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独立性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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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独立性问题研究摘要: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丰富了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由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过于集中,控股股东在公司治理中占据绝对优势,独立董事作为内部监督机构能否真正发挥作用、有效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其独立性是关键。本文对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独立性问题进行探究。

关键词:独立董事;独立性;公司治理

一、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动因及现状

我国与英美等国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动因不同,英美国家是一元制公司治理模式,不设监事会。独立董事的主要任务是平息投资者对经理人员高薪的抱怨,降低诉讼风险等。而中国上市公司中大部分是由国有企业转制而来,“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现象比较普遍。公司治理虽是二元制结构,设有监事会。但监事会作为外部监督机构,对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很难起到保护作用。为了使流通股东的利益免受非流通股股东的侵害,我国上市公司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

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8月16日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2003年6 月30日前各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标志着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正式建立并进入实施阶段。2006年施行的《公司法》第123条规定“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从法律

层面明确了独立董事的地位。目前,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已经初具规模。无论是人员构成还是专业化水平,都基本符合现代公司制要求。从独立董事制度实施几年的趋势看,大学教授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成为独立董事队伍中的重要组成部分①。

二、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独立性分析

(一)独立董事的选拔不科学

独立董事的提名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不同公司治理主体之间争夺董事会代理权的斗争。控股股东希望通过所拥有的股权完全控制独立董事的提名,从而减少中小股东等其他治理主体的监督。在我国现阶段股权过于集中的情势之下,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主要被大股东掌控,独立董事基本上是由控股股东推荐产生。这样就很难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二)独立董事的薪酬来源没有合理规定

独立董事的薪酬来源是一个敏感话题。如果独立董事从上市公司获得薪酬,其独立性就容易生疑。可是,如果独立董事不收取任何报酬,以“义工”的形式出现,那么他们工作的努力程度就会大打折扣。我国《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归于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目前的薪酬制度制约

着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发挥。

(三)独立董事的人员数量得不到保证

如果独立董事人数比例偏低,就会受制于董事会集体决策的限制,导致独立董事难于对董事会决策施加影响。《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19人。《指导意见》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实际上,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平均规模11人,而独立董事仅为1-2人。这种情况容易造成独立董事的存在只流于形式。

(四)独立董事的信息获取能力有待商榷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大部分是由经济学、法学界等知名人士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他们获取信息的主要途径是上市公司向其提供的材料。如果上市公司没有及时提供材料或提供的材料有虚假成分,那么独立董事的判断就会产生偏颇。另外,独立董事除在上市公司兼职外,还有自己本职工作,很难把大量时间和精力用在考察公司经营上。因此,其独立性判断有待商榷。

(五)独立董事的职责权限不够清晰

我国是二元制公司治理结构,既存在监事会又存在独立董事。原则上,监事会执行“外部监督”职能,独立董事执行“内部监督”职能。但是在实践中常常因职责界限不明晰,导致独立董事的独立性难以发挥。比如:《公司法》赋予监事会有财务监督的职能。而《指导意见》赋予独立董事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和咨询机构的权

力。这样的职责重叠,很容易造成“搭便车”的心理。

三、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对策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律位阶比较低,相关配套的规定也不够完善。应该加强法律法规的系统性建设。同时,以下几点也值得关注:

(一)建立独立董事托管制度,完善独立董事选拔考核机制

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业独立董事队伍,实现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制化、规范化,前提是必须完善独立董事的选拔和考核机制。笔者认为,当前最有效的办法是建立独立董事托管制度。即在证监会引导下,以上市公司自愿、互利原则为基础,委托行业协会等非营利性、自律性社团组织对公司的独立董事选拔和绩效考核进行专业化统一管理。确保向上市公司输送合格人才。

(二)建立专项基金,解决独立董事资金来源问题

由证券监管机构根据上市公司发展状况,制定缴纳比例。上市公司每年从收入中按比例提取专项基金,作为独立董事的薪酬来源。该基金交由自律性社团组织统一管理。使独立董事独立于所服务的上市公司。

(三)弱化控股股东在董事会中的权力,明确独立董事人数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过于集中。“一股独大”现象严重阻碍了独立董事的工作效率。应加快股权分置改革的步伐,尽量弱化国有股比重,使股权尽量多元化。但同时也要注意不能过度分散。对独立董

事人数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中所占比例,法律规范中应规定最低标准。比如:董事会由11人构成,其中至少要有4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只有占董事会多数席位,才能发挥出监督和制衡作用。

(四)加强信息保障制度建设,增强独立判断力

首先,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流程和质量标准,确保独立董事知情权;其次,明确独立董事兼职数量和在上市公司的工作时间,使其充分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加强独立判断的能力。

(五)明确职责权限,防止机构重叠

针对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职责交叉现象,《公司法》和《指导意见》应作出修改和补充,明确职责权限,充分发挥各自的监督职能。独立董事还应为上市公司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帮助公司实现经营目标。(作者单位:1.长春大学旅游学院;2.吉林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3.长春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陈文浩,《公司治理》,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2]冯源,《试析我国独立董事的报酬问题》,现代经济信息2009年版。

[3]何卫东,《独立董事:实质重于形式》,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

注解

①陈文浩.公司治理.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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