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用温柔之手 化解基层矛盾(范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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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温柔之手化解基层矛盾

2001年,我进入了无锡市惠山区堰桥法律服务所,一晃已经十年了。基层法律服务,服务于基层,十多年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使我积累了一些工作经验。2007年以来,我参加各类免费法律咨询活动28次,为基层群众免费提供法律咨询900余次,接受电话来访520余次,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免费法律咨询300余次,为孤寡老人、妇女儿童提供免费法律服务90余次,为残疾人提供免费法律服务25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60件,办理诉调对接50余件,为援助申请人挽回经济损失百万余元。而我也因此受到了种种赞誉,望着这串串荣誉,

我心生感触,我感谢我的领导和周围的同事,正因为他们的帮助,我才能一步一步的成长起来,他们对我工作的支持和理解,使我能全身心的投入到法律援助工作中。而多年的法律援助工作,也使我对它拥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

一、拥有社会使命感,用法律之手保障民生民意

作为一名新世纪的法律工作者,我有幸赶上时代的变迁,感受到地区经济建设高速发展所带来的蓬勃气息,臵身于其中,使命感油然而生,而我更愿意化身一名战士,要保护这经济建设的累累硕果。经济扩张和社会矛盾是一对双生子,一个稳定而和谐的社会环境,单靠道德舆论是无法保障的。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

的进一步推进,公民的法律意识逐渐清晰,寻求法律的保护成为维权的基本途径。当我走到一群群民工朋友中,看到他们焦虑的眼神,听到他们语无伦次的表达;当我看到老人们微微的步伐,无助的表情;当我聆听着善良的妇女含泪倾诉时,是法律为他们点亮了正义之灯,而我作为一个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能在法律援助这个平台上为他们服务,无比荣幸。法律援助是政府推行的一项民生工程,法律援助制度是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而法律援助工作对于我来讲,更多的就是一项公益劳动,我不追求它利益上的回报,是它的魅力激发着我工作的激情。

二、用真诚换真心,用调解化矛盾

法律援助所涉及的矛盾和纠纷往往并不涉及巨大的经济利益,所以处理的时候,法院判决和强制执行的效果不是很明显,处理不当还容易引起矛盾激化,影响社会和谐和稳定。因此我在办理这类案件的时候非常注重调解工作,这样可以大大提高法律援助的效力。我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抓住人民群众的内部矛盾是不具有阶级对立面的特点,在保护申请人利益前提下,也要考虑到被申请人方的实际情况。如很多劳动密集型企业拖欠工资,往往是由于行业特点,产品利润薄,而用工成本又高,稍有不慎就会产生资金链断裂,企业倒闭,无法支付工资;而一些建筑工程往往是由于发包方和承包方的管理疏漏所造成,没有资质的包工头携款外逃,发包方和承包方不愿意支付双倍款项;像这一类案

件,如果要通过正常的诉讼途径,申请人最终取得劳动报酬的周期会无限拉长,这种情况就需要发挥调解作用。我始终认为,法律援助是政府各部门群策群力的结晶,法律援助工作靠个人的力量是不行的,我在处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得到了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许多帮助。因此,沟通非常重要。与各部门做好协调,与被申请人沟通,找出问题的根源,为申请人解决困难的同时,也解决了被申请人的困难。

当处理家庭矛盾纠纷的时候,我对当事人最常讲的一句话就是“打断骨头连着筋”。不管是赡养、抚养、继承还是离婚,都是基于人身关系所产生的,如果用条款式的法律去判决血缘、亲情,有时略显生硬,对当事人双方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调解沟通,使我们的法律援助别有风采。当然,对我们经办人来讲,这需要我们事先做足功课。

2009年4月22日,我接到无锡市惠山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为一位老人办理法律援助。当日我们在办公室见到了80高龄的老太,老人激动地向我们讲述了她的遭遇。

老太早年丧夫,生育三子三女,其中小儿子早在二十多年前去世。老人平常住在农村乡下,两个儿子都在外面,平常生活有女儿照顾。老人为看病已将自己的一部分积蓄已经用完,现在住和治疗的费用都成了问题。面对老人的哭诉,我感到了一种压抑,看到一位耄耋老人如此境遇,使我迫切的想要走进她的生活。

接到指派后,为了更好的维护老人的权益,我开展了深入的

调查取证。我先到了老人居住的村里,了解到老人原来有二间二十米长的二层楼房,现该房遇到拆迁,分得的四套房屋都给了两个儿子,但是现在老房被拆迁了,安臵房没有领取,老人暂住在小女儿家里。我和办案的同事一起来到了老人现在居住的地方,她告诉我们,她现在只想老有所养,老人想不通,为什么子女只要财产,不要老母亲。

为了妥善的解决问题,我先与老人的小儿子联系,他礼貌的回绝了我要求调解的要求,其全权委托老人的大儿子。而老人大儿子的意思是,要抚养老人可以,但老人必须住到其商品房内,否则不出任何费用。而其他几位女儿的意思是,只要法院怎么判,他们就怎们执行。

鉴于此种情况,老人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5名被告共同承担,护理费、房租金、生活费共计2200元,医药费按照实际的支出分担。

本案受理后,法院很快安排了开庭。开庭当日,由于老人行动不便,我代表老人参加了庭审。庭审中,老人两位儿子的代理人对老人主张的各项费用提出异议,认为费用过高,就此我们认为:老人的当务之急是需要有一个安定的住宿,虽然住在小女儿家中,但近期就有拆迁,其他子女不是没有住房就是老人不愿意去居住,因此为老人租住一个相对稳定的住所非常有必要,如各被告不愿意为老人租房,则可以交由相关社会福利机构完成;其次老人已经八十高龄,行动不便,需要人照顾和护理,由于五

子女都有实际困难,各被告轮流照顾的方案并不可行,因此请护工照顾老人是比较合理的安排;法律规定的营养费是每天15元,由于老人身患重症,因此老人每天30元的生活费并不太高;就庭前的调查,老人子女中没有无生活来源的人,且生活条件都比较高,完全有负担老人赡养费用的能力。在法庭审理的最后阶段,法官进行了调解。调解进行了多番回合,最后达成了一致意见:二儿子垫付的医药费五人平摊,大儿子将农保卡交由老人自行处理,2200元赡养费部分扣除老人300元后各子女平摊,住房和保姆问题有小女儿和二女儿解决。至此,一场纠纷划上了句号。

这类案件近年在农村屡有发生,主要就是由于拆迁引起。以前农村房屋没有什么价值,农村风俗有父母住到去世再有儿子继承,每年给父母二三百元的生活费就行了,但现在农村拆迁,房子的价值翻了几倍,而子女赡养父母的观念没有更新,因此往往出现子女人手一房,而老人老无所养的尴尬局面。通过本案我概括了以下几点意见:1、赡养是每个子女的义务,并且这种义务是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的;

2、儿子和女儿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

3、要让每一个人都认识到今天的父母就是明日的自己,善待父母就是善待自己。

三、法律援助是制度,不是慈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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