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医疗诊疗常规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国家卫生部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7月26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2016年9月25日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分别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和军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质量管理是医疗管理的核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全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五条医疗质量管理应当充分发挥卫生行业组织的作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质量管理创造条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行业组织(以下称专业机构)制订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标准和指南,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行政区域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建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的制度和工作机制。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或者指定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组织(以下称质控组织)落实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的有关工作要求。
第八条国家级各专业质控组织在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导下,负责制订全国统一的质控指标、标准和质量管理要求,收集、分析医疗质量数据,定期发布质控信息。
省级和有条件的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相应级别、专业的质控组织,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诊疗常规和操作规程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诊疗常规和操作规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指为夫妻提供科学的计划生育方法,以实现人口数量和质量的控制,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经济和社会发展。
为了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服务的质量和安全,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诊疗常规和操作规程是十分必要的。
下面将介绍一份1200字以上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诊疗常规和操作规程的部分内容。
1.诊疗常规1.1诊室设置1.1.1诊室应具备充足的光线和通风条件,保持清洁卫生。
1.1.2诊室内应设置隔离帘或屏,保障病人的隐私和安全。
1.1.3诊室内应妥善保存重要的检查和治疗设备,确保能够及时使用。
1.1.4诊室内应当放置必要的计划生育宣传资料和安全避孕工具,方便病人获取和选择。
1.2病史记录1.2.1医生应认真询问患者的个人、家族和病史信息,并填写详细的病历记录。
1.2.2病历记录内容应包括患者的基本信息、婚姻状况、生育史、避孕史、过敏史、现病史等。
1.2.3病历记录应规范和完整,包括患者主诉、临床表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和治疗等。
1.3体格检查1.3.1医生应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标准进行体格检查,包括一般状况、生殖器官、乳腺、淋巴结等。
1.3.2体格检查过程中应告知患者注意事项,保障其隐私和权益。
2.操作规程2.1避孕措施2.1.1医生应根据患者的需求和特殊情况,合理选择适合的避孕方法,并进行详细的解释和指导。
2.1.2医生应详细介绍每种避孕方法的使用方法、适应症和不良反应等,帮助患者做出明智的选择。
2.1.3医生应讲解避孕方法的正确使用和注意事项,预防意外怀孕和其他不良反应的发生。
2.2人工流产2.2.2医生应明确告知患者手术的目的、操作过程、术后护理和可能的并发症,并取得患者的知情同意。
2.2.3医生在进行人工流产手术时,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消毒标准,确保手术的安全和有效性。
2.3辅助生殖技术2.3.1医生在进行辅助生殖技术前,应对患者进行全面的评估和检查,明确适应症和术前准备工作。