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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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雇佣关系
一、雇佣关系的概念与认定
雇佣关系是雇佣法律关系的简称,是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私有为基础而形成的一种劳动关系,是指受雇人利用雇佣人提供的条件,在雇佣人的指导、监督下,以自身的技能为雇佣人提供劳动,并由雇佣人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关系。
雇佣人称为雇主,受雇人称为雇员。
判断雇佣关系是否存在,应从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二方面考虑:从形式要件上看双方有无订立雇佣合同或口头雇佣协议;从实质要件上,首先要看双方的权力义务是否为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
其次要看雇员是否受雇主控制、指挥和监督,即是否存在隶属关系。
雇员受雇主控制是雇佣关系存在的基础。
在雇佣法律关系中,雇员仅是雇主雇佣来完成某项工作的人,雇员在工作时应听命于雇主,服从雇主的监督指导。
三是看雇员是否为雇主或其委托的人所选任。
只要具备上述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即可认定为雇佣关系。
二、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等其他法律关系的区分
1、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分
审判实践中,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极易混淆。
因基于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受劳动法的调整,诉讼时要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即先通过仲裁后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而雇佣关系受民法调整,一般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产生纠纷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因此,只有正确区分二者关系,才能准确适用法律,以保证案件依法、公正审理。
要正确区分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可从以下几方面分析:⑴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者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劳动关系是受劳动法调整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根据劳动法第2条规定,受劳动法调整的用人单位是指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这些用人单位依法均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而雇佣关系中的雇主是指上述五种组织之外的不具有用工权的主体。
因此,区分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应以用人单位是否依法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履行登记、备案手续为区分标准。
只要依法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履行登记、备案手续的,既使用人单位未予办理或履行,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所发生的工伤争议,也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即应认定为劳动关系,除此之外的才认定为雇佣关系。
⑵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否具有行政隶属关系。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有行政隶属关系,且隶属性较为具体。
而雇佣关系中,雇员虽然一定程度上也要接受雇主的监督、管理和支配,但两者之间不存在行政上的从属关系,雇员按雇主意志行事,获取报酬,隶属性规定的不具体。
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是否体现了国家的强制干预性。
雇佣关系中,只要雇主与雇员双方意见达成一致,雇佣合同即告成立。
而劳动关系中,除了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外,国家对劳动者的工资、保险等方面作了强制性规定,体现了国家意志。
可以说劳动关系兼具国家意志与当事人意志的双重属性。
2、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分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成果并给付承揽人报酬的合同。
承揽关系是基于承揽合同的履行在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由于有的雇员在实际工作中也具有相对的工作自主性和独立性,有的定作人也会对承揽人的工作作出具体的指示并现场指挥,因此,有时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也容易混淆。
区分二者,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⑴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
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支配从属关系。
雇员的劳动是从属性劳动,雇员对工作安排没有自主权,雇主可以随时干预雇员的工作。
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地位平等,承揽人的劳动是一种独立劳动,承揽人对如何安排工作有自主权,定作人无权干预。
⑵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
雇佣关系中,一般是由雇主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
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仅要求承揽人提供一定的劳动成果。
⑶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还是以完成一次性工作成果为目的。
雇佣关系中,
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且是继续性提供劳务。
而承揽关系中则是以一次性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⑷从报酬给付上,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
雇佣关系中,雇员的工资一般是计时工资,定期给付。
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报酬是计件报酬,完成定作劳动成果后,定作人一次性给付。
总之,如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可以认定为雇佣关系。
反之,则应当认定为承揽关系。
3、雇佣关系与帮工的区别
帮工是指帮工人自愿或应被帮工人之邀,无偿给被帮工人提供劳务,并按被帮工人的意思,在一定时间内完成某项工作的行为。
雇佣关系与帮工关系存在如下区别:⑴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而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之间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
⑵雇佣关系一般时间较长,雇员付出劳务是有偿的,获得劳动报酬。
而帮工关系具有互助、临时、一次性特点,且帮工人是无偿提供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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