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认定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和人员考核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监督管理水平,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 5 号部令)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

员考核管理办法》(建质[2007]184 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认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监督人员分为质量监督

工程师和质量监督员。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认定工作实施统一管理。考核认定工作由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认定委员会(以

下简称省考核委)负责。省考核委下设办公室,设在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监总站),具体负责全省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认定管理工作。

第六条未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的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不得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不得出具质量监督报告;擅自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的依据。

第2 章监督机构考核基本条件第七条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三)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

(四)有可靠经费保障;

(五)人员配备满足监督工作要求;

1、具有一定数量的监督人员,且专业结构要合理配套。监督机构人员数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监督人员占监

督机构人员数量的比例不低于75%;同时具有质量、安全监督职能的监督机构,质量监督人

员占监督机构人员数量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建筑工程土建专业技术人员与建筑工程安装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宜为5:2:1。

2、监督机构负责人条件

(1)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工程类中级技术职称且连续从事质量管理工作15 年以上并具备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并具备

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县监督机构)

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工程类初级技术职称且连续从事质量管理工作

10 年以上并具备质量监督员以上资格;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工程类中级以上技术职

称并具备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

3、市监督机构直接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督人员不应少于15

人,监督工程师不少于5

人。市监督机构应按30~50 万平方米建筑面积或15~30 项工程的监督工作量配备一个监督小

组,每个监督小组应由至少两名以上直接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督人员组

成。

县监督机构直接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督人员不应少于5 人,监督工程师不少于2 人。

县监督机构可按15~20 万平方米建筑面积或10~15项工程配备一个监督小组,每个监督小组

应由至少两名以上直接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督人员组成。承担市政工程质量监督任务或专业监督任务的,其配备的专业监督人员每专业不得少于2人。

4、监督机构可以聘用具有5 年以上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验、工程类中级以上职称

的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实施工程质量监督。聘用人员应通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认定。

(六)有固定工作场所和基本办公条件

1、市监督机构人均具有办公面积不少于15 平方米,配备10 台以上计算机,应用监督软

件进行计算机辅助监督管理,做到办公自动化。

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的配备应满足监督工作的需要。其中,交通工具应按照每两个监督组(科)不少于1 台的数量配置。

监督档案室面积不应少于20 平方米。

2、县监督机构人均具有办公面积不少于10 平方米,配备3 台以上计算机。

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的配备应满足监督工作的需要。其中,交通工具应按照每两个监督组(科)不少于1 台的数量配置。

监督档案室面积不应少于10 平方米。

(七)有监督检查应具备的仪器、设备;各级质量监督机构为保证正常的监督工作需要,至少配备附件一要求的各种仪器、设备。

(八)有健全完善的管理制度。1、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注册制度;2、工程质量监督具体监督工作各项制度;

3、工程质量问题(事故)监督处理制度;

4、工程质量局部暂停施工及复工监管制度;

5、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

6、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人员管理制度;

7、工程质量监督质量信息统计、公示制度;

8、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

9、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制度;

10、工程质量监督执法行政复议制度;

11、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第三章监督人员考核认定条件第八条监督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相应的学历、资历,以及一定的专业技术和监督执法能力,熟悉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九条监督人员的基本条件和监督范围:

(一)质量监督工程师应满足以下条件

1、基本条件: (1)具有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其中,研究生学历(含

本科双学位)的应工作5 年以上;本科学历的应工作7年以上;大专学历的应工作10 年以上;

中专学历的应工作15 年以上; (2)具有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或取得中级技术职称7 年以上;( 3 ) 取得一级注册结构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设备工程师、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国家工程类执业资格证书之一的;

( 4 ) 熟悉掌握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性标准;( 5 ) 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 6 ) 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 7 ) 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合格;

( 8 ) 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周岁;

( 9 )累计从事质量监督工作满15年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受1、2、3 条

的限制。取得第3条国家工程类执业资格证书的,不受1、2 条的限制。

2、监督范围:质量监督工程师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及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工程质量监督及管理,质量监督报告的审查、确认(审签)并对内容真实性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