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港口政策发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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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港口政策发展措施 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
一、天津港
(一)制定“北方航运中心建设若干意见(试行)”
节选:(全文见附件1:滨海新区关于加快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若干意见(试行))
九、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二十二)设立“加快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培育集装箱物流网络,增强东疆保税港区和国际贸易与航运服务区对航运产业的聚集能力,提高现代航运服务水平,吸引航运人才教育资源聚集等。
——培育集装箱物流网络。强化天津港集装箱枢纽港地位,鼓励支持远洋干线、环渤海内支线和内贸精品线,支持集装箱班列和海铁联运,支持内陆无水港建设。在发展初期给予扶持。
——增强航运产业聚集能力。对注册在东疆保税港区的航运物流企业、进出口加工类企业,根据地方税收留成部分给予奖励。对专业运输企业、仓储物流企业、大型跨国采购分拨中心等企业贷款购买仓储专用设备和设施的,给予贴息支持。对航运重点企业和地区总部型企业购买、租用办公楼宇,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奖励支持。鼓励中小型企业开展航运相关业务,在融资贷款方面给予一定数额的担保费用补贴。
——鼓励航运服务产业发展。对在东疆保税港区注册,开展离岸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和从事航运相关法律服务、会计审计、金融保险、研究咨询、人才中介、资格认证、贸易服务、信息服务等业务的机构,根据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促进航运物流会展业发展,对在滨海新区举办的国际级、国家级航运或物流会展,根据会议规模、国际化程度、主办方层次等,酌情给予资金奖励。促进邮轮经济发展,对以天津港为母港的邮轮给予积极的扶持。
——吸引航运人才教育科研资源聚集。对航运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端专业人才,根据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必要的奖励。吸引航运教育、研究机构,对航运相关院校在滨海新区开设分院(校)、综合性大学在滨海新区开设航运专业的,酌情给予办学补助,对国家有关部委或国际知名研究机构在滨海新区设立研究中心的,
给予一定数额的开办费补贴。支持开展与北方航运中心相关的研发工作,按研究项目等级酌情给予研发费用支持。
(二)制定16条具体资金支持措施
根据上述指导意见(九.资金支持力度),制定16条具体支持措施,但网上无法查询到。
(三)资金支持为集装箱业务添翼/首期补贴兑现(2010-6-30)
首批支持资金——天津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地中海航运(香港)有限公司天津代表处、中海集装箱运输天津有限公司等60余家以天津港为中转港的外贸船公司、环渤海内支线船公司、内陆集装箱班列和国际过境班列以及经天津港进出口集装箱无水港公司受到补贴。
新客户签约——天津港集团集装箱业务部与美国总统轮船、安通物流、德美公司、包头日盛公司四家新客户签署了合作协议。
(四)市场推介及营销
全面宣传滨海新区加快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优惠政策,主动上门拜访铁路、船公司和客户,努力扩大合作领域。
——自《意见》及《资金支持措施》实施以来,先后与70余家腹地企业签署了合作协议。
——积极开展内陆无水港建设,目前已与北京、山西、山东、河南、河北、内蒙古、宁夏、新疆等省(市、自治区)陆续建设了16个内陆无水港。
(五)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物流产业促进政策
中国规划面积最大的保税港区——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日前出台产业促进政策,对注册资本在150万美元以上(或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物流类企业,给予资金、贷款贴息等支持。具体措施如下:
属于国际分拨、配送、采购、拆拼箱、包装物流企业、期货交割库,自开业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按营业税的100%给予资金支持,第三年至第五年按营业税的50%给予资金支持;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给予资金支持,第三年至第五年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资金支持。
属于仓储物流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第一年按营业税的100%给予资金支持,第二年至第四年按营业税的50%给予资金支持;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给予资金支持,第二年至第四年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资金支持。
属于物流服务企业、国际贸易企业、专业运输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第一年按营业税的100%给予资金支持,第二年至第三年按营业税的50%给予资金支持;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给予资金支持,第二年至第三年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资金支持。
同时,专业运输企业、仓储物流企业和期货交割库,对其利用贷款购建仓储专用设备、运输设施的贷款利息给予20%的补贴;大型跨国采购、分拨、配送中心、现货交易市场,对其利用贷款购建仓储专用设备和设施的贷款利息给予40%的补贴。
另外,新设立的现代物流企业,对于专门用于营运的运输设备,可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提取折旧,并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二、青岛
(一)关于加快青岛市航运企业发展的若干优惠措施
节选:(全文见附件3:关于加快青岛市航运企业发展的若干优惠措施)
一、吸引国内外航运企业来我市注册的优惠措施
1凡在我市新注册总运力(船籍港为我市,下同)在5万吨(含5万吨,下同)以上的航运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对新增上缴税收形成的地方收入部分,前三年每年给予100%奖励,第四年至第六年每年给予50%奖励。
2凡在我市新注册总运力在5万吨以上的航运企业,购置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租赁办公用房且租赁期在3年以上的,按每平方米5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总运力在10万吨以上的航运企业最多奖励500平方米;总运力在5万吨至10万吨的航运企业,最多奖励200平方米。
二、鼓励我市航运业做大做强的优惠措施
3对我市现有总运力在5万吨以上的航运企业,新增运力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对新增上缴税收形成的地方收入部分,前三年每年给予100%奖励,第四年至第六年每年给予50%奖励。
4总运力在5万吨以下的航运企业,首次年营业额突破1亿元的给予3年的优惠期。在此优惠期内,企业当年缴纳营业税比上一年度新增部分的30%,由财政部门奖励企业,用于支持其发展。
三、人才优惠措施
5对在我市注册总运力在5万吨以上的航运企业,每增加5万吨运力给予为期3年的10万元奖励,用于奖励紧缺高级人才(含高级船长、高级轮机长,下同)。
6建立人才培养战略机制,完善政府、学校、机关联系平台,帮助航运企业引进急需的专业人才,对于航运类专业大专毕业生落户我市市内四区的,按青政发〔2007〕13号文件办理。
四、努力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7根据航运企业的注册资金、运力规模、上缴利税、安全管理等情况,每年评选一次“青岛市五强航运企业”。对入选的“五强航运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由行业管理部门颁发荣誉证书。
8继续深化“大通关”工程,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在现行通关条件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对条件成熟的企业提供通关便利。
9积极整合我市航运服务平台,加快山东省(青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步伐,形成政府管理部门和企业资源共享的现代航运服务系统,便于政府机构提供比较集中的航运服务,并在办理相关手续时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实行执法公示制和“一站式”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