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工勤人员管理的通知
市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管理办法
市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管理办法市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的管理,提高人员素质,充分发挥其在机关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岗位需要和能力适应相结合,聘用和使用人员应以公务员法定岗位为基准,并根据工勤人员的特殊性,量身定制管理办法。
第三条工勤人员的聘用应符合市直机关招录要求,且应具备相应的素质要求,包括政治素质、知识素质、能力素质和品德素质等。
第四条聘用工勤人员应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确保合法权益的保障。
第五条工勤人员的聘用工资、福利待遇和发展机会等方面,应与公务员相适应,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第二章工勤人员的聘用第六条工勤人员的聘用应公开招聘,通过笔试、面试、资格审查等形式进行。
面试应具体考查工勤人员的工作能力和应对复杂情况的应变能力。
第七条笔试的方式根据工勤人员的实际工作需要而定,题目应与工勤岗位相关,并考查基本的职业素养。
第八条面试的方式可以采取个人面试或小组面试的形式,通过具体问题和情景来考查工勤人员的工作能力和适应能力。
第九条聘用工勤人员需要经过资格审查,包括身体和学历等方面的审核,确保人员符合招录条件和招录岗位要求。
第十条聘用工勤人员时,应根据岗位的需要,按照综合评定结果进行排序,并确定录用人员。
第三章工勤人员的管理第十一条工勤人员的管理应以各自岗位的具体工作需要为基础,加强工作绩效的考核。
第十二条市直机关应制定工勤人员的工作规范和行为准则,明确工勤人员的工作职责,规范其工作行为。
第十三条工勤人员应执行领导的工作要求,服从工作安排,保守机密,维护机关形象。
第十四条工勤人员应接受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适应机关工作的需要。
第十五条市直机关应加强工勤人员的心理关怀,维护其合法权益,关注其工作和生活情况。
第四章工勤人员的奖惩第十六条工勤人员在工作中发挥出色表现的,应当进行适当的奖励,包括奖金、荣誉表彰等。
工勤人员管理办法
xxxx实验学校工勤人员管理办法为加强管理,进一步调动工勤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优质优酬的原则,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考勤。
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7:30—12:00,下午2:30—6:00,工种不同,作息时间也不同。
上午7:30前签到、11:40签退,下午2:30前签到、5:50后签退。
迟到、早退20分钟以内扣5元,40分以内10元,1小时以内扣15元,超过1小时按旷工半天记、扣20元,旷工每天扣40元,请假每天扣20元,未签一次扣2元。
学校有大型活动时要根据要求及时加班。
二、工作质量考核。
工勤人员要严格按照岗位职责要求认真做好自己的工作,卫生打扫不干净每次扣2—20元。
校警值班不认真、不按时开关灯、不按要求管理小商贩、不认真盘查出入人员、巡逻不到位或有其他失职行为的,每次扣2—40元。
水电工不按时检查记录、维修水电设施、不按时开关灯,每次扣2—40元。
宿舍管理人员值班不认真、不按时开关灯、维持宿舍秩序、不按时清查管理学生每次扣2—40元。
上级领导交办的工作不能按时完成,每次扣5—20元。
三、聘任。
一年聘任一次,经考核合格的工勤人员可以参加下一年度的聘任。
工勤人员有下列问题者不能参加下一年度聘任:①一学期迟到、早退、旷班、请假累计超过一周的;②工作质量较差的;③出现责任事故的;④在大型活动中被点名批评的。
四、奖励。
1、优秀工勤人员奖励100元(每学期一评)。
2、见义勇为奖。
与坏人坏事作斗争或制止学生打架斗殴奖100—1000元。
3、特殊贡献奖。
经评议对学校有特殊贡献的奖100—600元。
4、工资奖。
工勤人员工资两年调整一次,凡在学校工作的工勤人员,每学期工作成绩都在优良以上,且两年中至少有两次被评为优秀的,月工资增加100元。
五、工勤人员岗位职责。
(一)保洁员职责。
1、负责校园环境卫生保洁员职责。
(1)捡拾校园各角落垃圾。
(2)清理校园内垃圾筒内垃圾及垃圾筒表面。
(3)及时清理大垃圾箱箱外垃圾。
北京市机关工勤人员管理规定
北京市机关工勤人员管理规定北京市机关工勤人员管理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近一时期,一些地区和部门来电来函询问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后其工资如何处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工资处理问题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受到行政纪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均取消年终一次性奖金;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三个工资档次,已在最低工资档次的,可给予其他行政纪律处分。
受开除公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受到以上行政纪律处分的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被解除处分后,其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解除处分的次年起重新计算。
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经核实确属被错误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应恢复其原工资待遇。
处分期内被减发或停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予以补发,处分期间计算为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和被开除公职的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
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不适合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
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工资处理问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均取消年终一次性奖金;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得晋升职务工资;受到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除不得晋升职务工资外,还要降低职务工资档次。
其中:受降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一档职务工资,已在最低职务工资档次的,可给予其他行政纪律处分。