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原文)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7月26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2016年9月25日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分别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和军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质量管理是医疗管理的核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全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五条医疗质量管理应当充分发挥卫生行业组织的作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质量管理创造条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行业组织(以下称专业机构)制订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标准和指南,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行政区域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建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的制度和工作机制。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或者指定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组织(以下称质控组织)落实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的有关工作要求。
第八条国家级各专业质控组织在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导下,负责制订全国统一的质控指标、标准和质量管理要求,收集、分析医疗质量数据,定期发布质控信息。
省级和有条件的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相应级别、专业的质控组织,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XX县人民医院落实医疗安全管理、规范临床用血自查报告
XX县人民医院落实医疗安全管理、规范临床用血自查报告XX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为做好十九大期间医疗安全管理工作和血液安全和保障工作,防范医疗安全风险,保障医务人员和患者安全,按照要求,我院于X月XX日组织全院中层以上干部职工学习了国家医政医管局XXX副局长在“十九大期间加强医疗安全管理工作视频会”上的讲话精神,并针对医院安全管理及临床用血管理深入各临床、医技科室开展了自查整改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一、领导高度重视,加强组织保障.(一)加强组织保障.我院领导高度重视,积极做好各项前期工作,落实组织保障。
我院建立了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XXX院长为第一责任人,进一步落实责任,强力推进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同时,我院建立了院科两级医疗质量管理组织的质量保障体系,由各科室主任负责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医务科组织实施全面医疗质量管理,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和评价医疗质量管理工作,重点对临床医疗、临床护理、门急诊、院感、药事、影像等方面加强管理,定期检查考核。
定期进行医疗质量和安全教育,提出医疗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方案,并建立质量管理目标、指标、计划、措施、效果评价及信息反馈等,持续改进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
(二)强化内部安全管理。
严格落实投诉和信访处理制度,加强医患交流,多为患者解决实际问题,和谐医患关系,化解本不该有的矛盾,把无法化解的医患纠纷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强化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教育。
开展医疗质量安全教育会议,与各科室签订签订安全责任书,加强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培训和考核,定期召开质量控制相关会议,认真研究分析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进行质量讲评,有效促进医疗质量提高。
二、严抓医疗质量控制.(一)推进“十八项核心制度"落实工作.要求各科室集中时间,组织全体科室人员认真学习18项医疗核心制度内容,做到人人知晓,自觉运行和严格执行.在制度学习的基础上,各科室认真查找在日常临床工作中落实核心医疗制度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如体制机制、技术、理念问题逐一进行分析,查找原因,有针对性地制定出整改措施。
2016卫计委最新发布《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10-14第10号《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7月26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2016年9月25日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分别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和军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质量管理是医疗管理的核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全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五条医疗质量管理应当充分发挥卫生行业组织的作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质量管理创造条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行业组织(以下称专业机构)制订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标准和指南,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行政区域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建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的制度和工作机制。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或者指定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组织(以下称质控组织)落实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的有关工作要求。
