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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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完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制度,规范初步设计审批条件和程序,提高项目初步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和省政府第230号令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煤矿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初步设计的审查审批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山东省煤炭工业局(以下简称省煤炭局)负责全省范围内各类所有制形式煤矿的新建、改建、扩建等矿井初步设计的审查批复。
第四条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煤矿初步设计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对通过挂靠、出租、变相委托等方式编制的矿井初步设计不予受理。
第五条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地方煤矿初步设计由设区的市煤炭管理部门报省煤炭局审批;省属煤矿初步设计由省属煤炭企业报省煤炭局审批;省属监狱煤矿初步设计由省监狱管理局报省煤炭局审
批。
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单位据实填写《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或省监狱管理局对材料的完整及真实性进行核查,并提出意见,符合要求后向省煤炭局上报初步设计审查申请文件及申请材料。
第七条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的初步设计审查申请文件;
(二)初步设计文本说明书、概算书、主要机电设备和器材清册、图纸、附件等(一式5套);
(三)煤矿建设项目单位填写的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一式3份);
(四)煤矿建设项目核准批复文件。
(五)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文件。
第八条省煤炭局自收到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在1个工作日内对初步设计申请材料完成审核,对不符合条件或资料
不齐全的初步设计按规定程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在10个工作日之内组织审查。
第九条矿井初步设计审查实行专家会审制。省煤炭局建立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专家库,据项目的规模、工艺和技术特点从专家库中抽选专家成立专家组,专家组成员人数不少于7人,涵盖该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各相关专业,并遵守审查回避制度和兼顾就近聘请原则。
第十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根据专家组的审查意见补充、修改、完善初步设计,并报省煤炭局。专家组要对修改后的设计进行复核,签署复核意见。
第十一条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省煤炭局自收到修改合格的初步设计之日起9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设计审核批复。
第十二条煤矿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内容。凡符合以下情形的,煤矿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必须提前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调整、修改,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报省煤炭局重新审查批准后实施。
(一)矿井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危险等级、水文地质类型和地温热害发生变化的;
(二)开采地质条件、采煤方法及工艺发生变化的;
(三)通风系统、排水系统、矿井供电系统等主要生产系统及开拓方式、提升运输方式等发生变化的;
(四)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布置发生变化的。
涉及项目建设规模等有关内容的调整,须经原项目核准审批部门同意后,再办理有关调整初步设计的审查批复手续。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煤炭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