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标准风味鱼干(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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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ZT 大连中天水产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DZT0002S-2010 风味鱼干(熟制)

2011-07-04 发布2011-07-14 实施大连中天水产有限公司发布

前言

本标准根据GB/T1.1—2009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制定的。本标准由大连中天水产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大连中天水产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卢坚敏。

本标准属首次发布。

风味鱼干(熟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风味鱼干(熟制)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冰或鲜海鱼等为主要原料,以食用盐、绵白糖、香辛料等为辅料,经调味、包装并密封高温杀菌工艺加工制成的风味鱼干(熟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445绵白糖

GB1535大豆油

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

GB /T4789.7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副溶血性弧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 5009.11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4食品中锌的测定

GB/T 5009.15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45水产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190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

GB 5461食用盐

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8967谷氨酸钠

GB 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457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方法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 18108鲜海水鱼

GB/T 18109冻海水鱼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02]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鱼

采用新鲜或冷冻的鱼,鱼体坚实有弹性,并符合GB/T 18108和GB/T 18109规定。

3.1.2食用盐

应符合GB 5461 的规定。

3.1.3味精

应符合GB/T 8967 的规定。

3.1.4大豆油

应符合GB 1535 的规定。

3.1.5食品添加剂质量

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规定。

3.1.6绵白糖

应符合GB 1445 的规定。

3.1.7香辛料

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

3.1.8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2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3.3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3.5 加工企业卫生规范

应符合GB 14881 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抽样

从提交检验批中,随机抽取袋作为检验样品。

4.2 感官检验

采用目测、口尝、鼻嗅方法。

4.3 理化指标

4.3.1 氯化钠

按GB/T 12457 规定执行。

4.3.2 固形物含量

按GB/T 10786 规定执行。

4.3.3 组胺

按GB/T 5009.45 规定执行。

4.3.4 无机砷

按GB/T 5009.11 规定执行。

4.3.5 铅

按GB 5009.12 规定执行。

4.3.6 锌

按GB/T 5009.14 规定执行。

4.3.7 镉

按GB/T 5009.15 规定执行。

4.3.8 甲基汞

按GB/T 5009.17 规定执行。

4.3.9 多氯联苯

按GB/T 5009.190 规定执行。

4.3.10 允许短缺量

按JJF 1070 规定执行。

4.4 微生物指标

4.4.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 规定执行。

4.4.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 规定执行。

4.4.3 致病菌

按GB 4789.4、GB 4789.5、GB 4789.7、GB 4789.10 规定执行。

5 检验规则

5.1 出厂检验

5.1.1 产品出厂须经该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5.1.2 出厂检验项目中感官、固形物、允许短缺量、氯化钠和微生物指标中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

5.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时;

b)原料产地有重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停产半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d)每年进行一次。

e)国家质量检验机构提出要求时。

5.3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合格的,则该批产品为合格品。若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允许加倍抽取样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合格的,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仍不合格的,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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