第八条国家级各专业质控组织在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导下,负责制订全国统一的质控指标、标准和质量管理要求,收集、分析医疗质量数据,定期发布质控信息。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原文)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7月26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任:斌2016年9月25日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分别在职责围负责中医和军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质量管理是医疗管理的核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全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五条医疗质量管理应当充分发挥卫生行业组织的作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质量管理创造条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行业组织(以下称专业机构)制订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标准和指南,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行政区域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和具体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职责围负责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建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的制度和工作机制。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或者指定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组织(以下称质控组织)落实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的有关工作要求。
第八条国家级各专业质控组织在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导下,负责制订全国统一的质控指标、标准和质量管理要求,收集、分析医疗质量数据,定期发布质控信息。
省级和有条件的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相应级别、专业的质控组织,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诊疗常规和操作规程完整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诊疗常规和操作规程完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诊疗常规和操作常规。
其中,宫内节育器放置术是一种常见的避孕措施。
适应证包括育年龄妇女自愿要求放置而无禁忌证者,禁忌证包括器官炎症、频发月经过多或有出血、器官畸形、器官肿瘤、全身急性疾病等。
放置时间应在月经清净期间进行,或在产后42天恶露已干净、子宫恢复正常时进行。
术前需要做详细的病史和避孕史询问,进行常规妇科检查和化验,以及进行术前咨询并签署手术同意书。
在手术过程中,需要避免感染和损伤子宫壁,同时要将节育器放到宫底,遇到紧颈子宫可使用宫颈扩张棒扩张后再放置。
可以放置铜T或激素IUD,但需注意母乳喂养对IUD的影响。
2)建议在产后6周进行放置,以确保子宫已经恢复正常大小,并且母乳喂养已经稳定。
4.未婚女性放置IUD1)应该在排除怀孕和性传播疾病的情况下放置。
2)建议在月经期间放置,以保证子宫口已经扩张,减少放置的疼痛和不适感。
3)需要提供避孕咨询和相关检查,以确保放置IUD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5.绝经后放置IUD1)可以放置铜T或激素IUD,但需注意绝经对IUD的影响。
2)建议在绝经后3-6个月进行放置,以确保子宫已经恢复正常大小,并且排除子宫内膜癌等疾病。
3)需要提供避孕咨询和相关检查,以确保放置IUD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1.在观察室卧床半小时以上。
如果使用呱替啶+异丙嗪静脉麻醉或静脉全麻,则必须卧床休息直至完全清醒。
同时要注意出血和其他情况。
2.术后一个月内禁止性生活和盆浴。
3.如果出现异常情况,如出血量多于月经量、持续出血时间过长、脓性分泌物、腹痛或发热等,应随时就诊。
4.术后预防感染需要口服抗生素。
5.提供避孕方法指导。
钳刮流产术适应症:1.孕期在10-14周以内,要求终止妊娠或因某种疾病不宜继续妊娠,且无手术禁忌证。
禁忌症:与吸引术相同。
术前准备:除了与吸引术相同外,还要在术前12-24小时内使用16号无菌导尿管将其放入宫腔内,余下部分用呋喃西林液消毒纱布包紧,放置于后穹窿或术前0.5-1小时将米索前列醇湿片放置于内,以促使宫颈口放松,便于手术。
