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区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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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政务信息工作规则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政务信息工作规则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政务信息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10•【字号】遵府办函〔2020〕178号•【施行日期】2020.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政务信息工作规则的通知遵府办函〔2020〕178号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遵义市政务信息工作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10月10日遵义市政务信息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工作,促进信息报送和考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更好地为决策参考、交流经验、促进工作服务,根据中央及省、市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遵义市政务信息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属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中央、省驻遵单位等(以下统称各地各单位)开展政务信息工作。

第二章队伍建设与培训第三条各地各单位应明确分管负责同志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政务信息工作,其中:各县(市、区)、新蒲新区和一类考评单位应明确2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具体负责,二类和三类考评单位应明确1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并保持人员相对固定,确有特殊情况需变动的,应及时联系市政府办公室(发展研究中心)更改确认(电话:27615711)。

第四条市级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政务信息工作人员集中培训,各地各单位也应不定期组织相应培训;市政府办公室(发展研究中心)对各地各单位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实行跟班轮训制,每季度由1个县(市、区)和2个市直单位各派1人到市政府办公室(发展研究中心)跟班学习培训(依次轮流安排)。

第三章报送内容及要求第五条本《规则》所称政务信息,主要指围绕国家和省、市的中心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反映国家和省、市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以及本地本单位重点工作推进情况、典型做法、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对策建议等,一般动态类信息(含简讯)不作为政务信息报送和采编。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哈政办规〔2020〕19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哈政办规〔2020〕19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哈政办规〔2020〕1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若干规定》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9月14日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区县(市)政府、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工作部门(以下统称制定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和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下列文件内容如未涉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则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的规范性文件:(一)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行政机关内部事务管理规范、工作制度、工作计划,以及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行政、外事、财务、保密、工作考核、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规范的文件;(二)涉及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发展规划、发展纲要有关文件;(三)为实施专项工作任务而制定的工作方案、工作部署、工作计划等;(四)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五)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呈报的请示、报告,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作出的不创设行政管理规则、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批复;(六)公布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七)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决定;(八)各类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操作规程;(九)对周期性工作做出要求,内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但对具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具有反复适用性的文件;(十)其他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文件。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绍兴市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绍政办发[2013]34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绍兴市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绍政办发[2013]34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绍兴市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正文:----------------------------------------------------------------------------------------------------------------------------------------------------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绍兴市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绍政办发〔2013〕34号)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扎实推进市区物业管理工作,进一步促进物业行业发展,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提升文明创建水平,根据《绍兴市区物业管理办法(试行)》,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建立绍兴市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成人员召集人:邹欢昂市政府张顺建市建设局成员:王玉宝市文明办黄奇凡市发改委何伟仕市公安局章天铝市民政局蔡文良市财政局徐金泉市环保局冯吉文市建设局徐勇市规划局朱旭界市城管执法局杨志敏市法制办金斌绍兴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冯海根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戴红军镜湖新区管委会赵健生市工商局章忠庆市质监局郎建绍兴电力局蔡建强市水务集团陈放市燃气集团林秀岗消防绍兴市支队丁忠平越城区政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冯吉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成员单位明确1名联络员,具体开展工作。

二、职责分工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为:研究部署市区物业服务业发展的重大事项,协调处理市区物业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相关部门职责分工为:(一)市文明办:结合文明城市创建,与建设等部门对市区物业管理开展检查考核评比等。

(二)市发改委:适时调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建立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收费机制;负责对物业服务活动中的各项收费进行指导和监督;对违规收费进行查处。

(三)市公安局: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治安管理措施;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划分停车位及行车路线,明确停放要求;对物业管理区域内严重阻塞交通等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依法处置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交通事故。

昌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都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昌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都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昌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都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昌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2.07•【字号】昌政办发﹝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昌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都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昌政办发﹝2020﹞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昌都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昌都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2020年2月7日昌都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昌都市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促进科学民主决策,全面提升国土空间规划工作水平,压缩规划审查时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昌都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是昌都市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并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议决策的议事协调机构。

第三条将昌都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落实专职工作人员,保障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章机构组成第四条在原昌都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进一步调整充实昌都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组成人员及职能,进一步完善昌都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及下设机构的职责职能。

昌都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设主任1名和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主任由昌都市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昌都市常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昌都市人民政府相关副市长、秘书长及昌都军分区和有关单位负责同志担任。

