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春秋决狱_案例一_ 杨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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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决狱”及其现代价值
杨健康 黄 震
一、从汉代的几个案件说起
汉代初期儒学大师董仲舒长于治《春秋》,他曾经主要依据《春秋》等儒家经典决断疑案。

《汉书・董仲舒传》说“仲舒在家,朝廷如有大议,使使者及廷尉张汤,就其家而问之,其对皆有明法。

”下边是董仲舒遇到的几个案件:案例一:子误伤父。

“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或曰:殴父也,当枭首。

论曰:臣愚以为,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惕之心,扶杖而救之,非所以欲诟父也。

《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

甲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

”①
案例二:父为子隐。

“甲无子,拾道旁儿乙,养为己子。

及乙长,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匿乙。

甲当何论?断曰:甲无子,振活养乙。

虽非所生,谁与易之。

《诗》云:螟蛉有子,蜾蠃负之。

《春秋》之义,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甲宜匿乙。

诏不当坐。

”②
案例三:监守自盗。

“甲为武库卒,盗强弩弦,一时与弩异处。

当何罪?论曰:兵所居,比司马,阑入者髡。

重武备,贵精兵也。

弩蘖机郭,弦轴异处,盗之不至,盗武库兵陈。

论曰:“大车无猊,小车无杌,何以行之?”甲盗武库兵,当弃市乎?曰:虽与弩异处,不得弦不可谓弩,矢射不中,与无矢同,不入与无簇同。

律曰:此边鄙兵所赃直百钱者,(不)当坐弃市。

”③
案例四:夫死再嫁。

“甲夫乙将船,会海盛风,船没溺流,死亡,不得葬。

四月,甲母丙即嫁甲。

欲皆何论?或曰:甲夫死未葬,法无许嫁。

以私为人妻,当弃市。

议曰:臣愚以为,《春秋》之义,言夫人归于齐,言夫死无男,有更嫁之道也。

妇人无专制擅恣之行,听从为顺,嫁之者归也。

甲又尊者所嫁,无淫之心,非私为人妻也。

明于决事,皆无罪名,不当坐。

”④
案例五:不能生育。

“甲有子乙,乞丙,乙后长大,而丙所成育。

甲因酒色谓乙曰:汝是吾子。

乙怒,杖甲二十。

甲以乙本是其子,不胜其忿,告于县官。

断曰:甲生乙,不能长育,以乞丙,于义已绝矣。

虽杖甲,不应坐。

”⑤案例六:纵麋为傅。

“君猎得倪,使大夫持以归。


夫道见其母随之而鸣,感而纵之。

君愠,议罪未定。

君病,恐死,欲托孤幼,乃觉之,大夫其仁乎。

遇倪以恩,况人乎?乃释之,以为子傅。

于议何如?董仲舒曰:君子不麋不卵,大夫不谏,使持归,非也。

然而中感母恩,虽废君命,徙之可也。

”⑥
《后汉书・应召传》载:“故胶东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谴廷尉张汤亲至陋巷问得失。

于是作《春秋决狱》232事。

动以经对,言之详矣。

”可知董仲舒本人撰著了《春秋决狱》一书。

《汉书・艺文志六艺略》录《公羊董仲舒治狱》16卷,《隋书・经籍志》《旧唐书・艺文志》均载有《春秋决狱》10卷。

惜乎唐以后散佚失传。

《经典集林》从《太平御览》、《白孔六帖》、《野客丛书》等书中共钩稽出六则判例故事,取名《春秋决事》。

其中《野客丛书》著录的二则亦被《通典》著录,故近人程树德《九朝律考》取自《通典》。

以上六则案例给我们了解春秋决狱的运作机制及其现代价值提供了宝贵的线索。

“春秋决狱”是汉代大儒董仲舒在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进程中的一大创造,它复兴了先秦“议事以制”的判例法传统,解决了“汉承秦制”带来的一系列法律实践中的法律问题,为形成独树一帜的中国“混合法”开辟了道路⑦。

“春秋决狱”不仅在理论上确立了儒家经义在司法实践中的指导地位,更重要的是它提供了一套与之相适应的中国古代判例法的操作模式。

“春秋决狱”的断狱方式,后来发展为广泛引用儒家经典的思想和观点,作为司法官吏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依据,并按照儒家经义的精神解释和适用法律,因而后世也叫做“引经决狱”、或“经义决狱”。