卫计委令第10号-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7月26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任:2016年9月25日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分别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和军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质量管理是医疗管理的核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全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五条医疗质量管理应当充分发挥卫生行业组织的作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质量管理创造条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行业组织(以下称专业机构)制订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标准和指南,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行政区域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建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的制度和工作机制。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或者指定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组织(以下称质控组织)落实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的有关工作要求。
第八条国家级各专业质控组织在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导下,负责制订全国统一的质控指标、标准和质量管理要求,收集、分析医疗质量数据,定期发布质控信息。
省级和有条件的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相应级别、专业的质控组织,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08•【文号】•【施行日期】2017.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建立完善转会诊和救治网络,提高救治能力和服务质量,保障救治服务的及时性和安全性,切实降低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率,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7〕42号)要求,我委制定了《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和《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7年12月8日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建立完善区域性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提高危重孕产妇救治能力和服务质量,保证救治服务的及时性和安全性,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原则上依托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医疗机构,或产科实力突出且与其他医疗机构建立了多学科诊疗协作机制的妇幼保健院或专科医院。
第三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承担辖区危重孕产妇的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并对下级救治中心开展技术指导和双向协作。
第二章区域组织管理第四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择优确定、科学布局的原则。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符合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区域医疗资源情况和危重孕产妇救治需求对区域内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数量和布局进行统筹规划,确定本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诊疗常规和操作规程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诊疗常规和操作规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指通过医疗手段来指导、规范、支持人们进行生育规划的一种服务形式。
随着人口问题的日益凸显,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越来越重要。
为了保障人民的生育权益,各级卫生部门要坚持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进行规范,并制定常规和操作规程。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1.基本原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合规成立,符合卫生部门相关规定,具备相应的技术设备和人员,保证服务质量和安全。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医疗服务信誉和声誉,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2.服务范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范围应该包括孕前检查、孕期护理、生殖健康指导、生育规划等服务项目,同时还要提供避孕、节育的相关服务。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诊疗常规1.预约挂号2.医生诊断医生在接诊时应认真听取患者的病史,并仔细检查患者的相关检查结果,准确判断病情和制定治疗方案。