委员由昌都市各相关职能部门及十一县(区)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第五条昌都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昌都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第六条昌都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下设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对提交昌都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或其办公室审议的重大技术或政策问题进行研究论证。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暂行)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暂行)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10.29•【字号】津滨政办发〔2010〕27号•【施行日期】2010.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环境污染事故与应急管理,卫生应急正文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暂行)的通知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滨海新区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暂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九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技术咨询机构和专家的咨询指导作用,完善应急管理决策机制,提高公共安全科技水平,实现科学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政发〔2006〕36号)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滨政发〔2010〕97号)等有关规定,成立天津市滨海新区应急管理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

为保证专家组相关研究和咨询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专家资格认定、选聘及专家组日常工作和管理。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专家组由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以及综合管理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行政管理人员组成。

第四条遴选的专家组成员应有社会各领域的广泛代表性,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立场坚定;(二)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在本专业范围具备国内外领先的科研和技术水平。

专业知识扎实,业务能力突出,实践经验较为丰富,具有较强的理论思考和决策咨询能力;(三)对应急管理工作有热忱,有事业心,有良好的学术道德,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四)团结同志,办事公正,责任心强,工作高效。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21•【字号】铜政发〔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铜川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2019年1月21日铜川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第三章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第四章坚持依法行政第五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第八章会议制度第九章公文审批第十章工作纪律第十一章公务活动第十二章廉政和作风建设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国发〔2018〕21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陕政发〔2018〕3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市政府要在市委领导下,抓好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要求的贯彻落实工作,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

四、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四川天府新区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四川天府新区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四川天府新区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四川天府新区的批复》(国函〔2014〕133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四川天府新区建设的指导意见》(川委发〔2014〕19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四川天府新区管理委员会的通知》(川委厅字〔2016〕4号)和十届省委常委会第113次会议精神,为加强四川天府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全面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能,特制定本规则。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研究提出工作意见并组织实施;研究审定推动四川天府新区经济、社会、文化、改革创新、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要问题和重大政策。

(二)审议四川天府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以及需省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指导编制四川天府新区专项规划和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统筹推进并监督四川天府新区规划实施,组织开展重大规划的实施评估和修编。

(三)审议决定四川天府新区经济社会发展年度重点工作安排。

(四)统筹协调跨区域的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生产力布局,推动实施具有全局性、带动性、示范性的重大项目,推动开展重大国际国内交流合作活动。

(五)督促检查成都市、眉山市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推动四川天府新区建设发展。

二、会议制度(六)管委会实行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审议四川天府新区建设发展的重大问题,安排部署重点工作;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研究四川天府新区建设发展中的具体问题或需提交管委会研究的重大问题。

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确定。

三、办事机构(七)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统筹抓好管委会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四川天府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根据《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四川天府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通知》(川编发〔2015〕22号)和《四川天府新区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为加强四川天府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特制定本规则。

朱宏与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朱宏与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朱宏与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31【案件字号】(2021)苏行终5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昕苗青朱慧珺【审理法官】李昕苗青朱慧珺【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朱宏;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当事人】朱宏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当事人-个人】朱宏【当事人-公司】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赵恒志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恒志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恒志【代理律所】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朱宏【被告】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系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不予答复证明驳回起诉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系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019年10月,上诉人朱宏以“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北京东路41号南京市委”为邮寄地址、“南京市人民政府韩立明”为收件人,邮寄提交《情况说明》材料。

反映的主要诉求为:1.小区物业公司拒绝配合朱宏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2.小区物业公司对小区内业主共有的车位违规收费。

2019年12月13日,江北新区管委会职能部门与朱宏召开协调、说明会议。

2019年12月26日,朱宏向南京市政府信访局提交信访材料,就前次反映问题的进展情况向韩立明市长进行汇报,并强调其“关注的重点是安装充电桩之事”。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17•【字号】温政办〔2015〕58号•【施行日期】2015.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温政办〔2015〕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17日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理体制调整的通知》(温委办发〔2015〕58号)精神,将原温州市瓯江口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更名为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是统一领导和管理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工作的市政府派出机构,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在其管理区域内行使相关的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相当于县级行政、社会管理职能。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央、省、市政策,制订并组织实施区域内的有关管理规定。