受撤职处分的,如暂时没有明确职务,从受处分的次月起, 按撤销前的职务,降低两档职务工资,已在最低职务工资档次的,可给予其他行政纪律处分;重新明确了职务的,管理人员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原职务工资两个档次后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档次,例如:某管理人员原为处长或副处长(同为三级职员),重新任命为副处长和科长后,其职务工资档次按降低两档后的工资额就近就低套入四级职员的职务工资档次,其中低于新任职务最低职务工资档次的执行最低档,高于最高职务工资档次的执行最高档,高出的部分不予保留。
工勤服务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勤服务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单位正常运转,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工勤服务人员,包括保洁员、保安员、维修工、驾驶员等。
第三条工勤服务人员应遵循“敬业、爱岗、勤奋、廉洁”的原则,努力为职工提供优质、高效、安全的服务。
第二章职责与权利第四条工勤服务人员的职责:(一)按照工作职责和要求,认真履行各项服务工作,确保单位正常运转;(二)维护单位秩序,保障单位安全;(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单位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四)爱护单位财产,节约资源;(五)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提高自身素质。
第五条工勤服务人员的权利:(一)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二)对单位的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三)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四)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六条工勤服务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要求参加工作和交接班。
第七条工勤服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第八条工勤服务人员应按照工作职责,认真完成工作任务,确保工作质量。
第九条工勤服务人员应定期接受业务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第十条单位对工勤服务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质量、业务水平、遵纪守法等方面。
第十一条对表现优秀的工勤服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违反规章制度的,给予批评教育或处罚。
第十二条工勤服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一)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的;(二)因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单位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勤服务人员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工勤服务人员的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单位正常运转。
各单位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细化和完善,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关于规范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工勤人员管理的通知
关于规范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工勤人员管理的通知关于规范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工勤人员管理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工勤人员的管理,加强对其工作的监督与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现发布如下通知:一、编外聘用工勤人员的范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正式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时,可依法聘用编外工勤人员。
其中,编外聘用人员主要指在特定时间和任务范围内工作,并不属于该机关、单位正式人员的聘用形式。
二、编外聘用工勤人员的条件1、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2、具备从事工勤工作的相应知识和技能;3、无犯罪记录;4、具备健康状况满足从事相应工作要求。
三、编外聘用工勤人员管理的原则1、尊重编外聘用工勤人员人身权利,严格保护其合法权益;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合规聘用编外聘用工勤人员;3、严格审核聘用资格,确保聘用程序公开透明;4、按照相应程序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薪酬待遇等条款;5、进行岗位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保障工勤工作安全;6、建立编外聘用工勤人员档案,记录人员基本情况、工作经历、工资福利等详细信息。
四、编外聘用工勤人员管理的具体要求1、聘用程序:各机关、单位应严格按照程序聘用编外聘用工勤人员,参考相关法律法规与程序规定,进行招聘、面试、考核、录用等环节。
2、工作合同:聘用工勤人员应与其签订明确的劳动合同,确定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和薪酬待遇等条款。
3、薪酬待遇:各机关、单位应根据编外聘用工勤人员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薪酬标准等条件,制定相应的薪酬支付方案。
4、工作安全:各机关、单位应确保编外聘用工勤人员在工作场所和工作环境中的安全,做好岗位安全教育和防护措施,保障其人身安全。
5、管理意识:各机关、单位应建立起完善的行政监督机制,严格制度管理,保证编外聘用工勤人员的工作质量。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各机关、单位应加强对编外聘用工勤人员的管理,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做好其职业培训和安全教育工作,确保编外聘用工勤人员的劳动权益得到保障,促进机关、单位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考勤制度的通知
考勤制度的通知考勤制度的通知1本校各部门:为加强教职工工作作风建设,增强劳动纪律观念,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学校正常工作秩序,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有关文件精神,现就严肃工作纪律,进一步加强考勤管理工作通知如下:1、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是每一位教职工必须做到的基本岗位规范和要求。
