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叙弗伦,苏格拉底的申辩,克力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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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叙弗伦苏格拉底的申辩克力同》

克里托篇可以分为两个大的部分:第一部分可以算是正片的序章,交待对话发生的环境。第二个部分是苏格拉底与克里托关于是否应该逃跑而作的辩论。这一部分也可以分为两个小部分。第一小一部分主要是克里托提出的应当逃跑的理由。第二小部分苏格拉底逐一的反驳了克里托。

苏格拉底的论证

在本篇中核心的部分是苏格拉底对克利托的反驳。如果我们进行归纳,其中的论证主要包括:1.我们因该尊重专家的意见;2.活着是为了或活得更好;3.不得以恶治恶;4.假想中法律和苏格拉底的对话。

这些论证每一部分的最后都包含着下一个论证的问题,而最后一个论证假想中法律和苏格拉底的对话将前面的论证进行了综合,结合实际的情况具体再次论证了一遍。下面我将分析最后一个论证。

假想中法律和苏格拉底的对话

与其说这是本篇的一个论证,不如说这是本篇一个独立的组成部分。首先,在篇幅上,它占了全文的三分之一以上;其次,在内容上,它是对本篇所有论证的总结;最后,在情节上,这一部分是最终说服了克利托同意苏格拉底。

这一部分同样也可以分为几个小的部分:(1).苏格拉底如果要逃亡,将对法律提出的理由;(2).法律对苏格拉底与它订立协议的论证;(3).苏格拉底如果逃亡将承受不利和如果不逃亡将承受好处。下面我将逐一分析:

(1).苏格拉底如果要逃亡,将对法律提出的理由

苏格拉底假设自己要逃离雅典,这是雅典的法律就会站出来质问他是否想要摧毁国家和法律。因为他的行为将证明宣布的法律判决没有效力,那么一个城邦必然会因此而被颠覆。这时苏格拉底只能以法律无效来为自己辩驳。但是,判决一旦宣布就具有约束力,所以这一辩驳是无效的。苏格拉底只能提出法律作出了错误的判决,所以,他打算摧毁法律和国家。

(2).法律对苏格拉底与它订立协议的论证

苏格拉底假设法律提出它与苏格拉底有某种协议,根据这种协议,无论国家做出什么判决,苏格拉底都将执行和遵守。这是因为,一.苏格拉底的出生和成长是在法律的保护下完成的。所以法律与苏格拉底之间的关系不是一种平等的关系,而更多的是一种类似以父母子女和主人仆人之间的关系。从这点上说,苏格拉底就不能报复法律,不能对法律以牙还牙。二.而且法律规定,不满意雅典城邦的法律的人可以选择区别的城邦,但是苏格拉底没有去,这说明苏格拉底认同雅典法律的约束力。通过这两点可以证明,苏格拉底是在没有压力和误解的情况下与法律订立协议的,应当受到法律的约束。

(3).苏格拉底如果逃亡将承受不利和如果不逃亡将承受好处

这一部分是法律从现实的利害关系上对苏格拉底的劝说。首先苏格拉底如果逃亡,一定会使中中非难降临到他的朋友头上。其次,如果苏格拉底逃到法治昌明的城邦,那么结果必然是这些国家会认为他是破坏法律的人而对他不予接受。如果逃到无法无天的城邦,那么它只能沦为食客宠臣,寄人篱下,再不能像在雅典那样谈论。再次,如果他逃亡外邦,会使他的孩子成为外邦人。最后,如果他逃亡那么他死了之后依然要在阴间受到审判。

这篇文章还值得一提的是这一篇对话有一个副标题,《论义务》。乃是前人对这篇对话主题的概括。因此我读这篇对话的时候,特地注意了一下其中谈到的义务。当地一边读完的时候,我的印象是,本篇可以看作克里托提出的非法律义务和苏格拉底法律义务的对抗。

苏格拉底并没有针对克利托提出的每一个义务进行反驳,而是将话题一转,转到并非所有人的意见都值得尊重上了。只是在最后,提出了自己对法律的义务。他是这样提出,他对法律的义务的:他首先提出,订立的协议应当遵守,然后证明自己与法律订立了一个协议。看起来,似乎苏格拉底认为,法律的义务要优于其它义务。

于是,我们就有问题了。为什么苏格拉底认为法律的义务要优于其它义务呢?这是跟苏格拉底的法律观有关的。我们需要回到假象中法律与苏格拉底的对话那一部分,看看在本篇中,苏格拉底是如何认识法

律的。

在这一部分中,主要的论证是,法律论证苏格拉底与他有协议关系。在这一段论证中,法律首先质问苏格拉底“你认为我们之间是平等的,无论我们试图对你做什么,你都可以正当地进行报复吗?”换句话说,苏格拉底与法律之间不是一种平等的关系。那么这种关系是一种什么关系呢?苏格拉底认为法律是他的监护人。

然而这点还并不能完全证明苏格拉底对法律的义务优于其它义务,因为事实上苏格拉底有着完全的人格,所以他是可以独立完成事情的。于是法律又提出了第二个论证:且法律规定,不满意雅典城邦的法律的人可以选择区别的城邦,但是苏格拉底没有去。这一点说明,法律义务之所以优先于其它义务,还因为苏格拉底自己同意接受法律,接受法律的制裁是他自己的自由意志同意的。对于法律的义务在本质上,是对于自己的自由意志的义务。而之所以法律的义务优于克利托所说其它的义务,是因为克利托所说的那些义务都是对外的义务,而对法律的义务则是对内的义务,苏格拉底对于自己的义务。

从一贯做法的原则到自己同意的观念,我们可以看到,苏格拉底一直在强调自我的一致性。他一直以来就是如此做的想的,这样的做法想法是他的一致性,是他之所以为他的本质。违背这样的本质,其实是在反对自己。而对内的义务则是保持自己的一致性,用中国儒家的说法就是:诚--“诚者自成也.”

现在我们反观苏格拉底的法律观,他认为他与法律订立的协议并不仅仅是一纸条文,更多是自己的一种生活方式。他如果背叛了法律,其实是在背叛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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