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公司解散和清算制度的完善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

试论我国公司解散和清算制度的完善

一、引言

本文论及的公司所指依《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公司解散和清算制度是公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具体体现;如同公司设立一样重要,解散和清算制度体现了防止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滥用、平衡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股东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保护价值。但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公司解散和清算制度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亟待完善。

二、公司解散与公司清算

(一)公司解散

所谓公司解散是指公司因发生章程规定或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停止业务活动,最终失去法律人格的法律行为。根据公司是否自愿解散,可以将公司解散分为自行解散和强制解散两种情况。自行解散又称自愿解散,是指依公司章程或股东决议而解散。强制解散是指因政府有关机关的决定或法院判决而发生的解散。

根据《公司法》第181条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严重违反工商、税收、劳动、市场、环境保护等对公司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有关违法事项的主管机关可以做出决定终止该公司的主体资格,使其永久不能进入市场进行经营。在不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解散公司、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吊销公司营业执照、责令停业停产、责令关闭的行政行为一般都会导致公司解散,这些情形均属于行政性强制解散。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

5、人民法院判决予以解散。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的请求解散公司。

公司解散与公司清算紧密相连。除上述第三种情形公司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有其继受者不需要清算外,其他均应进入清算程序。

(二)公司清算

公司清算,指公司被依法宣布解散后,依照一定程序了结公司事务,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并分配财产,使公司归为消灭的一系列法律行为和制度的总称。根据不同的标准,公司清算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根据是否在破产情况下进行,公司清算可以分为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由于破产清算有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其程序和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故本文探讨的是指公司非破产清算;根据清算是依公司自行确定的程序还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可以分为任意清算和法定清算。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仅负有限责任,若承认其可进行任意清算,则对外不利于保护公司的债权人,对内也不能防止股东的利益为董事所侵害,故我国《公司法》仅承认法定清算。法定清算依是否受到法院或者行政机关的干预又可分为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普通清算是指由公司依法自行组织的清算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清算。即公司因《公司法》第181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自公司章程规定的事实上的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在普通清算中,又分两种:即法定清算人和选任清算人。即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普通清算的,其清算组成员为法定清算人,由该公司的全体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普通清算的,其清算组可以由法定清算人即该公司董事组成,也可以采用选任清算人的方式,由股东大会确定人选,一般来说,应当采取股东大会选任清算人优先的原则。特别清算是指解散的公司进行普通清算有明显障碍时,由法院或者行政机关命令组织清算的清算方式。《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当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时,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该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

由此可见,清算是公司解散到公司终止前的一个必经程序,不经清算,公司不得注销设立登记。从世界各国立法来看,对于解散和清算的关系有两种制度:一是“先清算后解散”,一是“先解散后清算”。对于前者,其解散即意味着法人人格的消灭;而后者,解散并不表明法人人格消灭,仅仅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

是法人人格终止的原因,法人人格的终止应以清算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为标志。我国采用的是“先解散后清算”的制度。1

三、公司解散和清算制度在公司制度中的重要性

公司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一定程度的产物。有限责任制度自产生以来,就逐渐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的有力的法律工具。美国学者伯纳德·施瓦茨在评价公司制度对美国经济发展的作用时曾谈到,“正是公司制度使人们能够聚集起来对这个大陆进行经济征服所需要的财富和智慧”。2公司的产生为社会化大生产提供了适当的企业组织形式,并在更广泛和更深层领域中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从而使资本主义在短时期内创造出了比以前所有社会都大得多的生产力。在西方国家,有些学者甚至认为公司是目前最为科学、最为先进的企业制度。3

公司制度的设立,其最大的魅力在于法律赋予公司在经济活动中独立的人格,股东仅在其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债务承担责任,极大地降低了股东的投资风险。但这对公司的债权人显然不利,因为股东对于公司管理等内部事务,债权人无从得知,如果公司解散后股东“金蝉脱壳”,债权人囿于股东的有限责任,只能向徒具空壳的公司主张权利。为了加以防止,法律规定公司终结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只有法人人格“善始”又“善终”的社会才是一个有秩序的社会。唯有如此,才不会背离公司制度设立的初衷。

四、我国公司解散和清算制度缺陷的检讨

(一)现状堪忧

司法实践中,许多债权人常常面对的是成了“三无”的公司债务人,无场地、无人员、无财产,财散人去,一查方知,公司早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无部门组织清算,股东去向不明,讨债无着。沉淀在人民法院许许多多的执行积案皆因如此,诉讼中公司存在,执行中公司下落不明,股东无从追寻,连执行法律文书也无从送达。这还仅仅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的问题是那些“ 逃废”了债务的股东又另起了炉灶,大模大样地坐在另一家公司的老总位子上,即使是债权人明知这一切,也对此无可奈何。更有甚者,同时注册几家公司,故意让其负债公司不去年检,让其被工商部门吊销公司营业执照,反过来又以公司独立人格,股东有限责任为由逃避公司债务的追索,成了一些为富不仁人的秘密武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