行政管理、教辅和工勤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迟到早退,不得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岗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专任教师必须认真完成学校及部门下达的教学科研任务,不得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调课、停课、或私自请他人代课。
要按时参加学校或部门组织的各类会议和活动,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3、教职工因私需要离开工作岗位,需按程序请假。
请假以书面形式或学校OA系统提出,并说明请假理由、期限,按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中层及以上干部请假参照学校《领导干部请销假暂行规定》执行,并及时到部门考勤员处登记。
请病假的,需提交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
如因紧急事故,确实不能事先请假的,可委托他人办理或电话请假,并于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4、各部门要逐日认真记录教职工出勤情况。
考勤结果将作为学校向教职工发放工资和享受其他待遇的重要凭证,也是考核工作业绩、晋升、晋级和聘任的重要依据。
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考勤工作的负责人和责任人,要指派责任心强、公平公正的同志为考勤员,要坚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好考勤工作,不得弄虚作假。
5、考勤实行日考勤月报送制度。
各部门应在每月初汇总上月考勤结果,并在本部门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以保证考勤工作的透明度。
公示无异议后于每月3号前报人事处;逾期未上报考勤的部门,所属部门教职工当月基础绩效工资延缓发放,直至报送考勤。
6、学校将组织对各部门遵守工作纪律和考勤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检查情况将作为部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考勤员年度考核和评先评优的基本依据。
加强员工考勤管理的通知
加强员工考勤管理的通知在现在社会,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
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下面是由作者给大家带来的加强员工考勤管理的通知5篇,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加强员工考勤管理的通知1第一章:总则一、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强化项目员工的纪律观念,以《__公司员工日常管理规定》、《__公司项目经理部薪酬与绩效管理办法》以及参考《__分公司第十项目金桥劳务派遣员工工资薪酬管理办法》,同时结合十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项目的考勤管理由综合室负责实施。
三、各部门主任、主管对本部门人员的考勤工作负有监督义务。
四、项目考勤实行签到制度。
员工上下班均需签到(共计每日2次),不得帮助他人签到和接受他人帮助签到,罚代签人100元/次,被代签人100元/次,累计三次,当月工资另扣10%。
第二章:具体规定五、上班时间1、每日工作时间以八小时为准。
2、上午上班时间为8:00-12:00;下午上班时间(5月1日-9月31日):14:00-18:00;下午上班时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13:30-17:30。
3、每日考勤请在8:00前和18:00后20分钟内完成,超时未签者无理由者视为旷工。
若有特殊情况,请及时与项目领导请示并补办相关手续(需出示短信图片或通话记录)。
六、满勤及缺勤:出勤工资是项目员工在每月26天出勤的情况下,以每人600元标准给予的出勤工资补贴;对于出勤少于26天,以150元/天标准进行扣减出勤工资,并扣减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各二十六分之一/天。
七、出差:根据公司、项目部需要安排出差,均需提前3天填写《职工出差审批单》,提请项目经理签字;临时出差,需出示事由,及安排领导短信图片或通话记录。
八、迟到、早退1、上班15分钟以后到达,视为迟到,下班15分钟以前离开,视为早退。
2、以月为计算单位当月累计,次月重新计算,当月第一次迟到或早退,罚款10元/次,第二次迟到或早退,罚款20元/次,当月罚款或早退按照“公式:罚款数=次数X10元/次”进行计算(当月累计,次月重新计算)。
工勤日常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工勤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单位正常运转,特制定本制度。
二、考勤制度1. 工勤人员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2. 上班时间不得无故离岗,如需离岗应向主管领导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3. 严格遵守请假制度,病假、事假、年假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4. 请假需提前一天向主管领导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5. 请假期间,如需补班,应提前与主管领导沟通,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三、工作纪律1. 工勤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单位形象,不得参与违法活动。
2. 服从领导安排,认真完成工作任务,不得推诿、扯皮。
3. 保守单位秘密,不得泄露工作信息。
4. 遵守劳动纪律,不得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5. 不得擅自离岗、串岗,不得在工作时间打闹、闲聊。
四、环境卫生1. 工勤人员应保持工作场所整洁,每日对办公区域进行清洁。
2. 不得在办公区域乱扔垃圾,保持地面、桌面、墙壁干净。
3. 定期对公共区域进行消毒,确保工作环境卫生。
4. 不得在办公区域吸烟、饮酒。
五、设备管理1. 工勤人员应妥善保管单位设备,不得随意损坏或擅自外借。
2. 使用设备前,应了解设备性能及操作规程,确保安全使用。
3. 设备出现故障,应及时报修,不得擅自维修。
4. 定期对设备进行保养,延长设备使用寿命。
六、安全防范1. 工勤人员应树立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2. 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3. 遇到突发事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4. 加强消防安全意识,不得在办公区域乱拉乱接电线。
七、奖惩制度1. 对工作表现优秀、遵守制度的工勤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制度、影响工作秩序的工勤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罚。
