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谈韩非子的法势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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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谈韩非子的法势术

—论韩非子的法家思想及其对现代法治社会的启示

春秋战国时期是一个动乱时期同时也是一个思想解放百家争鸣的时代,战国末期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子,吸收并融合荀子、慎到、商鞅和管仲等人的思想提出了自己的一套理论。希望为统治者建立一个完善有效的“王者之道”,来实现自己的政治抱负。虽然他本人因为收到李斯等人诬陷最后服毒自尽但是他的法家思想却得到充分的传播和运用。他的法治核心思想是融“法”、“势”、“术”的法治理念。

韩非子的理论的出现可以说是新型地主阶级对权势的追求,要求打破旧贵族的世袭权力制度,同时韩非子认为法、势、术是治理国家所必需的缺一不可。所谓的“法”就是商鞅的法治思想,依法治理国家。所谓“势”就是慎到的重“势”观,慎到主张公正的目的却是为了说明礼、法对于一个社会的重要性。“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是法家学派的典型说法。慎到的尚公去私开后世道法结合的先例,这也正是黄老道家的典型特征。老庄反智反圣贤,主要是因为容易导致竞争之心,违背道家自然无为的理想;慎到所顾忌的是,智慧和圣贤不足以作为治国常道。治国的关键是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礼法。特别是“权势”。所谓的“术”指的是申不害的“术”君主要深藏不露,然后对臣下以“名实”考量、驾驭。他认为这三者结合起来可以充分实现法制国家的理想,韩非子说:“人不食十日则死;大寒之隆,不衣则死;谓之衣食孰急于人,则是不可一无也,皆养生之具也。今申

不害言术,而公孙秧为法‘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贵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师也。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1【1】从这句话我们可以看出,韩非子认为法、术、势缺一不可,申不害和韩王善于用“术”但不善于用“法”无法制止官员的徇私舞弊,难以富强,商鞅善于“法”但是不善于“术”因此秦国富强起来但是君主并没有收益,所以要结合“术”跟“法”才是真正的孩子过之道,同时韩非子对“势”是这样认为的,他认为国家应该抱法处势,这样他认为就算国君能力一般也不会使天下出现混乱,不得不说韩非子的治国理念很具有独特性,当然也是秦王朝以后的政治运作体制的基石。

韩非子这套理论的提出的跟他的“性恶论”思想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他和荀况的思想一样,他认为“名之故计,皆就安利而辟危穷”【2】他认为人天性自私,人于人之间的关系都是以利为本,毫无感情成分,他排斥儒家的“性善论”,他不是寄望于通过儒家所谓的“仁、义、礼”来建立理想的封建秩序,他认为通过法来治理国家才是国君应该做的。不得不说韩非子的这套理论思想在当时的确还有现实意义,在春秋战国时期礼仪崩溃民不聊生,迫切需要一个强势的过来来统一诸多诸侯国,过渡到封建制度,而韩非子的思想让这一进程加快了速度,同时从后代的影响来看,更多儒家的弟子都充分吸收的韩非