二、
“春秋决狱”的运作过程与适用机制
从我们搜集到的《春秋决狱》零星判例进行分析,《春秋》作为决狱依据的主要有两部分,一是春秋“故事”,二是春秋“微言”。

尽管《春秋》等儒家经典取得了法定的权威性,但毕竟儒经不是法典,无论依据春秋故事,还是春秋微言,都必须通过一定的司法操作程序适用于具体案件,创制为判例,赋予其现实法律约束力,才能达到“春秋决狱”的目的。

下面我们仍以“春秋决狱”的判例加以实
“春秋决狱”及其现代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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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分析,以期了解春秋决狱的判例创制和适用运作程序:
(一)事实与法律问题的确定
春秋决狱的判例构成比较稳定,大体可以分为事实认定和适法判决两部分。

对于司法官吏来说,首要的问题是明确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

虽然“春秋决狱”多为疑狱,但是从我们所见的六个判例来看,事实问题基本上没有争议,这一方面是经过前面的法官运用中国传统审判艺术的审理,已经可能“核其实,审其疑”,另一方面也许表明古代的法官们对于事实问题相对重视不够。

这里发生疑难和争议的是法律问题,即对于案情事实如何适用法律和适用什么法律遇到了困难。

适用春秋决狱的判例分为三种情况:1、可能适用的两条以上的法律条文出入很大,如判例三,从重则以盗武库兵论罪,当弃市,从轻则以赃值百钱论罪;2、可能适用的法律条文与伦理人情相冲突,如判例一、二、四,五,汉承秦法的律文规定均与已被定于一尊的儒家伦理观念相左;3、难于找到适用的明文规定的法律条文,如判例六,为了解决疑狱,司法官吏不得不求教于已经被尊为官学和最高指导思想———儒家经典。

(二)发现和寻找春秋故事和微言
董仲舒认为:“《春秋》二百四十二年之文,天下之大,事变之博,无不有也。

”⑧只要精通《春秋》经义,现实生活中的政治法律问题,都可以从中找到解决办法。

“《春秋》之道,举往以明来。

是故天下有物,视《春秋》所举与同比者,精微眇以存其意,通伦类以贯其理。

天地之变,国家之事,粲然皆见,亡所疑矣!”⑨当法无明文规定时,可通过探求《春秋》经义这个封建法律的最高本原来决断疑狱。

从审理确认的案件事实出发,发现和寻找《春秋》“所举与同比者”,这是春秋决狱的判例机制区别于先秦“议事以制”和秦朝“廷行事”的重要标志。

它实质等于把《春秋》等儒经视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判例集,从而把“遵循先例”原则约束在儒家经义指导之下,消除了先秦判例法没有统一精神的任意性。

在判例一中,董仲舒援引《春秋》“许止进药”的故事,判例二引《春秋》“夫人归于齐”之微言,判例三引《论语・为政》孔子“大车无猊,小车无杌,何以行之?”之语,判例四引《诗经》均为明引。

判例五“义绝”,判例六纵霓之论,在儒经中皆有所本,是为暗引。

有了《春秋》等儒经依据,“得一端而博达之,观其是非可以得其正法,视其温辞可以知其塞怨”。


如何找到一条《春秋》中最适于案件事实、“与同比”、“通伦类”的故事或微言,这种法律技术颇类似于英美判例法的“区别技术”。

区别技术即比较含有前例的判决中的事实或法律问题与当前审理案件中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之间的同异及其程度的过程和方法。

由于《春秋》叙事简略,文辞隐晦,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判例集,春秋决狱的“区别技术”难度和灵活性都较大。

因而援引春秋等经典时也可能发生争议。

据《汉书・终军传》记载,汉武帝时博士徐偃使行风俗,矫制命胶东鲁国鼓铸盐铁,张汤以“矫制大害罪”判其死刑,徐偃以为,《春秋》之义,“大夫出疆,有可以安社稷存万民,颛之可也。