3. 对严重违反制度的工勤人员,经调查核实后,可予以辞退。
八、附则1. 本制度由单位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人事部关于加强计划管理,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过快增长的通知-人发[1997]69号
人事部关于加强计划管理,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过快增长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加强计划管理,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过快增长的通知(人发[1997]69号)近两年来,随着社会就业压力增大和国有企业就业弹性系数变小,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出现了过快增长的问题。
据国家统计局统计,1996年,在全国公务员出现负增长的情况下,机关工勤人员却以11.8%的增幅增加,共增加40.6万人(含中央单位),成为机关、事业单位增人的主要因素。
工勤人员增长过快的情况因一些地区尤为突出。
199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增加1万人以上的有17个地区,其中山西、山东、河南、湖南、陕西等省增长都在3万人以上。
工勤人员的过快增长,不仅会损害机构改革取得的成果,直接增加财政负担,也不利于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人员保持合理的比例和结构,影响行政效率的提高,还可能会滋生机关、事业单位进人方面的不正之风,这已成为当前人事计划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对此,各级人事部门要引起足够重视,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过快增长。
现就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计划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针对当前工勤人员增长过快问题,各地区、各部门人事部门要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计划管理。
管理范围和对象是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各类工勤人员,包括各种后勤辅助人员、生产人员和其他人员。
二、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计划管理,要坚持控制总量、调整结构、提高素质的原则。
凡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各类工勤人员,包括复员退伍军人、技校毕业生、招收合同制人员、调入人员,以及使用临时工等,要全部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暂行管理办法》(人发[1996]55号)实行统一管理,凭卡办理招聘、调配、工资等有关手续,任何机关、事业单位不得无计划或超计划自行接收和调入工勤人员。
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人发〔 2001 〕 77 号( 2001 年7 月9 日 )各地、市、县人事局,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人事 ( 干部 ) 处:现将《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为了适应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规范化管理,使工勤人员的岗位设置、技术等级设置、聘用及待遇等更加规范和有章可循,特制定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
一、制定岗位规范的指导思想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符合机关事业单位特点的竞争激励机制和工勤人员岗位管理制度,充分调动工勤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工勤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岗位规范的范围和对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 ( 含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 ) 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在岗工勤人员 ( 含合同制工人 ) ,均实行岗位规范化管理。
三、岗位设置( 一 )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设置要根据工作需要,依据岗位性质、工作难易程度、责任轻重和所需资格条件确定。
( 二 ) 岗位限额要控制在编制部门核定的工勤人员编制数以内。
( 三 ) 工勤人员岗位设置由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提出设岗方案。
设岗方案要明确岗位职数、岗位责任、岗位所需条件、岗位考核标准等。
各单位的设岗方案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四、岗位等级设置( 一 )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分为技术工人岗位和普通工人岗位。
技术工人岗位设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和技师 ( 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岗位暂不设高级技师 ) ;普通工人岗位只设岗位,不设等级。
( 二 ) 技术工人各岗位等级设置全省实行比例限额控制,原则上技师岗位的比例控制在同工种技术工人总数的 5% 以内;高级工岗位的比例控制在同工种技术工人总数的 35% 以内;中级工岗位的比例控制在同工种技术工人总数的 35% 以内;初级工岗位不设比例限额。
局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
局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工勤队伍管理,提高工勤人员素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工勤人员的管理,要以局机关干部的标准为标准,实行严格管理.用人单位与工勤人员签订岗位责任书,报局办公室备案。
工勤人员的人事档案等资料由局办公室负责存档保管.第三条工勤人员应加强理论政策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政策水平和是非辨别能力,始终保持清醒头脑,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第四条工勤人员应认真学习局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各项规定,严格要求自己,依法行政,文明管理,诚实服务,干净做事,始终保持良好的个人操守;第五条工勤人员应服从组织领导,听从组织安排,积极上进,爱岗敬业,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第六条工勤人员工作调动要从严掌握。