[1]韩非子.《五蠹篇》

[2]韩非子.《难一篇》

子的治国理念,也就是“儒门显学”,他们的“儒法并施”“德法同治”等观点维护了一代又一代封建帝国的强盛,也造就了一大批贤臣良相和明君。我们可以看到后代任何一个强盛的封建王朝都有一套运行良好的法制系统,可以看到韩非子的法治思想对后世的影响是巨大的。韩非子的法治理念是将“法”放在第一位,他心目中的法是具有长效性、客观性、公开性、强制性等特点的,他信奉“以法为师”,“以吏为师”切忌“朝令夕改”,当时韩非子极力反对“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儒家思想,消除凌驾于法之上的特权。韩非子提出“术”时候认为“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拥有两者就成为拥有“势”的国君,,韩非子认为高明的国君必须善于“操术以御下”,也就是国君必须要让臣下安分守己忠心对自己,适度用法来限制他们,但是不能打击他们的积极性,自从秦朝以来,君臣关系一直都是封建社会的主流关注点。一个明智的国君,知道怎么去运用术,去管理自己的臣,让他们最大限度的在不影响的权威下去为国家做更大的贡献。韩非子指出了两种不懂“术”的国君,仁君与暴君,仁君“慈惠而轻财”对臣没有明确的方案,不能充分利用君臣关系。暴君,肆意运用权力,必将导致君臣关系紧张,从而出现朝纲紊乱,不利于国家的发展。充分运用好“术”必将能造就君王的“势”,也是一个明君所必须的品质。人际关系紧张,正根自于法家所持的人性论:每个人都是自为的,人与人之间不可能建立起信任关系,不可以凭借道德维系社会的公共运作系统;只能诉述统一的律法;律法裁定权在君主,从君主的立场看人性的自私性,不可信任性,意味着权力只可以独尊,

决策只可以独断;律法既由君主自己裁定,则它必然不是君主用以约束自己,也不是用以确保臣民的权利,而只是用以控制臣民;君臣、君民之间既无信任关系,在唯我独尊的君主以为自己可以任意役使、宰制臣民的情况下,君臣、君民的紧张关系无可避免的爆发为战争。从这里我们了解到韩非子提出的“术”是即时可以运用到立法、行政、司法过程中的万能工具,其内涵非常深远,直到现代社会仍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在韩非子的法制思想理念中中我们可以看出一个很明显的倾向他认为只有用法才能可以将社会治理好,因为只有法令才能“禁于民之所恶”,而他的法制理念渗透到整个秦王朝,但同时他将君王的权力抬到了一个极限的高度,其实王权已经超越了法,这样就可能出现一种情况就是变成了“人治”,而秦王朝的“短命”也不得不说跟韩非子的法治国理念有着重大的关系,秦二世的肆意用权,已经将法治完全抛弃,严重的课税徭役和刑罚让人民难以生存,被迫造反,而且是一呼百应的造反,典型的不发则已,一发则不可收拾。就算没有陈胜吴广也会有张胜、李胜等等被逼造反的,严苛的刑罚并不一定是治国的唯一,而适度的刑罚才是真正的法制,真正维护大多数人利益的法令才能是最好的法令。而我个人认为韩非子的法治思想对于后世的影响并不是仅仅在于对社会的约束,还有一个更重要的方面就是对于皇权的约束,在封建制度下任何法令都不可能真正触动皇权的权威,皇权是封建政权的基石,而韩非子的法治思想在流传到后世,让更多的人了解法治理念,对于皇权也有一定的制约,让国君用皇权时候有

所顾忌,多少达到维持民权的皇权的平衡,维系整个整个封建社会的发展。

从韩非子的法治理念中我们看到,法制的精髓不仅仅在于严刑重罚,在于真正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是充满人性的律令。而现在我国所提倡的德法同治无疑是最好的治国理念,虽然实施起来尚有阻难,但我国的法治理念已经发展的很快,而且有很大的收益,虽然我国现在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但是相信随着社会的发展,会改变这一情况,韩非子的法治理念对于现在还是有很大的借鉴意义,韩非子信奉法必要“布之于众”给我们的提示是要不断的进行普法教育,让国民懂法用法护法。同时法要有公平性和公正性。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理念,如果让特权事件屡屡发生,相信这对于我们社会的发展是很不利的,司法公正也是现在社会上非常注重的公共事件,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对于我们每一个新时代的公民都很重要的现实意义。因为当当我们自己有了法律的概念,我们就能互相监督,而对于司法人员的素质,韩非子曾经对于当时的官吏的要求也是依法行事,对于韩非的法治的一个误区就是他将法令和赏罚机制绝对化,现代我们社会对于德法同治的思想是一个很好的法治理念,现代社会仍然需要制衡权力,一句话:真正的法律是为了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真正的法律也是需要同道德同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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