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十二章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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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装修物可以拆除则拆除,不能拆除的,可以折价归甲所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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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乙,双方口头约 定租金为每年5万,乙可以一直承租该房屋 直至乙去世。并约定乙不得装修该房屋, 后乙未经甲同意擅自装修该住房并改变了 房屋结构。甲发现后大为不满,甲可以如 何救济自己的权利?
(七)取得添附物之所有权。
1、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密切结合在 一起而成为一种新物,虽未达到混合,但 非经拆除不能达到原来的状态。
(1)包括动产与动产的附和:不同所有人的 动产与动产附和,非经毁损不能分离或者 分离费用过高。如能区分主物和从物,则 附和物原则上为主物人所有。
甲将乙的油漆刷于自己的书桌,书桌为主 物。
(3)不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和
承租人、借用人在租赁的楼房上加盖楼房 或兴建一间房屋,相关司法政策为:
增建房屋与原不动产价值悬殊时,附和物 的所有权归原不动产所有人。
如价值相当,应由双方当事人共有附和物 的所有权。
甲闲置一处宅基地,甲外出且穷困潦倒。 邻人以外甲不会回来,在宅基地上建房三 间。后甲打工挣钱回家定居,该房屋归谁 所有?
甲有一天然木雕,不慎丢失。乙误以为无主物捡 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乙的朋友丙十分 喜欢,乙遂以之相赠。后甲发现,向丙追索。下 列选项错误的有?( )
A.木雕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 B.木雕属无主物,乙取得其所有权 C.乙因加工行为取得木雕的所有权 D.丙因善意取得木雕的所有权 [答案]BCD
一、原始取得 (一)生产 (二)取得原物之孳息。 (三)国家强制取得所有权。 (四)国家取得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与
无人认领的遗失物的所有权。 五)国家或集体取得无人继承的财产的所有权。 (六)无主动产之先占取得。
先占取得
1.对象是无主物,通常是抛弃物。 2无人继承.标的物为动产,土地及定着物
对附合物的归属
可按如下原则处理: (1)动产+不动产——不动产所有人; (2)主物+从物——主物所有人; (3)不分主从的,由双方共有。
2、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掺合、融合 在一起而成为新物,无法识别或虽非无法 区别,但识别费用过高。混合物由原物价 值量较大的一方取得所有权,原物价值量 相当的,由原物所有人共有。
(1)当事人协商归一方或双方共有。
(2)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 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 归财产所有人;
(3)恶意添附的,原所有人有权要求拆除 添附并赔偿损失 。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 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 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 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 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三、所有权的权能
(一)占有权能,是实际掌握,控制物的 权能。
(二)使用权能,是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 对物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生活需要的权能。
(三)收益权能,是指收取由原物产生出 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包括天然孳息 和法定孳息。
(四)处分权能。
(五)消极权能: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 能。
第二节 所有权的取得
案例
甲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乙,双方口头约定租金为每年5 万,乙可以一直承租该房屋直至乙去世。房屋出租后第二 年,乙为了经营酒店,经甲同意,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 共花费6万元。对于乙的装修费甲乙不能协商一致,应如 何处理?
由乙无条件拆除,费用由乙自理;
装修物归甲所有,甲无需支付费用;
装修物归甲所有,且甲应当支付所有的装修费用;
甲乙按比例按份共有。
3、加工:是指将他人之物加工制造成具有 更高价值的新物。加工的新物的所有权归 属按下列规则处理:如果有约定的,依约 定。无约定的,对比原料价值和加工后的 增殖量加以权衡。如果前者高于后者,则 归属原料所有人。如果后者高于前者,则 归属加工人。原则上为原材料人所有。但 加工物价值较大的除外。
如不能区分主物与从物,原则上各共有人 共有,其份额依附和时的价值比例而定。
(2)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和:不同所有人的动产附和 于不动产上,前者成为后者的重要成分,非经毁 损不能分离或者变更其性质不能分离者,多发生 在建筑或种植场合。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和的情况, 由不动产人取得所有权。
村民甲在宅基地上建房,有一天,甲乙均外出, 甲雇佣的建筑工人将乙家的白灰当作甲家的白回 涂刷于甲屋外墙上。后起纠纷。
(1)如能区分主物和从物,则附和物原则 上为主物人所有,甲将乙的白糖加入自己 的咖啡混合,由甲享有混合物的所有权。
(2)如不能区分主物与从物,原则上各共 有人共有,其份额混合时的价值比例而定。
甲乙均为养殖专业户,均养鱼。甲鱼塘2亩, 乙有鱼塘1亩。二鱼塘相邻。夏天涨水,甲 的所有鱼漫过鱼塘进入乙的鱼塘。如何确 定甲乙的鱼的归属?
甲委托乙照看材料,乙为著名雕塑家,甲 外出期间,乙将甲的木材加工为雕塑。
添附的债权效果
不当得利请求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
民通意见86.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 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 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 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 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 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不属于。 3.需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
甲有一头奶牛,甲怀疑其患有严重的传染 病,为避免其传染给其他牛,甲将该牛牵 到野外扔掉。乙上山发现牵回悉心照料
,成为一高产奶牛。甲要求取回。可否?
甲为一私企乙员工,受单位乙委托将单位 的一台旧电脑搬到垃圾站扔掉,甲觉得扔 掉可惜,决定搬回家供其儿子使用。该电 脑修理后,功能正常,单位要求收回该电 脑可否?
第十二章 所有权
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 一、所有权的概念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独占其所有物,并
依自己的意愿通过占有、使用、收益、及 处分等方式利用其所有物,以实现其物之 利益的权利。
《民法通则》的定义:“财产所有权是所 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所有权的特征 (一)所有权是自主物权。 (二)所有权是原始物权。 (三)所有权是完全物权。 (四)所有权为无期物权。 (五)所有权具有弹力和回归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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