局机关调入工勤人员,一般遵循如下程序:用人科室提出用人申请;局办公室对用人理由及人选进行审核、论证与协调,并提出具体意见,报分管局办公室的领导核定;经局长批准后,由局办公室负责办理。
局机关调离工勤人员,一般遵循如下程序:本人提出申请,用人科室责任人和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局办公室对调离的原因、及工作安排进行审核,并提出具体意见报分管局办公室的领导核定;经局长批准后,局办公室办理。
对不适合在机关工作的工勤人员,局办公室提出调整意见,报分管局办公室的领导审核,经局长批准后,由局办公室办理。
除组织统一安排调整外(以局办公室通知为准),原则上不允许个人调动;第七条局办公室要加强对工勤人员的教育管理,合理分配其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对他们的思想教育和在岗培训,努力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并依法依纪依规管理工编人员,督促他们认真履行职责。
同时,建立和完善绩效考评机制,奖优罚劣,弘扬正气,打造创先争优、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
第七条建立考察考评制度,加强对工勤人员工作业绩的考察考评。
对机关工勤人员的考察考评,由局办公室参照机关目标考评办法进行考评,局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并备案.第八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年度考评不合格的人员,停发第四季度绩效奖金,对连续两年年度考评不合格的人员,依法予以辞退。
工勤事业人员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勤事业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工勤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工勤事业人员,包括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等。
第三条工勤事业人员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对工勤事业人员实行统一管理,确保各项待遇和权益。
(二)依法管理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管理。
(三)以人为本原则,关心关爱工勤事业人员,激发工作积极性。
(四)注重实效原则,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为目标,不断完善管理制度。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四条工勤事业人员职责:(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单位规章制度。
(二)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三)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提高自身素质。
(四)关心单位发展,维护单位形象。
第五条各部门职责:(一)人事部门负责工勤事业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
(二)财务部门负责工勤事业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财务管理工作。
(三)后勤部门负责工勤事业人员的生活保障、工作条件等后勤保障工作。
(四)其他部门根据自身职责,配合做好工勤事业人员管理工作。
第三章招聘与录用第六条工勤事业人员的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
第七条招聘程序:(一)制定招聘计划,明确招聘岗位、数量、要求等。
(二)发布招聘信息,广泛宣传招聘政策。
(三)组织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等环节。
(四)对招聘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对公示无异议的人员,办理录用手续。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第八条单位应定期对工勤事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九条培训内容:(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二)单位规章制度、岗位职责。
(三)业务技能、服务技巧。
(四)职业道德、团队协作等。
第十条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专项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一)工作态度、责任心。
(二)业务能力、工作业绩。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市直机关工勤员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白山政办发[2012]19号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市直机关工勤员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市直机关工勤员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白山政办发〔2012〕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白山市市直机关工勤员额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8月28日白山市市直机关工勤员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机关后勤服务的社会化、市场化,提高机关后勤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搞活用工制度,根据《中共白山市委办公室、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市直机关工勤人员实行员额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员额管理是根据机关工勤工作需要,以机关行政编制数量为基础,由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不纳入编制管理序列的工勤岗位数额,由用人部门自主聘用人员、人社部门实施备案、财政部门按岗位数额拨付经费的人员管理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政群机关、市人大、市政协、民主党派、工商联、法检两院机关和白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市直机关工勤人员实行员额管理坚持“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
本办法实施前的机关现有在编在岗工勤人员作为“老人”继续执行原政策规定,遇有政策规定调整执行新的政策规定。
机关现有在编在岗工勤人员自然减员后由市机构编制部门收回其使用的工勤编制,并对应核定出工勤岗位数额。
新核定的工勤岗位数额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实施后聘用的工勤人员作为“新人”执行新的政策规定,使用工勤岗位数额,由用人单位自主聘用、自主管理,人社编制部门不再为其办理人员调动和落编手续。
