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区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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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区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关于进一步理顺新区管理体制的方案》,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管委会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努力拓展城市发展空间,合理布局各类产业,提高中心城区的城市档次和品位,加快城市化进程。做好新区建设、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确保新区各项事业健康、全面、快速发展。

第三条管委会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管委会及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

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发挥综合行政效能,确保管委会的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管委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副主任,管委会内设部门的主任或局长。

第六条管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领导管委会的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七条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管委会会议、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管委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副主任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主任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九条管委会组成部门和其他部门的主任和局长按职责范围要求,对本部门的工作负全责。

第三章履行市政府授予的职能

第十条管委会及各部门要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推进依法行政为重点,改进管理和服务方式,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一条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制定并组织实施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结合实际,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促进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十二条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有序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不断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危机的能力。依法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机制,完善各类应急预案,落实应急体系规划建设,健全信息通报预防预警,应急处理,加强应急队伍建设。

第十四条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均衡公共保障,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建立公共服务平台信息化建设,创新市场化运作模式,努力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应,建立健全公共产品、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能。

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五条管委会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逐步建立行政质询和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六条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区域总体发展战略、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由管委会决策的重大事项,由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各部门提请管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和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听取意见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以及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等,管委会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可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直接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管委会及各部门要建立反应灵敏、科学有效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实施效果评估机制。管委会及各部门的督查机构要加强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反馈,通过明察暗访、情况通报等多种方式,提高督查质量和效率,确保政令通畅。为决策的不断完善和优化提供客观依据。

第五章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条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管委会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法治观念,严格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第二十一条管委会根据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扩大开放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对不相适应的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第二十二条提请管委会审议的规范性文件,年初汇总立项并由管委会办公室组织起草或预先审查。管委会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管委会办公室承办。

第二十三条管委会各部门提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并具可操作性。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有关部门联合起草规范性文件报请管委会制定规范性文件,由管委会统一报市政府备案。

第二十四条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逐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设定执法部

门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建立完善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执法体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五条管委会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管委会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管委会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六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管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制定的行政措施,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和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有效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七条管委会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市政府、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质询,按规定向其报告工作;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对市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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