(二)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编制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编制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核心区内的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指导协调产业集聚区分区编制总体规划、专项规划。

(四)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瓯江口产业集聚区产业规划和产业准入指导目录、项目准入标准和准入管理办法。

(五)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统计监测评价体系、年度目标考核制度;统筹管理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的统计工作,负责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核心区的统计工作。

论建立和完善开发区人大工作机构

论建立和完善开发区人大工作机构

2020.11建立开发区是我国扩大对外开放和推动经济科技发展的重大战略选择。

至2018年2月,国家级开发区已达552家,各类省级开发区1991家。

2017年,仅375家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总产值就占全国GDP 比重22.5%,成为带动各地经济增长的强大引擎。

经过三十多年的快速发展,大多数开发区已经不再是面积几万平方公里、人口几万人的单一经济区域,而是规模扩大十几倍,甚至几十倍的经济社会多功能新城区。

随着开发区管委会职权的扩大和政府垂直管理部门在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的增加,以及开发区法院检察院纷纷设立,如何建立和完善开发区人大工作机构,保障开发区行政司法机构依法用权,使开发区人民依法参与开发区公共事务管理,防止权力腐败,成为开发区持续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正在引起研究者的关注。

一、开发区人大工作机构应运而生大部分开发区起初因侧重工业和经济开发而未设行政区,其管理大多是以上级派出的党工委、管委会“两套班子”来承担,未设立相对应的人大机构。

随着开发区区域的不断扩大和功能的急剧增加,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务越来越繁重。

为了及时化解开发区面临的经济社会矛盾,一些有远见有创新精神的开发区开始尝试设立开发区人大工作机构。

目前,开发区人大工作机构设置模式主要有四种:一是将开发区转变为行政区,设置人大权力机关;二是延续开发区体制,由上级设置与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并立的人大常委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三是在市人大常委会论建立和完善开发区人大工作机构*■鞠连和杨朝霞【提要】经过30多年的快速发展,开发区已经由早期发展经济的单一功能区转变为经济社会文化生态一体化的多功能新城区。

为了监督开发区行政司法机构依法用权,体现开发区特点的开发区人大工作机构应运而生。

但总体上,开发区人大工作机构建设步伐缓慢,明显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不利于开发区人民参与开发区公共事务,实现当家作主的权利。

各类开发区制约人大组织建设和职能发挥的主要因素各不相同,支撑开发区人大工作机构建设和发挥作用的法律机制仍有缺失。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2020年)-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2020年)-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2020年)正文:----------------------------------------------------------------------------------------------------------------------------------------------------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公告《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经2020年9月25日乌鲁木齐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0年10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020年11月16日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2000年10月12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6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2020年9月25日乌鲁木齐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2020年10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和管理,扩大对外开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的建设、开发、管理适用于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经开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代表市人民政府行使市一级管理权限,对经开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经开区应当推进开放创新、科技创新、制度创新,提升对外开放合作水平,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建成以高新技术产业为支撑,以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引领,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协调发展的综合性、多功能、开放型、国际化、现代化的新区。

第五条经开区应当加强乌鲁木齐国际陆港区、综合保税区等对外开放区域的建设发展,支持国际贸易、现代物流、外向型加工等产业发展,在促进投资自由化、贸易便利化、金融领域开放等重点领域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推动开放型经济发展,建设全面开放的国家物流枢纽、国际供应链组织中心、现代产业集聚示范区。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邢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26•【字号】邢政[2010]15号•【施行日期】2010.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邢政〔2010〕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七里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为提高人民群众居住质量,促进全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提高对物业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我市物业管理工作开展13年以来,物业管理市场从无到有,从不规范到有序发展,从单一住宅物业管理,到商业、办公、工业、写字楼等多元化管理服务,已形成了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雏形,城市居民居住条件和环境日益改善。

但目前物业服务企业整体存在盈利水平低,部分物业服务企业生存困难,物业服务收费率低,个别物业服务企业服务不规范,服务质量差等问题,制约着我市物业管理工作整体水平的发展。

物业管理对于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实施社会再就业工程都将起到积极而重要的作用。