重庆市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24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重庆市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1月30日第1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各级机关工勤人员的管理,有效维护机关及机关工勤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机关工勤人员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关工勤人员,是指为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和生活提供服务,保障机关和职能部门正常运转,纳入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并由地方各级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坚持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升素质、人岗相适的原则。
第四条鼓励各级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保障机关正常运转。
第五条实施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和参照公务法管理单位的工勤人员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六条机关工勤人员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5个等级(职务)。
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第七条各级机关工勤人员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其中,区县(自治县)级机关最高岗位等级不超过技师,乡镇机关最高岗位等级不超过高级工。
第八条机关工勤人员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岗位总量占工勤人员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机关总体控制在50%左右;高级技师、技师岗位总量占工勤人员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机关总体控制在10%左右;高级技师岗位总量占工勤人员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机关总体控制在2%左右。
第九条市级机关(含实施垂直管理的部门,以下同)工勤人员岗位设置方案,由市政府人力社保部门核准。
区县(自治县)、乡镇机关工勤人员岗位设置方案,由区县(自治县)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报经市政府人力社保部门核准。
《关于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加强考勤管理工作的》
《关于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加强考勤管理工作的》第一篇:关于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加强考勤管理工作的关于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加强考勤管理工作的通知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加强考勤管理工作,推进学院各项工作的规范化建设,保障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工作秩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
严肃工作纪律,加强考勤管理工作是推进学院各项工作规范化建设,促进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工作秩序的重要保障,各部门、单位要充分提高对这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严格执行《东营职业学院教职工考勤、请销假制度》的有关规定,把考勤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做好。
二、明确权限,规范程序。
学院干部职工因公因私外出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根据批准权限逐级进行审批,并填写教职工《东营职业学院教职工请假单》。
科级干部和教职工请假5天以内由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批;6天以上,由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院领导批准,组织人事处备案;15天以上,由学院主要领导批准,组织人事处备案。
副处级以上干部请假,5天以内由分管院领导批准;6天以上,由学院主要领导批准,组织人事处备案。
学院党政领导干部请假按照《关于建立党政领导干部请假通报制度的通知》(东职院办发[xx]1号)执行。
请假期满,必须按时1上班,并及时按假期批准权限销假。
因特殊情况要求续假的,需按原批准权限审批。
假期已满,未经批准续假而逾期不归者,按旷工处理。
三、加强管理,及时上报。
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考勤工作的管理,主要领导要靠上抓,加强检查、督促,考勤员要及时、准确填写教职工考勤统计表,报送的教职工考勤统计表报由单位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加盖单位公章,于下月5日前报组织人事科。
办理事假、病假、探亲假、婚假、产假、支教、上挂、借调、外出学习等有关手续,一定要表明起止时间。
四、严格要求,落实责任。
各部门、单位考勤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报送的考勤结果要真实、准确、无误。
考勤结果按照《东营职业学院教职工考勤、请销假制度》的有关规定,与教职工工资发放、津贴发放等有关待遇挂钩,逾期不报、误报、瞒报或因工作失误而造成考勤结果与事实不符的,由各部门、单位负责,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及考勤员的责任。
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人发〔 2001 〕 77 号( 2001 年7 月9 日 )各地、市、县人事局,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人事 ( 干部 ) 处:现将《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为了适应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规范化管理,使工勤人员的岗位设置、技术等级设置、聘用及待遇等更加规范和有章可循,特制定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
