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品管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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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对不合格品的管理作出规定。
2.不合格品是指凡是不符合法规、标准、设计图样、合同协议要求的产品零部件均为不合格品。
2.2.
2.3.1
3.
3.1.
3.2.
3.3.
3.4
4.
4.1.
4.2.
4.3.质检责任人有权立即终止已鉴定为不合格的制造工作,不得进入下一制造工序。
5.不合格品的评审和处置
5.1.一般性不合格品由质量检验部负责召开技术评审,生产部、技术部等部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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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决定返工或返修处置后,在不合格品处理报告单上履行签字手续。检查员验证并重新按检验程序检验,并做好记录,质量检验部门应做好不合格品的登记台帐。
5.2.质量事故性不合格品由质量检验部召集生产部、技术部、物质供应部等共同评审,必要时经营部与总工程师及质保师共同参与。提出具体的纠正措施,由总工程师审批后由生产部组织实施,处置实施后应重新申请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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