各级各部门一定要站在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到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采取多种措施,切实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行政体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主要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制定全市物业管理配套文件、政策;负责市区新建项目物业管理办公用房配置情况的核准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核准和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工作,对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服务活动和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组织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培训;代管市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的达标、升级及考评工作;负责市区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的组织、监督和管理工作。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开展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与土地核验综合验收试点工作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开展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与土地核验综合验收试点工作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开展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与土地核验综合验收试点工作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1.10.22•【字号】•【施行日期】2021.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开展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与土地核验综合验收试点工作的通知各国有企业,各街道办事处,委机关各部门,各驻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和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要求,充分发挥规划与土地管理职能整合优势,结合两江新区实际,现就开展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与土地核验综合验收试点工作通知如下:一、依据和原则本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并按照“一并申请、统一受理、成果共享、同步办理”的原则进行办理。

二、适用范围两江新区直管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不含线性工程、管线工程,下同)适用本通知。

三、验收内容综合验收是指对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检查用地主体、范围、面积、性质、许可内容建设、土地价款缴纳及开竣工建设等情况,包括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与土地核验,此两类事项的检查依据、检查标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

四、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同步申请规模价款核算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根据规划许可建筑面积与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比对,按照有关规定需要补缴土地价款的,依法依规进行测算或委托单位评估,并告知企业应补缴的土地价款金额。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清理行政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清理行政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清理行政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26•【字号】•【施行日期】2013.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清理行政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塘沽、汉沽、大港管委会撤销后,为了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新区政府印发的部分文件需要进行清理。

现就做好我区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和任务对新区政府成立以来以区人民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各类行政文件进行清理,以确保新区政令衔接,更好的服务我区经济社会发展。

二、清理原则清理工作坚持分类清理和“谁起草、谁清理”相结合的原则。

区政府各部门对各自起草的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文件提出继续有效、修改、废止的初步清理意见。

三、清理方式(一)继续有效的文件,经研究确定后继续执行。

(二)需要修改完善的文件,由各部门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并附修改后的文件草案。

(三)需要废止的文件,由各部门提出废止的理由。

(四)修改和废止的文件,经区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四、工作要求(一)各部门根据所附行政文件汇总表进行填报,经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2013年10月15日前报送区政府办公室。

(区政府办秘书处联系电话:65309465,传真:65309203,电子版通过滨海新区政府文书业务协同办公系统报送)(二)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文件清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具体责任人员,严格按照时限要求,集中力量做好此次清理工作。

各部门要参照本通知要求自行清理以本部门名义印发的行政文件。

2013年9月26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文件汇总表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填报时间:年月附件2修改的行政文件汇总表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填报时间:年附件3废止的行政文件汇总表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填报时间:年月日附件4。

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2.24•【字号】赣安〔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赣安〔2018〕6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中央驻赣企业和省属集团公司:《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2018年度省安委会第一次全体成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2018年2月24日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结构设置第三章工作规则第四章工作制度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的工作制度,明确省安委会、省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委办”)、各专业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修订本规则。

第二条省安委会是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不代替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其主要任务是,在国务院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的指导下,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省安委会办公室设在省安监局,承担省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省安监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省安监局副局长兼任。

第二章组织结构设置第三条省安委会由主任、副主任、成员组成。

省安委会主任由省委副书记、省长担任。

其他副省长担任副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副省长负责省安委会日常工作。

第四条省安委会成员由省政府联系安全生产副秘书长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单位)主要领导担任(主要领导为省级领导的,则由分管领导担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制度》等五个会议制度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制度》等五个会议制度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制度》等五个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3.03•【字号】鄂府办发〔2015〕21号•【施行日期】2015.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制度》等五个会议制度的通知鄂府办发〔2015〕21号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制度》等五个会议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2015年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3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制度为进一步推进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制度化、规范化,提高会议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可召开。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出席全体会议。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列席会议。