一、制定岗位规范的指导思想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符合机关事业单位特点的竞争激励机制和工勤人员岗位管理制度,充分调动工勤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工勤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岗位规范的范围和对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 ( 含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 ) 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在岗工勤人员 ( 含合同制工人 ) ,均实行岗位规范化管理。
三、岗位设置( 一 )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设置要根据工作需要,依据岗位性质、工作难易程度、责任轻重和所需资格条件确定。
( 二 ) 岗位限额要控制在编制部门核定的工勤人员编制数以内。
( 三 ) 工勤人员岗位设置由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提出设岗方案。
设岗方案要明确岗位职数、岗位责任、岗位所需条件、岗位考核标准等。
各单位的设岗方案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四、岗位等级设置( 一 )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分为技术工人岗位和普通工人岗位。
技术工人岗位设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和技师 ( 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岗位暂不设高级技师 ) ;普通工人岗位只设岗位,不设等级。
( 二 ) 技术工人各岗位等级设置全省实行比例限额控制,原则上技师岗位的比例控制在同工种技术工人总数的 5% 以内;高级工岗位的比例控制在同工种技术工人总数的 35% 以内;中级工岗位的比例控制在同工种技术工人总数的 35% 以内;初级工岗位不设比例限额。
机关工勤人员的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机关工勤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所有工勤人员,包括清洁工、保安、驾驶员、维修工等。
三、管理职责1. 机关办公室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制度,并对工勤人员进行日常管理。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工勤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3. 工勤人员应遵守本制度,服从管理,积极参与各项工作。
四、考勤管理1. 工勤人员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2. 工勤人员实行打卡考勤制度,每月底由办公室进行考勤统计。
3. 迟到、早退、旷工的处理:(1)迟到10分钟以内者,扣除当月奖金的10%。
(2)迟到10分钟以上,扣除当月奖金的20%。
(3)早退者,扣除当月奖金的10%。
(4)旷工一天,扣除当月奖金的50%。
五、工作纪律1. 工勤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参与任何违法活动。
2. 工勤人员应保持工作场所的整洁、安全,不得损坏公共设施。
3. 工勤人员应爱护公物,不得私自占用、转让、出售公共财产。
4. 工勤人员应团结协作,互相尊重,不得在工作中发生争吵、打架等行为。
六、请假制度1. 工勤人员请假应提前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并说明请假原因。
2. 请假分为事假、病假、婚假、丧假等,具体规定如下:(1)事假:需提前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2)病假:需提供相关病休证明,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3)婚假:男方3天,女方5天。
(4)丧假:根据丧假期限和性质,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3. 请假期间,工勤人员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七、奖惩制度1. 对表现优秀、工作突出的工勤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工作不负责任的工勤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等处分。
3. 对严重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工勤人员,予以辞退。
八、附则1. 本制度由机关办公室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勤人员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勤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单位正常运转,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务员法》的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工勤人员,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劳务派遣工等。
第三条工勤人员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注重工作实绩,强化考核,激发工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工勤人员职责: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2. 积极参与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维护单位形象,提高单位知名度;3. 服从组织安排,服从领导指挥,团结协作,共同完成单位工作目标;4. 保守国家秘密和单位秘密,维护单位利益;5. 勤奋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
第五条工勤人员权限:1. 在职责范围内,有权要求相关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2. 对单位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3. 对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4. 对单位领导有工作上的意见和建议,有权向上级反映。
第三章招聘与录用第六条工勤人员招聘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招聘计划进行。
第七条工勤人员招聘程序:1. 发布招聘信息;2. 收集应聘材料;3. 组织资格审查;4. 进行笔试、面试;5. 体检;6. 公示拟录用人员名单;7. 办理录用手续。