”张汤无法驳倒,汉武帝命终军去问罪,终军亦以《春秋》之义相诘,说,古时候诸侯国异俗分,百里不通,常有一些大事需要及时处理,故有不受辞造命颛己之宜。

今天下为一,万里同风,故《春秋》“王者无外”。

你明明是在国内封域巡视,却称出疆,何也?徐偃理屈词穷,只好认罪。

正是基于此,董仲舒《春秋繁露・竹林》说,“故案《春秋》而适往事,穷其端而视其效,得志之君子,有喜之人,不可不慎也”。

(三)春秋经义的解释与法律原则的抽象
事实上,任何后代的案件,没有一件与《春秋》所载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完全相同。

即使援引的是最适于本案的故事或经义,也需要对其经义进行分析和解释,抽象出普遍适用的一般司法原则,才能具体地决断讼狱。

当我们研究“春秋决狱”的经义解释和法律原则的抽象时,“《春秋》笔法”是非常值得注意和探求的。

董仲舒说“春秋慎辞,谨于名伦等物者也。

是故小夷言伐,不得言战;大夷言战,不得言获;中国言获,不得言执,各有辞也。

” λϖ判例一援引许止进药故事,从中抽象出“君子原心”的原则;判例二由“夫人归于齐”的微言,引申出“夫死无男,有更嫁之道”;判例四的“父子相隐”原则;判例五的“义绝”原则。

诸如此类都是根据春秋用辞来推断判决理由。

董仲舒的解释之所以能够受到特别重视,主要在于他精通公羊学,并且注意研究律文。

东汉王充说:“董仲舒表《春秋》之义,稽合于律,无乖异者。

” λω
公羊学即《公羊春秋》,旧题为战国公羊高撰,是专门阐释《春秋》大义的儒家经典,由于公羊学适应了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政权的需要,汉武帝时公羊学取得独尊的地位,国家据此制定政策,士人以此作为入仕升官的敲门砖。

公羊学对儒家经义的解释的法定权威性,有力地支持了儒生从中抽象法律规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而用以决断疑狱。

据程树德《九朝律考》总结,从《春秋》中抽象和引申出来、用于春秋决狱的法律规则即“春秋之义”,见诸典册的很多,如“父子相隐”、“原心论罪”、“夫死无男得更嫁”、“君子大居正”、“君亲无将”、“君臣无讼”、“以功覆过”、“王者无外”、“大义灭亲”、“恶恶止其身”等等 λξ。

这些原则对适用判例法影响很大。

从《春秋》故事和微言中抽象出某种司法原则,是春秋决狱的判例机制运作的关键环节。

(四)提出春秋之义适用案件的判决意见
春秋决狱所面临的疑狱,存在律文之间冲突,或伦理与法律冲突,或法无明文规定等问题。

因而,在适用从春秋经义中抽象出的法律原则过程中,必须先就疑狱的法
《船山学刊》2004年第3期60 
律问题作出解释,消除冲突或疑难,折中是非,上下斟酌,然后才能提出判决意见。

如判例一若按“殴父”罪判处甲,则与当朝提倡的孝道观相背。

董仲舒依“原心论罪”原则,对殴父罪作了限制性的解释,在客观行为之外,加上“欲诟父”的主观动机作为犯罪要件。

既然甲是出于救父的孝心,就不犯有“殴父罪”。

故判决“不当坐”。

判例四则根据《诗经》“螟蛉有子,蜾蠃负之”,对“父子相隐”原则作了扩张性的解释,将父子之义适用于养父子,故认为“甲宜匿乙”,“不当坐”。

(五)春秋决狱判例的审查与公布
在封建社会,皇帝才是最高立法和司法机关。

一般而言,重大疑难案件运用春秋决狱方式作出的判决必须经皇帝的审查和认可,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并通过“诏”的方式公布才成为判例。