根据需要,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鄂尔多斯军分区、专家顾问组、法律顾问组及各旗区人民政府、新闻单位和直属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主要任务是:(一)传达贯彻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及市委、市人大常委会的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决策安排和重要决定事项;(二)通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三)安排部署市人民政府阶段性重要工作;(四)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五)讨论决定其它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确定。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具体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电会议处、政务公开处(新闻办公室)、综合处等有关政务处室共同落实。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1.12•【字号】津滨政办发〔2022〕30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滨政办发〔2022〕30号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滨海新区社区物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附件:1.职能部门社区物业管理职责清单;2.社区物业管理问题清单。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2月31日滨海新区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党对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增强政府对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推动和监督管理,进一步健全完善社区物业管理新机制,不断提升社区物业服务水平,大力推进幸福社区建设,为全面建设新时代生态、智慧、港产城融合的宜居宜业宜游宜乐美丽“滨城”,打造中国式现代化“滨城”样板夯实基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十二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我市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物业管理与社区治理融合共进的决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滨海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滨海新区行政管理区域内的社区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条社区物业管理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居民委员会,区住房建设委、区民政局、区城市管理委、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区公安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局、消防救援部门、区水务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教体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司法局等有关部门,业主委员会、业主(或社区居民)、物业服务人、专业经营服务单位要各尽其责、群策群力,坚持“党建引领共同缔造”理念,将社区物业管理融入社区治理,共同营造文明和谐、规范有序的社区物业管理环境。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31•【字号】深府〔2015〕62号•【施行日期】2015.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深府〔2015〕6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六届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深圳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3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市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议)运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常务会议是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性会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三条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其他党组成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并主持。

必要时,市长可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市政府办公厅(以下简称办公厅)负责常务会议的会务工作。

第二章会议议题第五条常务会议审议下列事项:(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二)研究需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和批准的重要事项;(三)讨论法规草案,审议市政府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四)审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五)审议政府全口径预决算草案;(六)审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七)审议工业、居住、商业、行政办公等建设项目用地行政划拨或协议出让事宜;(八)审议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事项,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九)审议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创新方面的重大事项;(十)审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年度预算未予安排而在年度预算执行中新增的临时性经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不含100万元)的申请;(十一)市长认为应由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兼职委员工作规则的通知

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兼职委员工作规则的通知

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兼职委员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4.27•【字号】洪府厅发〔2017〕48号•【施行日期】2017.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兼职委员工作规则的通知洪府厅发〔2017〕4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南昌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兼职委员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4月27日南昌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兼职委员工作规则第一条实行兼职委员制度,是我市加快推进旅游强市建设的一项重要组织保障和制度创新。

为保障和促进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旅发委”)兼职委员有效开展工作,结合我市旅游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兼职委员由发改、财政、规划、交通、国土、城乡建设、文广新、农业、林业、水务、公路等11个部门分管领导兼任,经市政府正式任命,依法参与旅游管理工作。

兼职委员应发挥各自部门优势,配合完成相关工作。

第三条各兼职委员的主要职责是:市发改委:指导提出促进全市旅游产业发展的相关战略和政策建议;将旅游产业发展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全市旅游规划编制、执行、监督和检查;指导全市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及旅游基础设施建设,负责争取中央、省预算内投资计划中旅游相关专项资金;指导旅游区域合作、红色旅游及旅游商品发展工作;协调指导全市重大旅游项目建设;协调国家公园建设;指导开展旅游产业改革,协调推动旅游企业上市;协调推进全市旅游信用系统建设。

市财政局:研究制定和协调落实促进全市旅游产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政策;根据全市旅游产业发展需要,逐步增加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加强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管;指导各县区根据自身的财政状况,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相应的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指导市、县区财政安排的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小城镇建设、新农村建设、扶贫开发、节能减排、文化遗产保护及其他与旅游业相关的专项资金,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对旅游项目实行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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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区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关于进一步理顺新区管理体制的方案》,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管委会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努力拓展城市发展空间,合理布局各类产业,提高中心城区的城市档次和品位,加快城市化进程。

做好新区建设、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确保新区各项事业健康、全面、快速发展。

第三条管委会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管委会及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发挥综合行政效能,确保管委会的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第五条管委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副主任,管委会内设部门的主任或局长。

第六条管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领导管委会的工作。

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七条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管委会会议、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

管委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副主任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受主任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九条管委会组成部门和其他部门的主任和局长按职责范围要求,对本部门的工作负全责。

第三章履行市政府授予的职能第十条管委会及各部门要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推进依法行政为重点,改进管理和服务方式,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一条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

制定并组织实施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结合实际,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促进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十二条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有序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不断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危机的能力。

依法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完善各类应急预案,落实应急体系规划建设,健全信息通报预防预警,应急处理,加强应急队伍建设。

第十四条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均衡公共保障,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建立公共服务平台信息化建设,创新市场化运作模式,努力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应,建立健全公共产品、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能。

