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集团公司煤炭产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的质量、规范编制、审批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集团公司所属煤炭产业的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及其他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单位)范围内的新建、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其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及其审查、批准的管理工作,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初步设计的管理第三条建设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建设单位为管理项目而设立的指挥部、项目部、项目公司、筹备处等(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单位)作为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执行项目建设标准,实现投资控制的目标。
第四条根据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初步设计实行分级审查和审批管理制度。
(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项目或集团公司审批可行性研究的项目,集团公司负责组织初步设计的审查和审批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负责将审批后的煤矿建设项目向政府主管部门报批,并将审批文件报集团公司备案。
(二)由集团公司委托建设单位审批的初步设计,建设单位组织审查和审批,并将审批文件报集团公司备案。
(三)建设单位负责本单位初步设计的初审和报批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初步设计的编制第五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方式经过设计方案竞选、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比较,择优选择有相应资质、信誉良好的设计单位,明确拟建项目的功能和主要经济技术要求,签订工程设计合同后,编制初步设计。
设计单位承担控制设计内容、建设标准和工程量的责任,按批准后的初步设计内容、建设标准和工程量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六条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内容和深度,设计概算的编制方法和计价依据,应符合国家和有关行业的规定和编制要求。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积极推行限额设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是初步设计概算的限额投资,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批准的设计概算。
第八条方案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必须符合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各项技术要求,满足初步设计概算的需要。
煤矿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煤矿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煤矿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加快工程进度和确保工程质量,提高项目建设水平,促进煤炭工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国家煤炭产业政策》及陕西省煤炭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项目前期工作第一条煤矿基本建设项目,依上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批立项。
第二条资源整合矿井,经省煤炭资源整合领导组批准后视同立项。
第三条新建、改扩建矿井地质报告,县、市煤炭工业局初审后上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批;资源整合矿井地质报告,建设规模在30万吨/年以上的县、市煤炭工业局初审后上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批,建设规模在30万吨/年及以下的矿井,县煤炭工业局初审后报市煤炭工业局审批。
第四条基本建设矿井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县、市煤炭工业局初审后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批(省局文件另有特别规定以省局文件为准)。
第五条项目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报相关部门。
第六条项目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规模在45万吨/年及以上的项目报省煤炭工业局初审后报省环保局批复。
规模在45万吨/年以下的报相关部门。
第七条项目单位根据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环境保护2014年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临床执业医师口腔执业医师中医执业医师专篇。
规模在45万吨/年及以上项目县、市煤炭工业局初审后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批;规模在45万吨/年以下项目县煤炭工业局初审后报市煤炭工业局审批。
第八条项目单位依据批准的地质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
规模在30万吨/年以上的矿井初步设计县、市煤炭工业局初审,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批;规模在30万吨/年及以下的矿井初步设计县煤炭工业局初审后,报市煤炭工业局审批省煤炭工业局备案。
第九条县煤炭工业局初审上报可研、设计文件时要将矿井设计各系统能力及审查意见一同上报。
第十条资源整合矿井,依据批准的资源整合矿井地质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可研与初设合并),审批权限同第八条。
山东省小型煤矿技术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小型煤矿技术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小型煤矿技术改造项目管理,规范小型煤矿技术改造条件和程序,促进煤炭资源整合,提高煤矿技术装备水平和安全保障程度,推动全省煤炭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各类小型煤矿的技术改造。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小型煤矿技术改造项目是:资源整合煤矿技术改造项目;现有小型煤矿通过生产环节改造、必要的设备配套和更新、完善安全生产系统、改革采煤工艺和方法,煤矿生产能力有所提高的技术改造项目;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小型煤矿技术改造项目。
第四条小型煤矿技术改造必须严格遵守《煤炭法》、《矿产资源法》、《安全生产法》,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设计规范》及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政府关于加强煤矿整顿关闭和安全生产管理、规范煤炭资源整合、严格煤矿生产能力监管的意见规定。
