为,促进商业诚信和公平交易。
商家需要恪守道德和法律准则,不做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事情。
4. 法律规范。
在法律中,公序良俗是一个广泛的概念,适用于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合法合规。
类似于道德和伦理准则,公序良俗也是法律中的一个重要基础。
总之,公序良俗是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道德规范,可以指导社会行为规范、媒体内容审查、商业行为规范和法律规范。
对于遵守公序良俗的行为,社会应该鼓励和赞赏,而对于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应该加以制裁和惩罚。
公序良俗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部分地区出现了“天价彩礼”的现象。
这不仅给当事人及其家庭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也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为了维护社会公序良俗,某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天价彩礼”引发的纠纷案件。
二、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与被告张某(女)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18年10月订婚。
根据双方约定,李某需向张某支付彩礼人民币30万元。
然而,张某在婚后以种种理由拒绝返还彩礼,双方为此产生纠纷。
李某认为,张某收取的彩礼过高,已经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给其家庭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
李某要求张某返还彩礼人民币30万元。
张某则认为,收取彩礼是当地风俗,且双方在订婚时已达成协议,彩礼应予以保留。
三、法院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某市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涉及公序良俗原则,应当充分考虑当地风俗习惯。
同时,法院也注意到,张某收取的彩礼过高,已经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给李某及其家庭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婚姻当事人之间因结婚、离婚、收养等事项发生的财产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认为,张某收取的彩礼过高,已经违背了公序良俗,应当返还给李某。
四、判决结果某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某应返还原告李某彩礼人民币3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公序良俗原则在法律案例中的应用。
公序良俗是指社会普遍认为的道德风尚、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在司法实践中,公序良俗原则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重要依据。
1. 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公序良俗原则。
首先,法院认为张某收取的彩礼过高,已经违背了当地风俗习惯和社会道德风尚,不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其次,法院认为,张某收取的彩礼给李某及其家庭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不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
2. 公序良俗原则与法律规定的冲突在本案中,公序良俗原则与法律规定存在一定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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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序良俗原则的法律运用
摘要在社会不断发展与进步的今天,法律的缺陷越来越明显,法律的滞后性特点导致法官在遇到很多新问题时不能单凭法律解决,当法律规则的硬性规定不能断案时,恰当地运用法律原则反而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本文通过对公序良俗这一法律原则在当今法律界的运用状况分析,提出了一些建议和对策,以期促进法治发展。
关键词公序良俗法律原则道德
作者简介:何雨芯,四川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07-02
一、公序良俗概述
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概念构成的,公序,指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良俗,指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
公序良俗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外国民法典中有公序良俗的概念,我国《民法通则》中没有采用公序良俗的概念。
《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该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合同法》
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由此可以看出,虽然民法通则没有明确规定,按照许多学者的理解,所谓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道德,就相当于“公序良俗”。
按常人的通俗理解:公序良俗就是基本道德。
二、公序良俗原则在实践中的运用
在当今诸多司法实践中,公序良俗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判案原则加以运用,法总是来源于社会发展又落后于社会发展,法律不是万能的,它或多或少有些漏洞,法律不能解决实践中所遇到的所有问题,所谓”徒法不足以行”。
法律原则的运用相比于法律规则较灵活,它可以解决法律规则没有明确规定的难题,公序良俗作为民法领域里的一个重要原则,现今被越来越多的法官重视与运用,并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泸州“二奶”案简述:蒋某与黄某系夫妻关系。
1990年7月,蒋某因继承父母遗产取得一处房产。
1995年,因城市建设,该房被拆迁,拆迁单位补偿了另一套房子给蒋某,并以蒋某个人名义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1996年,黄某与张学英相识,便一直在外租房公开非法同居生活,2000年9月,黄某与蒋某将该房产以8万元的价格出售。
2001年初,黄某因患肝癌病晚期住院治疗,黄某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书面遗嘱,将其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房所获款的一半计4万元及自己所用的手机一部,总计
6万元的财产赠与“朋友”张学英所有,并经过公证。