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第十五条管委会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逐步建立行政质询和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六条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区域总体发展战略、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由管委会决策的重大事项,由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各部门提请管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和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听取意见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以及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等,管委会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可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直接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管委会及各部门要建立反应灵敏、科学有效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实施效果评估机制。

管委会及各部门的督查机构要加强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反馈,通过明察暗访、情况通报等多种方式,提高督查质量和效率,确保政令通畅。

为决策的不断完善和优化提供客观依据。

第五章坚持依法行政第二十条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

管委会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法治观念,严格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第二十一条管委会根据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扩大开放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对不相适应的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第二十二条提请管委会审议的规范性文件,年初汇总立项并由管委会办公室组织起草或预先审查。

管委会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管委会办公室承办。

第二十三条管委会各部门提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并具可操作性。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有关部门联合起草规范性文件报请管委会制定规范性文件,由管委会统一报市政府备案。

第二十四条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逐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设定执法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

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建立完善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执法体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第二十五条管委会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管委会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管委会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六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管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制定的行政措施,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和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有效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加强行政监督第二十七条管委会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市政府、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质询,按规定向其报告工作;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对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和提案,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并不断提高按时办结率和满意率。

第二十八条管委会及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

管委会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并向有关监督部门报告,必要时直接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九条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并主动听取和征询各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管委会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

管委会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并督促抓好落实,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

第三十一条管委会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

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要加强管委会政务网站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八章会议制度第三十二条管委会实行全体干部职工会议、管委会会议、主任办公会议、例会、工作协调会、联席会议等会议制度。

第三十三条管委会全体干部职工会议由管委会主任召集和主持,参加会议人员是管委会全体干部职工,办公室负责会议纪录。

主要任务是:总结、安排、部署管委会工作;传达上级重要会议精神和要求;通报重大事项,发布重要决定、措施;交流经验,表彰先进。

第三十四条管委会会议由管委会主任(或其指定的副主任)主持,不定时召开,管委会领导成员参加,根据需要,可请各部门负责人列席。

会议主要内容:传达、学习、贯彻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有关重大决定和指示;研究决定管委会重要工作,讨论决定重大问题;讨论确定应由管委会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管委会会议由办公室主任用专门记录本记录。

第三十五条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由管委会主任(或其指定的副主任)主持,不定时召开,管委会全体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及需要参加会议的人员参加。

会议内容:研究管委会有关工作;汇报、交流、检查各部门工作完成情况,部署和布置工作任务及其他事项。

办公室负责记录。

第三十六条例会每周一上午召开,如遇特殊情况可推迟,由管委会主任或指定的副主任主持,领导班子成员和各部门负责人参加,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

会议内容:各部门负责人汇报上周工作完成情况,提出本周工作计划和安排,其他需要在例会上安排和布置的有关工作和注意事项等;管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小结并作指示。

第三十七条联席会议由管委会主任或分管副主任主持,各有关部门和城投公司及有关单位参加,讨论、协调、处理有关事宜,加强工作联系。

第三十八条工作协调会由分管副主任主持,管委会有关部门或有关单位参加,研究解决部门之间具体工作,协调解决有关单位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三十九条管委会全体干部职工会议、管委会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管委会各部门要认真办理,及时反馈,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督办,将落实情况及时向管委会领导报告。

第四十条管委会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工作协调会、联席会议纪要,经办公室主任审核。

送参会的副主任会签后,报主任签发。

第九章公文审批办法第四十一条各部门报送管委会的公文,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由主要负责人签发;请示应一事一报,并不得多头主报;除管委会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管委会领导个人报送公文;需管委会审批的事项,不得直接报送管委会领导个人。

各部门报送管委会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不同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如实反映,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四十二条各部门报送管委会审批的公文,以及以管委会和管委会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管委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按管委会领导分工呈批。

第四十三条管委会发布的决定和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管委会主任签发。

第四十四条以管委会名义发文,一般由分管副主任签发;涉及新区建设发展全局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文,经分管副主任审核后,由主任签发。

以管委会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办公室主任或有关副主任签发;文内注明经管委会同意的,须送分管副主任签发或核报主任签发。

管委会及管委会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涉密公文,应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

第四十五条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文件。

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由相关部门联合发文,不得要求管委会批转或管委会办公室转发。

要积极推进计算机网络办公系统的应用,不断提高办文效率和公文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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