这是对判例创制与适用的一种控制办法。

判例一、二有“臣愚以为”字样,表明董仲舒提出的判决意见还需要经过皇帝最后裁决。

判例四“诏不当坐”,说明董仲舒提出的判决意见通过了皇帝的批准,并予以公布。

《史记・儒林传》载,董仲舒的得意门生吕步舒决淮南狱,“以春秋之义正之,天子皆以为是”。

也是经过了皇帝批准。

(六)春秋决狱判例汇编
董仲舒自己汇编《春秋决狱》232事,首开私人判例汇编之先河,为后世适用春秋决狱判例提供了方便。

《野客丛书》说:“仲舒决狱232事……仆观东晋咸和间贺乔氏上表,引仲舒所断二事,姑著于此,以资博闻。

”由此可见《春秋决狱》判例汇编曾被广泛引用于司法实践中。

正是在《春秋决狱》一书的影响下,两汉时期判例汇编渐趋发达,判例汇编技术不断进步。

据史书记载:东汉章帝时,鲍昱奏定《辞讼比》七卷。

东汉献帝时。

应劭撰具《律本句章》、《尚书旧事》、《廷尉板令》、《决事比例》、《司徒都目》、《五曹诏书》及《春秋决狱》凡二百五十篇。

判例汇编已从私人转移到官方,官方加强了判例汇编的控制与管理。

他们将判例“以类相从”,并与律令解释统一汇编,便于检索查找,有利于提高审判质量。

三、
“春秋决狱”的历史影响及现代价值
汉代“春秋决狱”的出现,解决了汉代成文法典一时难于全面制定或修订的情况下,司法实践面临法律与儒家道德冲突或法无明文规定等问题,为儒家思想全面改造封建法律和形成以成文法规范为主、以判例法制度为辅的“混合法”样式开辟了道路。

无论是对中国法制史,还是对中国法律思想史,“春秋决狱”都有极为深刻的影响。

《汉书・刑法志》说,汉武帝时,“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是以郡国承
用者驳,或罪同而论异,奸吏因缘为市,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与死比。

”决事比即判例。

“春秋决狱”所产生的判例,也是决事比,故董仲舒《春秋决狱》又称《春秋决事》、《春秋决事比》。

由此可见当时受春秋决狱的影响,判例的创制与适用非常普遍,判例汇编一度滞后于判例的广泛适用,判例适用还不规范,已造成纷乱。

后人多据此攻击中国古代判例制度。

实际上这只是判例制度还不完善而产生的弊端。

过去法史学界讨论春秋决狱问题时,主要着眼于其中引申和发展出来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原则等内容,分析春秋决狱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儒家化的意义和影响,而相对忽略了春秋决狱的判例机制及其操作程序的重大价值,有人甚至认为,由于唐代“引经入律”完成了封建法典的儒家化,自《唐律疏议》出现后,“春秋决狱”的方式就基本消失了。

事实上,只要我们读一读《龙筋凤髓判》、《名公书判清明集》、《折狱龟鉴》、《樊山判牍》等等历代判词、判例集,就会看到“春秋决狱”也即“经义决狱”判例机制的强大生命力。

尽管后人或许没有标榜为“春秋决狱”,也不止是援引《春秋》一经,但是经义决狱的判例机制则是一脉相承,余影可鉴。

清代著名幕友汪辉祖《佐治药言》说;“遇疑难大事,有必须引经以断者,非读书不可。

”并且生动地叙述了他据《礼经》决断秀水陶氏继承案和据《北溪字义》决断乌程冯氏争继案的心得。

总的说来,春秋决狱主张原心论罪的精神是务在宽简,对秦法的严刑峻法加以纠正,在法律思想上是一大进步;“春秋决狱”所奠定的创制和适用判例机制,为后世弥补成文法的不足,解决立法漏洞、立法滞后、法律冲突等造成的问题,提供了一个卓越的思路和操作模式。

(作者单位均为湖南大学)
注释:
①②《太平御览》卷六百四十。

③④《野客丛书》。

⑤见《白孔六帖》,另见程树德:《九朝律考》。

“(不)当坐弃市”之“不”,为笔者据春秋决狱“务在哀鳏寡,罪疑从轻”之义所添补。

⑥《白孔六帖》。

⑦参见武树臣:《“春秋决狱”:儒家经义与判例法》,《判例与研究》1998年第2期;《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第七章第四节,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⑧《春秋繁露・十指》。

⑨《春秋繁露・天人三策》。

⑩《春秋繁露・楚庄王》。

λϖ《春秋繁露・精华》。

λω《论衡・程材》。

λξ参见程树德《九朝律考》,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

“春秋决狱”及其现代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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