2001年4月22日,黄某因病去世,张学英为争遗产把被告蒋某告上了法庭。
二审法院判决遗赠行为无效,张学英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这个案件的判决颇受争议,争议的焦点主要是死者黄某身前的遗赠行为是否有效,法院判决无效的依据是该协议违背《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内容违法的遗赠是无效的。
但是很多人认为法院判决有误,黄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遗赠又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该属于有效的法律行为。
笔者认为,法院的判决完全正确,这是公序良俗原则在实践中的合理运用。
死者黄某与原告张学英长期非法同居,其行为违反了我国社会的道德标准,也违背了婚姻法关于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规定,夫妻之间应该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该遗赠的利益属于原告基于与死者非法关系所获得的非正当利益,其内容是违法的,《民法通则》规定:内容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无效。
所以黄某的遗赠行为当然无效,自始无效。
三、公序良俗是一种道德
法律与道德在内容上存在着联系,近代以前,法律与道德高度重合,近现代法倾向于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化,逐步明确法律与道德的界限。
但现实生活中和司法实践中,有的行为看似违法却归道德规范调整,有的行为看似符合道义却违反法律。
法律与道德总是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泸州“二奶”案的判例让很多人持反对态
度的原因之一就是死者的同居行为虽然违背道义,但因此而做出的遗赠行为还不至于违法,是两个层面的问题。
其实不然,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当行为已经违背最低限度的道德规范时即已触犯了法律,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在此案例中法官依据《民法通则》第七条关于公诉良俗的明文规定来判决,是完全合理和合法的。
当道德已经上升为法律,人们能做的就只有服从,不能违抗。
四、公序良俗是一种法律原则
成文法的滞后性决定了法官断案的拘束性,法官们宁愿选择运用成文法明文规定的符合常理的规则进行判决,也不会铤而走险运用没被用过的原则进行判决,而得出的结论恰恰甚至与规则相反。
公序良俗是民法领域的重要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组成部分,法律规范包括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
那么,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有什么区别和联系,法官断案怎样才能更好运用它们,使之更好的结合呢?二者的区别在于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出现在案件审理中,而法律原则的运用比较灵活,可以有也可以没有,有的时候两个相反地法律原则也可以出现在同一案件审理中;法律规则的规定明确具体,它明确规定了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行为人一旦违背就要承担责任,而法律原则的规定比较笼统和模糊,法官可以自由裁量,原则相比于规则更能给与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而法官因此而承受的压力也相对较大。
法律原
则的适用一般来说比较严格:只有穷尽法律规则,方可适用法律原则;如无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可以舍弃法律规则而适用法律原则。
泸州“二奶”案的法官其实就是为了实现个案的正义而适用法律原则的,况且《民法通则》是《继承法》上位法,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这也是法官的“更强理由”。
法律是服务于社会的,它总是来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所以法官在断案应更多的考虑到法律所带来的社会效果,而不是仅仅以法论法,以法用法。
五、展望
虽然越来越多的法官认识到公序良俗的重要性并且加以运用,但是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也有很多法官担心判决结果不能服众,在法律上也站不住脚,就避而远之了,归根到底,还是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公序良俗原则,只是笼统的规定民事行为不能违背道德,不能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并没有写上“公诉良俗”这四个大字。
笔者认为,公序良俗作为民法领域的重要原则应该更多的运用到司法实践之中:首先应该完善立法,《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都明确规定违背公诉良俗的法律行为无效。
我国立法也应当规定公序良俗的具体内容,明确违背公诉良俗的法律后果;其次在司法上,必要的时候,法官应该全面充分考虑公诉良俗原则,并合理运用;最后应当广泛宣传道德,弘扬善良风俗,普及相关教育,提
升群众相关法律意识,使其认识到公序良俗的重要性和法定性。
每个人对善恶的理解不一样,每个人的价值观和道德观也不一样,公序良俗的运用也有弊端,这种因人而异的原则对于法官来说也是重大考验。
我国在立法的同时也应该明确定义善良风俗,善良风俗的定义应当充分考虑文化历史,群众感情,道德良知等因素,它必须满足公认性,合法性和反复适用性。
一般而言,危害国家公共安全,违反社会管理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侮辱他人人格尊严,破坏他人家庭关系等不符合道德规范的行为不得确认为善良风俗。
公序良俗的运用总体来说是利大于弊的。
首先,它可以提高办案效率,法官可以用调解的办法,让当事人认识到事实违反道德大过于违反法律,节约办案成本;其次,它可以弥补法律漏洞,有的案件单靠法律解决不了,有的案件甚至没有对应的法律规定,比如说克隆人,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能制造克隆人,但是以常人对克隆人的理解,它明显违反了道德风俗,法官完全可以运用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断案依据;最后,它是司法上的创新,提高了审判水平,随着法官的逐渐年轻化,公序良俗会被越来越多的法官所接受和运用,拓宽审判的思路,这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
但是,法官必须对这一原则有明晰的理解,不能夸大运用,片面强调法的自主性,忽视法的确定性,否则不但不能实现个案公平,反而对损害了法的权威。
法官在价值判断时,必须尽充分的说理义务,把自
己对案件的相关理解,尽可能的传达给当事人,做到判有所据,决有所依,这样才能实现预期的法律效果。
总之,中国的历史传统、基本国情和中国人的道德认知这些因素决定了公序良俗作为一个法律原则明确规定在法律中的急迫性以及合理运用这一原则的重要性。
“有一百种法律,就有一百零一个案件”,法治社会离不开创新,只有与时俱进,才能更好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参考文献:
[1]王利明,杨立新,王轶,程啸.民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