第五条小型煤矿技术改造项目要按照省煤炭工业局《山东省煤矿“十一五”技术改造指导意见》(鲁煤规发[2005]112号),加速机械化进程,积极推广应用薄煤层机采、螺旋钻煤机、机装炮采等先进适用技术,实现生产正规化、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齐全完善。
第六条提高生产能力的小型煤矿技术改造,必须以煤矿主要生产系统技术改造和采煤方法、工艺改革为主,严禁单纯增加采煤工作面提高煤矿生产能力。
第七条提高生产能力的小型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初步设计,必须经省煤炭工业局批准;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提高生产能力。
第二章技术改造条件及要求第八条进行技术改造的小型煤矿,必须“六证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营业执照)齐全,并符合所在地人民政府资源整合及关闭矿井的整体规划。
第九条小型煤矿技术改造后生产能力不得低于12万吨/年,其中,资源整合煤矿技术改造后生产能力不得低于15万吨/年。
煤矿服务年限不得低于《煤炭工业小型煤矿设计规定》规定井型服务年限的80%。
《关于规范新建、改建和扩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关于规范新建、改建和扩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关于规范新建、改建和扩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近年来,我省煤炭工业快速发展,保障了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煤炭的需要。
但个别企业违反项目核准和建设程序,擅自开工建设,严重扰乱了煤矿建设秩序。
为加强新建、改建和扩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障煤矿建设和生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xx]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9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能源[xx]2605号)和《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xx]1039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建、改建和扩建煤矿建设项目界定(一)新建项目是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煤矿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严格依照煤矿基本建设程序,经审查批准后同意建设的新建煤矿建设项目;由于煤矿开采技术条件、资源赋存特点、经济技术条件等因素制约,而需在同一企业法人采矿许可证范围内新开井口,形成独立生产系统的矿井建设项目,以及因资源枯竭,需在原采矿证范围外异地建设的建设项目。
(二)改建项目是指“六证”齐全合法矿井(坑)在对其生产环节进行技术改造,改造后的设计生产能力在原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的基础上按规范划分的设计能力档次向上靠一级的建设项目。
(三)扩建项目指在“六证”齐全合法矿井(坑)生产系统基础上进行扩建,扩建后的设计能力在原设计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的基础上按规范划分的设计能力档次向上靠二级其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煤矿基本建设程序(一)项目核准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煤矿建设项目,在符合产业政策和已经批准的区域生产开发规划或矿区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由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或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分类附送以下文件:l、新建煤矿项目(1)国土资源部门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山东省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办法-全文、附表及解读
山东省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根据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建设项目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能源、水利、交通、军事等单独选址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批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依法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类开发区(园区)、省级新区等特定区域及其他拟集中连片开发区域,由其管理机构或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统一开展压覆矿产资源区域评估。
区域评估报告评审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查明重要矿产资源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内,经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认定、审批),或财政出资勘查项目等纳入矿产地管理的战略性矿产及我省优势矿产、紧缺急缺矿产等(矿种目录见附件1)。
本办法中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是指建设项目实施后,在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导致其压覆范围内的查明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
第四条建设项目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或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矿种(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除外)累计查明资源储量数量达大型矿区规模以上的,或矿区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并且压覆占三分之一以上的,由自然资源部审批;建设项目压覆其他重要矿产资源的,由省自然资源厅审批;建设项目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矿业权的,由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协商解决,不办理压覆审批手续。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根据现行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确定压覆矿产资源查询范围,向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询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等情况。