在诊断过程中,医生要细心耐心地与患者沟通交流,解答患者的疑问,并做好病情告知工作。
3.治疗方案医生制定治疗方案时应综合考虑患者的身体状况、病情特点及其它相关因素,确保治疗方案符合患者的实际情况和需求。
在治疗过程中,医生要及时跟踪病情进展,根据情况进行调整和优化治疗方案。
4.药物使用医生在选择药物时应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和病情特点,选用对患者最为合适的药物,并根据药物的用法用量和服药时间进行详细说明,确保患者正确使用药物。
5.出院指导患者出院前,医生应做好出院指导工作,向患者详细介绍病情的恢复和注意事项,在行动上要细心关照,确保患者能够正确、及时、全面地执行医生的嘱咐,促进病情的好转和康复。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操作规程1.文书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患者档案管理制度,对于每位患者的基本资料、病历记录等信息进行详细记录和保存,确保患者的隐私安全。
2.医疗器械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加强医疗器械的管理工作,保证医疗器械的使用安全和有效性。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诊疗常规和操作规范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诊疗常规和操作规范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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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医疗质量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9.2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施行日期】2016.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医疗质量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7月26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2016年9月25日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分别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和军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质量管理是医疗管理的核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全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五条医疗质量管理应当充分发挥卫生行业组织的作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质量管理创造条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行业组织(以下称专业机构)制订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标准和指南,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行政区域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建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的制度和工作机制。
计划生育技术质量管理和持续改进方案
计划生育技术质量管理和持续改进方案全文共5篇示例,供读者参考计划生育技术质量管理和持续改进方案篇1为了加强医院护理管理,规范护理服务行为,进一步完善护理质量监督评价和持续改进机制,满足以患者为中心的护理要求,保证护理质量的服务过程和工作过程,根据《湖北省护理示范医院评审标准》要求,特制订本方案。
一、质量管理的目的通过开展护理质量控制管理工作,使护理人员在业务行为活动、思想、职业道德等方面符合客观的要求,促进内涵建设,保证和提高护理质量,满足患者的需求,同时有利于发现问题,进一步改进工作。
二、质量管理宗旨提高服务质量,保障病人安全,增加病人安全可信度及满意度。
三、质量管理方针1、病人是护理的中心,我们要象对待自己的家人一样对待每位病人,让病人满意;2、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熟练的技能、全面的专科知识,为病人提供优质的护理服务;3、在护理实践中,持续地改进护理服务过程和效果。
四、质量管理目标特、一级护理合格率≥90%基础护理合格率≥90%急救物品完好率%表格书写合格率≥95%病人对护士工作满意度≥95%年事故发生率为0三基理论水平考核平均成绩≥80分技术操作水平考核平均成绩≥90分五、护理质量控制组织结构医院护理质量管理组织实行二级质控管理模式,即护理部质量监控小组和科室护理质量监控小组。
(一)护理部质量监控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二)质量监控小组成员分工:特、ⅰ级护理:基础护理:急救药品、治疗室、换药室管理:护理文件:整体护理:门、急诊室、手术室、供应室管理:专科护理管理:护士长管理、护理安全管理:(三)各科室护理质量监控小组内ⅰ科组长:成员:针灸科组长:成员:妇产科组长:成员:急诊科组长:成员:手术室组长:成员:供应室组长:成员:(四)护理部质量监控小组职责护理部质量监控小组是在分管院长领导下,由护理部主任、科护士长组成(其人员组成见附件),其职责是:1、教育各级护理人员树立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的思想,改进行业作风,改善服务态度,增强质量意识,保证护理安全,严防差错事故。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诊疗常规和操作规程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诊疗常规和操作规程一、概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指通过医学手段来控制人口数量和提高人口质量的一项重要举措。