第八条工勤人员录用标准: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3. 具有与招聘岗位相适应的专业技能和身体条件;4. 具有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和沟通能力;5. 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和工作积极性。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第九条工勤人员培训:1. 单位应定期组织工勤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2. 工勤人员应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培训活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十条工勤人员考核:1. 单位应建立健全工勤人员考核制度,定期对工勤人员进行考核;2. 考核内容包括工作实绩、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团队协作等方面;3. 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先、晋升、辞退等依据。
新疆工勤人员最新通知公告
新疆工勤人员最新通知公告近日,针对新疆地区工勤人员的工作安排和通知进行了最新的公告,以下是具体内容:首先,根据新疆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了新一轮的工勤人员调整计划。
为了更好地满足各项工作的需求,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将对一些工勤人员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工作岗位将更加贴近实际工作需要,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其次,对于新疆地区工勤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出了要求。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的工作需要,提高工勤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将组织开展一系列培训和学习活动。
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技能培训、安全防护知识培训以及工作经验交流等。
希望工勤人员能够积极参与培训学习,不断提升自身能力。
同时,关于新疆地区工勤人员的工作安全问题也提出了一些要求。
工作安全是工勤人员工作的重中之重,必须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
要求工勤人员始终遵守工作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各种劳动防护用品,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对于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
此外,针对新疆地区当前的天气情况,特别强调了工勤人员的健康管理问题。
寒冷的冬季天气对身体健康有一定的影响,工勤人员要注意保暖,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加强体育锻炼,增强身体抵抗力。
在工作中如有身体不适,及时向上级汇报,寻求医疗帮助。
最后,对于工勤人员的工作态度和团队精神提出了要求。
工勤人员要积极主动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做到责任心强、工作细致,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同时,要加强团队协作,相互支持,共同进步。
只有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才能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综上所述,新疆工勤人员最新通知公告内容涵盖了工作岗位调整、培训学习、工作安全、健康管理以及工作态度和团队精神等方面。
希望广大工勤人员能够认真遵守通知公告的要求,不断提升自身素质,为新疆地区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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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煤〔2011〕92号
关于加强工勤人员管理的通知
各科、部、室、所、区、队、厂、处、中心:
为优化劳动组织,合理配置基层各单位人力资源,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工勤人员使用及管理,根据集团公司要求及岗位特点,特对基层各单位工勤人员的定员及入井管理通知如下:
一、定员原则
(一)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关于印发<淮南矿业集团优化劳动组织实施办法>的通知》(集政〔2006〕422号)文件要求。
(二)合并相同和相近业务,优化劳动组织和作业方式。
(三)工作量要饱满,打破一事一岗、一岗一人的模式,在岗位设置上,实行一专多能、一人多岗、一岗多责。
二、相关规定
(一)各单位工勤人员是指矿核准的经管员、材料员、设备及库管员。
(二)严格控制工勤人员定员人数。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下达的定员数执行(具体人数见附件),及时研究确定本单位的工勤人员,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三)工勤人员入井班数、入井时间由各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研究方案报分管口长审定,上报人力资源部批准并考核。
(四)工勤人员的工资待遇仍按张煤经营〔2011〕6号文执行。
三、其他
(一)各基层单位团支部书记、宣传员、办事员、计生员等以兼职为主,不核定定员,每月必须完成矿规定的入井指标及入井时间。
(二)因阶段性工作需要,需配置的其他井上人员,每月需分管口长和经营口长共同审定,人力资源部按审定意见进行考核。
(三)各单位下料或跟料人员矿不配置专职定员人数,按张煤经营〔2007〕229号文《印发<张集矿物资配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规定,调度所、企业管理科、物资管理科、运输区、机电修配中心及绞车队要履行管理职责分工,理顺材料审批手续和材料入井及升井相关的交接程序,服务于基层用料单位,并按文件规定给予责任单位考核奖罚。
各单位的下料及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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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要逐步充实到一线生产班组。
(四)人力资源部要加强对各单位劳动用工情况的监督检查,杜绝不规范用工行为,如发现的超职数配置工勤人员的单位,将给单位党政正职降职或撤职处分。
附件:各单位工勤人员定员人数表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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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人力资源工勤人员通知
抄送:矿领导(11),副总工程师(12),存档(2)。
淮南矿业集团张集煤矿办公室2011年6月21日印发
共印30份-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