建设项目涉及的县(市、区)、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查询表上分别出具查询情况,省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审机构负责省级查询服务并出具查询结果。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优化项目选址方案,避免压覆或者尽量少压覆矿产资源。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公布日期】2016.08.31•【字号】鲁煤规发〔2016〕68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完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制度,规范初步设计审批条件和程序,提高项目初步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和省政府第230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行政审批事项审批条件梳理确认情况,省煤炭工业局对《山东省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鲁煤规发〔2011〕80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山东省煤炭工业局2016年8月31日山东省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完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制度,规范初步设计审批条件和程序,提高项目初步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和省政府第230号令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煤矿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初步设计的审查审批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山东省煤炭工业局(以下简称省煤炭局)负责全省范围内各类所有制形式煤矿的新建、改建、扩建等矿井初步设计的审查批复。
第四条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煤矿初步设计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对通过挂靠、出租、变相委托等方式编制的矿井初步设计不予受理。
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工业办)、煤炭局(行业办)、国土资源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设厅(建委、建管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近年来,国家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快大中型煤矿建设,保障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煤炭的需要,促进了煤炭工业健康发展。
但一个时期以来,有的地方制定不切合实际的煤炭发展规划及生产建设指标,越权核准煤矿建设项目,部分企业违反项目核准和建设程序、擅自开工建设,导致煤矿建设规模过大,勘查、设计、施工质量下降,安全事故和隐患增加。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归国发[2005]18号)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障煤矿建设和生产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地质勘查管理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炭地质勘查工作的管理,提高勘查地质报告质量。
煤炭地质勘查工作要坚持煤炭、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评价和储量认定的原则,加快推进采煤采气一体化。
煤炭地质勘查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地质结查单位承担。
勘查单位要严格按照《煤、泥炭地质勃查规范》(DZ/TO215-2002)开展地质勘查工作,提交的井田勘查地质报告应达到规范要求。
评审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对煤炭储量、构造、瓦斯、水文等开采条件等是否满足煤矿设计需要提出明确的评审意见,,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对井田勘探地质报告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委托设计单位开展初步设计,设计单位也不得接受委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通过开发利用方案审查。
二、严格建设项目(新建、改扩建)核准各产煤省(区、市)和中央管理企业要依据煤炭勘查程度和建设条件,适时组织编制煤炭矿区总体规划。
煤矿建设项目初审和审批制度
煤矿建设项目初审上报和审批制度一、事项名称煤矿建设项目初审上报和审批二、设立依据1、根据〘煤炭法〙、〘关于加快三大煤炭基地建设促进全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的意见〙(晋政发[2005]6号)、〘山西省煤炭工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晋煤规发[2003]44号)等规定;2、省政府〘关于集中办理兼并重组整合煤矿证照变更和简化项目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00号);3、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办理〖煤矿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审查的规定〗〙(试行)。
三、许可条件,煤矿建设项目初审上报和审批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煤矿建设项目应符合我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煤炭产业政策;2、经省政府或省煤炭工业厅批复办矿或批准的改扩建项目;3、经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或划界批复。
四、办事程序受理——审核(初审)——现场勘查——上报1、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完成的煤矿建设项目核准申请报告书;2、经县煤炭局审核后签署意见逐级上报省煤炭工业厅;3、省厅组织专家及有关单位进行审查,涉及跨行业项目,将审查意见上报省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
五、承诺时间1、县局在接到报送的煤矿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的文件及全套资料后,需组织专家评审的在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委托评审;2、县局规划股在收到评审意见和设计单位修改补充完整齐全的资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六、申报材料1、企业请示文件;2、矿井地质勘探报告的批复文件;3、改扩建矿井需提交煤矿生产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等;4、有经行业主管部门环评初审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5、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6、有建设单位与供电部门、水利部门等签订的外部协议;7、有经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煤矿建设项目核准申请报告书全套资料。
山煤集团煤业管理有限公司生产设计审批制度
山煤集团煤业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规范生产矿井相关设计、报告审批程序的指导意见(试行)各分公司、煤业公司:为进一步规范生产矿井各类设计、报告的审批程序,科学合理地指导矿井生产,经山煤煤业相关领导研究决定,对设计、报告审批程序规范如下,望各单位参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山煤煤业所有生产矿井。
二、审批职责及要求1、生产矿井各类设计、报告除政府部门规定外,原则上由矿主管部门编制,相关部门配合;矿主管部门力量不足时,可委托有资质的外部单位进行编制;编制完成后,矿总工程师应组织生产、地质、通风、安监、机电等部门集体会审签字,然后贯彻执行;需要上报山煤煤业或集团公司审查批复的,按照规定时限正式行文上报审批,并严格贯彻落实审批意见。