为了确保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安全和效果,以下是相关的诊疗常规和操作规程。
二、诊疗常规1. 诊断和评估a.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需求进行评估,包括了解患者的基本情况、生育史以及相关的家族遗传情况。
b. 对患者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包括生殖器官、内分泌系统等方面的检查。
c. 完善的实验室检查,包括血液检验、尿液检验、内分泌激素水平等方面的检查。
2. 术前准备a. 必要的术前准备工作,包括患者的心理辅导、手术风险评估等。
b. 根据患者的情况制定详细的手术方案,并向患者进行详细解释和沟通。
3. 手术操作a. 选择适当的手术方式,包括节育手术、人工授精、试管婴儿等。
b. 严格按照标准操作规程进行手术操作,确保手术的安全和有效性。
c. 监测手术过程中的各项指标,及时调整手术方案和措施。
4. 术后护理a. 对手术后的患者进行密切观察,包括患者的生命体征、感染情况等。
b. 根据手术的需要,给予患者必要的抗感染和止痛治疗。
c. 提供必要的康复指导,包括生活习惯调整、饮食调理等。
三、操作规程1. 术前准备a. 术前评估:了解患者的基本情况、病史、药物过敏史等,并进行适当的实验室检查。
b. 术前禁食:患者需要在手术前一定时间内禁食,以防止手术期间出现胃内容物反流导致感染。
c. 术前清洁:对手术部位进行消毒,减少感染的风险。
2. 手术操作a. 确定手术部位:根据手术类型选择合适的手术部位,并进行必要的标记。
b. 麻醉操作:根据患者情况进行麻醉操作,保证手术的顺利进行。
c. 手术器械准备:准备必要的手术器械和设备,确保手术操作的顺利进行。
d. 手术切口:根据手术需要进行切口操作,注意切口的大小和位置。
e. 手术缝合:根据手术的需要进行缝合,保证伤口的愈合。
3. 术后护理a. 监测生命体征:手术后密切观察患者的生命体征,包括血压、心率、体温等。
计划生育门诊手术制度
计划生育门诊手术制度严格执行《节育手术常规》及“消毒管理办法”。
手术操作做到稳、准、轻、细,严格遵守无菌原则。
1.节育手术人员按证施术,人流限十周内,手术时必须有助手。
2.进入手术室必须衣帽整齐、换鞋,手术前更衣、刷手或洗手,禁止非手术人员入内。
3.手术室内除必须品,不得存入其它物品,各种器械敷料专人保管,定期消毒。
4.手术室的抢救车(盘)。
氧气及药械齐全并要定位置,定品种,定期检查,不得外借。
5.受术者排尿后进入手术室,查对姓名、手术名称,高危手术应作重点手术。
术前三问(末次月经、末次分娩、末次手术),三查(查子宫位置、大小;查附件;查化验单),术后三查(查绒毛、胎囊,查出血量、查受术者)。
6.每日进行室内湿式清扫和紫外线消毒,每日空气、地面消毒,每季细菌培养(均要有记录)。
7.手术记录表册填写完整准确、专人保管。
8.术后观察1小时,宣教注意事项,进行避孕指导。
计划生育门诊工作职责1.严格遵守《计划生育法》、《医师法》、《处方管理办法》、《传染病法》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执业范围。
2.定期组织医护人员参加妇幼的各种学习和专业教育及对疑难病例的讨论,做好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
3.禁止进行非医学医疗需要的性别鉴定及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术。
4.热情接待患者,认真询问病史,耐心解释病情。
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宣教活动。
5.严格掌握各种手术适应症,术前做好各项检查及准备,术中要精力集中,操作时做到稳、准、轻、细,术后按规定留院观察,详细告知患者注意事项,指导避孕措施。
6.严格遵守无菌操作原则,认真执行各项消毒、灭菌制度,按规定处理污物。
7.每年10月10前及时准确向妇幼保健机构上报本单位的计划生育数量和有无并发症。
8.认真做好计划生育手术工作,随时接受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妇幼保健机构的管理及督导。
9.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上报本医疗机构内的计划生育人员变动情况。
10.计划生育手术中如遇高危病例及传染病患者时应及时转诊到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接受手术服务。
2021年度市直医保政策测试题附答案
2021年度市直医保政策测试题附答案一.填空题(一题多空用,隔开)1、参保人凭本人有效的__________________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就医登记和医疗费记账结算。
(答案:广州市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2、对于持____________就医的参保人,定点医疗机构在市直医保信息系统医院端录入参保人个人信息办理就医及结算。
(答案:临时就医凭证)3、参保人(特定或离休人员除外)住院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在入院后____个工作日内在市直医保信息系统填报《广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障住院备案申请表》,并向其参保单位办理住院备案。
(答案:5)4、定点医疗机构向市医保中心申报基金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需按要求同时上传相关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