2、各生产矿井上报山煤煤业审批的各类设计、报告,由山煤煤业总工程师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会审,提出审查意见并按期批复;需经集团公司审批的,由山煤煤业会审合格后,按规定时限正式行文上报审批。
3、生产矿井各类设计、报告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或规程的要求进行,确保内容齐全、准确,能够有效指导生产。
4、参与审批的各级技术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或规程要求进行审查,确保准确无误。
5、未按照相关规定编制相应设计、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的,一律不得组织生产。
6、各类设计、报告必须坚持下述原则:合法、安全、高产高效、合理、先进、科学、生产集中、系统简单、投资有利。
7、生产矿井各类设计、报告审批项目及上报程序、时限、审批级别详见附件。
8、生产矿井各类设计、报告的审批制度及程序,除遵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上级有关规定。
附件:山煤集团煤业管理有限公司生产矿井相关设计、报告审批程序表山煤集团煤业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8月6日山煤集团煤业管理有限公司生产矿井相关设计、报告审批程序表34567。
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
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工业办)、煤炭局(行业办)、国土资源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设厅(建委、建管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近年来,国家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快大中型煤矿建设,保障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煤炭的需要,促进了煤炭工业健康发展。
但一个时期以来,有的地方制定不切合实际的煤炭发展规划及生产建设指标,越权核准煤矿建设项目,部分企业违反项目核准和建设程序、擅自开工建设,导致煤矿建设规模过大,勘查、设计、施工质量下降,安全事故和隐患增加。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归国发[2005]18号)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障煤矿建设和生产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地质勘查管理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炭地质勘查工作的管理,提高勘查地质报告质量。
煤炭地质勘查工作要坚持煤炭、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评价和储量认定的原则,加快推进采煤采气一体化。
煤炭地质勘查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地质结查单位承担。
勘查单位要严格按照《煤、泥炭地质勃查规范》(DZ/TO215-2002)开展地质勘查工作,提交的井田勘查地质报告应达到规范要求。
评审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对煤炭储量、构造、瓦斯、水文等开采条件等是否满足煤矿设计需要提出明确的评审意见,,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对井田勘探地质报告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委托设计单位开展初步设计,设计单位也不得接受委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通过开发利用方案审查。
二、严格建设项目(新建、改扩建)核准各产煤省(区、市)和中央管理企业要依据煤炭勘查程度和建设条件,适时组织编制煤炭矿区总体规划。
经批准的总体规划,是矿区内各煤炭单项工程开发建设的基本依据。
《山东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山东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我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勘察设计处起草了《山东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将有关情况说明:一、起草背景和依据3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要求下放审批权限,按照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原则,对下级机关有能力承接的审批事项,下放或委托下级机关审批。
6月2日,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9〕9号)文件,要求:“下放审批权限。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省级主管部门实施的审批事项,原则上由市级及以下主管部门实施。
”我厅于2011年和2018年分别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鲁建设字〔2011〕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的通知》(鲁建设函〔2018〕13号),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省发改部门立项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和设区市、县(市、区)发改部门立项的大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设区市、县(市、区)发改部门立项的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
目前我厅每年受理初步设计审查约80项,今年已受理49项。
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和“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将政府投资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权限下放后,将大幅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
二、起草过程《细则》起草后,先后征求了厅政策法规处和行政许可处意见,8月12日印发了《关于征求对〈山东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征求各市主管部门,省勘察设计协会,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同圆设计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北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济南产业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历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的意见建议,并在厅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煤规发[2009]68号
各省属煤炭企业、各市煤炭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煤炭建设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初步设计质量,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规程规定组织建设,确保施工安全,推进安全高效矿井建设,现就加强煤炭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煤炭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是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重要职责之一。
省煤炭工业局负责全省各类新建、改扩建和重大技术改造煤炭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查管理工作;市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负责所属煤炭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查管理。
二、各类依法建设的煤炭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要按其隶属关系经市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初审同意,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查批准,并作为项目竣工试生产验收、申办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依据。
三、申请煤炭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须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省属煤炭企业或市煤炭管理部门申请文件及项目初步设计初审意见;
2、省级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关于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3、项目初步设计说明书及有关图纸资料。
四、省煤炭工业局对申报的煤炭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部门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五、本通知同时适用于山东省境内省外企业或单位来我省以各种形式开办、联办的煤炭建设项目。
二00九年四月八日。
关于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2020)
关于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2020)各设区市发展改革、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发展改革、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中省煤炭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一、审批事项下列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按程序审批。
(一)新建煤矿项目;(二)改扩建煤矿项目;(三)生产矿井技术改造项目1.不增加生产能力,增加井筒数量或改变井筒功能的技术改造项目;2.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超过1200米、小型矿井开采深度超过600米的;3.大、中型矿井同时生产水平超过两个(含两个),小型矿井同时生产水平超过一个的。
二、不再审批事项下列不增加生产能力的技术改造项目,初步设计不再审批。
(一)井工煤矿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环节改造;(二)井工煤矿水平延深、采区接续;(三)井工煤矿回采工作面采煤工艺升级改造;(四)露天煤矿拉沟位置、排土场位置、采区开采顺序调整以及开采技术参数调整;(五)按照相关规定不再审批的其他改造项目。
三、审批程序新建、改扩建煤矿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前,应取得核准文件。
生产矿井的技术改造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前应由煤矿企业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按照规定的备案权限,在项目所在地的市或县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申请并取得项目代码)。
项目建设单位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煤矿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由县、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随请示文件按程序逐级报省能源局审批。
新建、改扩建煤矿项目配套选煤厂初步设计随项目初步设计一并审批。
建设期间,原初步设计的开拓方式、开采工艺、提升、运输、通风等主要生产系统以及首采区、首采工作面布置等发生重大变化,或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存在重大缺陷、影响安全施工,需要修改设计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委托原设计单位对原初步设计进行修改,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济南市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流程是什么
济南市煤矿建设项⽬初步设计⽂件审批流程是什么
煤矿建设的设计⽂件是需要经过国家矿⼭企业管理部门的审批才可以的,没有通过审批的⽂件不可以进⾏实际操作。
那么济南市煤矿建设项⽬初步设计⽂件审批流程是什么呢,店铺⼩编已经整理了如下的内容供⼤家做法律参考。
⼀、济南市煤矿建设项⽬初步设计⽂件审批流程
受理,出具受理决定
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审核,煤炭处负责⼈对项⽬进⾏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决定,署批准或不予批准意见
批复,通知申请⼈到省级政务服务⼤厅⾃⾏领取或由政务服务⼤厅邮寄送达。
⼆、济南市煤矿建设项⽬初步设计⽂件审批办理条件
1.煤矿建设项⽬申请报告已经核准。
2.煤矿安全设施设计已经批准。
3.煤矿初步设计已按照批准的煤矿安全设施设计修改和完善。
4.设计⽣产能⼒不低于45万吨/年
三、济南市煤矿建设项⽬初步设计⽂件审批办理依据
【法律】《矿⼭安全法》(1992年11⽉通过)
第⼋条矿⼭建设⼯程的设计⽂件,必须符合矿⼭安全规程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安全规程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
第⼗⼆条,矿⼭建设⼯程必须按照管理矿⼭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件施⼯。
矿⼭建设⼯程安全设施竣⼯后,由管理矿⼭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劳动⾏政主管部门参加;不符合矿⼭安全规程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产。
以上就是⼩编整理的相关回答,济南市煤矿建设项⽬初步设计⽂件审批的流程是到建设局申请,然后⼯作⼈员受理业务,之后就会对材料进⾏审核,然后就会给出办理的结果,⼀般是没有费⽤的,如有其它需求欢迎到店铺做⼀对⼀的法律咨询。
聊城市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有哪些规定
聊城市煤矿建设项⽬初步设计⽂件审批有哪些规定
煤矿都是通过⼀⼝⼝矿井开采出来的,矿井是煤矿⼯⼈的⽣命安全的重要通道,需要加固好每⼀⼝矿井,避免发⽣事故,发⽣事故的影响是⾮常⼤的。
设⽴⼀个⼝矿井是需要⾮常谨慎的,把好质量关,在聊城市煤矿建设项⽬初步设计⽂件审批有哪些规定?下⾯店铺⼩编就给⼤家具体的介绍⼀下。
⼀、聊城市煤矿建设项⽬初步设计⽂件审批办理依据
【法律】《矿⼭安全法》(1992年11⽉通过)
第⼋条矿⼭建设⼯程的设计⽂件,必须符合矿⼭安全规程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安全规程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
第⼗⼆条矿⼭建设⼯程必须按照管理矿⼭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件施⼯。