(答案:病案首页,出院小结)5、对于生育医疗就诊的参保人,应参照本省、本市___________的有关规定,认真核查其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答案:职工生育保险)6、参保人在其子女出生前已按规定办妥家属预参保登记,同时足额缴纳保费的,从___________起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记账结算。
(答案:出生之日)7、参保人(特定或离休人员除外)因病情需要使用单项费用超过_______万元的特殊材料,在使用前应在市直医保信息系统办理备案申请并打印《广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障特殊材料备案申请表》,交由参保人向其单位办理备案手续。
(答案:1)8、在职人员:一级定点医疗机构____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____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____元;(答案:400,800,1600)9、退休人员:一级定点医疗机构____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____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____元;(答案:280,560,1120)10、家属:一级定点医疗机构____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____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____元。
(答案:150,300,500)11、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并按规定办理确认手续后,参保人员按规定就医发生的属于相应______目录范围内的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月度最高支付限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相应人员的_______比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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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内节育器放置术【适应证】1.育年龄妇女,自愿要求放置而无禁忌证者,均可以放置。
2.禁忌避孕而禁忌证者。
【禁忌证】1.器官炎症,如急慢性盆腔炎、阴道炎、宫颈急性炎症及性传播疾病。
2.频发、月经过多(左旋炔诺酮-IUD例外)或有阴道出血者。
3.器官畸形,如双子宫、子宫纵隔等。
4.器官肿瘤,如子宫肌瘤、卵巢肿瘤等慎用5.全身疾病的急性期。
6.深度小于5.5cm或大于9cm者不宜放置(人工流产术同时和有剖宫产史者放置及固定式IUD者例外)。
7.颈内口过松(固定式IUD除外)或重度狭窄。
8.脱垂II度以上者。
9.或可以妊娠者,须等终止妊娠后再放。
10.妊娠或葡萄胎病史者慎用。
11.产术中出血过多,怀疑胎盘组织残留或感染可能者。
12. 铜过敏或可疑对铜过敏者不宜放置节育器。
13. 中度贫血,H b<90g/L者慎用(左旋炔诺酮-IUD及吲哚美辛IUD除外)。
14.严重痛经者慎用(左旋炔诺酮-IUD除外)。
15.产后42天,如事恶露未净或会阴伤口未愈者,应暂缓放置。
【放置时间】1.月经干净3~7天之内。
2.哺乳期闭经或可疑妊娠者,应在排除妊娠后放置。
3.正常产后42天,恶露已干净,子宫恢复正常者。
4.早孕人工流产负压吸引术后即刻放置(子宫收缩不良、出血过多、有感染可能或组织残留者暂不放)。
5.药物流产后月经恢复正常后。
6.自然流产或中期妊娠引产转经后子宫已恢复正常者。
7.剖宫产术后6个月球根据情况考虑放置。
8.用于紧急避孕,在无保护性交后5天内放置。
【术前检查】1.详细询问病史及避孕史。
2.检查常规妇科检查及阴道清洁度、滴虫、真菌枪检查。
如有炎症,治疗正常后放置。
3.化验血常规、尿常规、乙肝表面抗原。
4.做好术前咨询,受术者知情并签署手术同意书。
5.术前测体温(超过37.5℃,暂时不放置)。
6.术前排空膀胱。
7.宫内节育器的选择,根据宫腔深度。
【手术注意事项】1.术前必须查清子宫大小,位置和倾屈度,以防子宫穿孔。
2.在放置节育器过程中,避免节育器与外阴、阴道壁接触,以防感染。
操作需轻柔,防止因损伤子宫壁而引起的环嵌顿。
放置时,一定要将节育器放到宫底。
3.遇宫颈较紧者,可使用宫颈扩张棒扩张宫颈后再放置,不能勉强粗暴放置。
4.操作要轻柔,以防发生心脑综合征等不良反应。
5.放置时,不能任意扭转方向,以防节育器在宫内变形。
6.术后填写手术记录,发给宫内节育器记录卡告知使用年限和随访时间。
【术后处理】1.术后休息2天。
2.放置后可能会有少量阴道出血及下腹不适感。
3.放置后如出血多、腹痛、发热,应及时找医生确诊。
4.放置1周内不做过重的体力劳动。
5.2周内禁止性生活和盆浴。
6.3个月内经期、大便后应注意有无宫内节育器脱落。
【术后随访】1.目的⑴了解妇女放置IUD后不良反应,及时予以指导。
⑵及时发现IUD脱落、下降、异位等异常情况不,减少意外妊娠。
⑶了解IUD的使用情况,为改进IUD提供信息。
2.随访内容⑴问诊:询问术后有无腹痛、腰痛、月经情况(周期、经期、经量及不规则出血等)给予及时处理。
⑵妇检:放、取窥器和检查时注意勿牵动IUD尾丝,以防导致IUD下移或脱落。
注意子宫和附件有无异常。
有尾丝者注意尾丝是否存在,以及尾丝的长度,如超过2cm者,应做超声检查,以了解IUD 有无位置变化。
⑶测定血常规,了解血红蛋白有无变化。
⑷辅助检查:了解IUD位置是否正常,应在第一次随访时,做超声检查,以判断IUD的位置、形态。
以后随访,注意腹痛、出血以及尾丝的情况,并及时配合超声检查。
3.访时间IUD失败以1年内最多,以后逐渐稳定,因此应予放置后1、3、6月各随访1次,以后每年随访1次,若发现以下情况应及时就诊。
⑴月经延迟。
⑵持续多量出血或月经异常。
⑶急性腹痛或其他盆腔感染症状。
⑷尾丝消失、变长、变短或IUD脱出。
⑸白带增多并有异味。
【几种特殊情况的IUD放置】1.从其他避孕方法更换为IUD⑴如果妇女一直坚持并正确使用现用的避孕妇方法、或能合理地确定其没有怀孕,可以立刻放置,无需等到下次月经来潮。
也无需同时采用其他备用的避孕方法。
⑵如果是从避孕针更换,可以在预计下次注射的时间放置,无需同时采用其他备用的避孕方法。
2.产时即时放置⑴可在分娩后48小时内的任何时间放置(要求放置者经过产后放置IUD的专门培训)。
⑵如果是在分娩后的48小时之后,延迟到产后4周或以上再放置。
3.完全或近乎完全母乳喂养⑴产后6个月内①如果妇女的月经尚未恢复,可在产后4周~6个月之间的任何时候放置IUD,无需同时采用其他备用避孕方法。
②如果月经已恢复,可以按照对月经周期正常的妇女建议放置IUD。
⑵产后6个月后①如果妇女的月经尚未恢复,可在能合理地确定其没有其没有怀孕的任何时候放置IUD,无需同时采用其他备用的避孕方法。
②如果月经已恢复,可以按照对月经周期正常的妇女建议放置IUD。
4.部分母乳喂养产后4周后1)如果妇女的月经尚未恢复,如能确定其没有怀孕的任何时候放置IUD。
无需同时采用其他备用的避孕方法。
2)如果月经已经恢复,可以按照对月经周期正常的妇女建议放置IUD。
5.闭经(与生育和哺乳无关)妇女或在能确定没有怀孕的任何时候放置IUD。
无需同时采用其他备用的避孕方法。
6.用于紧急避孕在无保护性生活后的5天内放置。
7.使用紧急避孕药后IUD可在服用紧急避孕药的当天放置,无需采用其他避孕方法。
早孕药物流产常规米非司酮配伍米索前列醇终止早期妊娠【适应证】1.年龄18~40岁,确诊为正常宫内妊娠(按末次月经,停经≤49天),自愿要求使用药物终止妊娠的健康妇女。
2.高危人工流产的对象,如生殖器官畸形(残角子宫除外)、子宫极度倾屈、宫颈发育不全或瘢痕子宫、多次工人流产等。
3.对手术流产有顾虑或恐惧心理者。
【禁忌证】1.米非司酮禁忌证肾上腺、甲状腺等内分泌疾患、糖尿病、肝肾功能异常、妊娠期皮肤瘙痒史、血液病和血管栓塞病史、与甾体激素有关的肿瘤。
2.米索前列醇禁忌证心血管系统疾病,如二尖瓣狭窄、高血压、低血压、青光眼、胃肠功能紊乱、哮喘、癫痫等,或对前列腺素过敏者。
3.过敏体质者,妊娠剧吐者。
4.贫血(Hb100g/L及以下者)。
5.带器妊娠者。
6.宫外孕或葡萄胎者。
7.吸烟超过10支或酗酒者。
8.经常出差、居住距离医疗单位较远、不能及时就诊随访者。
【临床用药程序】1.用药前处理⑴医生应向用药对象讲清服药方法、疗效及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由用药对象自愿选择。
⑵询问病史,进行体检和妇科检查(注意子宫大小与停经日期是否相符),进行初步筛查。
⑶化验检查:血常规、血型、阴道清洁度、滴虫、真菌、妊娠试验、乙肝表面抗原。
⑷必要时做心、肝肾功能,血小板、血清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测定。
⑸B超诊断,确定胎囊大小及妊娠天数,进一步排除宫外孕。
⑹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介绍药物流产的利弊,征得同意后填写记录表,确定服药日期并告知随诊日期和注意事项。
2.用药方法⑴米非司酮的用法,一般首次在门诊用药,其余可让患者带药回家服用。
1)顿服法用药:第1天空腹顿服米非司酮150mg,第3天加用米索前列醇。
2)分服法用药:第1天晨空腹服米司酮50mg,隔12小时服米非司酮25mg,第2天重复应用。
第3天气晨再空腹服米索前列醇。
⑵米索前列醇用法,要求患者来医院用药并留院观察。
第三天晨空腹服米索前列醇600ug,留院观察6小时。
3.用药后观察⑴服用米非司酮后,注意阴道开始出血时间、出血量。
如出血量多或有组织物排出,应及时来院就诊。
⑵使用米索前列醇后要留院观察,观察血压、脉搏、腹泻、腹痛、出血和有无胎囊排出及用药不良反应。
个别不良反应较明显者可及时对症处理。
注意排除宫外孕、葡萄胎、滋养细胞疾病及残角子宫妊娠等。
详细记录,并告知注意事项。
⑶胎囊排出后由医护人员认真检查排出物(有活动性出血即刮宫),观察1小时离院,离院前测血压及脉搏并记录,嘱随访日期及注意事项(流产后2周及6周)。
肉眼不能确诊为绒毛胚囊,应送病理检查。
⑷如服用米索前列醇后患者出现寒战、血压下降或胸闷等症状,需诊断是否不过敏。
⑸胎囊未排出者6小时可离院,预约1周内复查B超及随访。
根据临床症状和B超检查证实药流失败者,须实施负压吸引术中止妊娠。
⑹用药二周后:要求全部对象服药后二周复诊。
【随访】1.用药1周后随访了解离院后阴道出血和胚囊排出情况。
胚囊未排出应做B超检查。
确诊为继续妊娠或胚胎停止发育者,应做负压吸宫术。
若已见胚囊排出且出血不多,预约2周后就诊。
2.用药2周后随访胚囊排出后,如出血不多,可根据情况,继续观察;出血多于月经量,应做B超检查或血清HCG测定,诊断为不全流产者,应酌情清宫,刮出物送病理检查。
观察期间有活动性出血或持续性出血,应随时处理。
3.用药6周后随访⑴了解药物流产后出血情况。
⑵作流产效果评价并了解月经恢复时间、血量。
⑶对出血未止者进行治疗,必要时清宫。
⑷避孕指导。
【注意事项】1.药流后出血过多或时间过长(21天以上)应随时就医。
2.如有组织排出,应将组织物放置小瓶内,用酒精浸泡,及时送交医生检查。
3.发生复痛或发热等情况,应急诊就医。
【疗效评估】1.完全流产用药后14天自行排出完整胎囊或未见明显胎囊排出,经B超检查未见胎囊或尿妊娠试验阴性,子宫恢复正常大小,未经刮宫出血自行停止者。
2.不全流产用药14天内胎囊自然排出,由于胎囊(包括蜕膜)残留出血过多或时间过长至转经前而施行刮宫术者。
3.失败用药14天内未来见胎囊排出,子宫维持原状或继续增大,或血HCG水平上升或下降不明显,经B超检查仍有胎囊,采用人工流产负压吸引术终止妊娠。
人工流产负压吸引术常规【适应证】1.妊娠10周内,要求终止妊娠而无禁忌证者。
2.因患某种疾病不宜继续妊娠者。
【禁忌症】1.各种疾病的急性期。
2.生殖器急性炎症。
3.全身情况不良,不能耐受手术者。
经治疗好转后,可住院手术。
4.术前24小时内体温2次在37.5℃以上者,暂缓手术。
【术前准备】1.解除思想顾虑,进行避孕宣传。
2.详细问病史及避孕史,注意既往人工流产、剖宫产史,是否有生殖道发育异常,本次妊娠是否哺乳期,既往健康状况,有无合并其他系统疾患及手术史,必要时做相应辅助检查和会诊。
3.作妇科检查,核对盆腔超声、各项术前化验结果,做阴道清洁度检查。
【术中注意】1.重复阴道检查,查清子宫位置、大小及质地。
2.严格执行无菌操作,吸刮器械进入宫腔时,切勿接触其他部位,以防感染。
3.如遇部宫产、哺乳期妊娠、近期有过人工流产史的妇女,手术时应给予催产素肌注,预防子宫损伤和出血。
4.吸宫手术应思想集中,操作动作轻柔,依宫腔方向进行。
宫颈口的扩张要逐号进行,不宜过急或用力过猛。
吸宫时负压一般在400mmHg以内,不宜过大。
不要带负压出宫颈管。
5.若B超术中监测,可在术前B超再次确定子宫位置及大小、宫内妊娠物的大致位置及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