矿⼭建设⼯程安全设施竣⼯后,由管理矿⼭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劳动⾏政主管部门参加;不符合矿⼭安全规程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产。
【⾏政法规】《矿⼭安全法实施条例》(1995年10⽉国务院批准,1996年10⽉劳动部令第4号)
第⼋条矿⼭建设⼯程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件施⼯,保证施⼯质量;⼯程竣⼯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验收。
⼆、聊城市煤矿建设项⽬初步设计⽂件审批办理材料
初步设计审查申请⽂件
初步设计
煤矿建设项⽬单位填写的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煤矿建设项⽬核准批复⽂件
煤矿建设项⽬安全设施设计批复⽂件
聊城市煤矿建设项⽬初步设计⽂件审批依据的是《矿⼭安全法》和《矿⼭安全法实施条例》中的相关条例内容,,煤矿⽯油天然⽓这些都是⾮常重要的能源,在⼯业和制造也⽅⾯发挥巨⼤的作⽤,煤矿是需要从地下开采出来使⽤的,希望以上的内容能够对⼤家有所帮助,如果⼤家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
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山东政报》
【年(卷),期】2016(000)029
【摘要】鲁煤规发[2016]68号各市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完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制度,规范初步设计审批条件和程序,提高项目初步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总页数】3页(P42-4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84
【相关文献】
1.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2.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J], ;
3.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林业厅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泰山区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资金筹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4.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办法》
的通知 [J],
5.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矿生产要素采集核查管理办法》的通知[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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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完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制度,规范初步设计审批条件和程序,提高项目初步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和省政府第230号令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煤矿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初步设计的审查审批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山东省煤炭工业局(以下简称省煤炭局)负责全省范围内各类所有制形式煤矿的新建、改建、扩建等矿井初步设计的审查批复。
第四条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煤矿初步设计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对通过挂靠、出租、变相委托等方式编制的矿井初步设计不予受理。
第五条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地方煤矿初步设计由设区的市煤炭管理部门报省煤炭局审批;省属煤矿初步设计由省属煤炭企业报省煤炭局审批;省属监狱煤矿初步设计由省监狱管理局报省煤炭局审
批。
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单位据实填写《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市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或省监狱管理局对材料的完整及真实性进行核查,并提出意见,符合要求后向省煤炭局上报初步设计审查申请文件及申请材料。
第七条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的初步设计审查申请文件;
(二)初步设计文本说明书、概算书、主要机电设备和器材清册、图纸、附件等(一式5套);
(三)煤矿建设项目单位填写的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一式3份);
(四)煤矿建设项目核准批复文件。
(五)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文件。
第八条省煤炭局自收到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在1个工作日内对初步设计申请材料完成审核,对不符合条件或资料
不齐全的初步设计按规定程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在10个工作日之内组织审查。
第九条矿井初步设计审查实行专家会审制。
省煤炭局建立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专家库,据项目的规模、工艺和技术特点从专家库中抽选专家成立专家组,专家组成员人数不少于7人,涵盖该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各相关专业,并遵守审查回避制度和兼顾就近聘请原则。
第十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根据专家组的审查意见补充、修改、完善初步设计,并报省煤炭局。
专家组要对修改后的设计进行复核,签署复核意见。
第十一条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省煤炭局自收到修改合格的初步设计之日起9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设计审核批复。
第十二条煤矿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内容。
凡符合以下情形的,煤矿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必须提前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调整、修改,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报省煤炭局重新审查批准后实施。
(一)矿井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危险等级、水文地质类型和地温热害发生变化的;
(二)开采地质条件、采煤方法及工艺发生变化的;
(三)通风系统、排水系统、矿井供电系统等主要生产系统及开拓方式、提升运输方式等发生变化的;
(四)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布置发生变化的。
涉及项目建设规模等有关内容的调整,须经原项目核准审批部门同意后,再办理有关调整初步设计的审查批复手续。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煤炭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